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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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特殊高新科技重点工程等;(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执法函[2022]37号)安排部署,全面整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二)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三)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四)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执法检查自即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结束。

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排查摸底阶段(6月28日前)。

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摸排摸底工作,进行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将所有在建项目全部纳入《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动态排查台账》(附件1),并根据执法检查期间新增项目及执法检查情况及时对台账进行动态更新。

自2022年6月起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报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动态排查台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2019年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中队: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8月27日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各执法中队及相关科室需公示的信息经局办公室专人审核后,利用政府信息平台、新闻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种类和内容我局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和救济途径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权限。

包括我局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2.行政执法依据。

包括我局在执法中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3.行政执法程序。

包括执法流程、办理条件和时限、是否收费及标准、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经市监局审核后予以公示;5.行政执法结果。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案件的处理结果,特别是环境保护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给付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6.对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件编号等内容在部门网站上统一公示;7.救济方式。

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8.在执法活动中,各执法中队要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落实,告知当事人的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9.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冀建质[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14〕4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办字〔2013〕130 号),现就我省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中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本通知第一条违法行为时,应责令其改正,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违法情形,按违法行为涉及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价款根据工程投标预算造价确认;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清府[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清府〔2013〕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六届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清远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省法规《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省政府规章《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Λ)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法》(十二届主席令第 13
号修正)第
94
条。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而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实施依据
行政 许可
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号修正)第 31 条; ⒉《河北省建筑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修正)第 6 条、第 43 条; 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 3 条。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社会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房产处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24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
行政 处罚
号修正)第
30
条。
-4-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年07月30日)市政府各部门:经我办认真核对市政府发文登记本,查找出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初步确定了初步清理的责任单位(附后)。

为进一步加快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文件分工是按以下原则确定的:1、原则上按“谁起草,谁负责”确定;2、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原起草部门不存在的,以“谁执行,谁负责”确定。

3、考虑到应急管理和行政审批类文件的特殊性,此类文件原则上确定为政府办(应急办)和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单位应当认真核对文件名称和内容,对附后文件名称、文号有误的,分工不准的,有遗漏的,或认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8月5日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三、本次政府本级(含政府办)文件清理范围不仅包括附后文件,还包括《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邯政[2007]15号)文件确定保留的政府文件。

各单位在报送初步清理结果时,应当从中查找属于本部门清理的文件,一并报送。

四、考虑到文件的时效性,2005年5月1日以前的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特殊情况确有保留必要的,应当重点予以说明。

五、各单位应当于8月20日前将初步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

填报时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0]121号)文件附表二填写。

六、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具体清理目录,同时将邯政[2007]15号文件附后。

七、近期接到举报,部分事业单位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如建筑质量不达标、建筑安全隐患等。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2.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擅自改变建筑工程用途、结构、高度等的行为;3.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擅自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4. 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行为;5.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或者产品的行为;6.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建筑材料或者产品的行为;7.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的建筑材料或者产品的行为;8. 在建筑工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 警告:对违法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以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2. 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决定罚款金额;3. 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暂扣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直至其改正违法行为;4. 暂停施工或者停工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暂停施工或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停工整改,直至其符合相应规定;5.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2. 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3. 违法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4. 违法行为者的态度和行为改正情况;5.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冀建执法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四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承德市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土地管护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秦皇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某商厦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第(五)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冀建执法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一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医院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承德市某医院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建设的某改造及能力提升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河北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施工建设的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挖掘机拆除混凝土路面时毁损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1998年11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办法。

其他市容环境卫生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执行。

第四条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强制拆除,并处以l000元至2500元罚款。

第五条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内容不健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罚款;文字不规范、字迹不清晰、缺字少划,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图案、光亮显示不完整。

破损、脱皮等现象不及时修饰,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l000元罚款。

第六条对门面装修不按计划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2500元罚款;对门面装修后出现破损、污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对擅自改变橱窗使用性质或橱窗摆放脏乱、破损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罚款。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邯郸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邯郸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邯郸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邯郸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邯郸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根据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5月6日前反馈至我局。

附:《邯郸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邯郸市建设局2022年4月7日邯郸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邯郸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和《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申报单位可以随时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市建设局根据申报情况分批集中组织专家开展审查。

第六条认定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应当采用以下标准:(一)新建民用建筑认定三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认定二星级或一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427);(二)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三)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邯政办规〔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8日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深化建筑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规范推进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01 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 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我部制定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02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 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 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是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 所用资质类别。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范围是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专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02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八条 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 ,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 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 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 知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集中行使部机关行 政处罚权工作规程的通知》(建督〔2017〕96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 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履行停业整顿处罚的起止日期,起算日期应当考虑必要的文 书制作、送达、合理范围知悉等因素,但不得超过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 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对其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处罚 时,应当在折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确定停业整顿的履行期限。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
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2024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的,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二、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确保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根据实际情况,市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动态调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2024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解读链接:关于《2024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政策解读。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冀食药监稽[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冀食药监稽﹝2014﹞118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建立完善全省食品药品稽查制度,规范食品药品稽查工作,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河北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河北省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考核办法》和《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挂牌督办制度考核办法投诉举报办法案件处罚报告制度附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2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涉及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案件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按有关规定分以下三类管理:一类案件(一)致人死亡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

(三)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食物中毒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各级媒体曝光产生社会影响的。

(六)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二类案件违法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四品一械”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

违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四品一械”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

三类案件违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四品一械”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应严格区分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纠正或规范企业不当行为采取的行政措施与查办案件的关系。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邯郸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邯郸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落实情况;(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具体要求及所占分值为:(一)行政执法工作(33分)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13分)(1)行政执法工作主导思想明确,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3)行政执法工作尊重科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4)行政执法队伍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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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新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邯建法[2009]223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12.02
【实施日期】2009.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的通知
(邯建法[2009]22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文明、公正、廉洁执法,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实施办法(试行)》、《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和《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新法实施情况报
告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和《建设行政执法预警预防制度》等六项配套制度。

现将这六项制度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在六项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邯郸市建设局法规处反馈。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以上制度规定,造成执法过错、错案、或者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的,按照《邯郸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执法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三、行政处罚说明制度
四、新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五、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六、建设行政执法预警预防制度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在单位内部公开。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3、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官方网站。

已经开通网站的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官方网站公布。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1、局机关及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2、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同一时期本行政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

3、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教育先行的原则。

4、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

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参照先例,不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三、行政处罚说明制度
1、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2、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做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5、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存档、备查。

四、新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1、凡涉及本部门业务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由本部门将需实施的新法及时
报告市政府法制办,以便跟踪检查和监督。

2、对新法的施行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便于监督,不留执法空白,不发生制法断档现象。

3、对新法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上级业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搞好协调和调研,解决新法执行中的问题。

4、认真听取并采纳法制机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新法实施情况的反馈意见和指导性建议。

5、对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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