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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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邯政规〔2018〕2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邯政规〔2018〕2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邯政规〔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提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早开工快见效,现就改进和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深化政府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审批环节在进一步强化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管理的基础上,对按规定程序已纳入本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管理,且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无重大变更(可量化指标的变更控制在10%以内)的项目,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协同配合,简化以下审批环节。

(一)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审核项目概算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报批、审核整体项目概算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合计总投资可突破1000万元,但不高于5000万元。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其中,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学校、医院在原址新建、改扩建单体建筑),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邯郸市市区范围内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情况如下:一级地段:丛台路、陵西大街、陵园路、滏河大街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路两侧。

二级地段:除一级地段区域外,由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环路两侧。

三级地段:为一、二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市区地域。

峰峰矿区、冀南新区原马头生态工业城区域为三级地段。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除四条环路以内及环路两侧为二级地段外,其余区域为三级地段。

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18元,三级地段10元。

纳税人使用土地临两条道路以上的,按门牌号确定所属地段,暂无门牌号的按所临主要街道确定所属地段。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造成各县(市)原地段等级划分不合理的,要重新进行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2011〕110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结束——。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综合用工单价的指导意见-邯建价[2012]181号_1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综合用工单价的指导意见-邯建价[2012]181号_1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综合用工单价的指导意见
正文:
----------------------------------------------------------------------------------------------------------------------------------------------------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综合用工单价的指导意见
(邯建价[2012]18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邯郸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和我市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对我市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以冀建质[2012]195号文发布的综合用工单价为基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可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其上浮部分按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2012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

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参考本指导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结束——。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贴、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邯郸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收取城市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报告

关于收取城市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报告

关于收取城市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报告篇一:关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免缴城市配套费的申请XXX市城乡规划局:我单位修建的XXX市XX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二号还房位于XXX区XX号路,该建筑现已竣工。

现已委托XX规划设计院作了竣工测量,实测总面积为290797.4平方米,占地面积81330.6 平方米。

根据《XX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XX 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文件中附件第二大条的第十三小条“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我单位特具申请,请贵局审核,准予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特此申请附件:《XX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XX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篇二:关于要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关于请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市财政局:为落实全市新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高新区产业园区基础建设,园区拟在今年上半年实施园区主干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现我公司正在办理道路建设首期项目工程规划许证,目前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汕尾市城乡规划局、汕尾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计基数的通知》(*** [***]**号)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书》,该项目应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元。

鉴于园区仍处于发展阶段,资金短缺,基础建设方面还需投入庞大资金。

望贵局能统筹考虑,恳请对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有限公司****年**月**日篇三:关于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报告关于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报告**市人民政府:为落实政府旧城镇棚户区改造、加快箭楼及新立地块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响应市政府促进**河南区域的城市建设发展号召,我公司克服全球性经济衰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业打压政策等一系列的影响,逆势而上。

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箭楼及新立地块项目正按计划稳步推进。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

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

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

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邯政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8日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任务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规划编制第五章单元评审第六章项目实施第七章资金筹措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包括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内容包括: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绿廊建设,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塑造,加强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老旧街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改造提升传统商圈,创新打造就业载体,以及市政府或属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设计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公共优先;传承文化、保护生态;促进产业、推动创新;区域统筹、持续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建筑自身特点,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实施:(一)保护更新方式。

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环境整治,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功能优化、业态提升,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字[2002]3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29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经费字[2002]30号2002年8月29日)
邯郸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的请示》(邯价呈字[2002]21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1 /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预备计划调整表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预备计划调整表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预备计划调整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号】邯政字〔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
预备计划调整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预备计划调整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预备计划调整表
单位:万元。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

其中,精品钢材、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装备制造、新材料、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文教体卫和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适当放宽。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委建设党委)_企业报告(业主版)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委建设党委)_企业报告(业主版)

3/13
重点项目 公示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邯郸市基础设施配套管网(一 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 包(EPC)第一标段】中标结果公 示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 公司
TOP3
【邯郸市基础设施配套管网(一 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 包(EPC)第二标段】中标结果公 示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 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委建设党委)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10
同比增长:-28.6%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5405.10
同比增长:112.2%
平均金额(万元)
¥2822.79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卫生
序 号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节支率
1
邯郸市 2022 年城市体检专项 研究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河北青蓝众创空间有 限公司
169.0
3.4%
公告时间 2022-10-28
*按近 1 年可计算节支率的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序 号
中建华帆建筑设计 院有限公司
129.1 79.7
2022-12-20 2022-12-16
TOP3
邯郸市历史建筑测绘建档项目 A 包中标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
2022-12-20
(3)工程监理服务(3)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对口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深入开展,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区县负责、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总体思路,提出以下意见:一、运作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市级资产运营公司的作用,区(县)政府可成立资产运营公司,进行主城区的拆迁改造。

鼓励市内外有资质、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主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实施拆迁时,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一)净地出让。

鼓励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先期拆迁安置,腾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二)毛地出让。

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毛地方式公开出让,进行开发改造。

(三)自行改造建设。

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产权单位(业主)可以对自有商业及公建设施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可以由村(居)民集体组织进行自行拆迁改造。

二、运作程序(一)旧城区改造。

住宅改造项目,须征得80%以上住户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

未参加房改的住宅和商业、公建等项目,土地已经出让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的,须征得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由原产权单位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邯政办字〔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62号)要求,规范全市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营利性公建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非营利性公建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要求到2019年底前,基本解决2015年以来新建小区(含在建小区)设施功能不全,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不配套、不到位、不移交、不落实的问题。

同时,建立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和规划引领,科学合理配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明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强化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建监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移交、管理以及使用程序,确保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套全、能接收、可运转,为群众提供宜居、便捷、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配置标准在规划建设新建小区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文化活动室(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含社区居委会)、居民健身、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配置标准。

菜市场作为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参照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

具体配置标准要求如下:(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学、幼儿园由开发单位代征代建,初级中学由区教育部门负责规划建设。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20〕8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20〕8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市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园林绿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范围应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随着国家政策调整,结合邯郸市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环节的通告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环节的通告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缴环节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城乡规划局
•【公布日期】2009.04.10
•【字号】邯建办[2009]57号
•【施行日期】2009.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收缴环节的通告
(邯建办(2009)5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干部作风建设年”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的作风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经研究决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前收缴,调整到市建设局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环节前收缴。

此告。

邯郸市建设局
邯郸市规划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及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承诺函(样本)

关于及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承诺函(样本)

关于及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承诺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建设局):
我司/本人报建/的(项目名称),位于(地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XX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XX 。

我司/本人承诺在取得该项目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后20天内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如有逾期,我司/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行政处罚及或处理。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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