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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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该法也规定了一些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主义原则。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过错推定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了
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使之成为一个科学的体系,能够更全面地 医疗机构身上,将医疗机构放在了一个不利的位置,这种规定可
解决现实的纠纷。《侵权责任法》在第 54、57条规定了医疗机构 能又会衍生出另外的问题。医务人员为了保护自己,在进行诊疗
作者简介:司文川,男,1993年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硕士,研究 至刑事责任,以防止医疗损害的发生。
方向:法理学。
3.2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

年第 期
河北
HEBEINONGJI
普法·交流
农机
摘 要:农业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具有低成本、赔付标准客观且易行等优势,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各类新型保险产品的积极探索。但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挑战且相关法律规定不 完善,因此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农业保险;指数保险;法律问题
浅析农业指数保险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贾会娜
1农业指数保险国内外实践现状及意义
高。印度的国情与中国相似,同发达国家(如美国)农业形式相差
1.1国内外农业指数保险的实践现状
甚远,其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区域产量保
1.1.1国内
险形式是优选。
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根据农业
河北
普法·交流
HEBEINONGJI
农机
摘 要:《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新制度,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弥补了之前的不足,对实践起了很 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近几年来,该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旧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及实际调研,找到现行制度 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围绕归责原则进行讨论,通过对现行的规定进行剖析,对我国关于归责原则的 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也旨在处理现实问题中的争议之处。通过对这些不足的研究,找出其背后原因, 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我国日益频发的医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成。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也不相同,本文拟对此分别作出评析。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侵权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亦有其特殊性。

作为决定最终责任承担的关键因素,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更是被诉讼法学界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尤显必要。

1 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从范围上讲应属于广义医患纠纷的一种。

广义的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医疗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患者拖欠医药费等发生的争议。

而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院和患者,双方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次,医疗纠纷的内容是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或瑕疵,不能达到患者就医的目的。

最后,医疗纠纷的客体是特定的诊疗护理行为。

2 医疗纠纷的性质关于医疗纠纷的性质,在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契约责任说,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竞合责任说,认为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来分析,医患关系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表现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即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因民事契约合同关系上的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论医疗损害的法律控制——也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医疗损害的法律控制——也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lw e e t ey w h uda pydf r t ot i i t p n il i ee ty e f d a ijr. h rd c t em dcl n a f c v l , es o l p l iee r l bl r c e t df r p s i u T epo u ty e i f i f n t a i i p s o f n t y o me c n y l 。p ai jr s h u d p t r c l o l i t w t u uttet h o g p e ia i u e h ud a o t h r c l o r— ui o l a o t h p n i e f i ly i o t a l h c n l y t e m dcl n r sso l d p t p n i e f e es d e i p a i h f , e b o y ji e i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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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 h r S a d e s De a t n at a S h o a t n g me t Gu n z o d c lC l g , a g h u, to d rs pr me to He h L w, c o l o He h Ma a e n , a g h u Me ia o l e Gu n z o f l f l e Gu n d n r vn e P R. h n 51 1 2 a g o g P o i c , . C ia, 0 8
Ke o d mei lnuy t ti it p nil yw r d a i r; rl bly r c e c j o a i i p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法律对于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较为简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笔者根据长期诉讼实践经验,对我国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行为的归责原则做了研究。

[关键词]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多的争论,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哪一种各执一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医疗损害的概念和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认识不清。

一、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常见的医疗损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该条例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无论哪一级医疗事故,都要有主观上的过失才能构成,而且仅限于对患者的人身伤害。

(二)由医疗过失、故意引起的损害所谓“医疗过失”即医方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医方的过失主要表现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情形等方面, 但也不排除有些医护人员违反行业及医院各种规章、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形存在。

(三)由诊断、手术、用药等引起的损害医学上许多诊断方法对人体都是有创伤和损害,由此带来的损害则不能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来推定, 但这种损害确确实实难以避免。

由于医学科学属经验科学,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要采取诊断检查、中西用药、外科手术等治疗方式, 因此这样的医疗损害不可避免。

(四)因非法行医诈骗、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所谓“非法行医”是指不具有执业医生资格或从医执照的机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 其主体是违法的, 其从事的医疗行为(客体) 理应也为非法。

根据其所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 不管其主体是合法的医务人员、医疗单位, 还是非法行医人员、医疗单位,无论是否形成医疗损害后果, 则一律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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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61

全 科 医 生知 识 窗 ・
医疗 损 害赔 偿 的 责任 性质 和 归责 原 则
程 华宾 ,徐 忠 明
【 摘要 】 从 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等 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 关 系入手 ,明确 医疗损 害赔偿 案件 实际属
fi v e ar iw, i c l b n e rd t a d c a a e t b t n p n il s t e p n il f ib l y f rfu t t a e if re t l h me ia d l m g s at u i r cp e i h r cp e o a i t l. i r o i i l i o a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责任 ,法律 ;补偿 和赔偿 【 中图分类号】R867 【 . 文献标识码】D 【 9 文章编号 】10 — 52 (0 8 9 11 — 3 07 97 20 )0 — 68 0
Th e ia ma e s p n i i t n i cp e f Ac o n a i t e M d c lDa g s Re o sb l y a d Prn i ls o c u t b l y i i
赔偿纠纷不断涌现 ,已成 为社会公众普遍 者产 生不 利 的事 实 。主 要表 现 为 患 者 错划人 了医疗事故范畴。现在所谓 的医疗 关注 的热点之一。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因 的死亡 、残疾 、组织器官的损伤 、健康 状 差 错 ,是 指 未 造 成 患 者 人身 损 害 的 医疗 过 对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性质 、归责原 况 相 对 于 诊 疗 前 有 所 恶 化 。 以 “ 疗 损 失 行 为 。 医 则有几种不 同观点 ,导致 法律适用上 的混 害”为 由的赔偿 纠 纷 为医 疗损 害赔 偿 纠 1 12 非 过 失 医 疗 损 害 包 括 医 疗 意 外 、 .. 乱 ,相同的案件在不 同法 院审理 出现差别 纷 ,常 简 称 “ 医疗 纠 纷 ” 依 据 医 务 人 员 并发症等。医疗意外 ,指 由于病情异 常或 。 很大的判决结果 。本文拟从 医疗损害赔偿 有无诊疗过失 ,医疗 损害又分 为过失医疗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 的不 的相关概念人手 ,对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和非过失 医疗损 害 。医疗 损害赔 偿 , 良后果 。并发症指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 性 质 、归 责原 则 进 行 探 讨 , 以期 对 审 判 实 通常是指 “ 过失 医疗损害赔偿 ”,实际指 学技术能够预见 ,但不 能避免和防范的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一、什么是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即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种无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式。

由于医疗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其归责原则也适用民事侵权的这四种归责原则之一。

二、医疗事故归责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

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

侵权法 第十章 特殊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法 第十章 特殊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 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 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即 造成患者明显的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 4、医务人员须具有过错 • 医疗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医务人员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医疗行
•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具有从事医疗护理资格的医生和护士。经过批准,从 事个体行医工作的,如个体诊所等,也属于医务人员。但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治疗活动 中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如“江湖游医”、“巫婆神汉”等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不能 产生医疗损害责任。
• 2、医疗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具有医疗护理资格的医师或者护士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违法形态上,既可以是作为的违 法,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前者如医生给患者开错药、错摘了人体器官或在体内残留异 物等;后者如注射青霉素前不做试敏等。
•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对此可以参《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 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 长生命、帮助患者恢构及其医务人员
•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进行无过错归责,否则实际上不利于 整个社会。但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技术行为,非专业人士对其操作、流 程及相关技术问题都不了解,若要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失 的举证责任,未免过苛。为此,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要求医疗 机构就其不存在医疗过失负证明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因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属于特殊侵权赔偿,所以很多⼈不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负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那下⾯店铺的⼩编为您解决分析这个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是由法官推定,受害⼈只需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个推定不成⽴,即只要有⼀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侵权责任就不能成⽴,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求助于医⽣治疗疾病,医⽣也同意对病⼈进⾏治疗时,并没有产⽣⼀般意义上的合同。

因为医⽣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

实际上是将医⽣的责任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协议的基础上。

对于医患纠纷⽽⾔,当医患双⽅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义务⽽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命权或者健康权⽽构成侵权的,患者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度出发。

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

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
2 泸州 医学 院附属 医院党办 . 四川 泸州
660 4 0 0;
660 ) 4 0 0 源自【 摘要 】 近年来 . 因医疗损害侵权行 为引起的案件不断增 多. 分析和探究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归贵原则对清晰界定 医患双方各 自的责任。 从 而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深度探究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的原则, 认为医疗损害侵权相关的案件应视 医疗机构侵权行为 的不 同选用合适 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侵权作为医患纠纷 的类型之一 , 到底适用于哪一种归责原则, 目前学术界的意见并不一致。 很长时间以来 , 过 错推定原则是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该原则因进行完全 的医疗损害 侵权行为推定, 存在明显的弊端。 因此 , 要深入分析研究 , 科学合理地制
《 求医问药 半月刊 Se M ei l n s h M ein 2 1 ek dc A dA kT e dc e 02年第 1 卷 第 6 a i O 期
本组 患者 均』 床 治愈 , 6 术后 出现切 口感染 ,2 出现 电解 质紊 l 缶 有 例 I例
39 3
以及慢支者等 , 应当在病症处于稳定状态下及早实施手术 ; 合并糖尿病、 慢 性’ 肾功不全的, 应当在病情稳定和体力消耗不多时, 尽快选择时机毛 。 研究显示, 手术时机延误是造成老年胆囊结石患者并发症增加及风险提高 的重要原因。 在排除严重的全身性脏器功能障碍 以及手术禁忌证后 , 均应 尽快选择时机手术。 术中针对患者的病 隋变化,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胆囊局
乱,例出现肺部感染。 2 经过对症治疗 , 症状均消失 , 未出现其他病症 , 均康 复 出院 , 住 院时 间为 【 .d 平均 15 。
4 讨 论
在胆囊结石的临床治疗 中, 老年胆囊结石的发病率相对高于中青年。 但是, 由于老年患者机体 的应激机能下降, 对于痛觉的反应灵敏度要比中 青年患者低, 加之老年胆囊结石患者在发病初期的l 临床症状不十分显著 ,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医疗损害责任

❖ 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 的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是 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
❖ 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 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 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对58条第1款的认识:是对过错的认定或证明。规 定为一种“过错推定”的情形不妥。
❖ 支持者(支持58条第1款为过错推定者)举例证明: 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义务人员可能采取 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是合 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王胜明: P284;王利明P602)
❖ 2、诊疗义务
❖ (1)抽象的注意义务:
❖ 借鉴: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 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明确,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 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 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 务”。

❖ 对于“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 1969年2月6日在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 线皮肤癌一案中做了进一步阐释:作为医师, 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 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 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
❖ 再如:医生叮嘱服药期间不得吃辛辣食品。 ❖ 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包括:对患者伤情的准确判断;治疗措施的合理、 适当;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将紧急救治措施造成 的损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 八讲 医疗损害责任

第 八讲   医疗损害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 成要件
• (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 * 01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 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
• 理由:避免过渡治疗,加重患者负担; • 如“看病贵”现象 • 避免保守治疗,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 • 不得过于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平衡与患 者的利益
• * 对经患者实施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 • 患者签字同意的,不承担责任 • 但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可能会产生的不良 后果或副作用 • * 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 第29条: 不承担责任 • 案例:术中停电导致手术无法继续致患者 死亡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 -患者知情同意权
• 1、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 条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山西农民做肝脏移植手术,后维持费用1个 月10万。30多岁。解放军301医院告农民搬出, 反诉胜诉。判给200万维持费。 •
第 八讲 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
•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
• 外国:医疗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医院只 是合伙性质的,护士被认为是医生的被雇人员。
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的关 系处理—— 系处理—— 统一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4 8・ 3
实用医技杂志 2 1 年 5 00 月第 l 卷第 5 7 期 Ju 8 o P c cl ei l h i I , v 0 0 v 1 1 , o 5 0m l f m t a M d a 1 n I 8 MB 2 1 , 0 7 N . i c qe .


护 患 者方 或 者 医疗 服务 消 费 者 的利 益 。但是 , 须看 到 , 我 必 在
国, 医疗事业原则上属于公益事业 , 基本医疗服务是人们生活
中不 可缺 少 的 社会 服 务 。 医疗 领域 , 急需 解 决 的是 让 广 大 在 更
次, 诊疗 护理 都有病历记载 , 病历是 认定医疗过失 的重要证 据。 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生或医院的支配之 中, 患者根本无 法接近 , 以在事故发生后立 即保全证据 ; 次, 难 再 在患者 已死 亡 的情况下 , 无法举证 ; 即使没有死亡 , 处于 昏迷、 病情危重状
者同意为 自己开脱责任 , 这反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 加重了 患者 的负担 ,更加剧 了医患双方的矛盾 ,引起社会公众的不 满。因此 , 从我 国的实 际情况出发 , 对于医疗损害不能完全以 结果论责任 , 也就不宜广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变这种情形 , 如英美法系 的“ 事实 自证 ” 原则 、 大陆法系的“ 表 面证据” 原则和举证责任倒 置规则等方式 , 都不再单纯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
法 提 出证 据 证 明 医护 人 员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有 过 失 行 为 ; 其
无 过错 责 任 原 则 , 指 当损 害 发 生 之后 , 是 既不 考 虑 加 害人
的过失 , 也不考虑受害者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 目的 其 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 害人故意为其唯一抗辩事 由。 受 其宗 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从表面上看 , 对医疗损害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 , 有利于保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包括(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等,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

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

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王荣伟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

王荣伟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内容摘要】:医疗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难点。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亦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损伤参与度目录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四、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科学技术发展。

本文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尝试解答所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对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违约时,考察的因素是实际也仍然是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其特殊性自不待言,因此,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类似,又有自身的特点: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概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而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核心在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或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必须以医疗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

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诊疗规范。

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等。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当他们存在主观过错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疫苗接种、输血等特殊医疗行为中,一旦发生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虽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但患者的损害确实由其诊疗行为所导致,此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医疗机构单独承担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单独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损害时,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患者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是由于其个人主观过错所导致的,此时应当由医务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与医疗机构无关。

浅论我国医疗侵权行为分类及归责原则

浅论我国医疗侵权行为分类及归责原则

医疗事 故是 医疗 机构违 反诊 疗常 规 , 过失 引起 的损害 。 相较
医疗 事 故的 的归责 更严格 , 承担 的举 证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等 法律 规范 中 。在司法 实践 中 , 医疗 侵权 于 医疗过 错的 归责方 式 , 行 为被 分为 以下几 类 : 医 疗过错 、 医疗 事故和 医疗 产 品损害 。在 责任 更重 , 这 是基于 “ 违 法在 先” 的理论 , 即 明知 或应 知 自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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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6 ( 上) ◆ 法 学 研 究
浅论我 国医疗 侵权行 为分类及 归责 原则
徐 权 峰
摘 要 在 我 国立法和 司法 实践 的不 同时期 , 对 医疗侵权 行 为的分 类存在 差异 : 一是 《 侵权 责任 法》 实施 之前 , 我 国对 医疗
区别 只 是规定 在不 同的法 律规 范之 中 。 医疗过 错是 规定 在《 民法 权 责任法》 实施 以前 , 应适用 《 民法通 则》 第1 2 2 条 的规定 : 因产 品 通 则》 中, 而 医疗 事 故是适用 《 医疗事 故处理 条例 》 的规定 。医疗 质量 不合 格造 成他人 财产 、 人 身损害 的 , 产 品制造 者 、 销 售者 应当 产 品责任 并没有专 门立法 , 而是作 为产 品责任 由《 民法 通则》 予以 依 法承 担 民事 责 任 。 该情 形属 于特殊 侵权 , 应 当适用 无 过错 归责
3 . 医疗产 品损害应 适用 无过 错 归责原 则
医疗 产 品损 害是 指 由于 医疗产 品质 量不 合格 造成 患者 人 身
医疗 机构及 医务人 员基 于过失造 成患者 人身损 害 的结果 , 而 二者 和 财产 的损 害 。医疗 产品致 损 责任作 为产 品责任 的一类 , 在《 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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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杨立新[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也不相同,本文拟对此分别作出评析。

[关键词]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作者]杨立新(1952—)男,吉林通化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类型,究竟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术界并无一致意见。

而长期以来,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实行完全的医疗过失推定,其不当之处亦显而易见。

对此,应当进行深入研究,科学地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以综合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与实践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广而言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

研究医疗损害责任,首先就必须研究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1〕(一)学界的基本观点在我国民商法学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种立场:1.过错责任原则说这种学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是过错责任原则,尽管其过错的认定,多数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但由于过错推定并不是一个归责原则,因此,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参见杨立新著:《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48页。

并不是过错推定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虽暂由特别法规调整,但其构成并无特别要求,所有的责任都是过错责任。

〔2〕2.过错推定原则说该学说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独立调整一些侵权行为类型,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其中的一种。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即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其特点在于,其侵权责任构成的其他三个要件,即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是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过失要件要由法官进行推定,受害患者一方无须举证,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反之则应当成立侵权责任。

〔3〕3.综合说此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并非实行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二元的或者三元的归责原则体系,如同侵权行为法的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一样。

对于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的医疗损害,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等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4〕(二)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做法1.行政法规的意见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不多见,且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多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解决,较少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医疗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断发生且不断增加。

在1987年1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之后,实行的是严格限制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患者一方即使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一般过失即医疗差错,也不能获得赔偿,而是须达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并且鉴定为责任事故或者技术事故者,方能得到救济,且实行限额补偿。

〔5〕2002年,行政机关将该《办法》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自己具有医疗过失的医疗损害,就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2001年12月21日公布、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明确规定,对医疗侵权纠纷的过错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进行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患者不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失和因果关系,而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在全国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受害患者起诉,只需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自己在就医期间造成人身损害即〔2〕参见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页。

〔3〕张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网2003年10月23日发布,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6726&k_title=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k_content=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k_author=,2009年1月7日访问。

〔4〕这种意见是综合起来的意见,例如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行为,有人认为是无过错责任,有人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而其他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等。

关于此说,学界尚无系统的观点。

〔5〕参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可,其他的证明责任统由医疗机构一方负担,须自己举证证明。

二、各个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在检讨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现行归责原则是否存在问题之前,应当借鉴各个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法立法例,分析究竟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其社会效果为何,在比较、分析、借鉴的基础上,才能够准确地认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确立我国侵权责任法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一)德国德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医疗损害责任。

在实践中,是依据民法典的劳务合同和雇主责任,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至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则由司法使其具体化。

医疗纠纷处理的具体方法,一是依据侵权法确定医生责任,二是基于医疗合同进行处理。

〔6〕依据侵权法追究医生责任,医事上的诊断或医疗行为,通常构成对病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侵害,从而符合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侵害他人权利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医师就其对病人所为的诊断或医疗行为,必须具有阻却违法事由,才可以免除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推定原则。

依据违约责任追究医生责任,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适用旧民法典第276条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的规定,债务人就故意或者过失负其责任,亦即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医师或医院违反合同义务时,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始有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可言。

〔7〕2002年1月1日修订债编生效,第280条规定债务不履行责任,并且规定,债务人就其违反债务不可归责者,不适用前述规定。

照此,医师或者医院违反医学专业知识或技术所要求义务者,被害人即可以依照新民法第280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在认定过失和因果关系时,并不遵循严格的举证责任规则,而是通过表现证明原则,使原告的举证责任予以减轻或者进行转换。

表现证据规则,系指依据经验法则,有特定之事实,即发生特定典型结果者,则于出现该特定结果时,法官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论有该特定事实存在。

同时,德国实务创设重大医疗瑕疵原则,认为医师有重大医疗瑕疵的情形,病人就其所受损害与该医疗瑕疵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得为减轻或转换,而应由医师反证其重大医疗瑕疵与病人之损害无关。

〔8〕因此可见,德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减轻或者转换,以缓和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以平衡医患之间的诉讼利益关系和医疗信息不对称的实际状况。

(二) 法国19世纪之前,法国社会普遍观念是法律不入医界。

由于医疗机构是具有崇高神圣使命的职业,因而医疗行为即使有所耽误、拖延、误判、轻微疏忽、缺失或者无知,导致病患病情或伤势〔6〕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5—408页。

〔7〕詹森林:《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著:《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43页。

〔8〕詹森林:《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著:《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第60页。

加剧甚至死亡,充其量也仅是一种医疗失误,不足以引起法律责任,而承担道德义务。

〔9〕近现代以来,法国法对医疗机构不再拘泥于这种道德责任,而使医生或医院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与其他国家不同,法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公立医院实行国家赔偿,私立医院承担司法责任,实行双轨制,但都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10〕因此,医疗过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概念,医疗过错的有无,乃是决定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存在的关键因素。

原则上受害人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具有医疗过错,但这种一般性原则并非一成不变,而使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随着医疗过错的种类形态不同而有所调整修正。

〔11〕至于具体的医疗过错形态,分为医疗科学上的过错和医疗伦理上的过错。

医疗科学上的过错,系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或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而言。

〔12〕而医疗伦理的过错,系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而言,分为医疗资讯上的过错和病患同意的过错。

可见,法国的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实行双轨制,即医疗科学过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而医疗伦理过错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彻底归之于医疗机构。

〔13〕(三)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中关于医生损害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条文中,即第2236条与第1176条。

第2236条规定的是“履行者的责任”:“若某一任务的履行涉及具有特殊难度的技术问题,那么履行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在立法上,意大利的医疗损害责任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生只对因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第2236条免除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医疗行为必须涉及解决具有特定难度的技术问题,随着科学和医学的发展,所谓的“特定难度的技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并非一般的医疗行为或者手术都能构成“具备特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所以,针对一般的医疗行为,过错的评价标准是民法典第1176条,其中也包括了对轻微过失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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