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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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

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

博乐市机关事务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准确地划分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能反映和维护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便于保管利用。

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保管期限表。

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单位工作有考察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凡是较短时间内对本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1、直属级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的业务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列为永久。

2、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列为长期。

3、其它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等重要文件材料列为永久。

三、本单位的召开的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1、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专业会议材料。

2、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定、决议、纪要等重要的声像材料列为永久。

3、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四、本单位制发的(包括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

1、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重要业务总是列为永久。

2、一般性业务问题列长期。

3、事务性有参考价值的列为短期。

五、代上级机关起草并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1、重要的法规性的列为长期。

2、其它的列为短期。

六、本单位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综合成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列永久。

2、原始记录列为长期。

七、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指示。

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列为永久。

2、一般事务性的问题列为短期。

八、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

1、主要职能活动季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列为永久。

2、各业务科室报送的总结、报告列为长期。

3、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列为长期。

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思考

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思考

兰台世界2012·9月中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档案馆张晓本文阐述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对于档案保管期限的改革,分析了保管期限定量改革后的弊端和保管期限划分的不确定性,从而阐述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保管期限制度摘要关键词国家档案局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八号令)(简称《规定》)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规定》对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划分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在指导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规定》的改革内容《规定》是在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

关于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规定》改革了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将原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

原有的文书档案“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使得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往往是:长期保存的档案实际上都是保存50年,短期保存的档案都是保存15年。

到期后才考虑档案的鉴定工作,有的甚至一拖再拖。

我国大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采用了这种划分保管期限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已经被我国的档案管理实践证明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违背了档案价值鉴定“效益性原则”的要求。

有学者指出,“尽管划分保管期限的人可以比较容易地对档案的保管期限作出决定,但是人为性和弹性过大,导致的鉴定结果往往是“两头小中间大”,即永久的少、长期的多、短期的少。

这种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手段,它也使我们的档案鉴定专业化进程受到了严重影响,因为专业化的档案价值鉴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操作标准要细化。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XXX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构造工作具有覆按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构造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覆按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储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德律风记录,构造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构造负责人兼任外单元职务构成的与本构造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构造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构造职能活动中构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构造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下级构造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构造机构演化、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构造、下级构造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构造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〇〇六年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3.《规定》要明确界定机关文书材料的 归档范围,并采用标时制标明文书档案的 具体保管期限;对其他门类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提出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 4.尽量避免机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5.凡涉及与“人”有关的文件材料,归 档时其保管期限的划分遵循“从宽”的原 则。
• 1.我国历次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档案保管期限工作.
• ①1956年《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 一般标准》,分永久、定期(10、5、3、 1年)共49条75款
• ② 1957年《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 限参考表》,分永久、定期(10、5、3年) 共46条78款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3.国家档案局立项研究 • ①1995年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事
业发展九五计划》中明确提出:“重视机 关档案的鉴定工作,进行保管期限划分问 题的调研工作”。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②1998年12月,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的王 刚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根据九五计划, 修改、完善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标准,还 将有一批关于文件材料整理、保管期限划 定、档案鉴定方面的标准陆续出台”。
• ⑤ 1987年《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 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
围》,分永久、长期(16-50年)、短 期(15年以下)33条63款
• 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 管期限规定》分永久,定期.定期一般分 30年.10年,13条84款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3.2006年9月19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审议

机关文件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新成果——解读《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新成果——解读《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 , 文件 效 力提 升 为行 政 规 章 , 强 了新 《 定》 增 规 的 清 楚 ,语 言 表达 更 简 明扼 要 ,体 现 了行 政 规章 的周 密 严 新 《 定》 令 ” 规 以“ 的形 式 颁 布 , 18 年 发 布 的 业 务 行 。 将 97 第三 , 对档 案 保管 期 限 划分 方 法 、 时限 规 定进 行 了 改
项( 表共 8 该 4项 ) 占全部 界 定项 目的 9 .%。这 种 “ , 1 7 以立 相对 独 立性 、 系统 性 和 完整性 , 仅有 效 解 决各 机 关之 间 不
系统 、 完整 、 科学 的文 件 档案 信 息 资源 的归 档范 围和 保管
了规 范机 关 文 件档 案 管理 制 度 是 各级 档 案 行政 管 理 部 门
行 政处 罚 。 规 定 更为 明 确 , 定操 作 更 为方 便 简捷 。 同时 , 《 定》 鉴 新 规 中, 本机 关 内部 机 构 负 责人 的任 免 材 料 , 机 关职 工 调 动 本
第 二 18 的 两 个 文 件 合 二 为 一 , 效 整 合 了 还 调 整 了一 些文 件 材 料 的保 管 期 限 。如 在 1 8 将 97年 有 9 7年 文件 原 有 内容 , 条块 逻辑 更 加 简 明清 晰
进 一 步规 范 : 机 关 固定 资产 投 资 、 动产 与 自然 资 源 的 对 不
围明 确化 、 表述 具 体 化 , 只有 这 样 , 能 够 与 保 管 期 限 的 才
增强 归 档范 围 和保 管 期 限 表 的针 对性 、 实 所 有权 和 使 用权 、 产与 土地 所 有权 和 使 用权 、 关财 务 标 时 制相 匹配 , 房 机 预算 、 国有 资 产采 购使 用全过 程 管理 、 工承 租 及购 置 本 职 用性 和 可操 作性 。 是应 对 1 1 二 - 0年 、0 3 1 ̄ 0年 ( 包 括 1 不 0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阐述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阐述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划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到1987年止共经历了四次较大的改革。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这是第五次改革。

1987年的时候,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规范性业务文件,这就是我们现在执行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在近二十年的实践和应用过程中,对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界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两个业务文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和档案馆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对反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视不够;某些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过宽,导致重复归档;某些条文表述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对一些文件价值判断不准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管理手段等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修订。

新《规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经过近八年的努力出台的。

(二)《规定》相比1987年两个业务文件的改变:《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相比,不仅形式有所变化,而且内容有较大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规定》将1987年颁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际上既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分,也是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

2、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改变为“永久”、“定期”。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美国国家档案馆外景
老布什小学一年级的成绩单 (07年5月30_6月1日展出)
2005年4月29日,北京大学 向连战主席赠送纪念品 连战母亲 在北大学习时的照片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 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第8号令, 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 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 期限规定》,这是我国档案 工作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对 各级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 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具 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档 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工作 又有了新的进展,是各级机 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法规 依据和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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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两点: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 文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 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三讲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及保管期限的拟订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拟订的前期 准备工作:
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是一 个机关科学合理、系统完整甄别文件价值、划分保管期限 的标准性文件,是每个单位档案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档案业 务文件,也是各单位必须要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1、认真理解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吃透《规定》的要求, 把握《规定》的实质精神。在总原则下,以部门的主要职 能,文件材料的情况作为划分保管期限的依据。 2、了解掌握本单位及各内设机构的职能、性质、工 作范围、工作程序、形成文件的种类、数量、载体情况等; 3、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 围绕与主要职能相关的内容制定条款。
二、拟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所要 遵循的原则: 1 、坚持“以我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始终以自 己形成的文件为主,以围绕自身主要职能活动的文件为主。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座(改)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座(改)
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 材料;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 材料;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 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 报表等;
• 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本机关
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
记等凭证性材料;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
• 7、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将原来的“备案制”改
为“审批制”。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
• 新《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
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 一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 材料;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 本机关一般事务管理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一般 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 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上级机关制发的 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上级机 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 执行的文件材料;
归档文件整理操作程序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签署第8号令,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这是我 国档案工作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对各级机关正 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具有 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法制化、规范 化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是各级机关档案基础 业务建设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 所谓归档文件,就是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
成的、办理完毕、应当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 纸质文件材料,其载体限制在纸质文件范围内。 归档文件整理就是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 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 有序化的过程。归档文件整理必须坚持“遵循文 件材料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经过 一系列整理程序,实现归档文件的有序化。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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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 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 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 定稿一并归档。
•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 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 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 形式的副本归档。
•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议的讨论记录,会 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广义上应指“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但事实上主要指文书档案,是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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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 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 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指业务 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 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 件材料——指机关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合同、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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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演变沿革
• (三)初步完善 1983年,国家档案局 颁发了《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和《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规定》;
• (四)逐步定型 1987年,国家档案局 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其基本思路与1983年基本相同;
•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
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
批复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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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 务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今年5月份,省档案局主办了一次培训班,主要是学习2006年12月国家档案局颁发的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规定》精神(以下简称《规定》)。

当前我们执行的还是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文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20年前制定的文件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给档案的鉴定和移交进馆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因此省委、省档案局非常重视国家档案局8号令贯彻执行,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布置。

还以省委、省档案局两个单位做了试点。

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成功的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并向我们做了经验推广介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的《规定》中出现了一个档案专业的新名词“机关文件材料”,其中“机关”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院等,都属于《规定》的执行范围,“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此《规定》。

所以,省里组织的这次培训班的培训对象,不仅有各县、区级机关档案业务主干,还有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等参照执行的部门也来了人学习,学习人数达500-60xxxx左右。

可见省里对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工作的重视。

省档案局胡振荣副局长,关于贯彻8号令施实的作用和意义作了重要的讲话,概括如下3点:1、贯彻实施新《规定》是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贯彻实施新《规定》是依法治档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的提高。

3、贯彻实施新《规定》是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档案科学流转;有利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结构优化;有利于提高档案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档案工作的延续性。

这次我们档案局派代表从省里学习回来后,局长魏力辉同志立即组织全局人员学习。

浅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修

浅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修

浅谈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几点体会国家档案局于2006年12月18日发布了第8号令,宣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的发布施行是我国档案业务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取得了又一新的成果,代表了我国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改革的发展方向,必将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鉴定体系和系统、完善的档案保管期限体系打下牢固的基础,对我国档案事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规定》即是近20多年来机关文件材料鉴定工作规律的总结,也是今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作为一名综合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就近年来学习《规定》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必须对修订内容加强学习要执行好《规定》,必须要学习好《规定》,特别是对修订内容的学习,来准确领会和掌握《规定》的内容。

这次发布的《规定》是对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的修订。

修订主要内容为:一是将1987年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文件合二为一,并上升为行政规章。

二是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再实行标时制,分30年和10年。

三是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

要根据修订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有计划地、有目的地对档案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的档案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

同时,要不断激发档案员树立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和敬业爱岗的奉献精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参加档案业务新知识的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善于总结提高,不断提高档案专业水平,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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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数 目增多, 四) 使新《 期限表》 的可操作性进

这 次《 限表 》 订 的主 要 特 点体现 在 以下 六个 期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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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表 》 18 年颁发的《 将 97 关于机 关档案 管理保 管 的 与 时俱 进 , 新 时期 新 领 域 新 工 作 产 生 的 文件 材 使 期 限的规 定》《 关 文件材 料 归档和 不 归档 的 范 围》 料 也 能 对 号入 座 找 到期 限位 置 。如 反 映 维 护 国 家、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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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革开 放 以来 , 尤其 是近 十几 年 来 , 为确保 工程 案整 理 。对工 程项 目的验 收不 仅要验 收工程 质量 和 项 目建 设健 康 有序 的 开展 , 证 工 程 质量 和 对 工程 工程造 价 , 保 也要验 收工 程档 案 。 造价 实 施 有 效 的控 制 , 国工 程 项 目投 资 和 建设 管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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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范 围》 《 书档 案保 管期 限表 }9 及 文 1 年后 , 国再一 案价 值 鉴 定 中工作 人 员人 为 因素 的 影 响 , 化 随 意 我 弱 次根 据 形 势发 展 的 需要 出 台的 新《 定 》 新《 限 性 , 化 科 学性 , 规 。 期 强 而且 减 少保 管压 力 , 节省 保 管空 间 表》 的发 布 施行 , 志 着我 国档 案 法制化 建 设取 得 了 标 的成 本 。达 到吐 故 纳 新 , 陈代谢 、 化 馆 藏档 案 的 新 优
两个 业务 文件 合 二 为一 。凡属 归档 范 围的 文件 材料 集 体 和 公 民权 益等 方 面具 有 凭 证 价 值 的 文件 材料 ;
均确 定 了保 管期 限 。二 表合 一 , 目了然 , 一 结 构 充 实 了行 政 执 法 、 政 审批 、 权 关 系、 一 这 行 产 个人 权 益 等
f 1 8 年 颁 发 的 两个 业 务 文件 的 结构 和 内容 7 款 , 少 的仅 6 款 。 实践 经 验 告 诉 我 们 , 定 的  ̄)9 7 8 最 3 规
存 在 一 定 的 缺 陷 , 案保 管 期 限过 宽 ,不便 于 档 案 条 款 越 多 , 释 就 会 越 详 细 , 定操 作 起 来就 越 方 档 解 鉴
时期机 关档 案整 理 工作 以及 正 确界 定文 件按 材料 归 管 期 限 方 面 , 办单 位 划 分 的 保 管 期 限 明 显 高 于其 主
档 范 围 , 确 划分 档 案 保 管期 限起 到 积极 而 重 大 的 他联 合 办 理 单位 , 过 相 关单 位 对 相 同档案 划分 为 准 通 作 用 , 开展 档 案 价 值 鉴 定 工 作 、 化 馆 藏 、 保 国 不 同保 管期 限 , 对 优 确 以避 免将 来 档案 重复 进馆 。 家档案 资 源的 完整 与安 全等 方 面意 义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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