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能力高低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关系_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引出理论上的看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浅谈交通肇事罪中赔偿额影响定罪的规定
浅谈交通肇事罪中赔偿额影响定罪的规定作者:李雅静李文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关于赔偿能力作为定罪量刑考虑因素这点引起了学者的较大争议但笔者认为其有正当性合理性。
通过传统刑法理念及恢复性司法等新刑事理念的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其没有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和犯罪的基本原理,相反却给肇事者提供了重返社会的途径,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关键词标签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作者简介:李雅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李文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68-02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刑事损害赔偿与交通肇事定罪量刑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赔偿数额影响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引发了巨大争议。
针对具体规定而言:《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仅仅造成财产损失,则肇事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损失,直接影响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总体来说,质疑其规定的正当性者居多,任何事物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结论,本文将浅谈《解释》的正当性。
一、从恢复性司法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说开去(一)刑事司法新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1.简要介绍恢复性司法刑事理念刑事司法一直面临着一对尖锐的矛盾,即如何让“恶有恶报”的公平正义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弥补的合理又合法的诉求同时得以实现,刑事司法模式中各种不同的价值一直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司法实践中相互博弈,以求达到现实的平衡。
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财产损失赔偿。
对于交通肇事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坏、财物损失等,肇事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损失情况,需要赔偿的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定。
二、人身伤害赔偿。
在交通肇事事故中,如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肇事驾驶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各项赔偿,根据伤害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物质损失外,交通肇事事故还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这种精神损害也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心理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裁定。
四、其他损失赔偿。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赔偿外,交通肇事事故还可能导致其他各种损失,如误工费、护理费等,这些损失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在确定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项损失,并依法进行合理的赔偿。
同时,肇事驾驶人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将对其造成额外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失赔偿等方面。
在交通肇事事故中,肇事驾驶人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以上就是本文对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的。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首先,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辨析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辨析作者:刘会亮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13年第04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对保险业的经营及诉讼产生较大影响。
本文通过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分析了保险公司诉讼地位、责任承担、赔偿范围的变化,并指出司法解释中存在争议及尚不明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就保险业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解释;保险诉讼;影响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4-0042-04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以下称《解释》),并于2012年12月21日施行。
该解释的实施,对保险业的经营发展,尤其是车险经营及诉讼产生较大影响。
一、对保险经营及诉讼的主要影响(一)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统一。
有的法院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审理,仅在交强险部分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有的法院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除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外,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据此,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均会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参与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在侵权人投保商业三者险情况下,即使原告(被侵权人)没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于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与侵权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侵权人为了转嫁侵权责任,也会请求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上述改变将为保险公司诉讼带来以下影响:1. 举证责任加重。
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仅需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核,确定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之一,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内容、意义以及适用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发布的具有指导性的文件。
该文件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一、适用范围;二、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范围;三、交通事故的认定;四、过错的认定;五、损害赔偿的计算;六、保险赔偿;七、诉讼程序;八、其他规定。
其中,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范围部分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被害人、侵权人以及保险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和维修费用等。
交通事故的认定部分则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过错的认定部分则规定了过错的种类和认定标准。
损害赔偿的计算部分则详细阐述了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的金额,保险赔偿部分则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诉讼程序部分则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时限,其他规定部分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二、《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稳定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明确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和过错认定标准,使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第二,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审判质量。
《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诉讼程序和时限,明确了司法机关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标准和程序,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稳定的秩序。
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律在责任主体及范围的规定上较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办法》)更为概念化,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法学界学者们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认定标准,但作为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
国际上通行的学说是以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分配归属为认定基准,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事故赔偿主体及责任范围,本文作者试图作些探讨。
<BR><BR>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BR><BR>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世界上各国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称谓有些不同,例如美国将之认为“所有者”,而日本则称之为“保有者”。
我国台湾地区则称“驾驶人”等等。
我国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对此作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由此可见,原《事故处理办法》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称之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驾驶员”。
《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表述,对新旧法律法规关于赔偿原则之规定的比较,可确立我国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
<BR><BR>(一)过错直接赔偿原则。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除斥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来承担。
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肇事者来说,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两个方面。
首先是财产损失赔偿,对于因交通肇事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包括修理费、护理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此外,对于因肇事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肇事者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人因此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其次是人身伤害赔偿,交通肇事罪往往会导致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对于因交通肇事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伤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损失。
此外,对于因肇事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肇事者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人因此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在确定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肇事者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在进行赔偿时,应当尊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同时,对于肇事者来说,应当自觉承担起赔偿责任,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尽快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尽快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交通活动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守法行车,以避免发生交通肇事罪,同时也要增强安全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被侵权⼈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提出相反证据⾜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的,不论机动车⼀⽅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被侵权⼈)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于交易⽬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案例分析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判刑与赔偿的关系
免费法律咨询:/案例分析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判刑与赔偿的关系代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当事人及家属都会问律师:可以只给受害人赔钱,不要判刑。
律师想说,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判刑是必须的,但是判不判实刑,就跟赔偿有很大的关系了。
今天通过案例为大家分析这个问题。
案件背景被告人王某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陕C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航天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长安街与航天大道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北长安街由北向南驾驶的陕A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范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范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保护好现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之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要求家属设法筹款,给被害人家属20000元作为额外补偿,因此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后,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并主动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要求家属设法筹款,给被害人家属额外进行补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免费法律咨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后“有无能力赔偿”不可作为定罪的标准——对一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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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l 月 1 00 1 5日, 最高人 民法院针对我 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罪状叙述相对简单的情形, 公布 了 最高人 民法
督促肇事 行 为人竭其 所 能积极 向受害人 赔偿 , 而有 利于 受害 人 罪 。犯 罪构 成 是主观 要 件和 客观 要件 的有 机统 一 。 从
私权 的保护 。但 它 从根 本上 来说存 在着 很大 的 问题 , 现 如下 : 表
一
我 国《 法》 13 规 定 : 刑 第 3条 违反 交通 运输 管理 法规 , 因而 发 生重大 事故 , 致人 重伤 、 死亡或 者使 公私 财产遭 受重大 损失 的, 处 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拘 役 ; 交通肇 事 后逃逸或 者有其 他特别 恶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2 . 10.522 0)8050 2 《 解释》 3 第 项规 定 的潜 在含 义 为, 肇事 行为 人如若具 备事 后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近 些年 来 , 国交 通肇 事刑 事案件 数量 不断 飙升 , 我 其总 量 已
交 通肇 事罪 定罪 的标 准之 一 , 学术 界的争 议很 大
二、 事后 “ 无能 力赔偿 ” 有 不是 认 定交 通肇 事罪 的标准 , 可 仅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第06章在线测试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第06章在线测试《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第06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7:34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常规赔偿项目和造成残疾、死亡时增加的赔偿项目。
B、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C、“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决定D、“上一年度”指一审法院立案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下列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A、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立案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B、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C、交通费是以被侵权人及被侵权人必须的陪护人员因治病就医或者因为转院治疗而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计算的。
D、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害人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下列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说法错误的是A、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B、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赔偿义务人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积极损失以及为了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作出的必要支出。
C、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D、车辆贬值的损失,也称“减值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受损的机动车虽经修理但不能完全恢复原状而部分丧失其功用、价值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考前练习试题D卷 附解析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考前练习试题D卷附解析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
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2、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3、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
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A、职权主义原则B、证据裁判规则C、直接言词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4、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5、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
交通肇事赔偿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赔偿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二、参照标准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
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
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
交通事故索赔中的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关系
交通事故索赔中的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关系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由于交通事故往往会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因此涉及到交通事故索赔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索赔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并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适用条件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它指的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由此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涉及逃逸的交通肇事罪。
对于一个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的后果;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者过失行为。
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和赔偿范围除了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外,交通事故还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要是基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人进行补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交通肇事者需要承担对他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损害者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二是肇事者需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的数额;四是遵循公平、合理、补偿性原则。
在具体赔偿范围方面,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三、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关系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一方面,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它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定罪和判刑。
另一方面,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民事赔偿行为,旨在对受害者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往往会同时进行,但是彼此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热门城市:山南律师丹东律师邢台律师济宁律师珠海律师上饶律师大庆律师广东律师内江律师盘锦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所涉及的法律条款较多、程序复杂,如果事故严重的话甚至还要面临较大金额的赔偿。
接下来就由的小编为大家介绍▲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帮助大家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定。
▲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022年公务员行测考试交通肇事罪知识
2022年公务员行测考试交通肇事罪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已是很多人选择出行的交通工具。
自然,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难免会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交通肇事罪知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交通肇事罪知识从立法层面来看,为了保证车辆行为人规范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带来的人员、财产伤亡,从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国家已对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及交通肇事罪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区分与界定,鉴于此,交通肇事类的案例题便经常出现在各种公职类考试的命题人视野中.一、一般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概念之厘清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而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则与之相反,是指没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因此,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根据题干中所描述的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例题:王大锤在下班回家的过程中,因开车速度过快,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美丽撞伤,造成张美丽脚踝骨折,王大锤随即送美丽到附近医院治疗,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导致张美丽因药物过敏而死,王大锤的行为构成( )。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不可抗力C.交通肇事罪D.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中,张美丽的死亡是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大意导致,而非王大锤造成,因此A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题中,王大锤开车速度过快导致张美丽被撞伤,并非不能预见的原因,故B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法规或者交通信号灯规定,致人死亡、造成重伤或者财产损失,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损害赔偿、抚恤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对于受害人因交通肇事行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
抚恤金是指对于因交通肇事行为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家属进行的一次性赔偿,包括丧葬费、丧失赡养费、家庭抚恤金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于受害人因交通肇事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其次,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情况包括交通肇事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交通肇事行为,赔偿标准将相应提高;对于轻微过失或者情节较轻的交通肇事行为,赔偿标准将相应降低。
同时,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情况也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如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将对赔偿标准产生影响。
最后,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还需考虑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在我国,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主要由肇事人和其所购买的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赔偿,但赔偿标准一般不会超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范围。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交通肇事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肇事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以达到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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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 X u e F a Z h a n g ☆科学发展☆作者简介:吴恬(1985-),女,河北省廊坊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08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刑法研究。
一、两种对立的观点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便不成立犯罪。
而在肇事者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有能力赔偿但不予赔偿的情形下,其行为便存在成立犯罪的可能性。
这样,在交通肇事行为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便与肇事者赔偿能力的高低存在密切的联系。
针对这条司法解释,一些学者提出了反对的意见:第一,该《解释》将交通肇事罪所造成的“公私财产的客观损失”理解为“行为人无能力赔偿的损失”,由此,认定罪与非罪的一贯标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大小”实质上已被新的定罪标准即“行为人的赔偿能力的大小”所取代,这使得与犯罪构成毫无联系的行为人的金钱赔偿能力,俨然成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1]第二,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必然会导致定罪的不均衡,[2]令公民(尤其是不富有的人)产生被不公平对待的感觉,也可以说是富人能够“以钱买罪”,而穷人只能够“以罚代赔”,通过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来换取被害人的相对谅解;第三,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相互之间不可以转化,不可以替代。
该《解释》是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转换的基本规则的突破,但这一突破缺乏法理的支持,而且于现行刑事法律无任何根据[3]。
另外一部分学者则对上述规定持赞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该《解释》的规定与目前全球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对赔偿了他人损失的交通肇事者不以犯罪论处,对被害者、肇事者以及对国家、对社会都有益而无害。
这也很好的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精神,对法律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故应大力提倡。
[4]二、赔偿能力高低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针对上述两种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后一种更为合理。
主要理由是:(一)《解释》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陈兴良教授对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曾作过全面分析,他认为:刑法谦抑性具有的限制机能是现代法治社会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
该价值意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刑法的收缩性,即刑法在整个法律中所占的比重逐渐降低,这也是人权观念强化的法律反映;第二,刑法的补充性,即刑法是抗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第三,刑法的经济性,即以最少的刑法资源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刑法效益。
[5]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利亚曾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同时,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是刑事立法的谦抑,还是刑事司法的谦抑———即刑罚适用解释的谦抑性。
这就要求法官在强调适用刑罚解释时,既要坚持严格解释,又强调法官在适用解释刑罚时运用实质合理性判断的阻却机制,使得在形式上触犯法律、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也能够予以出罪处理,这也是刑事责任的形赔偿能力高低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关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引出理论上的看法吴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人有无财产赔偿能力以及赔偿能力的高低作为定罪量刑的因素之一,并不是以钱买罪。
恰恰相反,它体现了是刑法谦抑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赔偿能力;刑法的谦抑性;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 920.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04—0113—03F a X u e Y a n J i u法学研究☆113Theory Research★★论理学★★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双重诉求的体现。
在交通肇事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并不是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而是对被害者进行赔偿,以尽量减少因交通事故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解释》之规定,如果肇事者积极而有效地赔偿了损失,则其行为便不成立犯罪,这正是刑法作为最后法的体现。
此种解决方法,既可以弥补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财产损失,又可缓和肇事者与被害方之间的紧张关系;既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又节约了司法成本。
(二)《解释》体现了从刑事责任向民事责任的转化对《解释》持否定看法的学者指出,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为前提的、只能施加于犯罪人的以刑罚为主要实现方式的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与之相比,民事责任则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后对被侵害人承担的以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为主要方式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产生的前提、责任承担的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及性质等方面都存在着原则上差异,这说明两者是完全相异的两种法律责任,由此也决定了两者之间是不可转换的。
“不法行为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应负的其他责任,而追究了不法行为人的其它责任,也不能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6]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推敲。
目前学界已达成的共识是民事责任是功利性和补充性的,是柔性责任,具有弹性,可以任意协商;而刑事责任是道义性和惩罚性的,是刚性责任,具有必然性,不能任意减免。
[7]二者各有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对此我们应当坚守。
当行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我们不能以刑事责任相威胁,更不能让其现实的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要求。
但是两者在道义性和功利上却是统一的,即都以意志自由为归责的哲学基础。
基于生活事实的复杂性,从当事人的利益及社会福祉出发,在一定条件下刑事责任是可以向民事责任在转换的。
[8]而且,此处需要其强调的是,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可以向民事责任转化,反之则不可以。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有“过失犯罪之王”的称号,肇事者对出现的结果持否定性态度。
受害者一般表现为个人,相对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其一旦遭受侵害,生活乃至生存都将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在考虑承担法律责任时,要把保护被害人置于优先地位,即令肇事者的民事责任最大化,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这也体现了司法保护人权、关注民生的价值观念。
因为民事责任最大化既在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之内,又不涉及其人权的问题,效果和价值观上比优先满足刑事责任更佳,亦体现保护肇事行为人人权的思想。
行为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对其刑事责任适用相对从宽的政策,也是必要和合理的。
[9]另外,根据《解释》之规定,以肇事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来代替他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其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直接的财产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只是由于肇事者积极而充分地承担了赔偿责任,才获得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的结果。
这种由刑事责任向民事责任的转化,是对肇事者的激励,更有利于协调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使法律功能得以最大化。
也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即“从抽象的法益保护到具体的被害人保护”、“从满足被害人的感情到实质的利益保护”。
(三)《解释》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解释》的规定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从《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行为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便要对之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意味着行为人有无能力赔偿损失成了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而行为人有无赔偿能力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财产的多寡。
《解释》的规定无异于告诉人们交通肇事造成多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并不重要,只要有能力赔偿就不会构成犯罪,这显然是以人的财产的多寡来决定罪与非罪的曲折表达,公然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学者们经常以该事例作为论据使用:甲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财产损失31万元,但他最多只能赔偿几千元钱,因而成立交通肇事罪;乙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财产损失310万,但由于他具有赔偿能力,只要他已经赔偿的数额超过289万,便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这种观点乍看似乎有些道理,富有的肇事者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减轻刑事责任,而贫困者却因无力赔偿而不得不承担相对较重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其一,损害赔偿可以影响刑事责任,这与犯罪人财产的多寡不得影响量刑的原则并不冲突。
犯罪人的贫富不得影响量刑是刑法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但是其含义应该是,不能依财产多寡的这个事实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损害赔偿影响刑事责任虽然与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密切相关,但却并不是以犯罪人的财产多少作为量刑标准,而是根据犯罪人是否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来决定量刑的轻重和免除,这符合分配正义的含义。
[10]影响对犯罪人量刑的因素不但包括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害性,还包括他的悔过表现等。
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表明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尽力将行为对社会、对他人的恶劣影响降到最低。
从这些方面考虑,说明他悔过态度良好,人身危害性降低,理应减轻对该类犯罪人的刑罚处罚。
因此,对积极而有效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的肇事者不判处刑罚,也就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了。
其二,赔偿损失也是一种惩罚。
因为肇事者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实际上就等于肇事者在经济上对自己的一种惩罚。
相对于被害者来说,肇事者花去的钱财,正是他给被害者造成的损失。
被害者的财产是劳动得来的,肇事者用于赔偿的财产也是劳动得来的。
实际上肇事者是用自己的劳动补偿了被害者的劳动,这也是公平的。
当肇事者赔偿不起或有能力赔偿而拒绝赔偿的,就应当变换惩罚方式———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是肇事者对他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即以限制自由换取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一种补偿方式。
其三,交通肇事造成的财产损失,实际上是过失造成的,这与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在法理上是一致的。
既然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以犯罪论处,对交通肇事行为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先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当无能力赔偿114K e X u e F a Z h a n g ☆科学发展☆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ffic Perpetrat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His Economic———from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Wu Tian(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Abstract:As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Lawin Trying Criminal Case Involving Traffic Accidents ,the Traffic perpetrat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elates with his economic .That reflects the Modesty and Restraint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t is in line with contemporary legal trends.Key words:Crime of Traffic Casualties ;Compensating Ability ;the Modesty and Restraint of the criminal law theModesty and Restraint of the criminal law数额较大时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