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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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闵府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5月11日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高质量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决策部署,围绕区委区政府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南上海高新智造带建设任务,统筹区内各类创新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着力推进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4+4”重点制造业产业领域以及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订产业政策意见如下:一、鼓励优质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壮大(一)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园区。

鼓励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技术主导权的优质企业落户重点产业园区和基地,对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或外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安排产业用地和相应扶持政策。

(二)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内制造业龙头企业数据库,每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100万元/年的奖励,鼓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等各类日常发展支出。

(三)引领骨干企业加速发展。

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内制造业骨干企业数据库,每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50万元/年的奖励,鼓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等各类日常发展支出。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闵府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23〕32号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调整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第六章预算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事项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建设,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构建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积极性和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并结合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莘庄工业区管委会预算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税收与财力分享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推进税收属地化管理,维护和保障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的既得财力,建立增收激励机制,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分享与镇一致,充分调动发挥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形成发展合力。

(二)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科学合理界定区本级与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坚持收入与财力相匹配、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同时,莘庄工业区管委会预算全面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管理。

(三)收支平衡与量入为出相适应的原则。

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的收入预算应与本区域经济发展和税收情况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支出预算应按照区本级预算管理要求,兼顾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任务进行安排。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20
•【字号】闵府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闵府发〔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工作,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闭环管理。

决策承办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事项按照计划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形成工作闭环。

二、加强过程管理,实施动态调整。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和区政府年度重点工
作推进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申请,对决策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三、加强督导检查,做好考核评价。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开展全流程指导监督,并将目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略)
2024年3月20日。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同步废止。

2019年8月28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8〕284号)、《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类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投资上述领域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区政府投资应符合国家、本市发展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保基本、保民生、保重点,同时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闵府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闵府发〔2021〕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1年7月9日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根据闵行区“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明晰闵行科技创新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的目标与任务,特制定“十四五”时期闵行区科技创新规划。

一、“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回顾(一)“十三五”发展成效“十三五”时期,闵行区以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为引领,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区内创新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人才资本集聚的优势,破瓶颈、补短板,在创新主体活力、科技创新实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科技服务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亮点频现,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

1.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深入推进2016年3月,闵行区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框架方案》,全面启动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

“十三五”期间,闵行区以“零号湾”建设为抓手,聚焦重点区域,深化功能内涵,明确共识要求,深入实施9大重点任务、推进计划以及三大类20个重点支撑项目,制定出台“1+10”科创政策体系。

经过五年建设,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区域科技创新氛围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科技创新能级不断增强。

创新研发能力持续增强。

闵行区联动高校、科研院所等源头创新主体,加快集聚各类创新研发中心,强化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全力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闵府规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规发〔202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7月14日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市政、水务、绿化、民防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

家庭居室装修、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一)区建管委负责全区限额以下工程的综合协调与施工承发包统筹管理。

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房管局、区绿容局、区民防办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区发改委、区经委等区级部门审批立项的限额以下工程相关建设管理程序,并负责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负责办理街镇、莘庄工业区审批立项及其辖区内企业立项的限额以下工程的相关建设管理程序,并负责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闵府规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闵行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1日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上海市建设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工作要求,现就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移转化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1.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鼓励面向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对符合上海市建设功能型平台导向和布局的,经评审,给予平台一定的启动经费。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市级文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匹配,区级前期投入的启动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资金额度。

2.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开展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购买关键重大的进口设备,给予其购置费用30%补贴,每年每家单位最多补贴100万元;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根据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企业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沪科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闵府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23〕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各相关单位:《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第七章监督和管理第八章附则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上海市市级数字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使用区本级(包括委办局、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资金和镇级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务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政务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是指为保障已有信息系统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维护更新、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购买数据服务、云服务等第三方服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拟订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在《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闵府发[2006]8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一)财政安排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二)区城投公司、闵盛公司资金;(三)利用国债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安排原则)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国家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项目管理职责分工)(一)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和审批管理,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稽察。

闵行区推进“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

闵行区推进“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建设“大零号湾”产教融合区。围绕重点产业打造具有“大零号湾”特色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培育和认定一批区级 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推荐一批企业入选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支持企业参与完善高校专业课程调整和人 才培养方向,加大上海交大“技术转移”专业硕士等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依托上海交大学生创新中心、创业学院, 华东师大上海首席技术官学院资源,挖掘知名创业导师、优秀讲师资源,培育硬科技创业人才。(推进单位:区发 改委、上海交大、华东师大、区经委、区科委、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南滨江公司)
服务系统作用,畅通成果转化和师生创业通道,服务支持一批师生、校友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融资上市。(推 进单位:上海交大、区科委、南滨江公司)
.加速建设升级版大学科技园。打造升级版校区、园区、城区联动模式,推进环校区校企创新平台和产业孵化基 地建设,切实增强创业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辐射带动功能,承接高校综合智力资源溢出,全面提升建设能 级。推动“未来能源与智能机器人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打造未来产业集聚区和未来场景实验区。做实华东师大 国家大学科技园闵行(紫竹)基地,吸引生命科学和智能教育产业等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发展。加强与长三角国家技 术创新中心、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等联动,推动相关创新资源导入。通过大学科技园的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辐射带动周边科创园区形成“环高校科创带”。(推进单位:区科委、南滨江公司、上海交大、华东师大、吴泾镇)
(三)前沿新兴产业引领行动
IL打造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加强“大零号湾”产业规划,根据国家和全市重大战略新任务,规划产业发展新布局 和新赛道。聚焦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三大新兴产业领域,吸引一批具有关键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在“ 大零号湾”集聚。推进上海智能医疗示范基地、中航机载“三中心一总部”等项目建设,加快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 业。推动医疗机器人、脑机接口、基因检测等领域开展前沿关键核心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提升产业发展新优势。 鼓励马桥试验区重点发展“四智”产业,并先行聚焦智能终端产业,培育人工智能创新标杆企业,初步形成人工智能产 业集聚。支持上海交大整合“大健康”“大信息”“大海洋”专项战略,依托生物医学工程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海洋装 备前瞻技术研究院等创新技术策源平台,做好区域重点产业支持。(推进单位:区经委、区科委、南滨江公司、马 桥试验区公司、江川路街道、吴泾镇、颛桥镇、上海交大、华东师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十二五”时期是闵行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面调结构和深度城市化、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城区的重要时期。

《上海市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区“十二五”规划)根据《中共闵行区委关于制定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经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是“十二五”时期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指导性总体规划。

为全面实施区“十二五”规划,圆满完成“十二五”时期的各项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1)区“十二五”规划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人大、区政协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区发展改革委是区“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规划实施的推进、协调、督促工作,并及时通报规划实施的有关情况。

二、建立健全规划体系(3)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根据区政府要求,认真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24项重点专项规划应按计划逐一在2011年上半年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域规划应由镇人代会、街道社区工作会议审议。

(4)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

促进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级各类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相互协调,确保各类规划与规划纲要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
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
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监督。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投资、社会
捐赠等。

第五条政府财政拨款应按照年度科研计划和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应用于项目研究、实验材料、设备购置、人员培训、
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
合规性。

第八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科研计划经费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
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经费使用不当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示例性内容,具体条
款和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闵府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6〕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6月23日区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7月4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的效率,加强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上海市和本区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工作。

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纳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具备公共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民生改善等重点项目。

二、职责分工按照流程再造、底线管理的原则,制定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流程图。

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改革、协同推进。

(一)区重大办负责审改统筹协调经区政府授权,由闵行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重大办)负责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过程中的统筹协调职能。

(二)牵头部门负责审批重点阶段协调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流程图,审批重点阶段包括:立项报建、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审图和施工许可证。

项目立项报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规划设计方案阶段由区规划土地局负责牵头,初步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审图阶段和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由区建设管理委负责牵头。

闵行区科技项目-闵行科创服务平台-闵行区科委

闵行区科技项目-闵行科创服务平台-闵行区科委



四、项目验收

2、验收材料清单
1) 验收申请表;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3)项目计划任务书; 4)企业财务报表:项目执行期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验收上月度财务报表; 5)权威机构(具有检测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 6)项目在执行期内获得的相关的证书及附件材料,如专利 证书; 7)100%销售发票清单、60%发票复印件; 8)审计报告(仅适用于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 9)具体内容可参见“闵行科创服务平台”——“表格下 载”——“科技项目验收材料”。
厂房等房屋租赁费、零星土建工程费、房屋修缮费 等费用补助支出。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

10、直接管理人员费用:项目实施单位直接为
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 。

11、间接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其他直
接用于研究费用,如:项目承担单位日常水、电、 气、暖消耗且不能单独计量和核算的费用的补助支 出。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10%。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
项目申请表“预算表”
验收申请报“决算表”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

1、材料费:指研发项目过程中所需要消耗
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 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 、装卸、整理等费用。

2、人工费:指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劳务性费
用以及引进人才的费用。标准为负责人5000元/人月、 高级研究人员3000元/人月、参与人员2000元/人月。 列支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20%;软件开发类 项目,控制在资助总额的50%以内。
五、相关信息
1、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 2、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会计处理 /web/JJInfo/xmjfkjcl.asp 4、联系电话:64982752 64986115 程晓桦 陈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包括项目下设的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以及验收后评估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项目产生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相应经费;相关情况应在申报项目时载明。

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可行性方案中分析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载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

第六条市科委针对不同类别科研计划项目的特点,分类确定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指标及权重。

第七条市科委在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科委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

在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审查,确定公开的内容和时间,避免因技术内容的不适当公开影响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

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发布的,应在适当版面注明市科委为项目资助方。

在国际上发表的,遵从国际惯例。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如发现研究标的已由他人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科委,并附有关证据,经市科委同意后,办理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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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计划和科技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促进全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改善民生,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19号)的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委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审批、跟踪、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类别设置
第三条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

重点支持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四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项目,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不超过500万,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五条产学研合作计划:大力支持促进技术创新要素有效组合的项目,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民生科技计划: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惠及民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为在闵行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申请项目须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九条申请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管理
制度。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民生科技项目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或许可成果转化的证明、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区科委每年在闵行科技网上发布相关项目申报通知。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和民生科技计划每年申报一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每年申报两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和民生科技计划于每年七月集中申报、受理;产学研合作计划于每年九月集中申报、受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分别于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网上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网上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经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盖章后送区科委服务窗口(莘建东路201号内)。

第十四条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原则上不可超过两类,每类计划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项目承担期内,不可申请同类计划项目。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形式审查。

区科委相关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网上评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专家网上评审,每个项目由不少于三位专家评审。

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简要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综合评审会。

网上评审结束后,区科委邀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召开综合评审会(大评委),对网上评审中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行政审核。

区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项目评审情况后决定立项名单。

第六章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80-100万元。

专家评
审综合评分不低于9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0万元;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9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80万元。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不低于7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5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6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为初创型企业,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产学研合作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不低于7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5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6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二条民生科技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20万元。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70%,项目通过验收后,视验收情况拨付其余经费。

同一项目如相继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资助后区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区财政累计资助总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七章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项目有效执行,区科委应适时组织专家对执行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每年三月底前,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跟踪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向区科委提交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六条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结题和不合格。

项目考核指标完成80%以上的为合格;完成80-50%的为基本合格;完成50%以下的为结题或不
合格。

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超期一年以上时间验收。

(二)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区科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管理信息,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全额拨付资助经费余款。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拨付50%资助经费余款,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三)验收结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四)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当年度及下年度不可申报同类项目。

(五)涉嫌恶意骗取项目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已拨付的经费,且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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