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A 1603 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2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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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应关系(国际内审师备考资料)

【资格考试】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应关系(国际内审师备考资料)
11.ISA501“审计证据——对选定项目特殊考虑”
11.CSA1311——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12.ISA 510“首次审计业务——期初余额”
12.CSA1331——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13.ISA 520“分析程序”
13.CSA1313——分析程序
14.ISA 530“审计抽样”
国际审计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应关系
ISA
CSA
1.国际鉴证业务框架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ISA 210“商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2.CSA1111——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ISA 220“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
3.CSA1121——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4.ISA 230“审计工作底稿”
4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43.IAPS1013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4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44.ISRE2400财务报表审阅
4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45.ISRE2410由被审计单位独立审计师执行的中期财务信息审阅
35.ISA 800“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35.CSA1601——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36.ISA 805“对单个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36.CSA1603——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49.ISRS4400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49.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受到影响。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

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将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从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同时有助于使用者理解以及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

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六条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八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应关系

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应关系

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应关系
国际鉴证业务准则:具体包括1项国际鉴证业务框架、36项审计准则、6个审计实务公告、2项审阅准则、3项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项相关服务准则和1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36+1)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38项新准则和13项未作修订的准则。

具体包括1项鉴证业务基本准则、44项审计准则、1项审阅准则、2项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项相关服务准则和1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表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修订情况。

CSA 1601指南: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汇总

CSA 1601指南: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汇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六条)1.特殊目的编制基础举例如下:(1)纳税申报表后附的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计税核算基础;(2)被审计单位为债权人编制的反映现金流信息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核算基础;(3)监管机构为满足监管要求作出的财务报告规定;(4)在合同(如债券契约、贷款协议或项目拨款)中作出的财务报告规定。

2.在某些情况下,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建立在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基础上,但并不符合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全部要求。

例如,某合同要求按照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大多数而非全部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如果这种做法对于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可接受的,在特殊目的财务报表中描述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时,暗示完全遵守了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不恰当的。

在本段前述的例子中,描述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以提及合同中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而非提及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

3.在本指南第2段的举例中,即使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所依据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本身是公允列报编制基础,特殊目的编制基础也可能不是公允列报编制基础。

这是因为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可能并未遵守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全部要求(这些全部要求旨在实现财务报表公允列报)。

4.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唯一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可能为其他使用者(除该特殊目的编制基础针对的使用者外)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财务报表被广为分发,但仍然被视为本准则界定的特殊目的财务报表。

本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的要求旨在避免对财务报表编制目的的误解。

二、承接业务时的考虑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参见本准则第九条)5.对于特殊目的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是确定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的关键因素。

CSA 1603 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CSA 1603 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包括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这些准则的相关规定,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三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或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

如果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也适用于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

第四条本准则不适用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并出具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本准则并不超越其他审计准则的要求,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定义第六条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即特定要素),是指财务报表特定的要素、账户或项目。

第七条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包括相关附注。

相关附注通常包含重要会计政策概要以及与财务报表或要素相关的其他解释性信息。

第三章目标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运用审计准则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时,恰当处理与下列方面相关的特殊考虑:(一)业务的承接;(二)业务的计划和执行;(三)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要求第一节业务承接时的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接受委托审计整套财务报表,该要求仍然适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作出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

其他审计准则也包含出具审计报告时适用的报告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建立在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础上,适用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当某一审计业务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时,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该审计业务。

第四条本准则中的要求旨在于两个方面作出恰当平衡:一是要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可比性,二是要在审计报告中提供对使用者更相关的信息以增加审计报告的价值。

在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将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的审计项目,从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同时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和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其他特殊事项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其他特殊事项的审计

(A)注册会计师审计-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其他特殊事项的审计(二)(总分:64.00 ,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2,分数:22.00)1. 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下列关于注册会计师判断组成部分是否具有财务重大性的事项中,恰当的是。

A. 选定某基准乘以适当百分比B. 财务重大性乘以适当百分比C. 评估的特别风险乘以恰当百分比D.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乘以恰当百分比A. √B.C.D.选项A恰当。

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将选定的基准乘以某一百分比,以此为依据判断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注册会计师担任D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D集团的下列组成部分(甲、乙、丙、丁)所从事的业务可能表明导致D 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A. 甲主要从事国内生产和销售B. 乙主要从事外汇交易C. 丙主要从事典当业务D. 丁主要从事专业咨询业务A.B. √C.D.选项B 恰当。

乙组成部分进行外汇交易可能使D集团面临导致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3. ABC 会计师事务所指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D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下列关于A注册会计师对D 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是否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陈述中,不恰当的是 _______ 。

A. A 注册会计师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B. 即使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也并不减轻 A 注册会计师及ABC会计师事务所对D 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C. 如果A 注册会计师因未能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D. 如果A 注册会计师因未能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其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除非法律法规要求,且这样做对充分说明情况是必要的,否则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A.B.C. √D.选项C不恰当,选项D恰当。

CSA-1601指南: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CSA-1601指南: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六条)1.特殊目的编制基础举例如下:(1)纳税申报表后附的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计税核算基础;(2)被审计单位为债权人编制的反映现金流信息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核算基础;(3)监管机构为满足监管要求作出的财务报告规定;(4)在合同(如债券契约、贷款协议或项目拨款)中作出的财务报告规定。

2.在某些情况下,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建立在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基础上,但并不符合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全部要求。

例如,某合同要求按照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大多数而非全部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如果这种做法对于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可接受的,在特殊目的财务报表中描述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时,暗示完全遵守了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不恰当的。

在本段前述的例子中,描述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以提及合同中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而非提及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

3.在本指南第2段的举例中,即使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所依据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本身是公允列报编制基础,特殊目的编制基础也可能不是公允列报编制基础。

这是因为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可能并未遵守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全部要求(这些全部要求旨在实现财务报表公允列报)。

4.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唯一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可能为其他使用者(除该特殊目的编制基础针对的使用者外)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财务报表被广为分发,但仍然被视为本准则界定的特殊目的财务报表。

本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的要求旨在避免对财务报表编制目的的误解。

二、承接业务时的考虑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参见本准则第九条)5.对于特殊目的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是确定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的关键因素。

审计准则第1501号

审计准则第150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新颁布)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作出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

其他审计准则也包含出具审计报告时适用的报告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建立在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础上,适用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 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 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当某一审计业务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 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 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时,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该审计业务。

第四条本准则中的要求旨在于两个方面作出恰当平衡:一是要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可比性,二是要在审计报告中提供对使用者更相关的信息以增加审计报告的价值。

在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将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的审计项目,从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同时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和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讲解 ppt课件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讲解 ppt课件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释义
接受领导和监督,并与之保持及时高效的沟通 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对内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审质量 评估制度,接受内审质量外部评估
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在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机构负责人对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2304—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准则:

①在原第九条的内容中增加了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客观性”内容的评价;

②原第十五条的内容修改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 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相关、可靠和充分的证据,应当通过其他替代程序补充

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2307—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准则:
2 审计通知书
17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3 审计证据
18 审计抽样
4 审计工作底稿
19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5 内部控制审计
20 人际关系
6
舞弊的预防、检查与 报告
21
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 估法
7 审计报告
22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 观性
8 后续审计
23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 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9 内部审计督导
②删除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的 相关要求方面的内容。
2109— 分析程序准则:
①将原分析性复核准则的名称改为分析程序准则; ②进一步界定了“分析程序”的概念,对相关用语和内 容作了修正; ③删除了原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分析性 复核的结果,在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的内容。

201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

201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CSA 1101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CSA 1111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CSA 1121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CSA 1131 审计工作底稿CSA 1141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CSA 1142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CSA 1151 与治理层的沟通CSA 1152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CSA 1153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CSA 1201 计划审计工作CSA 1211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CSA 1221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CSA 1231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CSA 1241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CSA 1251 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CSA 1301 审计证据CSA 1311 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CSA 1312 函证CSA 1313 分析程序CSA 1314 审计抽样CSA 1321 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CSA 1323 关联方CSA 1324 持续经营CSA 1331 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CSA 1332 期后事项CSA 1341 书面声明CSA 1401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CSA 1411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CSA 1421 利用专家的工作CSA 1501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CSA 1502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CSA 1503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CSA 1511 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CSA 1521 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CSA 1601 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CSA 1603 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CSA 1604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CSQC 5101 质量控制准则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35.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财政部2010年11月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20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20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一条至第三条)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定义的“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

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定义的“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的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

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

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

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

3.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如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本准则及应用指南在这方面提供指引。

本指南附录1列示了此类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示例。

4.注册会计师执行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合理保证业务,需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二、承接业务时的考虑(一)审计准则的运用(参见本准则第九条)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1)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2)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该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每项审计准则的各项要求,除非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或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

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

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

(一)本准则制定与修订背景我国十分重视规范特殊目的审计业务,1999年2月4日,财政部制定和颁布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公告》,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原有的实务公告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公告》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修订后对原实务公告的某些内容进行了调整,表述更加清晰,具有一定程度的操作性。

但是,经过多年的实施,已不能适用我国现有审计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新兴的亟待解决特殊目的财务报表问题。

因此,需要加以研究,完善相关审计准则,严格审计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

因此,明晰化修订审计准则时,我们着眼于扩大审计准则适应性,以使审计准则能够适用于审计不同的会计主体,即采用同一套审计准则,不但能够审计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而且能够审计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但能够审计企业财务报表,而且能够审计公共部门实体财务报表;不但能够审计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而且能够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围日益扩大,从传统的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延伸到医院、高校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

受托从事公共部门实体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同时遵守与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要求,而这些要求涵盖的范围可能比现行审计准则的规定更为广泛。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增加了对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特殊考虑,为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这些要求提供了切实指导。

本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二)本准则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中,将2006年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拆分为三个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CSA 1601 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CSA 1601 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运用这些审计准则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三条本准则是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整套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相关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本准则并不超越其他审计准则的要求,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用以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包括公允列报编制基础和遵循性编制基础。

公允列报编制基础,是指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遵守其规定并包含下列内容之一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一)明确或隐含地认可,为了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可能有必要提供除编制基础具体要求之外的其他披露;(二)明确地认可,为了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可能有必要偏离编制基础的某项要求。

遵循性编制基础,是指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遵守其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但不包含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中的任何一项内容。

第七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

相关附注通常包含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二)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三)合同的遵守情况;(四)简要财务报表。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意见。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性质、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

为了避免审计报告被用于非预定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条除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对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范围段;(五)审计意见段;(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八)报告日期。

福建注协专家提示第30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

福建注协专家提示第30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

福建注协专家提示第30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专家提示第30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原文发表于:2022年03月15日转载自:福建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

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为持续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 202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准则(以下简称1603号审计准则)。

12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该审计准则发布配套的应用指南。

审计准则和应用指南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603号审计准则修订的总体原则和思路主要是贯彻新审计报告准则的理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适用于通用目的整套财务报表审计的新审计报告准则,在改进审计报告模式、增加审计报告要素、丰富审计报告内容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有效提高了审计质量和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

本次修订,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按照新审计报告准则的理念对审计准则作出修订,以提升此类业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决策相关性,体现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

现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提示如下:一、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的性质以及适用的审计准则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定义的“历史财务信息”(即以财务术语表述的特定实体的信息)。

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

kt《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指南bq

kt《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指南bq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指南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含义,以及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由于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在审计目的、范围等方面与整套通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不同,因而在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措辞及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规范十分必要。

本准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含义本准则第二条指出,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特殊基础通常包括计税基础、收付实现制基础和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财务报表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

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三)合同的遵守情况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合同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例如,对贷款合同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对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转让协议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四)简要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依据已审计财务报表编制的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三、发表审计意见的要求本准则第三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总体要求,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以此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惹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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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 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
的特殊考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包括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这些准则的相关规定,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三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按照通用目的框架或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

如果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也适用于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

第四条本准则不适用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并出具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本准则并不超越其他审计准则的要求,也未涵盖注册会
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定义
第六条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即特定要素),是指财务报表特定的要素、账户或项目。

第七条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包括相关附注。

相关附注通常包含重要会计政策概要以及与财务报表或要素相关的其他解释性信息。

第三章目标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运用审计准则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时,恰当处理与下列方面相关的特殊考虑:
(一)业务的承接;
(二)业务的计划和执行;
(三)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接受委托审计整套财务报表,该要求仍然适用。

如果没有同时接受委托审计整套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按照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是否可行。

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的可接受性。

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前款提及的要求包括确定采用财务报告框架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披露或列报,以使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所传递的信息,以及重大交易和事项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所传递的信息的影响。

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包括注册会计师拟出具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

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意见的预期形式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第二节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指出,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在计划和执行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第三节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三条当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如果接受业务委托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出具审计报告,并同时接受业务委托对整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每项业务分别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已审计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连同已审计的整套财务报表一同公布。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列报,与整套财务报表没有作出清楚的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纠正这种情况。

除遵守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将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的审计意见与对整套财
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予以区分。

只有认为管理层进行了清楚的区分,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如果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出具包含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因此受到的影响。

相应地,如果认为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包含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对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

这是因为,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包含的无保留意见,将与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相矛盾。

第十八条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但又对该整套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要素单独审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认为对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是适当的:
(一)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注册会计师对该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要素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不
与包含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同公布;
(三)特定要素并不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

第十九条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对整套财务报表中的单一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

即使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不与包含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同公布,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对整套财务报表中的单一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

这是因为单一财务报表被视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整体的主要部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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