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
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也留下大量废弃地、塌陷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市、县务必高度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林水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监管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土地复垦工作。
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工作的力度,形成全社会注重耕地保护、注重土地复垦的舆论监督氛围。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树立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谁破坏、谁复垦”的社会责任意识,向社会及土地复垦责任人广泛宣传、讲解,督促生产建设活动中毁损土地的责任人及时落实复垦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网上培训系统和省厅国土资源大讲堂等,认真组织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在具体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任务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统一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基本情况,做好土地复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一)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03•【文号】国土资规〔2016〕21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645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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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态恢复
人工修复或重建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生态系统,使其达到系统自维持状态的过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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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复垦方向、标准、措施基本一致的待复垦土地单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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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11——凡已经或可能对土地造成损毁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2——
13——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应针对尚未履行的复垦义务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1部分:通则
1
2
TD/T1031的本部分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总则、程序、方法、内容和成果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损毁类型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
3——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4——
5——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公众调查
调查公众对土地复垦利用方向的意愿,以及对复垦标准与措施的意见。
调查对象应包括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政府相关部门(国土、城建、林业、水利、农业、环保)、土地复垦专家及相关权益人。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鲁自然资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24日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是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评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政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第七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函;(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三)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人未在矿业权有效期内提出的,需同时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矿业权权属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90715(颁布时间)20190715(实施时间)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垦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利用研究,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复垦水平。
第八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破坏土地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复垦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十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要清醒看到,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资金征管、严格监管、突出重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望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做好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
以突出保护耕地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坚守红线不动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艰巨性,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程序,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采矿登记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问题凡因开采矿产资源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
自2009年5月1日起,《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将作为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建和生产矿山提出要求,限期补做;不按规定时限补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通过年检,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规定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理》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作为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在建、生产矿山,应按《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70号)时限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三、关于生产能力问题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生产。
经批准进行技术改造或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其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6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逐步引入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第79号令)、《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家测绘局〔2004〕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8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90号)等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相关的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择优选用的原则,对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施工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择优选择一些具备相关资质、工作能力强、有信誉、有经验、技术力量雄厚的单位,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以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保质保量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项目相关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备案的申请;(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登记表。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工作;(三)对初审合格的单位的材料统一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四)省国土资源厅对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同意登记备案。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编辑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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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组
织编制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按照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复垦项目确定土地复垦技术方案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取得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一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的单位。
第五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按本办法申请登记备案后,方可受托承担山东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法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人员应熟悉土地管理、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有关技术、业务培训。
第七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营业范围。
(二)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资质证书中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执业范围。
(三)具有土地规划、工程预算、土地复垦等相关专业技术专职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具有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不得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图件制作需要的软、硬件设施;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岗位等管理制度;方案编制、主编、审核(总工)岗位分工管理明确,各种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执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内部管理制度,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编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职责。
(三)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及用工证明、联系方式。
(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业情况(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从事土地业务工作年限、现从事的工作专业、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用工形式。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及用工证明资料。
(五)办公场所、办公软硬件设施、岗位管理制度等证明资料。
(六)单位资信证明、工作业绩。
第九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登记备案的书面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或事业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组织土地、农业、地质、水利、院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审查和实地考察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由厅领导主持会审会议确定。
(五)对会审确定的申请单位批准登记备案,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时间为登记备案年度的3月份。
逾期未申请备案的编制单位,在下一备案年度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省国土资源厅每两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委员会每季度向省厅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业绩情况和从业情况,省厅定期反馈给编制单位。
第十三条对编制单位的备案登记情况每年检查复核一次。
对年度年检复核不合格或者有不良从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复核的编制单位,予以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将不再给予登记备案,有关责任人员也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过期未进行年检或者年检未被通过的。
(二)备案期内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出现三个项目未被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二次修改,仍未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骗取登记备案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登记备案,待整改合格后在下一备案年度申请登记备案。
(一)将承担的土地复垦方案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或向其他单位出借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编制单位内部编制复核不统一,多个部门使用一个执业资格证书且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按要求及时完成、修改土地复垦方案或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图件的。
(四)备案资料不真实、备案人员和实际编制人员不符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执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