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检验检疫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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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1.05
•【文号】国质检动函[2005]873号
•【施行日期】2005.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
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5日国质检动函[2005]87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韩进出口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规定,经过总局与韩国海洋水产部协商,双方已就进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达成一致,为确保协议的顺利实施和贸易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各局需按照《检验检疫项目和适用标准》(见附件)的要求对进出口韩国的水生动物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出口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关于印发对韩出口水生动物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5]796号)中证书格式出具证书。

二、对附件所列检测孔雀石绿的鱼种,需在卫生证书评语中增加一款:“3.上述动物经过孔雀石绿的检测,检测结果未超过5.0ppb”。

总局和韩国海洋水产部将视检测情况定期变更孔雀石绿的检测鱼种。

三、各局要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的精神,做好向韩国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的注册备案工作,注册场的变更情况要及时报总局。

完善注册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程序,严格按照附件要求开展检验检疫和有关监测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协议顺利实施。

各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总局。

附件:检验检疫项目和适用标准(略)。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1999年12月23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规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下简称“三检”)以放行单、证书以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等通关放行形式。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正式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样式见附件1、附件2,略),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三、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另文下达)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原“三检”出境放行凭证的货物,货物出境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凭原“三检”签发的有关单证予以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对未列入《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有文件规定外,如海关需要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数量等检验证明时,也可接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认可或审批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六、全国海关H883/EDI参数数据库中已据此做出相应调整,请各海关按如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1.节点名:ZS312.用户名:BULLETIN3.目录名:(H883APP)4.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TRADE-MODE-REL.TXT《贸易方式证件表》LICENSEDOCU-REL《监管证件代码表》5.请各关查阅《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是1999年12月31日为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0•【文号】国质检[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国质检〔2001〕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切实做好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2001年7月26日至30日,国家质检总局在青岛召开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会议。

会议分析了当前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中所面临的形势,讨论并制定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附件一)、《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二)、《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三)、《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四)。

现将上述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二、《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三、《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四、《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为了提高我国出口肉类的安全卫生质量,巩固和扩大我国出口肉类的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要求: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真实动物疫情、疫苗、兽药、饲料等使用情况,协调建立健全出口肉类供宰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残留监控体系。

2.供宰动物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养禽场应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使用药物、统一收购屠宰)。

3.供宰动物不得来自疫区。

4.供宰动物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屠宰场,并在证书中注明详细检疫项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8•【文号】国质检认[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国质检认[2003]26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标准法规中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公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 1│SN/T1286—200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 2│SN/T1287—2003│入出境船舶器械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 3│SN/T1288—2003│入境废旧船舶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 4│SN/T1289—2003│入境废旧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 5│SN/T1290—2003│入出境鼠疫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 6│SN/T1291—2003│国际交通工具饮食、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 7│SN/T1292—2003│国境口岸蚤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 8│SN/T1293—2003│国境口岸蜱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 9│SN/T1294—2003│国境口岸蠓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10│SN/T1295—2003│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规程│2004年2月1日│├──┼─────────┼────────────────────────────┼──────┤│11│SN/T1296—2003│创建“国际卫生海港”规程│2004年2月1日│├──┼─────────┼────────────────────────────┼──────┤│12│SN/T1297—2003│国境口岸霍乱疫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13│SN/T1298—2003│入出境鼠疫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14│SN/T1299—2003│入出境航空器器械除鼠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15│SN/T1300—2003│国境口岸蚊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16│SN/T1301—2003│国际航行船舶鼠患检查及签证规程│2004年2月1日│├──┼─────────┼────────────────────────────┼──────┤│17│SN/T1302—2003│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2004年2月1日│├──┼─────────┼────────────────────────────┼──────┤│18│SN/T1303—2003│蜂王浆中苯甲酸、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脂类检验方法液相│2004年2月1日││││色谱法││├──┼─────────┼────────────────────────────┼──────┤│19│SN/T1304—2003│进出口含脂毛毛丝长度和强度检验方法ATLAS法│2004年2月1日│├──┼─────────┼────────────────────────────┼──────┤│20│SN/T1305—2003│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21│SN/T1306—2003│入出境人员预防接种证书签发规程│2004年2月1日│├──┼─────────┼────────────────────────────┼──────┤│22│SN/T1307—2003│入出境船舶药物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23│SN/T1308—2003│入出境船舶检验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4│SN/T1309.1—2003│鞋类检验规程抽样规程│2004年2月1日│├──┼─────────┼────────────────────────────┼──────┤│25│SN1309.2—2003│鞋类检验规程皮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6│SN1309.3—2003│鞋类检验规程塑料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7│SN1309.4—2003│鞋类检验规程胶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8│SN1309.5—2003│鞋类检验规程运动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9│SN1309.6—2003│鞋类检验规程室内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30│SN/T1310—2003│猴结核皮内变态反应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31│SN/T1311—2003│马尔堡病检测方法│2004年2月1日│├──┼─────────┼────────────────────────────┼──────┤│32│SN/T1312—2003│国境口岸森林脑炎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33│SN/T1313—2003│国境口岸蝇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34│SN/T1314—2003│水貂阿留申病对流免疫电泳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35│SN/T1315—2003│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琼脂免疫扩散试验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36│SN/T1316—2003│牛海绵状脑病组织病理学检查方法│2004年2月1日│├──┼─────────┼────────────────────────────┼──────┤│37│SN/T1317—2003│痒病组织病理学检查方法│2004年2月1日│├──┼─────────┼────────────────────────────┼──────┤│38│SN/T1318—2003│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39│SN/T1319—2003│国境口岸病毒性肝炎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40│SN/T1320—2003│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41│SN/T1321—2003│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42│SN/T1322—2003│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43│SN/T1031.7—2003│进出口粗氧化锑化学分析方法砷含量的测定│2004年2月1日│├──┼─────────┼────────────────────────────┼──────┤│44│SN/T1323—2003│进出口金属材料抽样规程│2004年2月1日│├──┼─────────┼────────────────────────────┼──────┤│45│SN/T1324—2003│进出口电镀锡薄钢板镀锡量试验方法电量法│2004年2月1日│├──┼─────────┼────────────────────────────┼──────┤│46│SN/T1325.1—2003│进出口重晶石中汞含量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光谱法│2004年2月1日│├──┼─────────┼────────────────────────────┼──────┤│47│SN/T1325.2—2003│进出口重晶石中镉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2004年2月1日│├──┼─────────┼────────────────────────────┼──────┤│48│SN/T1326—2003│进出口锌精矿中铝、砷、镉、钙、铜、镁、锰、铅的测定电感│2004年2月1日││││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49│SN1327—2003│进出口花岗石现场放射性剂量检测控制标准│2004年2月1日│├──┼─────────┼────────────────────────────┼──────┤│50│SN/T1328—2003│入出境航空器检疫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51│SN/T0464—2003│纺织品中氨纶含量的测试方法│2004年2月1日│├──┼─────────┼────────────────────────────┼──────┤│52│SN/T1329—2003│进出口制革原料皮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53│SN/T1330—2003│进出口生、熟毛皮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54│SN/T1331—2003│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55│SN/T1332—2003│入出境列车废弃物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56│SN/T1333—2003│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57│SN/T1334—2003│入出境尸体和骸骨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58│SN/T1335—2003│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59│SN/T1336—2003│入出境人员预防接种规程│2004年2月1日│├──┼─────────┼────────────────────────────┼──────┤│60│SN/T1337.1—2003│进出口钛精矿化学分析方法五氧化二钒含量的测定│2004年2月1日│├──┼─────────┼────────────────────────────┼──────┤│61│SN/T1337.2—2003│进出口钛精矿化学分析方法三氧化二铬含量的测定│2004年2月1日│├──┼─────────┼────────────────────────────┼──────┤│62│SN/T1338—2003│入出境车辆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63│SN/T1339—2003│国境口岸螨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64│SN/T1340—2003│国境口岸麻风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65│SN/T1341—2003│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66│SN/T1342—2003│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签发规范│2004年2月1日│├──┼─────────┼────────────────────────────┼──────┤│67│SN/T1343—2003│入出境船舶压舱水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68│SN/T1284—2003│入出境霍乱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69│SN/T1276—2003│入境废旧服装、废旧麻袋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70│SN/T1253—200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71│SN/T1249—2003│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72│SN/T1238—2003│入出境人员健康证书签发规范│2004年2月1日│├──┼─────────┼────────────────────────────┼──────┤│73│SN/T1239—2003│国境口岸霍乱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74│SN/T1188—2003│国境口岸鼠疫疫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75│SN/T1228—2003│国境口岸艾滋病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76│SN/T1229—2003│国境口岸艾滋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77│SN/T1143—2003│出入境植物检疫规程、检验鉴定和除害处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2004年2月1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署厅发[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2014年7月28日署厅发[2014]158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验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19号)部署,进一步加强关检合作,深化海关通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改革创新,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外贸稳定增长,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7月17日签署《关于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详见附件)。

7月19日,汪洋副总理对此专门作出批示:“关检合作的深化,就是改革的深化,必将为外贸创造更好的环境。

”7月23日,王勇国务委员批示:“此项合作很好,应充分肯定,望不断增强和完善双方合作,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共促外贸稳定增长。

”现将《合作备忘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贯彻落实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关检双方同为重要的口岸执法部门,长期以来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密切合作。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关检合作,既是总署,总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广大进出口企业、人民群众呼声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自身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全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要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总署、总局党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关检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大局为重,以合作为重,密切协作配合,严密高效监管,共同把好国门,促进贸易便利,降低通关成本,实现便企利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新调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新调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新调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1.18•【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2001年1月18日发布)根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调整的税则税目,以及调整后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0年第1号)作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调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font size=+1>┌──────┬───────────────┬───┬───┬────┐│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海关监│商品编码││││单位│管条件││├──────┼───────────────┼───┼───┼────┤│02071311.10 │鲜的带骨的鸡块│千克│A/B│P.R/Q.S │├──────┼───────────────┼───┼───┼────┤│02071311.90 │冷的带骨的鸡块│千克│A/B│P.R/Q.S │├──────┼───────────────┼───┼───┼────┤│02071319.10 │其他鲜的鸡块│千克│A/B│P.R/Q.S │├──────┼───────────────┼───┼───┼────┤│02071319.90 │其他冷的鸡块│千克│A/B │P.R/Q.S │├──────┼───────────────┼───┼───┼────┤│02071321.10 │鲜的鸡翼(不包括翼尖)│千克│A/B │P.R/Q.S │├──────┼───────────────┼───┼───┼────┤│02071321.90 │冷的鸡翼(不包括翼尖)│千克│A/B │P.R/Q.S │├──────┼───────────────┼───┼───┼────┤│02071329.10 │其他鲜的鸡杂碎│千克│A/B │P.R/Q.S │├──────┼───────────────┼───┼───┼────┤│02071329.90 │其他冷的鸡杂碎│千克│A/B │P.R/Q.S │├──────┼───────────────┼───┼───┼────┤│02071411│冻的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千克│A/B │P.R/Q.S │││腿等)││││├──────┼───────────────┼───┼───┼────┤│02071419│冻的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千克│A/B │P.R/Q.S │││大腿等)││││├──────┼───────────────┼───┼───┼────┤│02071421│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千克│A/B │P.R/Q.S │├──────┼───────────────┼───┼───┼────┤│02071429│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包括鸡翼尖│千克│A/B │P.R/Q.S │││、鸡爪、鸡肝等)││││├──────┼───────────────┼───┼───┼────┤│05040021│冷,冻的鸡肫(即鸡胃)│千克│A/B │P.R/Q.S │├──────┼───────────────┼───┼───┼────┤│05040029.10 │鲜的其他动物的胃(整个或切块的│千克│A/B │P.R/Q.S │││,包括熏,盐腌或盐渍的,鱼除││││││外)││││├──────┼───────────────┼───┼───┼────┤│05040029.90 │冷、冻、干的其他动物的胃(整个│千克│A/B │P.R/Q.S │││或切块的,包括熏,盐腌或盐渍的││││││,鱼除外)││││├──────┼───────────────┼───┼───┼────┤│05040090.10*│鲜的其他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千克│A/B │P.R/Q.S │││块的,鱼除外)││││├──────┼───────────────┼───┼───┼────┤│05040090.90*│冷、冻、干的其他动物肠、膀胱(│千克│A/B │P.R/Q.S │││整个或切块的、包括熏、盐腌或盐││││││渍的,鱼除外)││││├──────┼───────────────┼───┼───┼────┤│07032090.10*│鲜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千克│A/B│P.R/Q.S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千克│A/B│P.R/Q.S │├──────┼───────────────┼───┼───┼────┤│07032090.91 │鲜的其他大蒜(包括切片、切碎、││││││切丝、捣碎、磨碎、去皮等)│千克│A/B│P.R/Q.S │├──────┼───────────────┼───┼───┼────┤│07032090.99 │冷藏的其他大蒜(包括切片、切碎││││││、切丝、捣碎、磨碎、去皮等)│千克│A/B│P.R/Q.S │├──────┼───────────────┼───┼───┼────┤│07099090.11 │鲜蔬菜│千克│A/B│P.R/Q.S │├──────┼───────────────┼───┼───┼────┤│07099090.19 │鲜的其他蔬菜│千克│A/B│P.R/Q.S │├──────┼───────────────┼───┼───┼────┤│07099090.91 │冷藏的蔬菜│千克│A/B│P.R/Q.S │├──────┼───────────────┼───┼───┼────┤│07099090.99 │冷藏其他蔬菜│千克│A/B │P.R/Q.S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包括蒜头、蒜瓣)│千克│A/B │P.R/Q.S │├──────┼───────────────┼───┼───┼────┤│07108090.90 │冷冻的未列名蔬菜│千克│A/B │P.R/Q.S │├──────┼───────────────┼───┼───┼────┤│07119033*│盐水洋蘑菇(指小白蘑菇、不适于│千克│A/B │P.R/Q.S │││直接食用的)││││├──────┼───────────────┼───┼───┼────┤│07119034.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千克│A/B │P.R/Q.S │││无论是否去皮,但不适于直接食用)││││├──────┼───────────────┼───┼───┼────┤│07119034.90 │盐水简单腌制的其他大蒜(不含蒜│千克│A/B │P.R/Q.S │││头,蒜瓣,无论是否去皮,但不适││││││于直接食用)││││├──────┼───────────────┼───┼───┼────┤│07123030.10 │干制松茸(整个,切块,切片,破│千克│A/B │P.R/Q.S │││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07123030.90 │干制蘑菇(整个,切块,切片,破│千克│A/B │P.R/Q.S │││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0712905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头,大蒜瓣(无│千克│A/B │P.R/Q.S │││论是否去皮)││││├──────┼───────────────┼───┼───┼────┤│07129050.90 │干燥或脱水的其他大蒜(不含蒜头│千克│A/B │P.R/Q.S │││,蒜瓣,无论是否去皮)││││├──────┼───────────────┼───┼───┼────┤│07129090.10 │干蔬菜(整个,切块,切片,破碎│千克│A/B │P.R/Q.S │││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07129090.90 │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整个│千克│A/B │P.R/Q.S │││,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08109030│鲜龙眼│千克│A/B │P.R/Q.S │├──────┼───────────────┼───┼───┼────┤│08109040│鲜红毛丹│千克│A/B │P.R/Q.S │├──────┼───────────────┼───┼───┼────┤│08109050│鲜蕃荔枝│千克│A/B │P.R/Q.S │├──────┼───────────────┼───┼───┼────┤│08109060│鲜杨桃│千克│A/B │P.R/Q.S │├──────┼───────────────┼───┼───┼────┤│13021990.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千克│A/B │P/Q│├──────┼───────────────┼───┼───┼────┤│13021990.12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千克│A/B │P/Q│├──────┼───────────────┼───┼───┼────┤│13021990.19 │供制农药用的其他植物液汁及浸膏│千克│A/B │P/Q│├──────┼───────────────┼───┼───┼────┤│13021990.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千克│A/B │P/Q│├──────┼───────────────┼───┼───┼────┤│13021990.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千克│A/B │P/Q│├──────┼───────────────┼───┼───┼────┤│13021990.93 │其他麻黄浸膏粉│千克│A/B │P/Q│├──────┼───────────────┼───┼───┼────┤│13021990.94 │其他麻黄浸膏│千克│A/B │P/Q│├──────┼───────────────┼───┼───┼────┤│13021990.99 │其他植物液汁及浸膏│千克│A/B │P/Q│├──────┼───────────────┼───┼───┼────┤│13023200│刺槐豆胶液及增稠剂(从刺槐豆、│千克│A/B │P.B/Q│││刺槐豆子或瓜尔豆制得的、不论是││││││否改性)││││├──────┼───────────────┼───┼───┼────┤│13023900│未列名植物胶液及增稠剂│千克│A/B│P/Q│├──────┼───────────────┼───┼───┼────┤│15119010│棕榈液油(熔点未19℃-24℃,未│千克│A/B│M.R/S│││经化学改性)││││├──────┼───────────────┼───┼───┼────┤│15119020│棕榈硬脂(熔点未44℃-56℃,未│千克│A/B│M.R/S│││经化学改性)││││├──────┼───────────────┼───┼───┼────┤│15119090│其他精制棕榈油(包括棕榈油的分│千克│A/B│M.R/S│││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20019010.10 │用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千克│A/B│P.R/Q.S │││ 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20019010.90 │用醋或醋酸腌制的其他大蒜(不含│千克│A/B│P.R/Q.S │││蒜头、蒜瓣、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20019090│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千克│A/B │P.R/Q.S │││(包括用醋酸制作或保藏的)││││├──────┼───────────────┼───┼───┼────┤│20089920│龙眼罐头│千克│A/B │P.R/Q.S │├──────┼───────────────┼───┼───┼────┤│20098011│未混合的椰子汁(未发酵及未加酒│千克│A/B │P.R/Q.S │││精的,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20098019│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未发酵及未│千克│A/B│P.R/Q.S │││加酒精的,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21039020│别特(Aromaticbitters,仅做烹│千克│A/B │R/S│││饪用,不适于饮用)││││├──────┼───────────────┼───┼───┼────┤│28469012│氧化镧│千克│/B│/N │├──────┼───────────────┼───┼───┼────┤│28469013│氧化钕│千克│/B│/N │├──────┼───────────────┼───┼───┼────┤│28469014│氧化铕│千克│/B│/N │├──────┼───────────────┼───┼───┼────┤│28469028│混合氯化稀土│千克│/B│/N │├──────┼───────────────┼───┼───┼────┤│28469129│其他氯化稀土│千克│/B│/N │├──────┼───────────────┼───┼───┼────┤│31042010│分析纯的氯化钾│千克│A/│M/│├──────┼───────────────┼───┼───┼────┤│31042090│其他氯化钾│千克│A/│M/│├──────┼───────────────┼───┼───┼────┤│38081090│非零售包装杀虫剂成药│千克│A/│M/│├──────┼───────────────┼───┼───┼────┤│38083019│非零售包装的除草剂成药│千克│A/│M/│├──────┼───────────────┼───┼───┼────┤│40112000.10 │客或货运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条│A/B│M/N│││机动车辆,断面宽度24英寸及以上││││││)││││├──────┼───────────────┼───┼───┼────┤│40112000.90 │其他客或货运车用新充气橡胶轮胎│条│A/B│M/N│││(指机动车辆用)││││├──────┼───────────────┼───┼───┼────┤│40119900.1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断面宽度│条│A/B│M/N│││24英寸及以上)││││├──────┼───────────────┼───┼───┼────┤│40119900.9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条│A/B│M/N│├──────┼───────────────┼───┼───┼────┤│44071000.10 │指榫结合的针叶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M.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1000.90 │非榫合的针叶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M.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 ││││││毫米)││││├──────┼───────────────┼───┼───┼────┤│44072400.10 │指榫接合苏里南肉豆蔻木等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400.90 │非榫接合苏里南豆蔻木等板材(经│立方米│A/B│M.P/Q│││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500.10 │指榫接合的红柳桉木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M.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500.90 │非指榫接合的红柳桉木板材(经纵│立方米│A/B│M.P/Q│││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600.10 │指榫接合白柳桉其他柳桉木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600.90 │非指榫接合白柳桉其他柳桉木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910.10 │指榫接合的柚木板材(经纵锯、纵│立方米│A/B│P/Q│││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910.90 │非指榫接合的柚木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 ││││││毫米)││││├──────┼───────────────┼───┼───┼────┤│44072990.10 │指榫接合其他未列名热带木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990.90 │非指榫接合其他未列名热带木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100.10 │指榫接合的栎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 ││││││毫米)││││├──────┼───────────────┼───┼───┼────┤│44079100.90 │非指榫接合的栎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200.10 │指榫接合的山毛榉木厚板材(经纵│立方米│A/B│P/Q│││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200.90 │非指榫接合的山毛榉木厚板材(经│立方米│A/B│P/Q│││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910.10 │指榫接合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910.90 │非指榫接合樟木/楠木/红木厚板│立方米│A/B│M.P/Q│││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920.10 │指榫接合泡桐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 ││││││毫米)││││├──────┼───────────────┼───┼───┼────┤│44079920.90 │非指榫接合泡桐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990.10 │指榫接合的其他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M.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 6毫米)││││├──────┼───────────────┼───┼───┼────┤│44079990.90 │非指榫接合的其他木厚板材(经纵│立方米│A/B│M.P/Q│││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6012021.10 │蔺草制的其他席子│千克│A/B│P/Q│├──────┼───────────────┼───┼───┼────┤│46012021.20 │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千克│A/B│P/Q│├──────┼───────────────┼───┼───┼────┤│46012021.90 │蔺草制的席料,帘子│千克│A/B│P/Q│├──────┼───────────────┼───┼───┼────┤│48101200.10 │白板纸,白卡纸(重量>150克/平│千克│A/│M/│││米,不含用机械法制得纤维)││││├──────┼───────────────┼───┼───┼────┤│48101200.90 │其他涂无机物厚书写,印刷纸,纸│千克│A/│M/│││板(厚纸指重量>150克/平米,不││││││含用机械法制得的纤维)││││├──────┼───────────────┼───┼───┼────┤│52095200│印花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指每│米│A/B│M/N│││平方米重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双面斜纹布)││││├──────┼───────────────┼───┼───┼────┤│52101900.92 │其他未漂白与其他化纤混纺斜纹布│米│/B│ /N│││(每平米重量≤200克,含棉85%││││││以下)││││├──────┼───────────────┼───┼───┼────┤│52104200.90 │色织其他化纤混纺3/4斜纹棉布(│米│/B│/N │││每平方米重量≤200克,含棉85%││││││以下,含双面斜纹布)││││├──────┼───────────────┼───┼───┼────┤│55051000#│合成纤维废料(包括落棉,废纱及│千克│A/│M/│││回收纤维)││││├──────┼───────────────┼───┼───┼────┤│55052000#│人造纤维废料(包括落棉,废纱及│千克│A/│M/│││回收纤维)││││├──────┼───────────────┼───┼───┼────┤│62045910.90 │其他丝制女式裙子及裙裤(含丝70│件│/B│/N │││%以下)││││├──────┼───────────────┼───┼───┼────┤│62061000.99 │其他丝及绢丝制女童衬衫(含丝70│件│/B│/N │││%以下)││││├──────┼───────────────┼───┼───┼────┤│84021200.10 │纸浆厂废料锅炉│台│A/B│M/N│├──────┼───────────────┼───┼───┼────┤│84031000│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但编号│台│A/B│M/N│││8402的货品除外)││││├──────┼───────────────┼───┼───┼────┤│84073420.10 │排气量≥5.9升的天然气发动机(│台│A/B│M/N│││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84073420.90 │其他超3000cc车用往复式活塞引擎│台│A/B │M/N│││(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84145990.10 │罗茨式鼓风机│台│A/B│M/N│├──────┼───────────────┼───┼───┼────┤│84181000.55*│推进式铸锭加热炉等│台│A/│M/│├──────┼───────────────┼───┼───┼────┤│84194010│提净塔│台│A/│M.R/│├──────┼───────────────┼───┼───┼────┤│84194020│精馏塔│台│A/│M.R/│├──────┼───────────────┼───┼───┼────┤│84195000.10 │螺旋板式换热器│台│A/B│M/N│├──────┼───────────────┼───┼───┼────┤│84212190.55*│螺旋式砂脱水机│台│/B│/N │├──────┼───────────────┼───┼───┼────┤│84501110│干衣量≤10kg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台│A/B│M/N│├──────┼───────────────┼───┼───┼────┤│84501120│干衣量≤10kg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台│A/B│M/N│├──────┼───────────────┼───┼───┼────┤│84501190│其他干衣量≤10kg全自动洗衣机│台│A/B│M/N│├──────┼───────────────┼───┼───┼────┤│84569990.10*│集成电路干法蚀刻设备│台│A/│M/│├──────┼───────────────┼───┼───┼────┤│84569990.20 │火焰切割机│台│A/│M/│├──────┼───────────────┼───┼───┼────┤│84604020│金属研磨机床│台│A/B│M/N│├──────┼───────────────┼───┼───┼────┤│84798990.10*│燃煤烟气脱硫设备│台│A/B│M/N│├──────┼───────────────┼───┼───┼────┤│84798990.20 │海水淡化装置(包括飞机客舱环境│台│A/B│M/N│││控制系统)││││├──────┼───────────────┼───┼───┼────┤│84822000│锥形滚子轴承,包括锥形滚子组件│套│/B│/N│├──────┼───────────────┼───┼───┼────┤│84825000│其他圆柱形滚子轴承│套│/B│/N│├──────┼───────────────┼───┼───┼────┤│85011099.10 │激光视盘机机芯用精密微型电机(│台│/B│/N│││输出功率不超过37.5瓦)││││├──────┼───────────────┼───┼───┼────┤│85011099.90 │其他微电机(输出功率不超过37.5│台│/B│/N │││瓦)││││├──────┼───────────────┼───┼───┼────┤│85061000#│二氧化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3000#│氧化汞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4000#│氧化银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5000#│锂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6000#│锌空气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8000#│其他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9010#│二氧化锰原电池或原电池组│个│A/B│M/N│├──────┼───────────────┼───┼───┼────┤│85069090#│其他原电池组或原电池组的零件│公斤│A/B│M/N│├──────┼───────────────┼───┼───┼────┤│85071000#│起动活塞式发动机用铅酸蓄电池│个│A/B│M/N│├──────┼───────────────┼───┼───┼────┤│85072000#│其他铅酸蓄电池(起动活塞式发动│个│A/B│M/N│││机用铅酸蓄电池除外)││││├──────┼───────────────┼───┼───┼────┤│85073000#│镍镉蓄电池│个│A/B│M/N│├──────┼───────────────┼───┼───┼────┤│85074000#│镍铁蓄电池│个│A/B│M/N│├──────┼───────────────┼───┼───┼────┤│85078010#│镍氢蓄电池│个│A/B│M/N│├──────┼───────────────┼───┼───┼────┤│85078020#│锂离子蓄电池│个│A/B│M/N│├──────┼───────────────┼───┼───┼────┤│85078090#│其他蓄电池│个│A/B│M/N│├──────┼───────────────┼───┼───┼────┤│85079010#│铅酸蓄电池零件│公斤│A/B│M/N│├──────┼───────────────┼───┼───┼────┤│85079090#│其他蓄电池零件│公斤│A/B│M/N│├──────┼───────────────┼───┼───┼────┤│85175029.10*│10GB/S及以上光通信数字同步设备│台│A/│M/│├──────┼───────────────┼───┼───┼────┤│85175029.20 │其他光通信数字同步设备│台│A/│M/│├──────┼───────────────┼───┼───┼────┤│85199910#│激光唱机│台│A/│M/│├──────┼───────────────┼───┼───┼────┤│85219090.20 │计算机用摄像光(不论是否装有高│台│A/│M/│││频调谐放大器)││││├──────┼───────────────┼───┼───┼────┤│85253099.10 │非特殊用途其他黑白电视摄像机│台│A/│M/│├──────┼───────────────┼───┼───┼────┤│85253099.90 │非特殊用途其他彩色电视摄像机│台│A/│M/│├──────┼───────────────┼───┼───┼────┤│86090030│45、48、53英尺的集装箱│个│A/B│P/Q│├──────┼───────────────┼───┼───┼────┤│87021490.11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装有点│辆│A/B│M/N│││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90021190.10 │彩色液晶投影机的镜头零件│千克│A/│M/│├──────┼───────────────┼───┼───┼────┤│90021190.90 │其他照相机,投影仪等用物镜(包│千克│A/│M/│││括照片放大用物镜)││││├──────┼───────────────┼───┼───┼────┤│90181210.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台│A/│M/│├──────┼───────────────┼───┼───┼────┤│90181210.90 │B型超声波诊断仪的零部件│台│A/│M/│├──────┼───────────────┼───┼───┼────┤│90181290.1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台│A/│M/│├──────┼───────────────┼───┼───┼────┤│90181291.9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的零部件│台│A/│M/│├──────┼───────────────┼───┼───┼────┤│90181299.10 │其他超声波扫描仪诊断装置│台│A/│M/│├──────┼───────────────┼───┼───┼────┤│90181899.90 │其他超声波扫描装置的零+B14部件│台│A/│M/│├──────┼───────────────┼───┼───┼────┤│90184910.1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台│A/│M/│├──────┼───────────────┼───┼───┼────┤│90184910.9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的零部件│台│A/│M/│├──────┼───────────────┼───┼───┼────┤│90189090│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台│A/│M/│├──────┼───────────────┼───┼───┼────┤│90221990.10 │水泥物料在线X-射线荧光分析仪│台│A/│M/│││等(包括现场探伤用便携式直线加││││││速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3.01•【文号】国检验联[2001]52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2001〕52号)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是涉及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品,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等国家已陆续对该类产品强制性地执行国际安全质量标准。

我国是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近年来,我出口该类商品因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被进口国查禁、销毁、退货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在出口运输过程中爆炸及烧伤儿童的安全质量事故,直接影响了我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

为提高我国该类出口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该类商品出口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必须符合《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SN/T0761-1999)要求。

三、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报验、检验及监督管理、出据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法定检验目录┌──────────┬───────────────────────┐│HS编码│商品名称│├──────────┼───────────────────────┤│9613100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200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3000│台式打火机│├──────────┼───────────────────────┤│96138000│其它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2001年3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国质检食函[2003]782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5日国质检食函[2003]78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自中国出口烤鳗被日本检出恩诺沙星残留以来,各局按总局要求,对所有出口鳗鱼加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采取了加强对养鳗场兽药使用的管理、提高检验检疫技术水平等一系列整改措施。

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第一批恢复对日出口烤鳗加工企业名单,经研究审核,现公布第一批恢复对日出口烤鳗加工企业名单(见附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对日出口,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对养鳗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各环节实施严格监管,坚决落实相关规定。

二、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养鳗用药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养鳗场的用药情况,并针对养鳗用药品种实施残留监控和检测,确保出口烤鳗无药残。

三、加强药残检测,在恢复出口6个月内,严格批批检测相关药物残留,合格的方准出口。

四、请各局继续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烤鳗企业及其养鳗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整改进度,早日恢复出口。

五、为及时了解出口烤鳗动态,请各局每周将出口烤鳗基本情况,包括出口日期、数量、检出问题、出口后反馈问题等上报食品局。

附件:第一批出口日本烤鳗加工企业名单附件:第一批出口日本烤鳗加工企业名单┌──────────┬────────────────────┬────────┐│烤鳗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养鳗场名称│注册号│├──────────┼────────────────────┼────────┤│顺德市保利食品│佛山广振农渔业牧实业有限公司养鳗场│4400/M277││有限公司├────────────────────┼────────┤│(4400/02145)│保利食品马岗养殖场│4400/M247││├────────────────────┼────────┤││广州市大隆农渔业有限公司(狮岭养鳗场)│4400/M308││├────────────────────┼────────┤││广州市大隆农渔业有限公司(顺德养鳗场)│4400/M588││├────────────────────┼────────┤││均安南浦鳗鱼场│4400/M536││├────────────────────┼────────┤││南浦特种水产养殖场│4400/M165││├────────────────────┼────────┤││北滘翕明鳗鱼养殖场│4400/M532││├────────────────────┼────────┤││中山三角水产养殖场│4400/M552││├────────────────────┼────────┤││中山马安养殖场│4400/M559││├────────────────────┼────────┤││顺德三洲水产养殖场│4400/M589││├────────────────────┼────────┤││台山顺大鳗鱼养殖场│4400/M512││├────────────────────┼────────┤││中山华大鳗鱼场│4400/M514││├────────────────────┼────────┤││五围鳗鱼养殖场│4400/M554││├────────────────────┼────────┤││台山市伦湾水产养殖场│4400/M549││├────────────────────┼────────┤││台山市八家鳗鱼养殖场│4400/M551││├────────────────────┼────────┤││番禺新垦华星水产养殖场│4400/M505││├────────────────────┼────────┤││番禺鱼窝头镇粤顺鳗鱼场│4400/M506││├────────────────────┼────────┤││番禺鱼窝头天益鳗鱼场│4400/M507││├────────────────────┼────────┤││番禺珠江养鳗场│4400/M508│├──────────┼────────────────────┼────────┤│顺德兴顺烤鳗│粤顺鳗鱼场│4400/M506││有限公司├────────────────────┼────────┤│(4400/02138)│永一村龙门养鳗场│4400/M558││├────────────────────┼────────┤││坤洲鳗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鳗场│4400/M538││├────────────────────┼────────┤││淘宝鳗鱼养殖场│4400/M534│├──────────┼────────────────────┼────────┤│顺德禾荣食品│台山市斗山镇西乔养鳗场│4400/M548││有限公司├────────────────────┼────────┤│(4400/02155)│番禺新垦华星水产养殖场│4400/M505││├────────────────────┼────────┤││顺德海强水产有限公司顺德三洲水产养殖场│4400/M589││├────────────────────┼────────┤││广州大峰养殖场│4400/M504│├──────────┼────────────────────┼────────┤│顺德屏荣食品发展│番禺万顷沙鳗鱼养殖场│4400/M503││有限公司├────────────────────┼────────┤│(4400/02146)│广州市大峰养殖场│4400/M504││├────────────────────┼────────┤││番禺鱼窝头镇鹏程养殖场│4400/M547││├────────────────────┼────────┤││番禺横沥镇新村鳗鱼场│4400/M546││├────────────────────┼────────┤││台山市斗山镇西乔养鳗场│4400/M548││├────────────────────┼────────┤││台山市端芬镇冲凌养鳗场│4400/M550│├──────────┼────────────────────┼────────┤│顺德市龙昌烤鳗│坤洲鳗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鳗场│4400/M538││有限公司├────────────────────┼────────┤│(4400/02152)│台山市伦湾水产养殖场│4400/M549││├────────────────────┼────────┤││南京龙门水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场│4400/M558││├────────────────────┼────────┤││开平开阳洞养鳗场│4400/M510││├────────────────────┼────────┤││如皋市远宏特种水产公司台山分公司│4400/M297││├────────────────────┼────────┤││台山徐南水产有限公司│4400/M602││├────────────────────┼────────┤││台山顺大鳗鱼养殖场│4400/M512││├────────────────────┼────────┤││中山三角水产养殖场│4400/M552││├────────────────────┼────────┤││台山八家鳗鱼养殖场│4400/M551│├──────────┼────────────────────┼────────┤│顺德市杨氏水产│佛山广振农渔牧实业有限公司│4400M277││有限公司├────────────────────┼────────┤│(4400/02220)│番禺鱼窝头粤顺鳗鱼场│4400M506││├────────────────────┼────────┤││顺德市鳗利丰水产养殖场│4400M531││├────────────────────┼────────┤││台山市伦湾水产养殖场│4400M549││├────────────────────┼────────┤││台山市八家鳗鱼养殖场│4400M551││├────────────────────┼────────┤││五围鳗鱼养殖场│4400M554││├────────────────────┼────────┤││海强水产三洲养殖场│4400M589││├────────────────────┼────────┤││番禺新垦镇华星水产养殖场│4400M505││├────────────────────┼────────┤││顺德市鸿裕水产养殖场│4400M530││├────────────────────┼────────┤││海强水产三洲养殖二场│4400M590│├──────────┼────────────────────┼────────┤│慈溪市徐龙鳗业│台州亚港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10││有限公司├────────────────────┼────────┤│(3302/02019)│温岭市太湖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2││├────────────────────┼────────┤││温岭市太平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8││├────────────────────┼────────┤││温岭市城南旺发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3││├────────────────────┼────────┤││慈溪三北水产养殖有限公司│3302M0001││├────────────────────┼────────┤││广东徐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4400M295││├────────────────────┼────────┤││温岭市太平东升养鱼场│3300M0004││├────────────────────┼────────┤││临海玉龙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9│├──────────┼────────────────────┼────────┤│长乐聚泉食品│长乐市漳港海丰水产养殖场│3500/M0001 ││有限公司├────────────────────┼────────┤│(3500/02099)│长乐市源顺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02 ││├────────────────────┼────────┤││长乐市大康水产养殖场│3500/M0003 ││├────────────────────┼────────┤││长乐市盛鑫养殖场│3500/M0004 ││├────────────────────┼────────┤││长乐市万得龙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05 ││├────────────────────┼────────┤││长乐市田北养殖场│3500/M0006 ││├────────────────────┼────────┤││长乐市运峰养殖场│3500/M0007 ││├────────────────────┼────────┤││长乐市盛旺养殖场│3500/M0008 ││├────────────────────┼────────┤││长乐海洲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09 ││├────────────────────┼────────┤││长乐市新田养殖场│3500/M0010 │├──────────┼────────────────────┼────────┤│福清华万食品│福清港头光辉养鳗场│3500/M0011 ││有限公司├────────────────────┼────────┤│(3500/02115)│福清上迳院林胜兴养鳗场│3500/M0012 ││├────────────────────┼────────┤││福清华屹第一鳗场│3500/M0013 ││├────────────────────┼────────┤││福清华屹第二鳗场│3500/M0014 ││├────────────────────┼────────┤││福清渔溪永隆养鳗场│3500/M0015 ││├────────────────────┼────────┤││福清城头湖美养鳗场│3500/M0016 ││├────────────────────┼────────┤││福清城头红海淡水养殖公司│3500/M0017 ││├────────────────────┼────────┤││福清渔溪双挡溪头养鳗场│3500/M0018 ││├────────────────────┼────────┤││福清渔溪水头龙山春养鳗场│3500/M0019 ││├────────────────────┼────────┤││长乐市漳港海丰水产养殖场│3500/M0020 ││├────────────────────┼────────┤││长乐海洲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21 │└──────────┴────────────────────┴────────┘。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 1 -海关总署发布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 2 -海关总署发布第九条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8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8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2004年9月29日国质检检函[2004]80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19日,由宁波空运至香港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2487的主危险性为剧毒、副危险性为腐蚀性的危险货物异氰酸苯酯,到港卸货时因该货物泄漏放出的有害气体,造成6名工作人员受伤入院。

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批危险货物托运代理未申请我局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伪造化验单证,将禁止空运的危险货物匿报为非危险货物运输。

为更好地履行我局对出口危险货物的检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检查落实执行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318号)”的情况。

进一步检查出口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与联合国规定包装容器相符合,检查是否有出口企业将危险货物申报为非危险货物,将高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申报为低危险货物;检查是否在不明危险特性的情况下随意配以包装等匿报、瞒报现象,一旦发现按《商检法》有关规定查处。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海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部门的交流、合作、沟通,严格执行我局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总局发布的对有关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有关规定,尤其要加强对检验周期、证书有效期方面的检查,严格执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核销与放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一)【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二)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三)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四、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五、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

在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用纸质账册进行管理(见附件)。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一)出境加工合同;(二)生产工艺说明;(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

账册核销期为1年。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2•【文号】署加函[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2007年6月12日署加函[2007]234号)上海、南京、杭州、宁波、青岛、西安海关,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环保局(厅):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出口加工区存在的边角料等难以出区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在上海松江、江苏昆山、浙江杭州、浙江宁波、山东烟台、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开展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

二、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废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内销的边角料、废品不实施检验检疫;属于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写“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运输方式栏填写“9”(其他),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三、上述边角料、废品如需出区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销毁的,由产生单位向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申请书;(二)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三)处置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五)进口单位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六)证明处置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化处置的材料;出区处置的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处置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国质检食联〔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联(2008)1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规范食品出口秩序,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证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卫生注册企业出口、通过瞒报、夹带等手段逃避检验检疫等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打击非法出口的行动方案。

质检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排查,严格禁止未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组织生产出口食品。

对逃避检验检疫非法出口食品的非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一经发现,即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三、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核查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的经营台帐,查清产品流向。

对于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逃避检验检疫,非法向国外出口食品的,一经查实,根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予以处罚,并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涉及代理报检人员篡改或唆使出口企业谎报出口商品属性或代理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食品出口报检的或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报检员,应立即取消其代理报检员资格。

要加强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查验工作。

对未按规定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不准出口。

四、外贸企业应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的食品,并依法对食品进行报检、报关,不得出口未经卫生注册登记企业的食品,如发现外贸企业在食品出口中有瞒报、调换、夹带等逃检行为,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由质检部门予以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质检部门的处罚结果和《外贸法》的有关规定,禁止违法企业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陕西省(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出口加工区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

按照国务院批示精神,我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制定了《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该办法规定,结合《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等功能试点准备工作的函》(署加函〔2006〕358号)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落实试点工作。

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署或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出口加工区“加工制造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定位,为做好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期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以服务区内生产型企业为主,同时辐射区外相关联的企业。

第三条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以及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

区内不得开展以拆解和翻新为目的的维修业务。

第四条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可将区内货物配送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含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下同)相关联企业。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4.19•【文号】署加发[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7〕168号)北京、上海、南京、宁波、青岛、重庆、西安海关:为明确并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期间货物进出操作,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就试点期间货物进出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涉及的货物纳入现行的电子帐册管理。

(一)经主管海关同意,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将货物配送至境内区外的,区内企业将货物在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货物出区时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货物运至境外的,区内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二)经主管海关同意,区内生产型企业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内区外,企业将货物在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

货物出区时,区内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货物运至境外的,区内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二、关于区内企业开展研发业务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业务试点涉及的货物纳入现行的电子帐册管理,单独设立电子帐册。

特殊管理区域进出货物的检验检疫规定

特殊管理区域进出货物的检验检疫规定

特殊管理区域进出货物的检验检疫规定(一)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检验检疫规定1.输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2)检验检疫机构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3)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4)法定检验检疫对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2.输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1)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以及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2)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3)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如需要重新报检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培养基检疫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培养基检疫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培养基检疫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1.07.13
•【文号】国质检联[2001]48号
•【施行日期】2001.07.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对进口培养基检疫管理的通知(2001年7月13日国质检联〔200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的安全和人体健康,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3月联合发布了143号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输入欧盟的牛及其产品(包括牛血液制品)。

为防止通过进口培养基传播疯牛病的病原,现通知如下: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欧盟各成员国进口含反刍动物源性物质的培养基。

2.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培养基,要求输出国或地区出具官方检疫证书,
说明培养基中是否含有反刍动物源性物质;如果培养基含反刍动物源性物质,应说明是否来自非疯牛病国家的健康动物。

3.进口培养基到货时,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通关单”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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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检验检疫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检法联[2000]229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0.11.10
【实施日期】200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
出口加工区有关检验检疫问题的通知
(国检法联[2000]22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出口加工区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海关总署转发全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署税[2000]364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出口加工区有关检验检疫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落实对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在口岸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现一次性检验检疫,即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在出口加工区实施检验检疫,口岸不再检验检疫,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之间以及与出口加工区海关之间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好出口加工区的检
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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