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实务考点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doc

合集下载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涉及债权关系中的权利转移和义务承担,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解释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一名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债权人可以代替该债权人行使其权利,追讨债务人的欠款。

这种权利转移使得原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便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方式债权人代位权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

权利转移:当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欠款时,该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转让人。

代位权转让人获得了该债权,因此可以独立地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全面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

责任转移:债权人代位权不仅仅是权利的转移,还伴随着相应的义务的转移。

代位权转让人不仅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还必须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义务。

这意味着代位权转让人不仅获得了债权人的权益,还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例如向债务人提供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应用债权人代位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际案例:1. 债权转让:当一名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人的欠款时,他可以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实现债务的回收。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转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 债务重组:当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发起债务重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代表整个债权人群体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实现债务的重组和分配。

3. 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在破产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结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它通过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的方式,使得其他债权人能够代表原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1.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在合同法中,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原始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时,由另外一人代表其行使债权的一种权利。

这另外一人即为债权人的代位人。

2.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债权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依法行使债权;•债权人失踪,债权人的监护人、代理人或者公证机构可以行使债权;•债权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解散或者撤销,其权利义务由承受者或者接替者承继;•债权人因故不能行使权利,其监护人、代理人或者公证机构可以行使债权。

3. 债权人代位权的实际应用债权人代位权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3.1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在某一债权中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向他人转让的行为。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人可以约定债权转让后由其代为行使债权。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借款100万元,并在一年后归还本息。

在借款期间,甲方将其在该债权中所持有的全部权利向丙方转让,并约定丙方代为行使债权。

此时,丙方即为债权人的代位人。

3.2 债权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种适用情况是当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时,可以由其代位人行使。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10天的劳务,对应报酬为1万元。

在劳务期间,甲方因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此时,甲方可以将其在该劳务合同中所持有的全部权利向丙方转让,并约定丙方代为行使债权。

4. 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债权人代位权也有其限制,其中主要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代位权的代位人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畴;•债权人代位权只适用于无法行使债权的情况,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债权人代位权不适用于无法确定债权人身份的情况。

5.,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条款。

债权人代位权的实际应用范围较广,可以在债权转让和债权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使用。

合同履行的代位权

合同履行的代位权

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合同履行的代位权是指在合同中,当一方无法或者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经过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

这种代位权制度的出现,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合同履行的代位权是法律上允许的一种转移方式,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代位权的条款。

代位权可以是明示的,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位权的转移,也可以是默示的,即根据合同性质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具有代位权。

代位权的转移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生病、死亡、财务困难等。

这时候,通过代位权的转移,可以将本来应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替换成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

这样既能确保合同的完成,也能减轻原始当事人的负担。

代位权的转移需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即原合同双方都同意将代位权转移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也同意接受代位权。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代位权转移协议,明确约定代位权的转移条件、方式和责任承担等事项。

在代位权转移协议中,还可以规定代位权的转移是否需要经过法院批准,以及代位权转移后的争议解决方式等。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转移并不会改变原合同的法律效力。

即使代位权转移后,原合同仍然有效,并且代位人将继续履行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代位权的转移只是将合同履行的责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不改变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实质内容。

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例如,当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由于供应商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企业可以与其他供应商协商,将合同中的购买义务转移到其他供应商身上,并由其他供应商代为履行。

这样既可以避免合同的失效,也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此外,代位权的转移也可以减少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例如,当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无法支付购房款项,另一方可以同意将代位权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买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的代位执行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并在《合同法》中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确立的。

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确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直接牵制并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使债权在特殊的情势下产生了效力移转,从而强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对于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三角债”之麻烦来说无疑是有益的。

但就大多的债权人群体来讲,目前对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更不用说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仍然是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和误区。

同时,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尚不够完善,个案不多,经验不足。

为此,笔者就此代位权试析如下浅见,以求引玉。

一、代位权的法律概念与特征代位权的法律概念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既又相似,又有不同的表述。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表述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条规定的表述则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便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诚然,二者的法律规范是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同的角度而规范的,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诉讼阶段而应分别抉择的,不能苛求一致。

但就《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法律概念来讲,笔者认为均有不够明确,尚未严谨的地方。

首先,债权人的概念不明晰。

《合同法》中规范的债权人虽然字面上的表现是同一的,但就该法律完整的法律意义上来说,有两个不同位的债权人,既该法条中所规范的债权人,除此之外,还有另一债权人,即该法条中的债务人,相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第三人来讲,债务人则为第三人的债权人。

司考易-4.10债权人代位权

司考易-4.10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合同法解释(一)》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一)》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合同法解释(一)》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13条)(2)与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中债务人的三种行为相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必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5.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管辖法院。

《合同法解释(一)》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被告也就是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3.《合同法解释(一)》16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向法院A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法院A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的概念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的概念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的产生,是由于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出现法律上的限制,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此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移给代位权人,以便代位权人来主张债权。

代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位权人可以主张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等;二是代位权人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代位权的实现是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的,代位权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代位诉讼,证明自己有资格代替原债权人行使权利,并获得法院的裁决认可。

代位权人在诉讼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原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债权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原因。

代位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代位权的产生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移给代位权人;二是合同约定,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代位权的情形和条件时,代位权的产生将以合同为准。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代位权的产生条件和程序,以便在发生风险时能够有效地转移债权。

代位权对于债权人和代位权人来说都是一种保护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债权人可以通过将债权转移给代位权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代位权人则可以通过代替债权人行使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代位权是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一种权利,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解决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代位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两种情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代位权的产生条件和程序。

代位权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并需要代位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获得法院的认可。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代位权的情形和条件,以便在发生风险时能够有效地转移债权。

代位权对于债权人和代位权人都是一种保护机制,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债权人的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的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取代原债权人的位置,成为新的债权人,同时也承担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代位权的转让通常发生在债权人希望将其债权进行转让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进行偿还时。

代位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和地区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债权人的代位权允许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实现债权的变更和债务的转移。

这种转让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债务偿还或者将债权进行出售,同时也给债务人提供了与新的债权人进行交涉和履行债务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原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被解除,债务人仍然有义务按照债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

只是在代位权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并且新的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享有追索债权、收取利息等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使债权人能够更灵活地处理其债权,实现债务的回收和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代位权的转让也可能意味着与新的债权人进行交涉和债务履行的变化。

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

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

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以下内容由合肥律师为您整理)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以下构成要件:
1、双方之间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到期;
4、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在任何时候债权人都可以使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使用这项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履行义务延迟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

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债权行使是有期限的,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前往找法网进行咨询,会有相关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解析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解析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Part Four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 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通知义务:债务人接到债权人代位权的通知后,不得再向次债务人清偿 免除义务:债务人接到债权人代位权的通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再向次债务人清偿 诉讼权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 撤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人代位权的通知后,继续向次债务人清偿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 意串通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非强制执行性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代位权行使的例外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代位
02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概 述 04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效 力 06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法 律 后 果
Part One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Part Two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 债权人在合法债权 受侵害时,可以代 替债务人行使其对 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添加 标题
添加 标题
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代 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债权,即债务人不能处分的债权。
添加 标题
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判断标准:判断 一个债权是否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主要看该债权是否与债务人的身份、能力等 密切相关。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且不得损害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为通过法院起诉或 仲裁等方式,要求 第三人直接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

合同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

03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 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改变了《合同法》73条“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4、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不能被代位 王乙以12万的价格卖6间房并过户给了曹某。曹某付了5 万,约定半年后再付剩余的7万。到期后曹某“因生意亏损, 已无支付能力。“曹某在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 肇事司机孙某是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 的赔偿请求。 问: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 损害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04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 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 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 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537)
原《合同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民法典》第537条 是在借鉴《合同解释一》第20条的基础上完善而成。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概念介绍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 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 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债权人的代位权
01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概念介绍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 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害及债权人的债 权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 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法律顾问实务考点: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
2014实务考点: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

为了方便大家的考试复习,小编整理了顾问实务相关考点,供大家参考,帮助大家取得好的成绩。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此被称为代位权。

代位权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代位权是从属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它本身不可以独立存在,随着债权
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终止而终止。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以代位权与代理权大异其趣。

(3)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更不是表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所以这种性质的权利为广义上的形成权。

(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这一条件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而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产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5)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诉请人院进行,其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并非完全的消极被动,同样享有与债务纠纷案诉讼中的反驳、异议的权利。

2.对债权人的效力
《()解释(一)》第20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相关的权利
1.抗辩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抵销权
在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主张抵销事由,那么同样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行使抵销权,就抵销部分拒绝对债权人清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