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实务考点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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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律顾问实务考点: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
2014实务考点: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为了方便大家的考试复习,小编整理了顾问实务相关考点,供大家参考,帮助大家取得好的成绩。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此被称为代位权。
代位权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代位权是从属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它本身不可以独立存在,随着债权
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终止而终止。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以代位权与代理权大异其趣。
(3)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更不是表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所以这种性质的权利为广义上的形成权。
(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这一条件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而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产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5)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诉请人院进行,其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并非完全的消极被动,同样享有与债务纠纷案诉讼中的反驳、异议的权利。
2.对债权人的效力
《()解释(一)》第20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相关的权利
1.抗辩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抵销权
在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主张抵销事由,那么同样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行使抵销权,就抵销部分拒绝对债权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