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将对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 依据代位权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无效等情况。
(2)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且未因法定事由而解除。
(3)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包括以下情形:(1)债务人未行使到期债权;(2)债务人虽行使到期债权,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履行目的;(3)债务人虽行使到期债权,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
3. 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损害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代位权的行使1. 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权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证据;(3)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损害债务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证明。
2. 诉讼程序(1)起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
(2)受理: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起诉,依法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对代位权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判决。
债权人代位权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或不愿行使自己的债权时,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 代位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程序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2. 人民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
3. 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判决。
4. 人民法院判决后,债权人可以依法执行债务人的债权。
六、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力1.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抗辩权。
2.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3.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无效、撤销或者放弃为由拒绝履行。
债权人代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债权人代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 特征(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延伸。
(2)代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相对人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对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债务的人。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债权人代位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存在,或者债权未到期,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未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基于个人身份、家庭关系等形成的债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1. 请求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2. 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要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
3.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涉及债权关系中的权利转移和义务承担,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解释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一名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债权人可以代替该债权人行使其权利,追讨债务人的欠款。
这种权利转移使得原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便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方式债权人代位权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
权利转移:当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欠款时,该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转让人。
代位权转让人获得了该债权,因此可以独立地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全面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
责任转移:债权人代位权不仅仅是权利的转移,还伴随着相应的义务的转移。
代位权转让人不仅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还必须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义务。
这意味着代位权转让人不仅获得了债权人的权益,还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例如向债务人提供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应用债权人代位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际案例:1. 债权转让:当一名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人的欠款时,他可以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实现债务的回收。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转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 债务重组:当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发起债务重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代表整个债权人群体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实现债务的重组和分配。
3. 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在破产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结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它通过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的方式,使得其他债权人能够代表原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不履行而享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和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和范围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和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指的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应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需要债务人的不履行。
债务人应该履行的债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需要债权人的请求。
债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并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得到满足。
债权人的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需要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害,例如债权人未能按时收到应有的债权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否则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和范围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和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应享有的债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要求债务人付款、交付物品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包括债权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不仅包括合同债权的代位,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债权代位,例如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权等。
3. 债权人代位权与债务人的关系: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会改变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并且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排除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可能。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执行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转让中的代位权问题及法律解析
债权转让中的代位权问题及法律解析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代位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代表了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仍然享有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债权转让中的代位权问题进行探讨,并进行相关法律解析。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贷款债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债权转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合同转让、财产转让等。
债权转让一旦完成,原债权人将失去债权,并不再享有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1. 代位权的定义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然保留了在债务人身上主张其权益的能力。
也就是说,代位权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可以代替原债权人主张其债权。
2. 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代位权是一种衍生权利,它的产生与债权转让是密切相关的;其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与债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关;最后,代位权主要是由法律或合同约定产生的,因此其行使应该符合相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三、代位权的种类在债权转让中,代位权可以分为法定代位权和约定代位权两种情况。
1. 法定代位权法定代位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了债权人具有代位权的情形。
典型的例子就是担保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即担保债多方对债务人的代位行使权。
2. 约定代位权约定代位权是指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原债权人与受让人约定了代位权的行使情况。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应依据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要求:1. 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代位权的行使通常要求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
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其债务或违约的情况下,代位权才能产生效力。
2. 债权人向原债务人发出催告在行使代位权前,债权人通常应向原债务人发出催告。
催告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无论形式如何,其目的是提醒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警告其后果。
3.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的一定期限债权人在对原债务人发出催告后,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期限。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布时间:2022-03-10T02:32:30.088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邸曦雅[导读]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青岛大学青岛266071摘要: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颁布后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明显的修改,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和丰富,包括保存行为的增加、代位权的客体不仅限于金钱之债等。
对于该规则修改后的解释和具体适用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判断。
本文对《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客体范围、行使效果等进行浅谈评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及必要性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部分。
在其他各国,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等,都沿袭大陆法系将代位权制度规定在债编的债法总则中。
我国并未采用独立的债编立法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未设立债编,代位权制度所属于《民法典》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五章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则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过设立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关系中,这能够充分的体现《民法典》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以此平衡当事人利益并维护经济社会下商品自由交易的稳定,因此代位权制度设立有其必要性。
二、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所涉及的财产被称之为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代位权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民法典代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债权保护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各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法典》继承和发展了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保护。
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二、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特征(1)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保护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代位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而非对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代位权的行使以诉讼方式进行。
三、《民法典》中代位权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二)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三)代位行使权利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2.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停止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支付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位行使权利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
但是,第三人不得对债权人主张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5.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其权利归于债权人。
”6.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第三人不得请求返还所支付的款项。
代位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
二、代位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四)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三、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四、代位权的行使方式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在诉讼中,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增强自己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其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个人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
《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实体权利,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XX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X围较小,并且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效果,因而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民法典代位权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财产,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代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对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其代为履行债务的一种权利。
在民法典中,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4.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具有可代位性。
五、代位权的行使程序1.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代位权行使通知;2.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3.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理,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5.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向债务人返还代位权行使通知;6.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因代位权行使产生的费用。
六、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1.代位权行使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应立即履行债务;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应依法履行;4.代位权行使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代位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放弃债权。
七、代位权行使的限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但债权尚未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但对债权人未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但债务人已履行;4.债务人的债权非法,或具有不可代位性。
浅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浅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摘要:通过明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的涵义,梳理、检讨相关学说及现行法规范,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发展趋势、广泛的学理基础、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在市场交易中进一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考虑,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上,应当确立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规则及其配套规则。
关键词: 法律效力/“入库规则”/代位权人优先受偿随着《合同法》的施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废之争渐缓。
《合同法》成功引入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引发了大量争议。
其中,有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的争议尤显激烈、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功能得否完善发挥。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之涵义多数民法著述论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时,常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这一章节,以“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为题,论述有关因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而导致的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变动情况的内容。
这些内容主要包括:代位权人能否优先受偿;债务人对其被代位行使的财产权利的处分权限;次债务人的抗辩权限等。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如何在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重新配置权利义务的问题,具体体现为各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分别享有什么权利、负担什么义务的问题。
从表象上看,也就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如何在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分配的问题。
应当指出,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除全体债权人均行使代位权的情形外,应当包括四方:代位权人、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之学理争议(一)争议问题之一:代位权人能否优先受偿?关于代位权人能否优先受偿,学界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其中持否定意见的学者之间又存在两种不同见解。
否定说之一为遵循“入库规则”说。
此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归于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本人。
2. 权利性质: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3. 行使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4. 行使范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债权,或者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无权行使代位权。
4.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否则代位权无法行使。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代位权,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
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以下内容由合肥律师为您整理)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以下构成要件:
1、双方之间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到期;
4、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在任何时候债权人都可以使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使用这项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履行义务延迟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
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债权行使是有期限的,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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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代位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或逃避债务。
债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文将详细阐述债权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
二、债权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无需债务人的同意即可行使。
三、债权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如下:1.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3. 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但债务人有丧失到期债权的可能,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四、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效;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 债权人已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但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5. 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五、债权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应遵循以下程序:1.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2.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债权代位权;3.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4. 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5. 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六、债权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从追偿所得中扣除代位行使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取得的债权归债务人所有;3. 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其行为对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的,由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中代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编中。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中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构成要件、行使条件、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简而言之,代位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法定追偿权。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四、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2. 债权人必须证明其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3. 债务人必须证明其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
4. 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 债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使代位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五、代位权的法律效力1.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所代位行使的债权。
(2)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3)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债务人应向第三人追偿所代位行使的债权。
2. 代位权行使的期限:(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之日。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 代位权行使的限制:(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代位权的法律适用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一、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 (一)意义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罗马法及德国一、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一)意义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罗马法及德国均未承认此项制度,惟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第1686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第432条)设有规定。
台湾民法亦仿法日之例而设有此项制度。
[1]此处所提及的“传统意义”,即主要是指这些国家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
具体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该债权人为避免其债权受侵害,而以自己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
(二)性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我国学者认为其属形成权。
[2]台湾学者则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实体法上之权利,属于类似形成权之管理权或能权。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3]第一,代位权的行使依法律规定,故其为一种法定权利。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系债权人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故与代理权不同。
代理系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对本人发生的法律行为。
[4]第三,债权人代位权,系为债权之保全,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非扣押债务人之权利或就收取之财产有优先受清偿之权,从而为实体法上之权利,而非诉讼法上之权利。
第四,债权人代位权,非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请求权,即使代位标的之权利为债权,而代位权为行使他人债权之权利,其以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变更为目的,虽与形成权相似,然非依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之效力,惟依实行债务人之权利而行使,故非纯粹之形成权,乃系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之管理权或权能,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行使此权利。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一)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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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
作者:袁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
摘要: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根据司法解释,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显然并非相当于原告地位,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故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原被告以外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被告有密切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其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相当于被告,有提出各种抗辩理由的权利,如其抗辩理由成立,则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反之,将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代位权;法律关系
一、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外国法律规定,次级债务人应履行其对债务人的义务。
我们的法律规定,次级债务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那么,谁是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體呢?提交人认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级债务人。
其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级债务人,债务人是第三人。
(一)债权人
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般原则出发,债权人是代位权的所有人和代位权诉讼的发起人,无论是在实施“入境规则”的外国地区还是在中国的“直接赔偿规则”。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可能存在。
因此,债权人无疑是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此外,债权人拥有代位权的原因是基于两种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和债务人对次级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有资格根据其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执行情况进行代位求偿。
债权人也是基于债务人已经获得了直接向债务人索赔的权利。
代位权实际上是在前两项权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民事权利。
这三项权利同时存在,并且是独立行使的,债务人分别履行。
这样,债权人作为新设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权利人,自然成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次级债务人
与债权人作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理由相同,无论是来自国外的“入境规则”还是来自国家的“直接赔偿规则”,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都是次级债务人,并且债务人是代位权。
权力诉讼无法建立,也无法执行。
因此,次级债务人无疑是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债务人
关于债务人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地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是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在诉讼中列为第三人。
例如,中国“合同法解释”第(1)条第16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使用次级债务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债务人不被列为第三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加为第三方。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在法律上已经确定债务人应该是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方,并成为诉讼的法律主体。
我国这种法律的主要原因是:“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由于债务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和次级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连接枢纽,因此核实两种法律关系的事实以及是否可以建立代位权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符合第三方的基本特征,没有独立权利要求。
我们知道,如果债权人没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债务人可以对次级债务人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但由于债权人提起了代位求偿诉讼,债务人已经行使了债权,债务人已经失去了独立请求。
因为从理论上讲,对于次级债务人只有一种强制执行权,一旦债权人行使强制执行次级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就不再有权对次级债务人提出同样的债权。
因此,债务人不能是代位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独立请求的第三方,也不能是没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方。
二、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代位权对象是:有偿付款的到期债权,债务人自己的债权除外。
所谓代位权的对象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该针对债务人的权利,理论上值得探讨。
在日本法律中,代位权的对象包括范围很广,债权人本身的权利除外,债权人可以行使这些权利。
例如,基于没有能力或欺诈性胁迫的撤销权,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的辞职和撤销权,接受第三方合同权益的意义,以及选择,回购,取消的权利,抵消形成权,要求降价的权利,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等,代位求偿权和取消权的权利也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对象。
即使是登记索赔等也可以代位。
然而,中国将债权人代位权利主体限制为货币主张的立法可能是由于以下考虑:扩大代位权行使范围当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利,但代位权却打破了传统合同。
这些规则已经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该系统的适用范围应有明确的限制,特别是在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方面,必须严格限制。
基于代位权的基本目的和代位权具有某些主张权的特征,作者同意传统的民法代位权理论强调代位权的保护作用,并主张对代位权没有过度的限制。
由于行使当代权利,债务人应当对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履行义务,根本不需要上述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的对象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
债务人和下属债务人可能是相同的。
它也可以是不同的,后者债务的对象不必支付。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债务,还会造成不公平。
三、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应当指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它是指债权人要求作为次级债务人的代位人的权利内容以及次级债务人应对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1)规定,代位权的内容仅限于债权人的货币支付权,这意味着代位人只能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货币债权。
没有其他具有所请求内容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中国将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限制为货币支付的立法可能是由于以下考虑因素:
首先,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第三方(次级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付款,因为只有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和债务人以及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务关系时,代位人才可以第三人主张权利。
正是由于这一点,一些学者指出,如果债务人有权要求第三方,那么代位人就不能越过债务人并要求将所有权归还给第三方。
从理论上讲,它将陷入异议。
其次,中国目前关于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才刚刚开始。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过于宽泛,可能难以把握。
事实上,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代位权的内容要广泛得多。
除了关闭个人关系的权利外,几乎所有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都可以归类为代位权的行使。
笔者认同传统民法所持的观点,不主张对代位权的内容进行过度限制,代位权的内容更为广泛,这意味着债务保全突出,社会意义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