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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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 引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2.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2.1.1 债务代位的概念债务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始债务人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被解除了原有合同关系。

2.1.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始合同关系不变,但原始借款人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2.2 债券持有者对抗违约行为2.3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3.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及其适用条件3.1 撤销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3.2 撤销条款的适用条件3.2.1 撤销权的主体条件3.2.2 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2.3 撤销权的形式条件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和限制4.1.1 债务代位适用范围债务代位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代位条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1.2 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债务转移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代位条款,但原始借款人希望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4.2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的情形。

5. 借款人违约情形下债权人代位与撤销选择分析5.1 违约情形下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原则分析在违约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追求违约责任的最大化。

5.2 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在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时,需要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包括通知原始借款人、通知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6.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6.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6.2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豁免违约责任7.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条件7.1 撤销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7.2 撤销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具备8. 结论本文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涉及债权关系中的权利转移和义务承担,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解释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一名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债权人可以代替该债权人行使其权利,追讨债务人的欠款。

这种权利转移使得原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便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方式债权人代位权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

权利转移:当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欠款时,该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转让人。

代位权转让人获得了该债权,因此可以独立地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全面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

责任转移:债权人代位权不仅仅是权利的转移,还伴随着相应的义务的转移。

代位权转让人不仅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还必须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义务。

这意味着代位权转让人不仅获得了债权人的权益,还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例如向债务人提供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应用债权人代位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际案例:1. 债权转让:当一名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人的欠款时,他可以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实现债务的回收。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转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 债务重组:当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发起债务重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代表整个债权人群体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实现债务的重组和分配。

3. 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在破产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结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它通过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的方式,使得其他债权人能够代表原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继
承人代位行使的权利。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案例。

案例一,小明因意外去世,留下了一笔债务未还。

小明的父母代为行使其债权,向债务人要求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明的父母可以代为行使小明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企业的债权人,她持有该企业的债券。

该企业因经营不善
破产清算,小红可以依法代位行使企业的债权,参与破产清算程序,争取获得债务偿还。

案例三,小李是一名债权人,他的债务人因犯罪被判刑入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李可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债务人用劳动报酬偿还债务。

案例四,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由于供应商无力履行合同,公司
可以代位行使供应商的债权,向合同违约的一方要求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在
个人债务关系中发挥作用,也可以在企业间的合同纠纷中发挥作用。

债权人代位权的存在,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债务人死亡、破产、刑事处罚等情况下仍能够有效行使债权,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
的法律保护机制,使其在各种复杂情况下都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

希望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更加完善和细化,为债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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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摘要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

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下是十个经典案例,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和效力。

1.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代位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2.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普遍。

比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可以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的附带民事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行使。

3. 在保险赔偿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广泛应用。

例如,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在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可以行使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4.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代位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A向B 借款,后将债权转让给C,此时C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B追讨债务。

5.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破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追讨债务并分配破产财产。

6. 在商业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常见。

例如,A与B 签订合同,B未履行合同义务,A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C,由C 代替A向B主张权益。

7. 在债权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例如,A欠B债务,A将其债权转让给C,C可以代替A履行债务并向B 偿还债务。

8.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情形。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9. 在金融债券市场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债券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为行使债权。

10. 在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继承人代位行使。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可以代替债权人行使其所继承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属 于债务人 : 即使在债 权人受领 交付场合 , 须作为 对债务 人 ( 也 次 序 和实体 的认定 , 法理 的角度讲 ,入 库规则 ” 从 “ 的平等观 念即是 , 一概 从结果 债 务人 的债权 人) 的清偿 , 不能将 它作为 对债权 人 自己债权 的 不 管各债权 人在保全 债务 人财产时付 出努力之 多寡 , 而 清 偿 。对于这 种将 行使代 位权 取得 的财产先 加入 债务 人责 任财 上进 行认 定 , 即债 权人 在收 取 自己债 权 时一律平 等 。可 以说 , 这 产 的做 法 , 即为“ 入库 规则 ” 也就 是说 , 。 代位 权 实行 的效果 , 并不 种 平等 是结果 上的平 等 , 一种 终局意 义上 的平 等 , 是 不是 机会 的 是 为了满足 债权 的实现 , 而是准 备债权的 实现, 因而 , 有学者 把它 平 等 。 称 之为 强制执 行的预 备功 能。 由此 , 当代位 债权人 在保 持住债 务 人 财产 后, 自己不能 立即接受 清偿 , 他 而应 把行 使代位 权诉 讼所 二、 债权代 位权 行使效 果在 我国 的立法历 程 在 我 国立 法上 , 对债 权 代位权 行使 效果 的规 定 , 并非 一路坦

行使效 果 入 库规 则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1—9 — 10.5 220)0030 2 法创 设 了实体法 “ 怠于” 设 的实体权 利 创 优 先权 。当然这 不是

“ 入库 规则” 的概述

依传 统 的债权人代 位权法 理 , 代位权 行使 的效 果, 直接 地归 我们 的 创造 , 是程序法 学 者的创 意 。若 更换一 个视角 , 开程 而 抛
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亦不断进行着.特别是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方面, 我国否认 了传统的 ‘ ‘ 入库规则说”使得这一 , 制度 完全脱 离原有 债 的保 全轨迹 , 沿着债 的 实现 方 向前进 . 本文 将通过论 述债 权人代 位权 行使 的效 果提 出完善代位 权的 建

代位产权的法律后果(3篇)

代位产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产权,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位产权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以及代位权行使的界限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代位产权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代位产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益保护(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即代位权行使的债权不得超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

(3)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后果如下:1)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债权的相应权利,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化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2)债权人有权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债权,其优先受偿权优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 债务人责任承担(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时的责任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遭受的损失;2)承担因代位权行使所产生的费用;3)在代位权行使范围内,承担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责任。

(2)债务人滥用代位权的责任当债务人滥用代位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务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债权人因滥用代位权而遭受的损失;2)承担因滥用代位权所产生的费用。

3. 代位权行使的界限(1)代位权行使的时间界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下进行。

在债务到期前,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界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超出该范围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行使的程序界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正确适用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正确适用

第一 :代 位权是债权人代 替债务人 向次债务人( 债务人
的债务人 ) 主张权 利。由此可见 ,代位 权体现 了债的对外效 力 ,即债权人的债权 的效力 不仅及 于债务人 ,而且 及于与
债务人 发生债的关系 的第三人 。代位权 所针对的是 债务人
不行使 债权的消极行 为 ,债 权人代替债 务人行使对第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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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7
担的份额 追偿权 并不是 债权的 固有权 能 ,也不是 随债权 产生 而产生的权利 ,只是 因为代其他债 务人履行义 务而产 生的权利 ,所 以它和代位 权在性质上是不 同的。 第三 :代位权是 债权人 以 自己的名 义行使债务 人的权 利 可见 ,债权 人并不是债务 人的代理 人 ,代位权 也不同 于代 理权 债权人 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债 权 ,虽可 以增加债 务人 的财产 ,但其行 使权利 旨在保 护 自己的债 权 .而不 是 单纯为 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 利。 第 四 :代位 权在 内容 上并不是对 于债务人 和第三人 的 请求 权。它是在债 权 中包 含 的.除请求权 以外 的权能 。此 种权能又称 为保全权 能 ,它不 同于请 求权 的原 因在于 ,在 内容上它是 为了保全债权 .可见 ,代 位权并不是请 求权 。 同时 ,由 于代位 权是 为 了保全 债 权 而代 替债 务 人行使 权 利 ,并不是 扣押 债务 人的财产或就 收取的债 务人 的财产而
期。 乙多 次向甲催要欠款 .甲无力偿 还 ,但 甲向乙表示丙
欠其 5 0万元 .待丙偿还 时 ,便立 即向乙还款 。后 乙发现 ,
甲并 未采 取措 施 向丙 催要 欠款 ,以致 无 力清 偿 对 乙的债 务 乙作为 甲的债 权人 ,遂依据代 位权请求 人 民法院 以 自 己 的名 义 代位 行使 对 甲 的权 利 ,催 促丙 履行 其对 甲的债 务。丙偿 还对 甲的债务 ,也就能促使 乙的债权的实现。 债权 人代位权制度具有 以下法律 特征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债权,从而使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以寻求债务的履行。

这一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务履行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研究。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和作用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使债权人能够及时收回债权,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

2.促进债务履行。

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促使债务得到及时履行。

第三人接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责任,推动债务的履行。

3.降低诉讼成本。

债权人代位权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减少与债务人的诉讼纠纷,减轻债权人的诉讼成本。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方式1.协议转让。

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债务人也同意接受第三人作为债权人。

2.精神转让。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债权的有效持有人。

3.法律转让。

债权人通过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将其债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

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问题与展望目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尚存在一些问题1.制度规范不足。

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范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面临一些难题,如债务人抵押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等。

未来,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促进债务的履行。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制定更为详细和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转让程序等进行规范,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完善相关机制。

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施机制,包括转让程序、债务人配合等各方面的配套机制,提高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效性。

3.增加宣传和教育力度。

浅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可操作性

浅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可操作性

权诉讼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该合法 , 缺此要件债权人就不能提起代位 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故可以考虑结合具体情 形设定一定长度的时 以衡量息于行使 的程度 。 权 。不合法的债权, 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之债, 或者债权债务关系 已经被 问段,
解除, 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原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可能被撤销的债务, 其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 , 自无产生债权 人代 位权的可能, 故其债权人不能享 有代位权 。
缺 乏 坚 实 的法 律 基 础 。
公正。虽然 受环境条件所限 , 法律条文 的规定无法面面俱到, 仍可在一定 但
范围内明细章程 , 加强 比如债权人代位权 的可操作性 , 以促进合同法的改进
和提高, 完善交易环境, 促进社会进 步。
因此,将债权人债券合法的涵义界定为债权人的债权 已经经过人民法 院的判决确认更为合理 ,这样债 权人债 权合法就有了一个比较明确客观的 标准
具体 内容, 在清偿债务 方面也 比较容 易确定, 能给法院以一个相对客观明晰
的标准处理代位权诉讼案件 。 但还有另外一个问题, 是债务人在其债权到 就 期后多长时间行使才不是怠 于行使 。在解释 中并没有提到债务人在其债券 到期后应当及 时主张权利 的问题 , 只是说明了债权 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但
主要 的问题就 是存在 比较客观明晰的评判标准 , 这 权人代位的权利昵 ? 理论上说, 合法债权应 当经过法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 在着较多的可商榷之处,

另一方面也可 能造 成法院执法不公 、 执法不严 , 害了司法 损 裁机构的确认, 形式上尚未具备合法性, 若允许债权人依次提起代位诉讼则 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理论界普遍认为, 怠于行使其权利 , 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别阐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效力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取代债权人,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

其核心是代位权人获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债权的收益权。

二、种类按照实现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代位和非诉讼代位两种。

1、诉讼代位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参加诉讼并享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风险承担有限,即仅有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

2、非诉讼代位非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无权参与诉讼,但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进行债权的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满足清偿条件,但不想自己亲自实现债权的情况。

三、适用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债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

2、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必须允许转让。

3、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4、代位权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效力1、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承认代位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代位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代位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进行实现。

同时,代位权人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

2、代位权人需要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真实存在。

3、代位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4、代位权人应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布时间:2022-03-10T02:32:30.088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邸曦雅[导读]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青岛大学青岛266071摘要: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颁布后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明显的修改,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和丰富,包括保存行为的增加、代位权的客体不仅限于金钱之债等。

对于该规则修改后的解释和具体适用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判断。

本文对《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客体范围、行使效果等进行浅谈评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及必要性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部分。

在其他各国,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等,都沿袭大陆法系将代位权制度规定在债编的债法总则中。

我国并未采用独立的债编立法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未设立债编,代位权制度所属于《民法典》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五章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则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过设立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关系中,这能够充分的体现《民法典》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以此平衡当事人利益并维护经济社会下商品自由交易的稳定,因此代位权制度设立有其必要性。

二、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所涉及的财产被称之为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代位权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代位权实现法律问题的浅析

债权人代位权实现法律问题的浅析

【 摘 要 】 债权人 代位权是债的 保全的 一种重要方式, 是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有利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 利实现。法 律设
定代位权制度 , 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而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 从 责任 得以承担。在我国 民事立 法中作 为一项新生法律制度 的债权人代
债 务人 的未到期债权能否成 为债权 人代位权 的标 的?按照 我国《 合
的权利 , 属于债权 的保 全。基于代位 权制 度 , 债权 人在债 务人 有权利 而 不行使致使其债权 的实现受 到威胁 的情况下 , 可代位行使本 属于债务 人 的权利 , 从而维护 自己的利益 。 与民法 中的多数 制度 不同 , 位权制度 是在近代 民法 中才出现 的。 代 债的代位保全最早源于罗马法 中的代位 请求权 或 简接诉权 ; 而 , 然 人们 普遍认为 , 现代意义上 的债权人 代位权应 以 10 8 4年 的《 国民 法典》为 法 起始。《 国民法典》 16 法 第 16条 : 但是 , “ 债权人 得行使其 债务人 的一切 权利与诉权 , 专属于人身 的权利除外 。 此项 规定对以后各 国民法产生 了 ”
到期债权便可 由债权人 代位 行使。《 同法》 7 合 第 3条 I 后面 的但 书部 款 分“ 该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 的除外 ”, 表明 专属 于债 务人 自身 的债 则
权 不能成 为代位权的标 的, 一点是很明确 的了。因为既然表明是专属 这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 的保 全的一种重要方式 , 是债权 人的一项 重要 权
利 。其根本 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 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 , 行使 后果归 属 于债务人 , 从而使债 务人承担 财产责 任的能 力增 强 。 进而 达到增 强债权 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 其作用是保全债 权而非实现债权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的设立 , 提高 了债 务履行 和债权 实现 的可能性 , 对平衡 债权 人与债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代为权的适用及法律后果(3篇)

代为权的适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为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为权主要规定了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代为权的适用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代为权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为权的适用范围1. 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是代为权最典型的适用范围。

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债权人同意转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如债务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3)法院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判决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 侵权债权转让侵权债权转让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转让。

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3. 保险债权转让保险债权转让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将其保险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将其保险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代为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转让对内效力:债权转让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的效力。

在债权转让中,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新债权人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对外效力:债权转让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

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应当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2.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1)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对原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如果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抗辩权,新债权人可以行使该抗辩权。

(2)债务人的抵销权: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对原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如果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抵销权,新债权人可以行使该抵销权。

(3)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应当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内容提要: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关键词:代位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

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的危害。

评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债权人救济

评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债权人救济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3—2 1
பைடு நூலகம்
基金项 目: 本文系 2 0 1 0 年 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项 目“ 公 司董事对债 权人责任 的法律制度研 究” 的阶段 性研究成果 之一 ( 项 目编号
1 0 C F X 0 6 9 ) 。
作者简介 : 李小宁 ( 1 9 7 2 一
) , 女, 安徽休 宁人 ,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荷 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博士。
同于特定担保 , 原则上 , 债务人仍享有处分财产之 自由; 对于作为一般担保财产的对第三人之债权, 还涉 及对债之相对性的尊重。但上述原则是 以债务人资力充足作为前提 的, 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之虞 , 为预 防或制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 则有必要对债务人 的处分权及债之相对性施以一定 限制 J 。这就是 债的保全制度的法理所在 , 其中债权人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使其对他人权利的行为, 是指债权 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的 自由; 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财 产的行为 。
关 键词 : 出资 义务 ; 债 权人代 位权 ; 偏颇 撤销 ; 共 同诉讼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3 2 7 5 ( 2 0 1 3 ) 0 4— 0 1 2 6— 0 8


问题 的提 出
根据公 司法 的规 定 , 股 东有 实 际履行 出资 的义务 。以货币 出资 的 , 股 东应 当及 时缴纳 所认 缴 的出资
额或所认缴的股份的股款 , 在公司设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 以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出资的 , 应如实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是在实践当中,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并不鲜 见, 比如“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 抽逃出资” 以及“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① 。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 , 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 出资额或股款 , 甚至还得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 倘若此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考虑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已 经受 到实 际威 胁 , 其 得 主张何 种救 济 呢? 实践 中,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的范 围内承担责任 的主张早就得到了法院的肯定。2 0 1 1 年2 月1 6日 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 以下简称“ 公司法解释三” ) 第l 3 条第 2款、 第1 4条第 2 款更是首次明文肯定了公司债权人的这种救济权 。根据这两款规定 , “ 公 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 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或者抽逃 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的股东 已 经承担上述责任 , 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 的, 人 民法 院不予支持” 。在股东抽逃 出资 的情形 , 根据第 l 4 条第 2 款的规定 , 公 司债权人还可以请求 “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 控 制人 对此 承担 连带 责任 ” 。 在司法解释起草小组中, 主流观点认为公 司债权人 的上述请求权 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人代位权制 度。也有学者对这种观点予以了明确肯定… 。本文也持此种观点 , 这一点与其他股东对违反出资义务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代位权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代位权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04
法律效力与后果
对债权人效力
债权保全
代位权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权利,从而保全自己的债权。
优先受偿
在代位权行使成功后,债权人可以就所取得的财产优先受偿 ,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
对债务人效力
债务履行
代位权的行使使得债务人必须履行其 被代位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案例二
丁某欠赵某借款10万元,钱某欠丁某劳务费8万元。在丁某怠于行使对钱某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赵 某可以代位行使丁某对钱某的债权,要求钱某直接向赵某清偿8万元债务。
03
行使条件与程序
行使条件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 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维护交易安全
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可以确保 交易过程中的债务履行,维护 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
促进经济流转
代位权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流 转,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和便 捷性。
实践中存在问题
适用范围不明确
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冲突
目前代位权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 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准 确界定其适用边界。
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注意事项
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注意保护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代位权损害 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还需注意 代位权行使的时效问题,避免超过法定 时效期间。
VS
风险提示
虽然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 的债权保全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例如,债务人可能对债权人 的代位权申请提出异议,或者第三人对债 务人的抗辩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 此,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前应充分评估风 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及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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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要件及效力

( 南京 大学
Hale Waihona Puke 宸 南京 20 ) 1 ̄3
内窖提 要
合同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 度的确立是对传统 民法理论 的继承 和剖新 但是 . 在代位 权行使
要件上, 应将债务人的债 权 圈子 有盎钱培付 内客” 也不宜把对债权 凡债权 的履行期届满的要求绝对化 具 . 在代位权 行使 效力上 , 了解决泛滥 威宠曲“ 为 三角债 问题 . 进而缓解 日益严重的社会信用危机 , 立法者 放弃传 统的“ 入库规则 . 创制“ 直接 受偿规则 当属在兼顾磐平和效率原则下对社会现实的正确 回应。 . 关 键 词 债权人代位l 辊 行使要件 行使 效力
务人 行使其权利之 谓也 对 于代位权 的行使 应具备哪些 要件 , 学术界的主张并不一致 。有学 者认为应包括 :1债 () 权_ 凡有保全 自己债权 的必要 :2 债务人 陷于迟延 ;3 债 () () 务人 怠于行使 权利o 有学者认为债务 _对 第三人享有权 0 凡
首先 。 债务 人 须对 次债 务 人享 有 现实 的 、 完整 的债 权。非现实存在 的债 权不 得代 位享 使 , 对第 三 人要约 亍 如 的承诺 : 债务人权 利中的一部分 权能 也不能代位 行使 , 如 债务人对其所有 的 财产 未进行 使用 收益 的 , 债权 人不 能
利 , 权利非专 属 于债务 人 自身所 有也是 代位权 成立 且该 的要件。 也有学 者主张还必须债 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 的 0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 最高法院在《 同法解释 ( )第 1 合 一 》 1条规定 , 债权人
l6 8
代其位 而行使 , 否则构 成对 债务 人财产 权 和债务 人 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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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内容提要: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关键词:代位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

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

随着我国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经济秩序和商业构成了更深层次的的危害。

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

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逐步由司法解释到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代位权制度在国外立法中也有规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

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直接得到清偿债务。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就收取的财产有直接得到清偿的权利,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也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权。

二、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和补救作用。

否则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承担和执行。

即使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

代位权制度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规定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有可能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为将来的债权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作好准备。

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一)债的合法性。

这是代位权存在的首要条件。

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债权债务产生的依据无碍代位权的成立,不管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只要是合法之债,均可成为代位权之基础。

反之,若所存之债为非法,如赌债、毒资等非法形成之债,则不能以代位权主张权利。

对于那些非显而易见,只能通过严格的程序之后才能确定为不能合法存在的债权,如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况,则需分别考察其能否成立代位权。

如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同理,若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该条司法解释应理解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在此,还必须强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只能看其是否采取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只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才能在此成为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

除此之外,债务人已通过其它任何私力救济途径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仍然视为“怠于行使”。

对“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理解,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即可,此处无须考察其它主观因素。

(三)债务人有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本身来考察,该条规定并无对代位权的客体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限制,这是《合同法解释》对债务人的债权的限制解释。

也就是说,照此限制解释,代位权所及的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任何性质的债权,而只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本条所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法解释》第12所列举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四、代位权的利益归属适用直接受偿规则。

关于代位权行使后的利益归属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认为,应依照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这就是所谓的“入库规则”。

其理论依据是:代位权本身不等同于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客体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债权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不享有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

即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通过代位诉讼而取得的利益由债权人直接从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处受领,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实现其债权。

理由是:首先,这种观点在现实操作中更切合实际,更符合代位权的立法原旨,能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因为依“入库规则”,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受领,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虽可代为受领,但其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请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的财产。

这样规定虽然有理论依据,但是不切合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不仅不利于发挥代位权制度的作用,而且有可能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其次,依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

在代位诉讼中,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应当认为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更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有观点认为,债权人的直接受偿有悖于债的相对性规则。

而笔者认为,代位权的行使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次债务人。

在此,只不过债的相对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法定转移,从而产生了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对应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的相对关系的转移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况且,此种债的相对关系的转移在合同转让上普遍存在,我们没有理由在此以债的相对性规则来否定债权人的直接受偿。

三是,代位权的行使不同于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它无须等到债务人面临破产的危险时才提出。

它是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作出的积极行为,如果让代位权行使的利益“入库”后再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受益,那么,其他债权人坐享其成的分配结果将会从根本上影响代位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积极性,而且这也和上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的。

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来看,未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的其他债权人,也就未主张权利,此时,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并不能因其有相关债权的存在而主动予以保护。

因而,笔者认为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的归属适用债权人直接受偿规则是比较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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