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归属--“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规则”之比较
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得的财产归入债务人,最终所有债权人一起从债务
收稿日期:2020 - 01 - 10 作者简介:周雨涵(1995 - ),女,江苏泰州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7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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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月 2020 3
年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20 3
Mar. 2020
第 卷第期 33 1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Vol. 33 No. 1
的性质有比较详细的解释,其中第十一条至第二十 规则”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了公平理念的结果,
二条都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 强调债的平等性原则。平等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
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事活动中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入库规则”中,
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取
位权效力性归属问题的解释上,学者们站在了两种 者将对两种观点进行比较。
不同立场:徐澜波认为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效力归 二、“入库规则”概述
属于全体债权人共同的保全,则其宗旨在于“债权 (一)“入库规则”的概念
人为确保其债权之获偿而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
其内涵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 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
人那里平等受偿,这坚持了平等原则中民事主体都 即制度构造上的矛盾:债权额的范围是以债权人行
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使代位权的债权额为准还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额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摘要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
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三 、 于 第 三 人 的 效 力 对
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 权受 尝。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目的
是增加债务人 的偿还债 务的能力 ,为全体债权人提供共 同的
担保 。 第二 , 行使代位权 的债权人 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债权人行 பைடு நூலகம்
代 位 权 时 , i人 对 债 务 人 享 有 的 (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 讼 第 如 诉
优先受偿 , 只能与其他 的债权人处于 同等的地位平 等地受偿 。 第三 ,债权人 因行使代位权所支 出的费用得请求债务人
偿 还 。债 权 人 代 位 行 使 债 权 人 的权 利 ,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增 加 。 使
我 国合同法第 7 3条规定 :因债务 人怠 于行 使其到期债 权, 对债权人 造成损 害的 , 债权人可 以向人 民法 院请求 以 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 于债 务人 自身 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 以债 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债权人行使代位
权 的必 要 费 用 , 由债 务 人 负 担 。
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等 ) 抗辩对抗债权人 , 且这些抗辩必须在代
位 权 行 使 之 前 已存 在 ,但 不 得 以 自己 与 债 权 人 不 存 在 合 同 关
实际上是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 故因行使代位权的支出的费用 , 得请求债务人偿还 。
二 、 于 债 务 人 的 效 力 对
系为 由拒绝履行义务 ,否则其既构成对债权人 的代位权 的妨
一
务人 与次债务人 的债权存在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权利情况时 的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下是十个经典案例,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和效力。
1.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代位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2.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普遍。
比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可以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的附带民事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行使。
3. 在保险赔偿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广泛应用。
例如,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在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可以行使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4.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代位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A向B 借款,后将债权转让给C,此时C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B追讨债务。
5.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破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追讨债务并分配破产财产。
6. 在商业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常见。
例如,A与B 签订合同,B未履行合同义务,A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C,由C 代替A向B主张权益。
7. 在债权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例如,A欠B债务,A将其债权转让给C,C可以代替A履行债务并向B 偿还债务。
8.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情形。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9. 在金融债券市场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债券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为行使债权。
10. 在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继承人代位行使。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可以代替债权人行使其所继承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代位求偿权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
三、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请求其履行债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二)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存在清偿能力。
”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三)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存在清偿能力。
”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
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参加诉讼。
”5.《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诉讼,应当依法判决。
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判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2.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这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司考易-4.10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合同法解释(一)》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一)》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合同法解释(一)》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13条)(2)与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中债务人的三种行为相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必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5.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管辖法院。
《合同法解释(一)》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被告也就是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3.《合同法解释(一)》16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向法院A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法院A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果归属的再解读
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果归属的再解读摘要: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属,理论上有“入库规则说”和“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之争。
“入库规则”定位于债的保全,以合同的相对性为基础,意在平衡当事人利益;“优先受偿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更注重对代位权人的保护。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规则,而实际上,将《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解释为“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并不准确,应结合“入库规则”对其作出新的解读。
关键词:代位权;入库规则;优先受偿规则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61-0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取得的利益应当如何处分,理论界与各国的实践均有不同观点,代表性的有“入库规则说”和“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
我国《合同法》虽规定了代位权,但未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该规定确立的系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规则,而该规则与传统债的保全理论有着本质区别。
因此,有必要结合传统大陆法系债的保全理论,重新解读我国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以期有益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
一、代位权行使效果的争议及评析(一)关于代位权行使效果的主要学说1.入库规则说传统大陆法系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就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其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从而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代位的债权人不能以代位而取得优先清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地接受清偿。
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必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这种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做法即为“入库规则”。
2.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所谓“优先受偿”,是指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归于债务人,而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
债权转让中的代位权问题及法律解析
债权转让中的代位权问题及法律解析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代位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代表了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仍然享有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债权转让中的代位权问题进行探讨,并进行相关法律解析。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贷款债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债权转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合同转让、财产转让等。
债权转让一旦完成,原债权人将失去债权,并不再享有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1. 代位权的定义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然保留了在债务人身上主张其权益的能力。
也就是说,代位权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可以代替原债权人主张其债权。
2. 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代位权是一种衍生权利,它的产生与债权转让是密切相关的;其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与债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关;最后,代位权主要是由法律或合同约定产生的,因此其行使应该符合相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三、代位权的种类在债权转让中,代位权可以分为法定代位权和约定代位权两种情况。
1. 法定代位权法定代位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了债权人具有代位权的情形。
典型的例子就是担保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即担保债多方对债务人的代位行使权。
2. 约定代位权约定代位权是指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原债权人与受让人约定了代位权的行使情况。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应依据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要求:1. 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代位权的行使通常要求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
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其债务或违约的情况下,代位权才能产生效力。
2. 债权人向原债务人发出催告在行使代位权前,债权人通常应向原债务人发出催告。
催告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无论形式如何,其目的是提醒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警告其后果。
3.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的一定期限债权人在对原债务人发出催告后,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期限。
什么是代位权
什么是代位权如果债权⼈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并且债权是合法到期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使代位权。
那么,什么是代位权呢?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
1、代位权是债权⼈代替债务⼈向债务⼈的债务⼈(即次债务⼈)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
2、代位权是⼀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论第三⼈是否约定,债权⼈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使债务⼈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和次债务⼈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使债务⼈的权利,⽽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代位权⾏使的效⼒是什么代位权的⾏使对债权⼈、债务⼈和次债务⼈的效⼒是不同的,如下:(⼀)对债权⼈的效⼒1、债权⼈⾏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权利的范围,债权⼈也不得擅⾃处分债务⼈的权利,债权⼈不得请求次债务⼈向⾃⼰履⾏给付义务。
因为次债务⼈对于债权⼈本⽆给付义务,债权⼈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债权⼈在债务⼈怠于受领代位权⾏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债权的清偿,也不得⾃⾏抵销⾃⼰与债务⼈的债务。
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的债权,需经债务⼈同意;在有多数债权⼈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程序受偿。
2、债权⼈⾏使代位权所⽀出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对于所有的债权⼈⽽⾔是共益费⽤(为了各债权⼈的利益⽽⽀出的费⽤是共益费⽤),所以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对债务⼈的效⼒1、债权⼈在⾏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后,债务⼈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代位权⾏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以使代位权⾏使丧失其效⼒的⾏为。
民法典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明确了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代位权的概念、行使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4. 债务人的债权与第三人的债权不存在混同、不可分等情形。
四、代位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代位权诉讼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3.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代位权诉讼,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决。
4. 判决或者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五、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免除为由拒绝履行。
2.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其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败诉,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并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4. 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欺诈、隐瞒等不正当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案例分析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未偿还。
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欠丙公司50万元,且丙公司已经到期未偿还。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代位追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追偿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债权,向第三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位权作为一种债权的法定权利,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代位追偿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影响。
二、代位追偿的法律后果概述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享有追偿权当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向第三债务人追偿后,第三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此时,债权人取得了追偿权,即债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2. 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其权利得以实现,但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时,债务人应当向第三债务人支付相应的款项,以弥补其因代位追偿而遭受的损失。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能导致债务人丧失部分权利在代位追偿过程中,债务人可能因债权人的追偿行为而丧失部分权利,如债务人的抗辩权、时效利益等。
具体表现如下:(1)债务人抗辩权丧失: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债权人的追偿行为。
(2)债务人时效利益丧失:在代位追偿过程中,债务人不得主张时效利益,即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能引发新的纠纷代位追偿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第三债务人之间可能因代位追偿的数额、范围等问题产生新的纠纷。
此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纠纷。
三、代位追偿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例如,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向第三债务人追偿,以实现债权。
2. 促进债务清偿,维护经济秩序代位追偿制度有助于促进债务清偿,维护经济秩序。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代位追偿,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维护经济秩序。
3. 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权益代位追偿制度有助于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权益。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导读】张某欠王某50万元债务已到期,无财产可供清偿。
但张某同时对李某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
考虑到如将这80万元要回来,就要向王某偿还50万元债务,于是张某未向李某索要这80万元。
问:王某可否要求李某偿还80万元或50万元债务?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一)行使方式: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行使范围《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前段:“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内容提要: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关键词:代位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
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的危害。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本人。
2. 权利性质: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3. 行使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4. 行使范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债权,或者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无权行使代位权。
4.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否则代位权无法行使。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代位权,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若干思考——兼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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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债 权 人 代 位 权 行 使 之 立 法 例 及 学 界 的 看 法
债权人 代位权 , 罗马 法及 < 国 民法典 > 德 均未 承认 此 制 , 对债权 人代位权 最早明确加 以规定 的是< 国民法典 > < 法 。 法 国民法典> 在第 16 1 5条规定 “ 约仅在诸 缔约 当事人 间发生 契 效 力 ” , 接 着 的 第 16 后 紧 6条 规 定 :但 是 , 权 人 得 行 使 其 债 1 “ 债 务人 的一切权利与诉权 , 但专 与人身相 关的权利 除外。” 日 本 民法典> < 国民法典> 仿 法 在第 4 3条( 2 债权 人代 位权 ) 规定 “1债权人 为保全 自己的债权 , 以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 可 但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 的权利 , 不在 此限。”( ) “2 债权人 , 在其债 权 的期限未届至期 间 , 非依 裁判上 代位 , 不能 行使前 项权利 。 但 保存行为 , 不在此 限。” 意 大利 民法典> 代位 权 制度 也 对 有专 门 的规 定 , 其第 2 o 9 0条 ( 件 、 条 内容 、 力 ) 效 规定 : 为使 “ 自己的债 权可 以实现或者获得 救济 , 债权 人可 以行使其债 务 人 对 第 三 人 享 有 的权 利 和 诉 权 , 是 以这 些 权 利 和 诉 权 仅 涉 但
6 1- 0 0 -- 4条对 代 位 权 制 度 作 了规 定 , 内容 涉 及 代 位 行 使 之 权 - 6
传 统 学 说 也 认 为 ,代 位 债 权 人 所 行 使 的 仅 仅 为债 务 人 的 权 利 , 目的 原 则 上 在 于 保 全 债 务 人 的责 任 财 产 , 非 实 现 债 其 而 权 的 权 利 。故 债 权 人 行 使 代 位 权 所 生 效 果 归 属 于债 务 人 , 加 应 入债务人责任财产 之中 , 供履 行债务人全部债 务。因此 , 债权 人 因行使代位权 受领 了第三人给付 的财 产 ,债权人对该财产 无 留置 权、 接受领 权、 直 对其他债 权人 的优先 受偿 权 , 也不 能 提 出 以 其 债权 与债 务 人 的 返 还 请 求 权 相 抵 销 。但是 , 务 人 自 债 愿 以债权人受领 的p- 清偿其债务 ,或者债 权人 申请强制执 J -  ̄ 行该财产 , 则认为发生清偿效力。匠 如王利明等认 为, 法律设置 代位诉讼制度 的 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 的债权 ,而非实际实现 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 因此 , 债权 人只能 以 自己的名义请 求法院 判决次债务人 向债务人履 行债务 ,而不 能要 求直接向 自己履 行 ,这也决定 了代位诉讼 的诉 讼标 的为债务 人与次债 务人之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如 果 债 权 人 因 为代 位 诉 讼 而 直 接 取 得 行 使代 位权 的利益 的话 , 违背 了债 的相 对性规则 债权 的平 就 等 原 P ̄ 也 突 破 了债 权 的性 质 , 债 权 转化 为一 种 物 权 。∞ 王 l , t I 将 泽鉴 认 为 “ 位 权 的行 使 , 以意 思 表 示 或 提 起 诉 讼 的 方 法 为 代 得 之。债权 人行使债务人之权利 的结果 , 仍归属于债务人 , 总 俾
代位权成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探讨代位权成立的法律后果。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合法有效;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 代位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三、代位权成立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取得代位权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取得代位权,即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取得代位权后,有权向次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次债务人应当履行。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债权,应当优先偿还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债权,不得超出债务人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范围。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债权,应当优先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债权,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
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遵循以下限制:(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滥用代位权。
5.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代位权的,丧失代位权。
6.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7.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追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取得的债权应当优先偿还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债权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权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此外,债务人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2)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债务。
第三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2.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范围(1)代位行使权利的范围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代位行使权利的范围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丧失,则不得行使代位权。
3.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具体包括以下费用:(1)诉讼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诉讼的,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2)律师费用: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承担律师费用。
(3)鉴定费用:债权人请求法院进行鉴定的,应当承担鉴定费用。
4.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期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代位权的,丧失代位权。
5.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债权人请求撤销清偿行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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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后,其效力及于债权人本人、债务人及第三人(次债务)。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
受偿。
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3、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具有的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抵销、同时履行等等,均可以用以对抗债权人。
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那么代位权行使以后或者行使通知债务人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才取得的抗辩权,能否以之对抗债权人呢?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1)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2)第三人因对债务人已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以之对抗债权人。
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