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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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4、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6、《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7、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8、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9、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指导(2016)11号]。
◆申请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
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
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
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材料
1、本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
生育情况证明》;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
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
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
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
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
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
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
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
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
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2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申字5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96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