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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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4、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6、《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7、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8、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9、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指导(2016)11号]。

◆申请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

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

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

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材料

1、本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

生育情况证明》;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

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

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

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

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

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

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

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

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

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2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申字5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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