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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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1,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整体效益,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推进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集约化经营,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以及《XX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系指由两个以上农村信用社,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事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申请社团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明显的效益,项目所在地信用社愿意积极参与,而靠自身单一信贷资金又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才予运作。

第四条参加社团贷款的成员由我市辖内农村信用社组成,其成员必须是参加社团贷款前以至社团贷款发放后信贷资金比例符合信贷管理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五条社团贷款的牵头社称为贷款项目主办社,参与社称为贷款项目的成员社。

主办社必须是借款人所在地,并与之开立基本账户的信用社。

第六条各社报送的社团贷款,联社贷款咨询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联社业务科根据辖区内各信用社经营情况进行协调成员社名单,组成社团贷款。

第三章申请社团贷款条件第七条申请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法人单位及农村其他经济组织;(二)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结息日前一天在其账户内应保持有不低于贷款余额7%的存款余额作为结息保证;(三)借款人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和折旧制度,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贷款的主办社和成员社提供有关经营性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申请社团贷款的企业应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其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五)借款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是信用社的优质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废止的规章(共2件)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六、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十、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十三、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开行综计[1998]284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开行综计[1998]284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4日开行综计〔1998〕284号)各有关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行为,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建设,防范信贷风险,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银团贷款行为,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整体力量,优势互补,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是指由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参与,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相同的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和外币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三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四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坚持注重效益、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一般设立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

代理行一般应在参加行中选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对象是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其他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法人。

第七条开发银行中长期银团贷款使用范围是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短期银团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上述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困难。

第八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银团贷款业务数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业务数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银团贷款业务数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银团贷款与交易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及相关数据信息交流共享等工作,更好地推动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快速健康规范发展,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文)和《银团贷款与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成员单位银团贷款与交易相关业务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应指定联络人员负责,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三条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内银团贷款与交易数据统计工作,由联络人员及时报送至银团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数据统计内容包括“银团贷款项目信息报表(见附表1)”、“银团贷款业务统计分析表”(见附表2),报送时限为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如有调整以银团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时间为准。

第五条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银团贷款业务数据并组织分析,统计分析表中相关数据信息可在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内部共享,有关汇总分析结果可通过年会、银团委员会网站、银团贷款
系统等适当方式对外发布。

共享和对外发布内容不包括具体银团项目信息。

第六条银团贷款业务数据可能涉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信息交流和共享时,成员单位必须履行对该类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数据统计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对于未及时报送银团贷款数据信息或违反保密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可视情况不让其分享数据成果,有关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银团贷款项目信息报表
附表2:银团贷款业务统计分析表。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 (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组成的贷款机构组
成贷款团体,共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


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了《商业银行组织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贷款金额:银团贷款的总金额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贷款用途: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4. 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应当明确各贷款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贷款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内容。

5. 贷款风险分担:各贷款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原则和风险控
制原则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贷款金额和风险责任。

6. 贷款审批程序:银团贷款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7. 贷后监管:各贷款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贷后监管,了解
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还款能力。

8. 信息披露:贷款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9. 业务合规:贷款机构应当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以上仅为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查询。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行内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内银团贷款是指在与客户签订统一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各经营行(含分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之间,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下同)组成行内银团,对同一客户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组建行内银团贷款应模拟市场运行机制,调动各经营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总分行联动、经营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满足大型公司客户跨地区融资需求,有效监控与防范跨地区信贷风险。

第四条行内银团贷款参加行按照“公平、自愿、协商”原则,各成员行依据贷款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行内银团贷款的组织和运作应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切实维护我行对客户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第六条总行企业金融部为行内银团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行资源,协调各成员行间利益分配.对行内银团贷款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内银团贷款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对象第八条行内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借款、分公司(或项目公司)使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二)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负责项目前期融资谈判,控股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借款并负责偿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子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等组成行内银团;(三)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省份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和项目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四)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系统内不同分行之间重新分布,而贷款管理及客户服务仍由原贷款行负责的,由原贷款行与新贷款行组成行内银团;(五)对规模大、期限长的优质融资项目,当地经营行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或规模时,由资金充裕的经营行与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银团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1997年10月7日发布银发…1997?41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为进一步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促进经济联合~培育企业集团~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

第四条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

第二章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

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银)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组成团体,基于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社(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以及各成员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

第四条社(银)团贷款的期限,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办法》(试行)(xx联办发〔2013〕277号)确定。

—1 —第五条社(银)团贷款的成员行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银)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单户资本约束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参与发放社(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社,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社(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七条社(银)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八条社(银)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成员行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九条对跨市域组织的社(银)团贷款须向省联社事前备案。

第二章社(银)团贷款的管理第十条社(银)团贷款的成员。

按照在社(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和一般成员行社等角色。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行社由牵头行社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社(银)团会议协商确定。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正文:----------------------------------------------------------------------------------------------------------------------------------------------------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1997〕4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

第四条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

第二章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

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

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1. 引言银团贷款是指由多个银行组成的贷款团体向特定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业务。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日益增加,银团贷款的规模和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运作,保护各方权益,制定《银团贷款暂行办法》成为迫切需要的事情。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银团贷款业务。

3. 银团贷款的组成和运作方式银团贷款由领头银行和参与银行组成。

领头银行负责协调各参与银行的联合行动,并代表银团贷款团体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

各参与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份额提供贷款资金。

4. 银团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流程银团贷款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流程。

借款人需要提交详细的融资申请材料,包括财务报表、经营计划、担保情况等。

领头银行负责组织各参与银行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审批通过后,银团贷款协议才能最终生效。

5. 银团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银团贷款的利率由领头银行协调确定,一般根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的风险评级来确定。

还款方式一般采取等额本息、按季付息等形式。

借款人需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6. 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银团贷款的风险由各参与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

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或违约风险增加的情况下,各参与银行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共同承担风险。

7. 银团贷款的违约和解决方式银团贷款的违约是指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在发生违约情况时,领头银行需要及时通知各参与银行,并协商解决方案。

解决方式可以包括补充担保措施、调整还款计划等。

8. 银团贷款的退出机制银团贷款可以通过提前还款、债券发行等方式退出。

借款人需提前通知各参与银行并经过协商确定退出方案。

9. 监管和报告要求银团贷款业务需要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银团贷款领头银行需要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银团贷款的相关信息和报告。

10. 法律责任在银团贷款业务运作过程中,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维护银行资产质量和推进金融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行内组织办理银团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组成贷款联合体,共同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和组织提供资金的贷款模式。

第四条:各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应经过银行高级管理层会同法律、合规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报银行监管
机构备案。

第二章贷款审批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审批程序由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各银行应按照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各银行在审批银团贷款时,应加强风险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把控风险。

第七条:各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贷款自用额度,明确银团成员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协议。

第三章贷款发放
第八条:银团发放贷款前应先签订贷款合同,要求各银行明确本行贷款额度、使用目的、担保方式及期限等事项,确认各银行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银行应根据银团协议约定的比例划拨贷款,各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应确保授信文件齐全、审查严格,杜绝违规贷款。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发放后的贷后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贷款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确保银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资产质量。

第四章贷款追偿
第十一条:在贷款到期日前,银团成员应按比例偿还贷款本息,并缴纳罚息等其他费用。

贷款到期日后。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行内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内银团贷款是指在与客户签订统一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各经营行(含分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之间,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下同)组成行内银团,对同一客户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组建行内银团贷款应模拟市场运行机制,调动各经营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总分行联动、经营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满足大型公司客户跨地区融资需求,有效监控与防范跨地区信贷风险。

第四条行内银团贷款参加行按照“公平、自愿、协商”原则,各成员行依据贷款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行内银团贷款的组织和运作应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切实维护我行对客户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第六条总行企业金融部为行内银团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行资源,协调各成员行间利益分配.对行内银团贷款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内银团贷款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对象第八条行内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借款、分公司(或项目公司)使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二)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负责项目前期融资谈判,控股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借款并负责偿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子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等组成行内银团;(三)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省份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和项目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四)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系统内不同分行之间重新分布,而贷款管理及客户服务仍由原贷款行负责的,由原贷款行与新贷款行组成行内银团;(五)对规模大、期限长的优质融资项目,当地经营行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或规模时,由资金充裕的经营行与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10.1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

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总局充分考虑银团市场的实际状况,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起草形成《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统筹兼顾的原则,能够有效推动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1,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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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7日发布银发…1997‟4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为进一步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促进经济联合,培育企业集团,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

第四条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

第二章银团贷款的筹组
第七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

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

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

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

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

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

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三条银团贷款项目由牵头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

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
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

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

牵头行和代理行有义务如实向其它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成员应共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

第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借贷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代表应分别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各单位的公章。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它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四)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有关银团会议的召集及银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九条银团贷款根据贷款种类分别按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办理。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

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银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代理行应依照协议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

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第二十四条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时,银团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四章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借款申请书,认定银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二)向相关金融机构发送组团邀请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
(三)负责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签署等工作;
(四)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商确定代理行及其他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或事项。

第二十六条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由贷款协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并按照协议保证银团贷款各成员行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发放和收回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行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四)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五)设立企业银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即时归还成员行;
(六)收集有关银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办理银团成员行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牵头行和代理行要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具体事务。

第五章银团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代理行负责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代理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况,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

第二十九条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成员行要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协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必须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行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行必须将银团贷款协议的副本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对其作出处罚。

银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告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其处罚可依法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办法。

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银团贷款成员行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规定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而代理行不如约给成员行划付款项的;
(四)贷款人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之一且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议中订立。

第三十八条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银团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境内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参加的国内银团贷款,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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