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正式公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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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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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我行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贷款发放的种类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银行本着信息共享、独立审判、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 1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文件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等各类贷款。

第三章释义第十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专用术语按以下释义:(一)经办行,是指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各级经办机构;(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四)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潜在参加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 2 -件。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1,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同业合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制定本《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银团委员会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及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分支机构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条成员行愿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条成员行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范操作银团贷款业务。

在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六条成员行自觉坚持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原则上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响应并支持对融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且风险较大的融资业务通过银团贷款方式进行;努力推动本公约生效前已形成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两家以上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双边贷款,逐步通过银团贷款方式予以置换。

第七条倡导银团贷款牵头行将银团贷款邀请函发至银团委员会在本地区的成员行,为成员行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业务创造机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协发[2014]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的通知
(银协发[2014]152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市场,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确保银团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现将加强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行业自律,杜绝违约行为请各会员单位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在银团贷款筹组、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等阶段不得出现以下违约行为:
(一)已签署贷款承诺函却不签订银团贷款合同的行为,承诺函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已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却随意或不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
(三)已签订银团贷款合同但不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签订收费协议,却在放款前提出额外费用要求的行为;
(四)其他未按银团贷款合同或相关。

银团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本协议由以下方签订: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以及参与本次银团贷款的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或“银行”,单独一家或多家统称为“银团”)。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银团贷款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贷款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以下为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和解释1. 银团贷款:指由多个银行共同参与,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2. 贷款资金:本协议项下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

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等详见附件《贷款条件表》。

二、贷款条件1. 贷款金额:具体金额以《贷款条件表》为准。

2. 贷款期限:详见于《贷款条件表》。

3.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贷款条件表》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4. 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等本等息、等额本息等,具体详见于《贷款条件表》。

三、贷款的使用和管理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甲方应定期向银团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银团的监督。

3.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使用贷款资金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应支付违约金。

四、银团的权利和义务1. 银团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2. 银团有权收取贷款利息及本金。

3. 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团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催收。

4. 贷款人应按照约定的份额及时足额提供贷款资金,确保银团贷款的顺利发放。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2. 甲方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

3. 甲方应接受银团的监督,如实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4.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保证和担保1. 甲方应提供符合银团要求的担保,确保贷款的履行。

具体担保事项详见附件《担保协议》。

2. 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团有权依法处置担保物以实现其债权。

七、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银团贷款网络培训一

银团贷款网络培训一
代理行根据全体贷款人指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借款人的豁免申请未能在协商期间达成一致意见
代理行在计算利息时使用了错误的基准利率
某一贷款人未能按提款通知要求提供其贷款份额
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利息
35,某银团贷款协议中的“多数贷款人”定义如下: “如当时并无贷款余额,指其承诺额累计占总承诺额的66.67%以上的一名或以上贷款人或如总承诺额减少至零,则在紧接上述减少前共占总承诺额的66.67%以上者; 在任何其他时间,指在当时贷款余额总额中其参与额累计占该总额的66.67%以上的一名或以上贷款人;” 该银团贷款已全额提款,各贷款人贷款余额如下:
49,以下哪些不是分组银团的主要特点
组团形式灵活
不同组别之间在利率、担保方式上可以有所差异
牵头行不用考虑潜在参加行的特点和需求,直接确定其参加组别
参加银行可以发挥各自特长,合作共赢
每个组别的参加行不能超过五个银行,
50,银团贷款收费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哪几项
自愿协商
公平合理
质价相符
统一标准
风险自担
承诺包销
部分包销
尽最大努力推销
超额包销,
39,为保证银团贷款筹组工作的有序进行,借款人在委托书中可授权牵头行开展以下哪些工作
选择银团的副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并决定其在贷款银团内部的分工
制定贷款银团的筹组策略,安排贷款日程
确认银团收费标准及费用分配标准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 代表客户编制信息备忘录,准备及起草贷款合同等有关文件, 组织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签字仪式
以结算日为界限,被转让部分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和本金在其前后应分别由转让行和受让行取得;
受让行作为有经验的市场参与者,应对包括融资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债务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等与拟受让贷款相关的信息进行独立评估核实;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一、概述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联合向单个借款人发
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保障各方
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合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1. 借款人需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2. 需提交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

3. 银团贷款需得到各参与金融机构的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合作方式
银团贷款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牵头行和参与行。

牵头行负责整合、管理资金,参与行共同参与贷款发放、风险分担。

四、贷款发放流程
1. 借款人向银团发起贷款申请。

2. 银团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3. 达成一致后,签署贷款协议。

4. 发放贷款,并按约定分期付息。

五、贷后管理
1. 借款人需按期偿还本息,如有延期需提前通知。

2. 银团需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

3. 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银团需及时协商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风险控制
1. 银团需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2. 银团需进行风险分散,合理分摊风险。

七、合作机制
1. 银团成员间需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2. 银团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合作事项。

以上即为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金融机构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转和风险控制。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

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板一、前言本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行为,确保该业务在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合同的基础上,能够及时、安全、便捷地进行。

二、业务介绍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以上的银行组成的贷款团体,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个人、企业等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银团贷款的优势在于风险分摊,多支银行参与贷款,风险得到有效的平衡。

三、业务流程1. 审批申请(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a)借款目的和用途(b)贷款金额和期限(c)还款来源(d)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e)担保方式和资产抵押情况等(2)贷款评估: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估,包括信用评级、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

(3)审批贷款:银行审批团体贷款申请,由主承办行负责拟定审批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4)信贷委员会审批:由信贷委员会审核贷款申请,并对批准的贷款进行定价。

(5)签订贷款协议:各银行签署贷款协议,确定各自的贷款额度及利率等。

2. 发放贷款(1)发放贷款:各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存入联合账户:借款人将贷款存入联合账户,并通过提单等方式向各银行提供质押物(担保物)。

3. 管理和还款(1)管理和监管:各银行应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并保护自身的权益。

(2)还款:借款人按协议期限执行还款。

(3)分配还款:贷款还款后,联合账户的余额按照比例分配给各银行。

四、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银行应加强客户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评估,提高审批贷款的资质要求,避免发生逾期和不良贷款。

2. 操作风险: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内部控制流程,保证业务操作安全。

3. 法律风险:银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避和控制法律风险。

五、业务管理1. 业务评估:银行定期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包括市场定位、风险评估和效益分析等。

2. 市场开发:银行应加强宣传,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市场开发和推广,增加业务规模、提高业务质量和效益。

银行银团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贷款风险,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根据《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银行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按照银团贷款的种类和业务品种在授权和转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分散风险、规范操作、统一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涉及的定义和释义与《管理办法》相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分工第六条银团贷款由公司银行部门归口管理,计划财务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授信评审部门、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门等分工协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公司银行部门(含各行业、专业金融部):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起草、修改和解释工作;负责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指导、培训、咨询、监督检查工作;代表银行参加银团贷款各项活动,洽谈业务合作;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业务的- 1 -营销、评估评价工作;负责银团贷款业务执行过程中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银团贷款业务的价格政策;根据价格审批权限对下级行和本级经营部门的银团贷款业务进行价格审批。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银团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处理银团贷款收付息,贷款划转,贷款归还等会计操作。

(四)授信评审部门:授信评审部门应根据银团贷款的特殊情况,提前介入银团贷款的工作流程,派员参加银团贷款工作组,配合银团贷款的筹组进度,做好与审批有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确保审批效率。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银团贷款的风险防范、资产质量的检查、监督和分析考核,贷款的五级分类及责任认定。

(六)法律合规部:负责银团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文件的审查以及银团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一节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一、银团贷款筹组酝酿期第七条银团贷款筹组酝酿期是指从银行对借款人或项目的前期营销开始到获得借款人正式发出银团贷款委托书之日止的期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10.1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

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总局充分考虑银团市场的实际状况,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起草形成《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统筹兼顾的原则,能够有效推动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一、前言银行银团贷款是一种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的贷款模式。

在多种资本支持模式中,银行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方式,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大型企业的融资项目中。

银行银团贷款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融资渠道和更强的资本支持,也增加了银行的利润和风险防范能力。

为了规范银行银团贷款的管理,在此提出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银团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三、银团成员的选择1. 银团贷款成员应由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银行组成,根据各自优势,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分摊风险、共担责任的银行贷款模式,共同推动项目的实际融资。

2. 银团贷款成员应当具有资信良好、负责任、经营管理稳健的特点,且与借款方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

3. 每个银团成员必须向借款方提供相同的利率和贷款期限以及相同的分摊份额。

4. 银团成员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银团成员之间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共同推动项目的进展。

四、银团管理的资金运转1. 银团贷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与借款方的融资方案和项目进度相符合。

2. 银团贷款管理人应当做好资金监督和使用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协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银团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向银团成员和借款方通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风险信息。

3. 银团管理人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防范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分析,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项目的风险可控。

4. 银团成员可以根据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贷款资金的调整或调剂。

但是,银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相互担保或联保,也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各自的分摊份额。

五、银团贷款的担保1. 银团成员应当参与就贷款项目担保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2. 银团贷款的担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银团贷款管理人应当合理评估担保的有效性和价值,确保担保措施有效、足以保障贷款本息收回。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银团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企业大额资金需求、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保障各方权益,提高贷款管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银团贷款的定义与特点(一)定义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特点1、金额大:能够满足企业大规模的资金需求。

2、风险分散:多家银行共同承担风险,降低了单个银行的风险敞口。

3、专业性强:涉及多个银行的专业团队,能够提供更全面、专业的服务。

三、银团贷款的参与方(一)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分销份额、协调各方等工作。

(二)代理行代表银团处理日常事务,如资金收付、贷后管理等。

(三)参加行按照约定份额提供资金,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借款人提出贷款需求,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履行还款义务。

四、银团贷款的组建流程(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借款人向牵头行提出银团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牵头行受理与评估牵头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具备组建银团的条件。

(三)组建银团牵头行邀请其他银行参加银团,共同协商贷款条件、份额等事项。

(四)签订合同各方达成一致后,签订银团贷款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五、银团贷款的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二)市场风险关注市场利率、汇率等变化,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措施。

(三)操作风险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失误和欺诈行为。

(四)法律风险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避免法律纠纷。

六、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一)资金监控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二)定期检查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风险预警及时发现风险信号,采取应对措施。

(四)还款管理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处理可能的逾期情况。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分散授信风险,优化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推动银团贷款的标准化,促进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监会下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的定义本规范所称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交易范围包括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包括贷款余额的转让交易、承贷额的转让交易及同时转让贷款余额、贷款承贷额的转让交易。

第四条交易的基本原则转让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协商、诚实履约、独立评审、风险自担、贷款真实有效等原则。

第五条xx银行业协会的职能、地位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推进交易标准化工作,起草、修订有关交易文本;推进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的开发、运行和管理;收集和披露有关交易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

第六条优先使用《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在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时,应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该文本与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出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前端文件示范文本》、《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及《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下称‚《银团贷款合同》‛)等适用于一级市场交易的银团贷款示范性文本具有一致性,在体系安排和内容设置上相互衔接,可以配套使用。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银团贷款要向临沂银监分局备案,银监分局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六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借款人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凭书面申请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并抄送临沂银监分局。
第三十二条 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且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沂银监分局也将依法对违约贷款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议中订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五)设立企业银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即时归还成员行;
(六)收集有关银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办理银团成员行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牵头行要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九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其他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条 银团贷款项目由成员行共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牵头行有义务如实向其他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会,2011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会,201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涉及行外套行内银团项目的规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涉及行外套行内银团项目的规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涉及行外套行内银团项目的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PJCB-QC-GS-305:银团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PJCB-QC-GS-305:银团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增强本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的能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分散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银团筹组、银团参与、银团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本规定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本规定所称牵头行是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三)本规定所称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四)本规定所称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五)本规定所称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本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恪守信用,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直接组织营销。

公司银行部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营销策划、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结构安排、业务调查、业务协调、银团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直接为大型客户安排银团贷款,提供涉及银团贷款的融资顾问服务。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整体风险的控制、审批后经营管理;运营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出账;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该业务的集体审议;风险管理部负责放款审核、不良贷款管理和呆账核销。

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正式公布版本)

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正式公布版本)

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第一条目的为促进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推动参与方之间的合作、推进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的标准化、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特制定本行为规范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参与银团贷款业务的成员,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第三条定义本规范所指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的贷款或者授信业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银团贷款的各参与方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平等协商、尊重合同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备忘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银团贷款中,一般由牵头行根据借款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和/或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草拟关于借款人的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牵头行在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确认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依据的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引述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或引述由借款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应负责向借款人确认信息的真实、准确以及完整;3.引述由借款人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的,还应当在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中标明该等信息来源;4.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引述律师、会计师及评定机构等可信赖的第三方出具的意见的,应标明其来源。

该等引述的第三方专业意见可视为真实、准确。

牵头行按照前述1至4的规定制作信息备忘录的,原则上可以认为其已就确保信息披露尽到了必要的责任。

金融机构应该在确认上述事项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参加银团贷款。

第六条牵头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牵头行应当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规定的牵头行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

在特定的业务中,各方达成的银团贷款协议另行规定了牵头行的职责的,牵头行还应当遵守该等特定业务中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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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推动参与方之间的合作、推进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的标准化、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特制定本行为规范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参与银团贷款业务的成员,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第三条定义
本规范所指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的贷款或者授信业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
银团贷款的各参与方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平等协商、尊重合同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备忘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银团贷款中,一般由牵头行根据借款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和/或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草拟关于借款人的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牵头行在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确认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依据的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引述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或引述由借款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应负责向借款人确认信息的真实、准确以及完整;
3.引述由借款人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的,还应当在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中标明该等信息来源;
4.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引述律师、会计师及评定机构等可信赖的第三方出具的意见的,应标明其来源。

该等引述的第三方专业意见可视为真实、准确。

牵头行按照前述1至4的规定制作信息备忘录的,原则上可以认为其已就确保信息披露尽到了必要的责任。

金融机构应该在确认上述事项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参加银团贷款。

第六条牵头行职责的一般原则
牵头行应当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规定的牵头行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

在特定的业务中,各方达成的银团贷款协议另行规定了牵头行的职责的,牵头行还应当遵守该等特定业务中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借款人委托
牵头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时,在委托书中约定市场变动原则,明确委托书所依据的融资条件等仅为主要条款规定,牵头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应银团各参加行的要求就融资条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第八条借款人信息披露范围
牵头行在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时,应当就借款人信息的披露遵守以下原则:
一、向各潜在参加行披露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应当是借款人同意披露的信息或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并且牵头行应当在前述范围内如实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

二、牵头行向潜在参加行公开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借款人决定。

三、牵头行应当按照本行为规范第五条的规定确认其向潜在参加行披露的关于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不添加任何主观判断,借款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四、潜在参加行可通过牵头行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额外信息,借款人提供的该等额外信息,牵头行应当向所有潜在参加行披露。

第九条牵头行代表银团协商银团贷款合同
牵头行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以及银团贷款协议的条款时,应遵守公平性原则,有效协调和平衡借款人与银团的利益关系。

第十条牵头行职责的存续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在银团贷款前端的职责和责任即告终止。

牵头行仍应履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规定的合同签订后的
牵头行职责。

第十一条禁止抢先销售
多家牵头行共同承销或共同安排银团贷款的,应当在销售开始前明确各家牵头行在销售活动中的职责以及公平公正交易的规则,并且应当就销售价格、禁止抢先销售、协议失效的条件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信息免责条款
信息备忘录中明确牵头行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免责的条款,仅适用于牵头行已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指引第八条的原则的情况下,非因牵头行原因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在下列情况下,牵头行不能完全依赖于信息备忘录中的牵头行免责条款:
(1)牵头行明知对潜在参加行是否参与交易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不准确或不完备,却未能告知参加潜在参加行的;
(2)牵头行未将其知晓的借款人信息全部披露给潜在参加行的,但是牵头行因其他交易而掌握的关于借款人的其他信息除外;以及
(3)牵头行明知借款人未如实披露对潜在参加行是否参与交易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而未能敦促借款人公开该等信息的。

第十三条代理行职责的一般原则
代理行应当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规定的代理行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

在特定的业务中,业务各方达成的银团贷款协议中另行规定了代理行职责的,代理行还应当遵守该等特定交易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代理行自由裁量权
代理行与贷款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理行受托事项内容及其责任范围。

银团贷款合同虽未明确约定为代理行受托事项但约定代理行对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代理行负有一定的履行的职责。

代理行在履行银团贷款合同未明确的职责时,应该事先尽早与银团成员进行协商,以明确其该等职责的行使范围和责任。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信息
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要求收集并向银团成员转交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由借款人提供的各种信息。

除非银团贷款合同另有明确约定,贷款人应当
依据该等信息自行判断借款人是否遵守合同约定的相关承诺,代理行没有义务、参加行也不应要求代理行就该等信息的提供与否或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业务获得的借款人信息
对于代理行因银团贷款以外的其他业务而自借款人处获悉的信息,除非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代理行原则上对其他贷款人不承担披露的义务。

第十七条代理行信息公开义务
借款人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规定,告知代理行其有义务向贷款人公开的信息,而代理行并未将该信息转达给贷款人的;或者贷款人通知代理行有关借款人信用恶化的信息等,而代理行并未将该信息告知其他贷款人的,应当认定代理行违反代理行职责。

但是,对于代理行基于其与借款人单独进行的业务而获悉的信息,代理行没有义务向贷款人披露该等信息。

第十八条参加行保密义务
参加行应当严格遵守与借款人达成的保密协议,将其因业务获得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仅用于银团贷款交易时及贷后管理,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未与借款人签署保密协议的潜在参加行仍负有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将信息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参加行独立判断义务
参加行应当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银团贷款,并对此决定承担独立责任。

第二十条参加行积极协商贷款条件
参加行应当积极参与银团贷款合同的条款及其变更的协商。

为了进行持续的授信管理,参加行应当要求将特定的信息并列入银团贷款合同作为借款人披露信息义务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承诺函的效力
基于牵头行列出的一定融资条件,出具承诺函的潜在参加行应当遵守承诺函中的承诺,但承诺函并不意味着银团贷款合同成立。

除发生承诺时未能预见的重要变化外,原则上不能提出修改承诺函所依据的融资条件等重大变更(包括,取消承诺函本身)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效与解释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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