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会计实务:购进货物用于自用部分的涉税处理
购进货物用于自用部分的涉税处理近日,一家刚成立的加油站的会计向税务机关咨询,其公司经营汽油和柴油,且公司自有车辆也使用这两种产品,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加油站自用汽油、柴油的行为,在增值税方面,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 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 1.7 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 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 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热门】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
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转出进项税额,无论是作为“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类成本。
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案例甲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30万元,当月入库。
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将该批货物送到BD公司进行加工修理,加工修理费1万元(不含税,下同),来回运输费5000元,以上事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2月20日,甲公司销售部门在交通要道兜售该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3万元。
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对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1万元。
12月25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该批货物价值5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24万元。
增值税定性(1)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
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甲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
这两种情况,是因甲公司管理不善所致,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2)因公司不可抗力原因,甲公司损失货物价值为5万元。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2010-4-12 11:41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会计实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是指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业初级产品。
例1:某纳税人从某农场购入水果5吨,支付买价10000元。
该批水果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定为2500元/吨。
其进项税额=10000元×10%=1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2、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
纳税人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略) 3、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
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3:甲纳税人进口钢板100吨,价款200000元,海关征收关税50000元,增值税425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这批钢板的计划价格为2600元/吨。
会计分录为: (1)借:材料采购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0 贷:银行存款292500 (2)借:原材料260000 贷:材料采购250000 材料成本差异10000 4、购进应税劳务。
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劳务提供者开具加工费或修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略) 5、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
纳税人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无论是否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并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例略) (二)接受代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受托代销商品所接受代销货物,在货物接受时,可暂不计算进项税额,也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待开出代销货物结算清单,并收到委托人专用发票时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例5:同例8、例9相联系,乙纳税人将接受甲纳税人委托代销的洗衣机100台全部售出,全部销售价款为80000元,销项税额为13600元。
开出代销商品结算清单,并收到甲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几种情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可见,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适用简易办法按照 4%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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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 2009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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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
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 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在各种情况下又将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下面就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说明如下:一、原材料损失的处理1、0x20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途中损耗及入库前的合理损耗的处理例题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0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损耗1.5公斤,入库前挑选整理发生损耗0.5公斤,实际入库98公斤,款已付,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原材料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该记帐凭证后所附的入库单数量为98公斤。
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98公斤,金额10000元,单价为102.04元/公斤。
应做如下税务处理: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及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原材料入库后发生盘亏的处理例题2:一般纳税人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50 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被盗造成的原材料损失40 000元,另外10 000元属于自然损耗。
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1)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 000贷:原材料 50 000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 8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800(2)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财产盈亏 10 000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46 8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6 800应做如下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经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允许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会《税法》知识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
注会《税法》知识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时间为10月14日-15日,距离考试是越来越近了,大家需要抓紧时间复习,店铺为大家整理注会考试知识点,希望能给大家增添助力!【知识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相关链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意辨析】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处理规则的差异。
如何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产品进项税转出
如何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产品进项税转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向笔者咨询,下面,我们就详细阐述如何理解该条款的实质含义。
我们首先阐述第一个问题,条款所述购进货物,为什么明确不包括固定资产?举例:生产企业购买设备,抵扣进项税100万,生产的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变质,产品成本为10万,其中包含的原材料,水电等进项税1万元,应该转出。
但是产品中也包含了设备的进项税,设备进项税随着损耗逐渐转入产品或服务中。
那么我们因为非正常损失了10万的产品,就需要把所以相关的设备的100万的进项税全部转出吗?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该设备还要再继续生产其他产品。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可以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负担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吗,这个在实务中不太可能,比如一个设备生产多种产品,一种产品由多个设备生产等等复杂的情况,基本无法计算,所以税务上规定,产成品转出的进项税不包括固定资产。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人可能会疑问,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明确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那么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是一样的道理吗?难道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相关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就需要转出吗?分析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因此,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转出进项税,但固定资产不需要,因此特意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是一件颇有争议的事情。
例如,对某塑料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报废和某书店滞销书的报废,有人认为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有人则认为属于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不妥当。
理由是塑料公司的产品报废,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书店书本的报废是因为滞销,都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
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属于正常损失还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呢?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
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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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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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 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 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还原法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万元;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1-13%×13%+÷1-7%×7%=+=万元,而不是×13%+×7%=万元;二含税收入还原法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二、比例法一成本比例法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1.移用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1-+5=万元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万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2.当量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万元二收入比例法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具体例子说明第一方面:关于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报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我在对“A有限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生产领域领用材料进行生产后,有一定比例的材料未加工成品就已经报废,公司将生产中途报废的材料作为废旧材料入库,并对外销售,销售实现了部分利润;按全年统计,公司生产过程中返库的废旧原材料占%,相当于成材率约95%;上述材料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条例中的非正常损失”进行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对于任何生产型的工业企业,成材率达到100%即投入的原材料100%被耗用,没有任何报废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即使象汽车工业,成材率非常高,但汽车工业中均包括“破坏性试验将成品车辆进行破坏性试验不得不报废”,对于破坏性试验造成的报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从网上查询企业的成材率,共查出1990项查询结果,查出的成材率五花八门,成材率从50%----99%不等,例如“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销售约82亿元,其在网上公布的各项产品的成材率为%%,成材率的补数就是报废率,意味着马钢产品的原材料报废损耗率在%%之间;从逆向思维推理,如果生产过程中的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只要根据网上公布的成材率就可以到企业补征税款,那将是数十亿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从来没有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标准,也无法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原因有如下几点:1、行业内各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不同有国产线、进口线等区分,生产工艺的差异,使各企业无法执行相同的标准;2、企业在成立之初试产时,报废大量的原材料既是在所难免的,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将此极低的成材率列为非正常损失,那么既不合常理,也不合税理,并且不利用企业的成长;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很难制定各行业有关成材率的标准;关于生产过程中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A公司”的处理方法是重新验收入库,并陆续出售,主要为:1、入库时:借: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贷:生产成本2、销售时:借:相关科目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A公司”将从生产车间回收的“不成材”材料入库并核算材料成本,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原则;并且对外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利润,并开票缴纳了销项税额,也意味着实现了“增值”;至于目前许多小型工业企业帐面未能审计到废旧材料,原因有如下几点:1、部分企业报废的材料价值低,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不核算回收成本,例如:家具行业,1立方米木材实际做到家具产品中的部分可能只有立方米,另外的立方米已经成为木屑,因木屑相对于木材的价值低,按重要性原则可不入帐核算;类似的还有服装厂、石材厂等;2、在审计时未关注部分企业生产过程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例如晓沙钢材,公司将整卷不锈钢带按客户要求剪切后必然产生废弃的边角废料,公司将边角废料开票销售给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小客户注:相对于晓沙钢材而言,上述边角料属于废料,但对客户而言仍可作为一般材料,销售价格也低于一般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3、部分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生产过程中报废的材料价值并不低,但未反映在帐面;综上所述,“A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5%原材料废率相当于约95%的成材率应该属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第二方面:库存材料、产品作为废料销售是否需要进项转出许多企业都会发生下列类似的情况:1、为生产某个订单的产品采购了一批原材料,为了保证生产的稳健性,公司很难做到采购的原材料100%刚好用完,因此产生了一定库存材料,公司日后因为再也没有生产过类似产品,过了一两年以后公司作为“报废”材料管理例如XX公司,其实这些材料外观上并没有损伤,只是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部分公司对上述材料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销售,因该材料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且销售批量小,因此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帐面价值或当前替代材料的市场价格;2、为完成某个订单或某批订单,或者公司的经营政策没有产用“以销定产”,往往会产生一些过剩的产成品,这些产成品因未及时销售,时间一长,虽然这些产成品也没有腐烂变质,但已经不符合市场行情,公司作为报废产品管理,并准备低价销售; 上述库存材料或产品的“报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解释性文件可以作为参考,文件全文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21103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2-12-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耗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流动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解释性文件应该同样适用于一般企业;“A公司”库存废弃材料、产品与前述第一段不同帐面价值50多万元,取销售价款大于50多万元,销售已经开票并征收了增值税意味着实现了增值目标;应该可以理解为“流动资产至少未丢失,也未损坏腐烂或变质,因此可以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且税务部门已稽查过该事项,并认同公司的处理方法;1、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只要损耗率在同等技术、工艺条件下符合同行业的标准--个人理解,税法无此说明;非正常损耗按要求要作进项转出;2、库存材料、产品作为报废处理,其耗用的材料、应税劳务等的进项税应该作进项转出;但企业实际上也可以做些税务筹划,不做报废损失处理,而做低价销售处理;低价处理做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是不需要做进项转出的税法没要求的喔,只需要按正常销售业务计算销项税;但是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对低价处理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自制的产成品报废是否进项税转出
自制的产成品报废是否进项税转出本公司自制的产成品报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自制的产成品报废,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而是由市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应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缴增值税吗2011-2-16 10:4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问题】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多少?是否适用起征点政策?【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及上述文件规定,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问题】新买的固定资产丢失,购入时的进项税需要冲回吗?【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实务半成品报废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半成品报废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公司有一批半成品报废,我想请问一下,这些产品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转出的进项税可以与这批半成品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吗?
回复:这要看这批半成品是如何报废的,如果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报废,是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除此之外,不用做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应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不要进项转出。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
【专家原创】一文搞清“损失”的财税处理
【专家原创】一文搞清“损失”的财税处理前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损失及报废等,但对于各种损失及报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很多财务人员搞不清楚。
现在又快到年底了,财务人员赶紧学起来,该报废的报废,可以开始着手准备申报损失税前扣除啦~情形一需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1需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情况:1)“管理不善”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也就是说: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2)“违反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动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2进项转出的案例及帐务处理:案例1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9年10月购进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商品金额8万元,增值税率为13%,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9年11月初盘点时发现,这批外购商品短缺1万元,经查短缺的商品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决定公司承担一半损失,仓库管理员赔偿一半。
分析计算:公司外购商品因管理不善而短缺,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需进项税额转出=1×13%=0.13万元。
会计上账务处理如下:1)当时商品购进的处理:借:库存商品 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万元贷:应付账款 9.04万元2)库存商品短缺的处理(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1.13万元贷:库存商品 1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3万元3) 库存商品短缺的处理(批准后):借:管理费用-资产损失 0.565万元其他应收款-仓库管理员 0.565万元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1.13万元4)月底进行结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0.13万元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13万元案例2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如何处理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不同的⽅法:(1)购⼊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如购进固定资产,购⼊货物直接⽤于免税项⽬,或者直接⽤于⾮应税项⽬,或者直接⽤于集体福利和个⼈消费的,其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购⼊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例1:B公司从C公司购⼊⼀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付。
借:固定资产1170000贷:银⾏存款1170000(2)购⼊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法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如果这部分购⼊货物以后⽤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的,应将原已记⼊进项税额并已⽀付的增值税转⼊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转⼊有关的“在建⼯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
如⽆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法和公式进⾏计算。
例2:某民营制造企业购⼊⼀批材料,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材料价款为120万元。
材料已⼊库,货款已经⽀付(假设该企业材料采⽤实际成本进⾏核算)。
材料⼊库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的⼀半⽤于⼯程项⽬。
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分录:①材料⼊库借:原材料12000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贷:银⾏存款1404000②⼯程领⽤材料借:在建⼯程702000贷: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00原材料600000(3)⾮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按税法规定,⾮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发⽣⾮正常损失时,⾸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产成本———基本⽣产成本”、产成品科⽬,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数额,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近日,接到一个会员咨询电话咨询:“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原因,产出的不合格成品,不能正常销售,由此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要不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要解决此问题,我们有必要来全面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首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其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原因如下:1、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
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
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
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
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应正确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应正确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张爱玲
【期刊名称】《税务纵横》
【年(卷),期】1998(000)006
【摘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然而我们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在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帐务处理有误,造成企业少抵扣
【总页数】1页(P29-29)
【作者】张爱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非正常损失情况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三个问题 [J], 方飞虎
2.存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认定分歧 [J], 李波;石青青
3.存货与固定资产在非正常损失下进项税额转出的确定 [J], 方飞虎
4.浅议存货在非正常损失下进项税额转出的确定 [J], 陶晶
5.浅议存货在非正常损失下进项税额转出的确定 [J], 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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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6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1.⽤于简易计税项⽬;
2.⽤于免征增值税项⽬;
3.⽤于集体福利的;
4.⽤于个⼈消费的;
5.⾮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7.购进的贷款服务;
8.购进的餐饮服务;
9.购进的居民⽇常服务;
10.购进的娱乐服务;
⼆、因操作不规范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形
1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对;
1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凭证不合规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形
13.纳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14.纳税⼈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15.失控发票
16.有下列情形之⼀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增值税专⽤发票:
(1)⼀般纳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般纳税⼈登记资格⽽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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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进项税额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金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如:A企业2006年8月由于仓库倒塌损毁产品一批,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80000元,当期总的生产成本420000元。
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0000元,外购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
则:
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进额=80000×(300000÷420000)=57144(元)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4×17%=9714(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9714
贷:产成品 8971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714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