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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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落实工作单位毕业生应办理就业接收手续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按照《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0〕5号)的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接收手续。

办理程序和报送材料可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bsdt/dwbs/rlzyyj/bszn/201004/t20100426_1512668.htm)查询。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毕业生应办理代理接收手续未能在学校集中派遣时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暂缓就业期内尽快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

我市生源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转回深圳的,应及时通过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服务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接收手续。

代理接收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可登录深圳人才网(),进入“人事代理”栏目的“业务指南”查询。

未落实单位的市内院校及生源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须知三、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个人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为避免延误办理转正定级、缴交社会保险费等事项,能够取得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派遣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应及时到市人事局办理接收手续。

在市外就读的生源毕业生,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所在地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四、办公时间与地点市内院校和深圳生源毕业生接收手续在全年工作日内均可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号窗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

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第二章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S)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视为大专层次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2018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

2018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

2018年度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指南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函〔2016〕59号)本指南是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操作指引。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一、办理时间全年度工作日二、接收条件符合以下接收条件且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为毕业两年内)未办理过毕业生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可申请接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二)身体健康;(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办理方式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一)单位申办。

由接收单位申办毕业生接收手续。

(二)个人申办。

毕业生本人直接申办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个人委托代理机构申办。

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申办毕业生接收手续。

四、重要提示(一)2018年6月11日前已填报信息且尚未报到的毕业生。

2018年6月11日前已在人才引进系统申报信息并打印《毕业生接收申请表》但未办理报到和户籍迁入手续的毕业生,可在6月24日前根据《毕业生接收申请表》标注的时间、报到地点及有关要求现场办理报到手续。

也可等待6月25日系统正式运行后按照本业务指南的办理流程第(三)(四)办理报到和户籍迁入手续。

(二)关于申报条件的截止时间计算毕业生申报的各项条件的截止时间计算,以在人才引进系统扫描上传材料并正式提交系统为准,在提交申报成功时,毕业生需具备与所申报信息一致的相关资质。

(三)关于申请人在人才引进系统已存在调令信息的问题根据我市户籍系统管理规定,同一申请人只能存在一条入户指标信息。

如果申请人之前曾申办过我市人才引进并获批,再次申报时人才引进系统将会有提示,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以及本人情况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种: 1.“曾申报人才引进取得调令但未办理入深户手续。

”,2.“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之后户口迁出我市,现需再次申报人才引进;或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后因学历晋升需再次办理毕业生接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4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4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2002年6月18日深人发[2002]42号)第一条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区人事部门。

市、区教育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要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制定市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确定紧缺、优先和控制专业目录,并于每年3月发布。

第四条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

第五条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除符合学历要求外,还必须是在市人事部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第六条市、区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一)有犯罪记录的;(二)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司法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参与国家禁止的社会活动的;(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六)配偶是现役军人,本人不符合随军入深条件的;(七)因购买商品房将户口迁入本市而在市外已辞职的人员:(八)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引进己婚人才,应同时审查其配偶的基本情况。

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其配偶可放宽条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深人社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3〕66号)各有关单位: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定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启动,全年度工作日办理。

为做好本年度人才引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类别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主要指: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深人社规[2013]5号),办理市外人才引进(包括调入市外干部、招调工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申办模式和办理流程等另见《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本文以下所述事项均指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调入市外干部和招调工人等。

二、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事项(一)关于立户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业务须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上年度已完成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只需登陆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刷新本单位信息,办理年度业务初始化。

(二)关于权属划分。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表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表

呈报单位:显示呈报单位名称业务受理部门:(市局、某区局)申报条件: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申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日期: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年度毕业院校院校类别学历学位生源类别专业户籍是否迁入学校拟入户地(选择所在区)户籍所在地随迁子女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无随迁子女的不显示此栏)本人以单位申办的方式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本人知悉子女随迁政策,并确保所申报随迁子女符合随迁政策规定,且已如实申报随迁子女信息。

(无随迁子女的不显示此句)本人对所填报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填报信息不实或不准确导致后续无法办理报到手续的,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联系电话:签名:年月日接收单位显示接收单位名称意见同意接收。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盖章)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呈报单位意见同意呈报。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盖章)联系地址:系统自动导出联系电话:系统自动导出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盖章时间:(信息提交日期)呈报单位经办人(签名):办公室电话:注:一、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文件,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函》已改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表》,两者具有同等效力,请学校、公安部门予以办理。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学校,一份交公安部门,一份交报到处。

二、档案保管单位(系统导出)、档案投递地址(系统导出),毕业生应跟踪本人档案寄送情况。

三、毕业生需在90天(接收申请日期之后的 90 天内或者毕业证发证日期后的 90 天内或者派遣之后的 90 天内)内到下述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报到地址(系统导出)。

相关材料和程序,请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2018年度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指南。

四、毕业生报到材料(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比对毕业生报到材料清单筛选导出)呈报单位:显示呈报单位名称业务受理部门:(市局、某区局)申报条件:单位申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日期: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年度毕业院校院校类别学历学位生源类别专业户籍是否迁入学校拟入户地(选择所在区)户籍所在地随迁子女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无随迁子女的不显示此栏)本人以单位申报的方式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本人知悉子女随迁政策,并确保所申报随迁子女符合随迁政策规定,且已如实申报随迁子女信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深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

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高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与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我市用人需求信息,采取专场招聘、校园招聘周、大学生就业“双选会”等多种方式,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途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加大力度从深圳本地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到社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的渠道。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2016年《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2016年度《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15〕125号)等有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六年一月四日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接收毕业生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入深圳户口的条件、积分办理深户、积分入深圳户口的条件代办深圳户口,代办深圳户口多少钱,代办深户,积分入户深圳,深户积分入户流程,积分入户代办,深圳户口办理(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二)本市院校毕业生;(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பைடு நூலகம்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应届毕业生档案接收流程和材料

深圳市应届毕业生档案接收流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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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6日深人发[1996]65号)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各区组织人事部门:为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学历较高人员的职务晋升问题,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非政府系统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如晋升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定为科员职务,如晋升副科级职务的,须在科员职务任职3年以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服务,引进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圳工作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服务,引进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圳工作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二)身体健康;(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毕业生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深圳应届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

深圳应届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

深圳应届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
深圳市是全国知名的经济特区之一,拥有丰富的经济资源和就业机会。

为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来到深圳就业创业,深圳市政府提供了应届
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深圳市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1. 持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时间在3年内。

2. 自然人身份,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3. 具有有效的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二、补贴标准
1. 在深圳市政府网站申请成功的应届毕业生,可获得不超过2万元的
一次性补贴。

2. 补贴资金由深圳市财政局拨付,并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

3. 补贴资金将以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到达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三、申请流程
1. 应届毕业生需要登录深圳市政府网站,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2. 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就业协议或劳动合
同等相关材料。

3. 申请人须注明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在成功申请后快速收到补贴资金。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否则无法申请。

2.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3. 深圳市政府网站仅接受在线申请,邮寄、传真等纸质申请将不被受理。

总之,深圳市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的出台,为年轻的高校毕业生
提供了巨大的就业机会。

申请者需认真阅读政策规定,完整准确地提交申请材料,以确保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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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5-16 作者:本站来源:网络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接收毕业生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并在网上申报拟接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毕业生,应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接收手续。

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前款的相关规定申报毕业生基本信息。

第七条在市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申请接收毕业生,在网上申报信息后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申请接收毕业生的,
在网上申报信息后须经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同意接收毕业生决定的,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业务权属到市或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毕业生凭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学历学位证、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到、户籍迁入等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不同意接收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毕业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履行缴交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职责,并维护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

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侵害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暂停办理其人才引进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办理毕业生接收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引进”栏目公布。

第十六条经批准聘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外户籍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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