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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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浅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度 的建立 等
为畜 禽屠 宰经 营者 。 第 1 4条 规定 : 畜 禽屠 宰经 营 “ 者 应 当在 畜 禽 屠 宰 时 回 收 畜 禽 标
毁 ” 。
该 主体 的职 责就是 组织 政府 有 1 标 识 回收 主体 . 6
理 .建 立畜 禽及 畜禽产 品 可追溯 制 “ 所需 经 费 ” 度, 有效 防控 重大 动物疫 病 . 障畜 1 I 标 识供 应 主体 保 . :
管理 工作 ” 所 谓管 理 . 。 即包括 “ 建立
该 主体 的职 责就是 提前 向当地 作 又 由畜禽养 殖者 自己执行 .不 存
畜禽 标 识 及 所需 配套 设 备 的 采 购 、 县 级动 物疫病 预 防控制 机 构 申报 畜 在 收取 劳务费 的问题 .所 以在经 费
保管 、 发放 、 用 、 记 、 使 登 回收 、 毁 禽标 识所 需数 量计 划 . 时领 取 . 销 及 按 预算 时 .笔者 认 为至少 应 当考虑 两 等制度 ” 以及 “ 立本行 政 区域 畜禽 照 规定 对畜禽 加施 标识 。 建 标 识信 息数据 库 ” 等工作 。
来说 。 如何 执行 好这部 规章 呢 ? 笔者 用 等规 章制度 。
认为应 把握 好 以下几个 方 面 。
1 有 关 实施主体 问题
1 标 识 加施 主体 . 4
为广 大畜 禽养 殖者 。
11 监督 管理 主体 . 兽 医行政 主管 部 门 。
《 法 》 1 条 规 定 : 畜 禽 养 作 是 一项 繁杂 的系统 工程 .必 须走 办 第 l “
责全 国畜 禽标 识 和养 殖 档案 的监 督 第 4 5条 规定 :畜 禽 养 殖 者 应 当按 212 经费 预算 工作 “ .. 管理 工作 。县 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 照 国家 关 于 畜 禽标 识管 理 的 规 定 . 规 章规 定 了畜牧 兽 医行 政 主管部 门 畜牧 兽 医行政 主管部 门负责本 行政 在应 当加施 标识 的畜 禽 的指定 部位 提供 标识 不得 收 费 .所 需 费用列 入 区域 内畜 禽标 识 和养 殖 档案 的监督 加 施标 识 ” 。 省 级财政 开 支 .而且标 识 的佩带 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那么。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标准,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标准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给。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以下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
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畜禽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涉及
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系统, 基本做法是对畜禽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 工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等环 节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 溯源。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监 管制度,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 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是畜产品加工过程的污染。畜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受其在养殖过 程中所处的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且在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
节中也可能因操作等原因导致其二次污染。
三是个别不法商贩,掺杂使假,发生了诸如注水鸡、注水猪肉 、注水牛肉等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畜产品市场。因此,为确 保畜禽产品安全,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其要从养殖环节抓 起,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是实行畜禽 产品全过程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畜禽产品质 量责任追究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制定
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
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 畜禽标识的概念 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
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其特点
是带有唯一的识别号码,易于识读。畜禽标识是建立 畜禽养殖档案的基础。
• 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畜

关于贯彻落实《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情况汇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畜牧办鲁牧函字[2006]56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费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并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讨论,现将我们主要工作汇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7月1日以来,县畜牧水产局采用办黑板报、宣传栏、赶科技大集、印发宣传册、散发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并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对防疫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全面提高群众的防疫意识,增强群防群控的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

自接通知以来,我局多次召开班子会,专门学习,研究讨论,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村干部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并利用早会和周五学习的时间,由防疫科带领全局人员详细、系统地学习《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会后并进行讨论、汇总。

三、建立健全检疫监督执法联动协作机制。

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标识溯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强检疫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执法水平,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专项整治。

四、加大措施,规范各大规模养殖场的养殖档案。

为使我县养殖场的档案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县畜牧水产局近期组织十二个督导组对全县十二个乡镇(街道)的所有的养殖场进行登记备案,初步规范了畜禽养殖场和畜禽散养户的养殖档案,并定于8月中旬按规定对全县各养殖场的养殖档案进行检查、验收。

五、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加大力度,深入开展饲料、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加强畜禽产品的检验监测,强化市场监管,建设安全流通渠道,全面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畜禽标识技术规范》

《畜禽标识技术规范》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农医发〔2006〕年8号)中的《畜禽标识技术规范》主要指标为:样式和规格(一)耳标组成及结构畜禽标识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1.主标。

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1)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猪主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

2)耳标颈。

连接主标耳标面和耳标头的部分,固定时穿透牲畜耳部并留在穿孔内。

3)耳标头。

位于耳标颈顶端的锥型体。

用于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

2.辅标。

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1)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与主标耳标面相对应,辅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牛、羊的编码信息。

2)耳标锁扣。

耳标锁扣位于辅标耳标面背面圆柱状突起内部,与耳标头相扣,在锁孔作用下,起固定耳标的作用。

(二)耳标形状与规格1.猪耳标:肉色、圆形1)主标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2)耳标颈。

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3)耳标头。

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4)辅标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22mm,厚度2mm;中央孔外口径7.5mm,锁孔的孔径5mm,厚度2mm。

5)耳标锁扣。

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

2.牛耳标:浅黄色、铲形1)主标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2)耳标颈。

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3)耳标头。

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为应采用纯黄铜制做,金属头与耳标须一次注塑成型金属头锥底(露出部分)直径3.60-4.40mm、圆锥高(露出部分)2.80-3.30mm。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医发[2006]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6.09.01【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

保证牲畜耳标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

根据《畜牧法》规定,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名单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管理工作。

上海市畜牧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沪畜牧办[2006]第52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上海市畜牧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畜牧办(2006)第52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闵行区农业和绿化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办法》,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

为推进《办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的佩戴工作。

畜禽标识是畜禽个体的唯一代码,是畜禽建立个体档案的重要基础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本市畜禽标识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采购,逐级供应。

目前,作为畜禽标识之一的新的牲畜耳标已经发放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各类牲畜养殖场。

牲畜养殖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连续健康进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大畜禽养殖治理的意义。

畜禽养殖是畜牧业进展的关键环节。

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大畜禽养殖治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进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要紧载体。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方法》的规定,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将本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形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三、建立养殖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大畜禽养殖场治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差不多手段。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储存工作,以备查验。

同时,要加大种畜个体的治理,按照《方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条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条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植物免疫标识管理方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消费运营行为,增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树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严重植物疫病,保证畜禽产质量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同意运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消费、运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农业部担任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视管理任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视管理任务。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一致规划、分类指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那么。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独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公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区分为1、2、3。

编码方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消费企业消费的畜禽标识应当契合该规范规则。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日期】2006-06-26【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黔农办发〔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157号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为全面了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办法》的有关内容,根据农业部有关工作部署,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对象和内容主要对《办法》的实效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

具体评估内容如下:(一)实效性。

《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否实现,立法宗旨是否得到贯彻,哪些方面已经得到规范和解决,哪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二)合理性。

《办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畜禽标识、养殖和防疫档案、信息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措施以及主体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哪些规定已经不适用。

(三)协调性。

《办法》是否与《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配套规章协调,配套性规范是否齐备,哪些方面需要补充,哪些方面需要修改。

(四)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二、评估方式评估工作主要采取自评估和问卷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自评估。

各地认真梳理自2006年7月1日以来,辖区内出台的有关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程、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通知、答复等),形成汇编材料;结合材料和工作实际对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自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对《办法》的整体评价,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在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追溯制度,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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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 :5~ 6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0 6 4 ( )5 5 /
中 国兽 药 杂 志
农 业 部关 于贯 彻 实施 《 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农 医发 [0 6 8号 20 ]
[ 文献标识码 ]E 【 文章编号 ] 02 2 0 2 0 )9 0 5 0 【 10 —18 (06 0 — 0 5 2 中图分类号 ] 8 16 ¥ 5 .6
量 检测 和监 督检 查 。 三 、 真做 好养 殖档 案和 防疫 档 案 管理 工 作 认
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 , 作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 数据 库 的子数 据库 , 保证 有专 人 负责 相 关信 息 的 录
入、 上传 和更新 工作 。中国 动物疫 病 预 防控 制 中 心
要指导做好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和维 护 工作 。要 通 过建 立 国家 和省 级 畜 禽 标 识 信息 管


充分 认识 实施《 办法》 的重 要意 义 实行 畜
禽 标识 和养 殖档 案管 理制度 , 《 是 畜牧 法》 保 障畜 为
禽 及畜 禽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而 确 定 的一 项 基 本 制 度 。
《 办法 》 畜 禽 繁育 、 对 饲养 、 宰 、 工 、 通 等环 节 屠 加 流 涉及 的有关 标识 和档 案管 理做 了全 面规 定 , 于规 对
理系统 , 实 提高 畜 禽 标 识 和养 殖 档 案 工作 效 能 , 切
提高 管理 水平 和服务 水平 , 为执 法监 督 的重要 平 成
台 和技术 支 撑 。今 年 已启 动标 识 溯 源试 点 项 目的
北京 、 海 、 上 四川 、 庆等 四省 ( ) 加快 推进 畜禽 重 市 要
据《 牧 法》 定 , 供 畜 禽标 识 不 得 收 费 , 需 费 畜 规 提 所 用 列入 省级 人 民政 府 财 政 预 算 。各 省 动 物 疫 病 预 防控制 机 构 要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办 法》 求 , 要 通过 招标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的牲 畜 耳 标 定 点 生产 企 业 , 织 做 好 耳标 订 购 和 供 应 工作 , 及 时 组 并 将有关 情 况 通 报 动 物 卫生 监 督 机 构 。招标 确定 的 牲畜 耳标 生 产企 业 名 单 要 报 中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 汇 总 , 网站 上 统 一公 布 , 在 并报 我 部 兽 医 局 备 案 。我部将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定 期 开 展 牲 畜 耳 标 质
市 ) 牧兽 医行政 主 管部 门要组织 协 调 建设 好本 省 畜
分认 识 实施 《 法 》 办 的重 要 意 义 , 真学 习 , 刻 理 认 深 解 , 化组 织协 调 , 强 采取 有 效 措 施 确保 《 法 》 项 办 各
规 定 落到 实处 。
二、 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 保证牲 畜耳 标质 量和 供 应是 实 施 《 法 》 办 的重要 基 础 。根
四、 推进 畜禽标 识和 养殖 档 案信 息化 管 理 进 程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畜牧 法》 有关 规 定 , 部 我 制定并颁布 了《 禽标 识 和养殖 档案管理 办法 》 畜
( 农业 部令 第 6 7号, 以下简称 《 办法》 。为做好 )
《 办法 》 彻实 施工作 , 将有关 事 宜通 知如下 : 贯 现
标识 信息 化管 理 和溯源 工作 。
五 、 实加大 执法 监督 工作来自力 度 加 强执 法 监 切督是将 《 法》 项 规定 落 到 实处 的重要 保证 。 办 各
《 办法》 的实施涉及《 畜牧法》 《 、动物防疫法》 农 和《
产 品质量 安全 法 》 关 规 定 , 级 动 物 卫 生 监督 机 相 各 构要 严格 依 照 法律 法 规 授 权 和畜 牧 兽 医行 政 主 管
范畜 牧业生 产 经营行 为 , 建立 畜 禽及 畜 禽产 品可追
溯监 管 制 度 , 效 防控 重大 动 物 疫 病 , 实 畜 禽 产 有 落 品质 量安 全 责 任 追 究 制度 , 高畜 禽 产 品 竞 争 力 , 提 适应 国 际 、 内两 个 市 场 的需 要 , 进 畜 牧 业 持 续 国 促
健康 发 展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各 级 畜 牧 兽 医部 门要 充
信 息化 是 畜禽 标 识 和养 殖 档 案 管 理 的必 然要 求 和发展 趋势 。《 法》 办 明确 规 定 要 建 立 国家 畜 禽标 识信 息 管 理 系统 和 省 级 畜 禽 标 识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国家畜 禽标 识 信 息 中 央数 据 库 由 中 国动 物 疫 病 预 防控制 中心 负 责建 立 和维 护 。各 省 (自治 区 、 辖 直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计划单 列 市畜 牧兽 医厅 ( 、 局
办 ) 新 疆生 产建设 兵 团农业 局 : ,
畜 牧兽 医行 政 主 管 部 门要 组 织 做 好畜 禽 养 殖 档 案 的培 训工作 , 导畜禽 养 殖场 全面 、 指 准确 地 记 录《 办 法》 定 的各 种 信 息 和 内容 , 高 养 殖生 产 过 程 的 规 提 透 明度 , 证全 程 监 管 “ 据 可查 ” 从 源 头 保证 畜 保 有 , 禽 产品质 量安 全 。《 法》 规 定 县 级 动物 疫病 预 办 还 防控 制 机构 应 当 建立 畜 禽 养 殖 场 和 畜 禽 养 殖 户 的 畜 禽 防疫档 案 , 并相 应 增 加 了 畜禽 标 识 代 码 ( 称 也 畜 禽养 殖代码 ) 畜 禽 标识 顺 序 号 和用 药 记 录 等 内 、 容 。动 物疫 病预 防控 制 机 构 要 及 时 建 立 畜 禽 防 疫 档案 , 据 目前 重大 动 物 疫 病 防控 需 要 , 好 与 免 根 做 疫档 案工作 的衔 接 , 保各 项 防疫措 施落 到实处 。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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