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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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保险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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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保险法摘要:出台《社会保险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第一次就社保制度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

它的通过与实施,符合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长远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保险颁布原则条款优点一、社会保险法的含义、历史沿革及实施意义1、社会保险法的含义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了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就社保制度首次立法。

2、历史沿革①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标志是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

企业职工是其保障对象,生育、疾病、负伤、退休、死亡、医疗和待业等都是保险的项目。

②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管理和监督,且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稳中有分立,这一制度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时候运行良好。

③1966年以后,企业保险制度替代了社会保险制度,它与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相违背,从保险理论角度看,这是一种退步的改变。

④1984年开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从项目开始进行改革,进入到改革阶段。

⑤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地逐步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机制和待业保险制度,开始尝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经过不断努力,目前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其主要项目。

⑥《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经表决通过,其施行日期是2011年7月1日。

3、实施意义首先,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能有效促进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的全面制度安排和规范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它可以把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成国家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国家长治久安也能发挥保障作用。

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得失看社会保险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得失看社会保险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得失看社会保险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发布日期:2008-10-8文/郑功成与其他国家立法先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相比,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开始也是遵循这一规则的。

195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1953年的修订,就为当时的劳动保险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选择了渐进改革的发展道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不可避免地选择了试点先行、逐渐推进的改革方式,这种方式在早期可以避免摸着石头过河可能出现的大的失误,但也留下了许多不足与不良后遗症。

现在的社会保险立法,当然既不是对20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立法的简单继承,也不可能像其他国家那样在没有制度的条件下,通过制定全新的社会保险法律来确立这一制度。

我们只能在以往社会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来最终促使这一制度走向定型、稳定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近20多年来社会保险改革进行简要回顾与评估。

回顾我国社会保险改革有得也有失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是基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而开始的,它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事实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至1993年,它以1986年国家实施劳动合同制、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等为改革起步的重要标志,这一阶段是将社会保险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机制。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1998年,将社会保险制度明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在这一阶段,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临近崩溃,而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被打上了日益浓厚的效率优先的烙印,政府亦未承担起支付改革成本的责任,不仅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而且众多行业自我统筹导致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被分割。

第三阶段是1998年以来,它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主持政府工作时重点推进的“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为标志,通过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应成本,加快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

浅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 )社 会 保 险 的覆 盖 面 窄 ,社 会 化 程 度低 二
制定法律 的严格 程序 ,造成 随意性 大 ,缺乏 严肃性和稳定性 ; 二是 由于法律条文用语不规范 ,难以准确表达立法精神 ;三是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现行 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城镇企事业单位 由于立法层次低 ,法律效力相对较 低 ,约束 力差 ,难以达到有 职工 ,部分包括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经济成分 中的劳 效规范人们行为的 目的。 可见 ,我 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应尽量 、尽快地采用正式法律 动者的社会保 险没有纳入进去 ,至 于城市农 民劳务工 、外派劳 务工 的社会保险制度更 是不完善 。由于缺少相关 法律 作依据 , 社会保 险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 、外资企业 中仍形 同虚设 ,起不 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
的能 力 十分 脆 弱 。


社会保 险 韦度概说 0
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 的 ,旨在使劳动者在其 出现了混账管理 、空账运行的情况 。这样 的保 险基金保障未来
因年老 、患病 、生育 、残 疾、伤残 、失 业 、死亡 等原 因而发生
三 、我国社会 保险 立法的模式 选择 生活困难时 ,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调整社 会 社会保 险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 的作用。 保 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帮助公 民抵御各 种社会风 险而 相应的 ,任何社会保险制度 比较成 熟的国家 ,都是 通过社 会保 制定 的各种法律规范 的总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核心运行 险立法 ,使社会保险制度得 以确立 ;通过 社会保险 法的实施 ,
险制度的缺陷 日益突 出,主要表现在 : ( 一)社会保险立法水平较低 ,法规不健全

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几点思考朱慧陈慧颖最近对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第二次审议且已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其立法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对一个国家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立法的时候一定要十分慎重,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急于求成,盲目追求所谓的世界标准。

一、社会保险立法要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考虑,不能就事论事。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追求社会公平,提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保险的立法不仅要看到社会结果的公平,还要考虑到社会运作的效率,西方福利国家所引发的一些问题很值得我们反思。

我们也应考虑到社会保险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一部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对社会保险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值,企望社会保险法能解决现实社会中存在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

法律是一个系统,立法时一定要把社会保险法放在整个法律系统中考虑,要注意和其他法律的衔接配套。

二、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虽然我国的《劳动法》有《社会保险和福利》这一章,似乎社会保险法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这和《劳动法》立法比较早,当时对相关法律的研究还不够成熟有关。

劳动法并不能覆盖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应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法,不存在从属关系。

具体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劳动法主要调整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政府这三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应具有全民性,不仅包括“劳动者”还应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等劳动法上所谓的“资方”;而且还应该包括公务员。

因此,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

三、社会保险立法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虽然已取得很大的发展,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整体发展水平还很低。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市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需要 有统 一 的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利 于 生 产 要 素 在 企 业 之 以 间 、 区 之 间和 城 乡 之 间 的 合 理 流 动 , 此 , 会 保 障 立 法 一 体 化 是 市 场 经 济 地 因 社 的 ,然 要 求 。但 我 国 的 城 乡二 元 结 构 由于 长 期 受 城 乡制 度 性 差 异 和 体 制 性 阻 必
人 WTO的承诺 , 我国的商业保险业务将逐步 向外资商业保险公司开放 . 由于
其 实 力 强 、 务规 范 、 及 养 老保 险 、 疗 保 险 的保 险 品 种 多 。 报 率 稳 定 等 优 服 涉 医 回 势 , 然 与 我 国 的社 会 保 险 事 业 形 成 竞 争 , 果 我 国 还 不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立法 的 必 如 改 革 和 完 善 , 国际 接 轨 , 必 会 在 与 外 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的 竞 争 中 处 于 劣 势 的 与 势
隔的制约 , 将长 期存 在。我们认 为, 在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险立法的设计中要承 认并考虑到城 乡二元结构的存在 , 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保险立法 的发展。
3注重 与 国际 社 会 保 险 制度 接 轨 . 我 国人 世 , 我 国的 社 会 保 险 立法 也 带 来 一 定 的 冲 击和 挑 战 。根 据 我 国加 给


社会保 险立法 的必要 性和 紧迫性
我 国的社会保 障体 系包括社 会保险 、 社会福利 、 优抚安置 、 社会救助和住 房保障等 。 它适用于 全体社会成 员, 目的在 于保证劳动者和其他 社会成员以及 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 。其中社会保险 的内容 在社会保障中所占比重最大 。 可谓社会保 障体 系的核心。社会保险具体包括 养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我国有两大任务:一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是资本统治的时代是不可超越的。

和谐社会需要物质基础,而这个物质基础需要资本来倡导。

《社会保险法》如果能够平衡劳资以及政府利益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则可以认为其已经基本达到了立法的目的和初衷,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

其中社会保险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中所占比重最大,可谓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

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重要内容。

从功能上来说,社会保险制度被还称为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助推器”。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通过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可以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体系,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不长,很多具体制度都处于创建甚至是初步探索阶段,整体上来说社会保险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险的立法涉及的保险覆盖面即对象太窄。

在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我们建立的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服务的劳动保险制度,而不是完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涵盖的范围主要是“产业雇佣关系”,通俗的讲即为有单位的人建立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而我国的用工签约率一直以来又很低,从而将一部分应该享有社会保险权的主体简单的排除在外。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身份意思浓厚,让人误以为社会保险似乎就是专为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而设立的配套制度。

试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难点与突破

试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难点与突破

第21卷第1期长春大学学报Vol.21No.12011年1月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Jan.2011收稿日期:2010-07-06作者简介:夏蕾(1980-),女,吉林长春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社会保障法研究。

试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难点与突破夏蕾(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摘要:我国现有的零乱的、分散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法》的难产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制度缺陷;《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存在诸多难点;可以利用此次立法的时机重组现行散乱制度、突破思想障碍和体制痼疾,力争一次性解决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运行体系的设计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险;立法难点;突破策略中图分类号:D922.18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907(2011)01-0071-03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政府先后颁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使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中国较多地借鉴和采用了德国实践和经验,将社会保险作为核心支柱来建设社会保障体系。

在1985年9月2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我国官方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将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归纳于社会保障制度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酝酿长达15年,终于在2007年12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首次审议。

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该法案仍未获通过,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仍付之阙如。

1现有社会保险立法的缺陷与《社会保险法》难产的原因1.1我国现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汇总在《社会保险法(草案)》被审议之前,我国在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上也制定过若干这方面的制度,它们之间虽说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但也部分发挥了《社会保险法》应有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指政府为全国公民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全国公民在生老病死等各种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但是直到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才得到了大力发展和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险立法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和改善。

一、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1、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各类社会保险法规多而松散,存在许多法规制度之间的冲突与重叠。

比如,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法规之间的界定不清晰,导致法律执行上出现问题。

2、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的许多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养老保险法中规定的养老金发放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养老金的基本需求。

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障制度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医保支付问题还需解决。

3、法律执行不力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一些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导致社会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另外,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大规模迁徙,社会保险的跨地区支付问题也给执行带来了困难。

4、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在我国,尽管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但是社会保险参保率依然较低。

部分人群对社会保险的意识不够,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参保。

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率不足,无法实现全民覆盖。

5、社会保险资金不足我国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以及政府补贴。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单一、缴费率偏低,导致社会保险资金不足,无法满足社会保障的实际需求。

二、对策1、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本法,明确各类社会保险法规之间的界定和关系,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加强对一些关键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社会保险立法体系更加统一和完善。

2、完善法规内容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各项法规内容上,可以通过不断优化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养老金水平,逐步实现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分析——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

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分析——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
21 0 0年 5月 第3 2卷 第 3期
现‘ 法
M o r La S inc de n w c e e
M a 201 y, 0
V l3 o 3 0_ 2 N .
文章 编 号 :0 1 2 9 (0 0 0 06 10 — 37 2 1 )3— 0 5—1 0
中 国社会 保 险 立法 进路 之 分 析
法》 的条件 尚不成熟。我 国可以继续《 社会保 险法》 的立法进程 , 对于《 社会保 险法》 外的 之 五个社会保险项 目的单项立法次序安排 , 以养老保 险法和 工伤保险法为先 , 应 医疗保险 法、 失业 保 险 法 和 生 育保 险 法 为后 。
关 键 词 : 会 保 险 ; 会 保 险 法 ; 法体 例 ; 法 次 序 社 社 立 立
威性 、 系统性 和 稳定 性 , 能满 足社 会 保 险实 践 的 不
需要 。当前 , 社会各 界普遍赞 同加快《 社会 保险法 》
的立法步伐 , 为 “ 会保 险法 对 于社 会保 障 体 系 认 社
收 稿 日期 :0 0— 3— 1 2 1 0 0


《 社会 保 险法》 的起草历 程及 对《 会保 险 社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 识码 : D I1.99 ji n 10 — 3 72 1 .3 0 A O :0 36 /. s.0 1 29 .0 0 0 .7 s
的定型化 、 规范化和法 制化 至关 重要 ” , … 尽快 出 台 这部 法律是我 国社会保 险事 业发 展之所 需 。然 而 ,
社会保险 实践 的需要 。提 交全 国人 大会常委会 审议的《 社会保 险法( 草案 ) 立足 于中国国 》
情 但 过 于 迁就 现 实 ; 现 了行政 优位 的 理 念 但 欠 缺 公 民社 会 保 险权 保 障 的 理 念 ; 法 的 总 体 立

试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难点与突破

试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难点与突破
行为 缺乏有 效 的法 律 依 据 和 法 律监 督 , 社保 基 金 的 筹 资机 制 、 运行 机制 、 管理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等 尚无 明
确 、 一 、 面 的制度 规定 。 统较多 地借 鉴 和采用 了德 国实 践 和经验 , 将社 会保 险作 为核 心 支 柱 来 建设 社 会 保
到 目前 为 止 该 法 案 仍 未 获 通 过 , 就 是 说 , 国 的 也 我
会保险法》 的立法进程 , 但是 由于《 社会保 险法》 与
其所依 托 的经 济环 境 和体 制 制 度 之 间存 在 龃 龉 , 加
之其本 身 在条 文设 计 上 也 存 在 问题 , 得最 终 的成 使 文立 法 久 拖 不 决 。究 其 原 因 , 要 由 以下 几 点 : 主 第
第2卷 l
第 1 期






Vo. No. 121 1
21 0 1年 1月
J 0UR NAL OF C HANGC HU U VE I Y N NI RS T
J n 01 a .2 1
试 论 中 国社 会 保 险 立 法 的难 点 与 突 破
夏 蕾
( 央财 经 大 学 保 险 学 院 , 中 北京 10 8 ) 00 1
险 的功 能和尺 度 的把握 上左 右 为难 。偏 近高福 利 国
在分 管 割治状 态 , 以致这 些 规 定 显 得 杂 乱 无 章且 标 准不 一 , 有一些 甚 至 还是 抵 触 的 ; 三 , 国 现有 的 第 我 社会保 险立法覆 盖 面 很 窄 , 非 国有 经 济 和 非正 规 对 就业 人员 没有覆 盖 , 于农 民 的社 会 保 险立 法 存 在 对

论《社会保险法》五大突破和实施建议

论《社会保险法》五大突破和实施建议

论《社会保险法》五大突破和实施建议作者:阿敏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06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

本文讨论了该法颁布的背景和历程,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五大突破:扩大了覆盖范围;提高了统筹层次;实现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险转移;建立了个人社保账号;强制缴费,加强监管。

并针对社会保险法的不足提出了实施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统筹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是中国历史上首部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标志着中国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人民生活水平给予更高的关注,并已提升到立法层面。

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使我国法律更加健全的重要举动。

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背景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都非常关注,并且颁布了许多行政法规等文件,如国务院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

然而,我国却一直没有一部真正的法律出台来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基本法律的缺失导致各种规定缺乏权威性、秩序性、连贯性和统一性,同时也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终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得以完善。

在这种形势下,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早在1994年,《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就已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各方利益和观念冲突,1995年至2001年间,相关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但都未能通过。

在2006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465名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共14件。

而在2007年11月28日, 国务院一审通过《社会保险法(草案)》, 并于2007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该草案,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体系不够完善、保障范围有限、执行不到位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完善社会保险立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首先,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整体上还存在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保险立法的层级结构不够清晰。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层级关系不够清晰,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混淆和重叠情况。

第二,社会保险立法的内容不够全面。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包括了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障,但对于其他一些重要领域的保障内容,如产假保障、儿童保障等,还存在较大的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社会保险立法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在社会保险立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部门和企业对社会保险法令法规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从而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完善社会保险立法: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立法体系。

应当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划分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权责界限,确保各级法律法规的衔接性和协调性,以提高社会保险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内容。

应当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如加大对儿童、产假等特殊群体的保障力度,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保障需求。

三、强化社会保险立法监督机制。

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立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执行检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此外,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在保障范围有限、执行不到位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

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

在选择社会保险立法模式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本国社会保险项目的 特点、政府管理水平以及社会需求等因素。同时,也需对各种模式的优缺点进 行全面评估,以选择最合适的一种。
三、社会保险立法难点
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难点,这些难点主要集中在法律条款的制定、 实施细则的解读以及实践中的操作等方面。
二、社会保险立法模式
社会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实施效果。根 据不同国家的经验,社会保险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单一立法模式:即通过一部法律文件规定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如《社会保 障法》等。这种模式适用于社会保险项目较为简单的国家,具有统一性和高效 性。但在社会保险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法律条文过于冗长和复杂。
然而,中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体例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不同社会保险项目的 立法存在差异,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平等。其次,地方性法规 的制定和实施存在差异,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此外,社会 保险立法的程序和机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 协调困难。
3、国外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启示
1、法律条款制定:社会保险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平衡各方利 益。由于社会保险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各方面的 诉求,以寻求最广泛的共识。这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深入调研、 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制定出既符合社会利益又兼顾各方需求的法律条款。
2、实施细则解读:制定出的法律条款通常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解读和运用。由 于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准确理解和解读法律条款, 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难点。
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演变与发展趋势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演变与发展趋势

适应经济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 进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 变化。
推动社会公平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演变 与发展趋势,旨在推动社 会公平和正义,减少社会 不平等现象。
汇报范围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历史演变
01
回顾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的背景
、特点和影响。
当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现状
05 社会保险法律法 规的发展趋势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1 2 3
逐步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将更多人群纳入保 障范围,实现全民参保。
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 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确保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 相适应。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当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特点
法律体系完善
各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逐 渐形成完整的体系,涵盖 保险项目、资金筹集、管 理监督等方面。
权利保障强化
当代社会保险法律更加注 重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 利,强调政府的责任和义 务。
适应社会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 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保 险法律不断调整和完善, 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
争议调解
司法救济
对于社会保险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将依法进 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 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仲裁处理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 依法进行仲裁裁决。
加强社会保险知识教育
将社会保险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和在职 人员的社会保险知识教育。

浅析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审议焦点与立法前景

浅析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审议焦点与立法前景

浅析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审议焦点与立法前景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草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发挥社会保险在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审议焦点和立法前景两个方面,对该草案进行浅析。

一、审议焦点:1. 保险制度定位新草案将社会保险确定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明确强调社会保险是补充社会救助的基本方式,同时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障。

这一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保险制度的纯公益性质,通过政策措施的实施,旨在促进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2. 缩小收支平衡缺口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运作发现了存在的诸多问题,缺口问题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此次新草案将关注缩小收支平衡缺口,从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增加社保费率、增加投资收益等方面寻求解决方案。

例如,草案中明确了政府财政承担退休保险费用等一系列政策,有望在逐步扩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的同时,缩小收支平衡缺口,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

3. 降低养老、医疗费用负担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规模及保障范围将不断扩大,因此,让每个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他们的养老、医疗费用负担是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草案中规定将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保障强度,大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能力,并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的再保单元互助,风险分担,促进医疗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立法前景:在当前经济背景下,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福利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该草案的通过被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所期盼。

但是,建设全民社会保障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其立法前景仍存在不确定性:1. 保证资金来源由于社保制度的运作依赖于资金的财政补贴和社保基金的收入,并且因为当前经济形势的困难,资金来源和运作机制问题仍未解决好。

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

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

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在立法时机上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即有无急迫的立法需求、是否具备满足立法需求的条件和能够满足立法需求的程度。

在立法模式中要抉择个不立法与整体立法、概括性立法与标准性立法。

当前存在的立法难点及对策是适用范围的扩展、退休年龄确实定、和禁止“退保〞的发生。

一、立法时机的抉择社会保险立法时机的抉择有三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其一是否有急迫的立法需求?其二是否具备了满足立法需求的条件?其三在何种程度上满足立法需求?社会保险立法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项更具调整今后社会关系的立法,或者讲是一项更多涉及人们今后需要的立法。

这能够从社会保险的五项内容中得到证实:养老保险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必定性但对全体社会成员并不都具有现实性,且人们千百年来更习惯于“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老年的事由自我掌控并自行解决,而不是依凭于转移至社会;工伤保险与疾病保险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现实性却对全体社会专员并不具有必定性,尤其不具有现实必定性;生育保险与全体社会成员相关但只与局部社会成员直截了当联系,且由于长期以来把生儿育女瞧成是个人与家庭份内的事,社会成员一般不从社会保险层面加以熟悉;失业在社会成员身上发生的可能与频率呈上升趋势,但关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讲仍然只是或然的和今后的。

这些因素决定了社会保险立法受到社会成员先天性关注欠缺的碍事。

一方面,社会成员在人一辈子旅途中的“短视〞使之不易为今后做出充足的预备,尤其是这种预备本身只存在于上时。

同时,现实生活的紧张与压抑也会迫使社会成员倾力应付日常生活的“开门七件事〞,无暇甚至无力“深谋远虑〞。

这从管仲的“仓廪实那么知礼节〞[1]、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都能得到印证。

[2]事实上,也只有当人们“今朝有酒今朝醉〞后,才有可能“明日有事今日忧〞。

这也正是马克思所发现的人类历史的开展规律:“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

〞[3]尽管法在其本来意义上根基上面向今后,但社会保险立法最为突出。

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doc

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doc

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的现状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这较之前的国家规定与条例,有了很大声的突破,增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信力与信服力,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社会保险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等几方面的内容,内容条例全面,涵盖范围广泛。

既明确了企业部门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更多的是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职责(义务)。

社会保险法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大框架,它的颁布与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总结,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发展史上的重大飞跃。

二、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日趋旺盛,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曲折中前进,不断探索,经过不断的总结修正,终于形成颁布了这套社会保险法。

它颁布实施的意义重大,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保险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对各项社会保险做出了比较全面的安排和规范,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各项保险制度,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五险制度,保障公民在五种情况下能够得到国家的帮助和支持。

国家将党中央的为人民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意志落实在立法上,这就为人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健全规范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中国法律体系健全是一个质的飞跃,弥补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制度法律的空缺,社会保险法经过十六年的曲折立法,最终表决通过,它的颁布与实施,为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的职责与义务,明晰细化了社会保险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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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分析2010-12-29 11:57:51——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郑尚元/扈春海【作者简介】郑尚元(1965-),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扈春海(1968-),男,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实践的需要。

提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立足于中国国情但过于迁就现实;体现了行政优位的理念但欠缺公民社会保险权保障的理念;立法的总体思路明确但不具有完整的基本原则;立足于职权立法但过于频繁地授权立法;奠定了社会保险各方主体的关系框架但疏于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但缺乏可操作性;追求利于权力运行的秩序但公平与效率价值缺失。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得以产生的明显特征。

选择立法体例的关键是看其是否适合该国的需要。

单行立法是社会保险立法体例的主流。

社会保险法理想的立法体例应为综合立法体例,但我国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险法》的条件尚不成熟。

我国可以继续《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对于《社会保险法》之外的五个社会保险项目的单项立法次序安排,应以养老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为先,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为后。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立法体例/立法次序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立法是构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关键。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缺乏全面规划、政出多门、规则分散、效力低、规范性弱、可操作性差、缺少权威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实践的需要。

当前,社会各界普遍赞同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认为“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定型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至关重要”[1],尽快出台这部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之所需。

然而,起草中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于《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立法体例等这样一些极具现实性而又必须先行明确的问题的处理等方面仍显得不成熟,本文拟对社会保险立法进路问题展开分析,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提出可行的对策。

一、《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历程及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评价(一)《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历程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始于1950年代初期。

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确立了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立法技术上、制度系统上讲,这一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其科学含量仍值得肯定。

”[2]1954年《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

此后,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及社会保险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劳动法》对社会保险作出了笼统的原则性规定。

目前较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险立法散见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立法中,还有一部分具有执行力的规范体现在一些政策性文件中。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险的行政法规共有《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部。

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方面,仅有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社会保险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保险法》,使社会保险制度尽快定型并能够稳定、持续地发展。

自1994年以来,《社会保险法》已多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

自1995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过大而未能获得通过。

历经十几年反复酝酿后,《社会保险法(草案)》于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

(二)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评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总则、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

《草案》确有诸多亮点,但理性地分析,该《草案》也不乏值得斟酌之处,分述如下:1.立足于中国国情但过于迁就现实国情对立法具有双重影响,国情中的积极因素会有效推动立法,消极因素则会阻滞立法。

我国具有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情,《草案》较为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而不是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成例,这种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对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和实践无疑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国情中的消极因素,《草案》采取的措施更多的是消极地迁就,被现实束缚住了手脚,未能做出必要的回应。

比如,《草案》的诸多授权性规定往往就是迁就现已形成的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所致。

“国家机关和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分别有自己的组织利益,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时候,这些组织也在追求各自不同的组织利益。

”即便是非营利组织“仍然会追求组织本身的凝聚力,会为自己的组织成员争取利益,会希望通过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待遇提高本组织的社会地位或实现组织的目标。

”[3]立法是利益表达、利益分配和调整的重要方式,立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过程,而社会保险本身就是一种再分配机制,立法中必然触及原有的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

“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

”[4]“法律无法选择确认每一主体的每一利益,便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在无谓的利益纷争中而毁灭,失去继续发展的可能。

”[5]立法不容在原则性问题及重大问题上回避矛盾,囿于利益分歧而不能突破是立法的失败。

“在近代法律的全部发展过程中,法院、立法者和法学家们虽然很可能缺乏关于正在做的事情的明确理论,但是他们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本能支配之下,都在从事于寻求对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在不可能做得更多时)进行实际的妥协。

”[6]《草案》对现实的利益冲突过多地采取了回避的办法,显得过于消极,在这一点上是不成功的。

比如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等方面问题的分歧,完全可以在立法中统一,而不应留待国务院解决。

2.体现了行政优位的理念但欠缺公民社会保险权保障的理念从《草案》文本来看,通篇几乎均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履行及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体现出一种行政优位、权力本位的理念。

包含社会保险法在内的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而社会法已超越了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是一种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

《草案》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定位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致使执法主体与义务主体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成为《草案》规制的重点,使《社会保险法》成为单纯的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对该法性质的误解,导因于立法理念的偏差。

“社会保障法具有最为鲜明的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的特征。

这就是说,社会保障立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权利的享受和保障。

权利是目标,权利是基础,权利处于基本的主导的地位。

社会保障法中也要规定管理办法和措施等等,但这些规定不是束缚和限制权利享受,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保障。

社会保障法是权利保障法,不是事务管理法。

”[7]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的实现应是《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社会保险法》的基本任务和全部规范的目标。

与草案对社会保险执法中行政权力保障较为充分的规定相比,公民社会保险权的保障显然被忽视了。

立法理念的偏差和错位会使整部立法的出发点和定位不当,有违社会保险立法的本意和初衷。

社会保险权作为基本人权,首先是一种应然的权利,经我国《宪法》确认而成为法定的权利。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这些纲领性规定,使得公民的作为一种政治宣示性的社会基本权利得以纳入法制的轨道,转化为一种社会权。

然而,仅仅停留在这种纲领性的规定之上而没有一系列部门法的具体落实,公民的这种权利仍然会徒具形式。

因此,社会保障法就是规定国家应给予公民一系列的积极给付的实体性规定。

”[8]《社会保险法》不具有赋予公民社会保险权的功能,但负有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的使命,是《宪法》确认的社会保险权的具体化。

《草案》第1条已明确其上位法依据是《宪法》,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应当真正地作为一种理念,在该法的全部条款中得以充分地贯彻。

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是私法属性较强的权利,社会保险法涉及个人私域,但是用公法的方法来调整和实现的。

社会保险权作为一种积极权利,要求国家积极作为,需要国家行政权的保障。

社会保险法设定行政权力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社会保险权的手段。

“社会保险法就其性质而言,并不是社会保险管理法或社会保险行政法,而是社会保险权利保障法。

这一法律直接的社会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

”[9]社会保险之所以不是施舍、不是恩赐,关键在于,法律赋予了公民以社会保险权,也赋予国家及相关主体以义务。

“目前,社会保险权利保障的理念远未被学界和立法者所认同,社会保险立法更多地定位于事本位而非人本位。

”[10]《草案》将社会保险定位于国家单方面建立并实施的一种惠民制度,缺乏将社会保险权作为公民可以向国家和其他义务主体主张的权利的理念,因而在内容上而未顾及到社会保险权的确认、内容、效力、行使等方面内容,行使社会保险权遭遇障碍时的救济机制更是欠缺。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最终都要落实到社会保险待遇上,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对象、给付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的确定等问题,是任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不可回避并须重点规范的内容,《草案》在此方面的规定却极为笼统。

“从法学的视角来看,社会保险是一种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

”[11]社会保险立法不能偏离这一核心。

《草案》第1条规定的是立法宗旨,其中之一是“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乍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起草者似乎并未意识到《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是一种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应当追求实质公平,实行倾斜性保护,这一宗旨表述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才是恰当的。

3.立法的总体思路明确但不具有完整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保险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及科学研究的所有环节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草案》第1条和第2条对于该法的基本原则有所表述,但却很不完整,且同立法宗旨、指导思想混杂在一起。

作为一部法律,特别是像《社会保险法》这种作为一个领域的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不完整是不可想象的。

缺少明确的基本原则,立法中难以保证法律自身的协调一致以及防止和消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内部的矛盾;难以保证正确地理解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难以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难以在缺乏调整某些特定问题的规范时适用法律和补充法律的漏洞;难以确定社会保险法科学研究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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