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特征
第03讲_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2019A2019B20182017单项选择题2211多项选择题0011案例分析题0000考核分值 2.0 2.0 2.5 2.5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新增部门规章的举例(非实质性修订)第一节法律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提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提示】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提示】国家强制力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作为支持。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提示】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6.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道德、宗教规范及风俗习惯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道德归属范畴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例题·2018年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答案】AC【解析】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C选项正确;行为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同,但又紧密联系。
回顾与总结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法的要素的特征
法的要素的特征法律的要素特征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体系,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法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特征。
下面将从法律的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四个方面来探讨法律的要素特征。
一、普遍性普遍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种族、阶级、性别和国籍。
法律的普遍性体现了法律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和保护。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法律的普遍性得以实现。
二、明确性明确性是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法律的内容应该明确、清晰,不容产生歧义。
法律应该具备明确的规定和条文,以便人们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
法律的明确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避免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三、稳定性稳定性是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法律应该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的稳定性体现了法律的长期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法律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来进行修订和修改,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同时,法律的稳定性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可执行性可执行性是法律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即法律应该能够被有效执行和实施。
法律的可执行性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同时,法律的可执行性也需要依靠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法律的要素特征包括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这些特征保证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为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只有当法律具备了这些要素特征,才能够真正发挥调控社会关系的作用,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力,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徒法不能以自行。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
(程序性)(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国家强制力,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
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
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
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论法的基本特征
论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基本特征的界定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主要标志之所在。
从哲学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近似事物的征象。
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
因此,所谓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
法律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
1法的特征是本身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
法的特征有基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区分。
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征;法的派生特征是指从的基本特征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征。
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征的属性的区分也不一样,在法的特征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征、哪些是法的派生特征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答案。
很有可能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征的东西,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征。
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征的时候,必须清楚这里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所有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问题的界定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当前比较权威的基本法理学教科书中,对于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也都有非常详细的论述。
在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把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是个基本方面: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
也就是说,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之所以说法律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
另外,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归责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也主要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归责才能发挥效力。
第03讲_法的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渊源和体系
第一编法律概论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2019年2018年2017年卷1卷2卷1卷2卷1卷2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合计2题2分2题2分3题3.5分2题2.5分2题2.5分2题2.5分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
近几年本章对于识记型内容的考核在不断增加,因此考生要加强对此的记忆,同时要建立对关键概念的理解。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第一部分法律基本概念考点1 法的特征★【学习提示】本考点只出过一次考题,建议对一些名词有印象即可,无需背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苏苏提示】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苏苏提示】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例题•单选题】(2017年)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B.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C.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答案】B【解析】选项AC: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选项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分类特点示例按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享有……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应当、必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禁止性不得、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强行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或伸缩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按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内容完备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由有关国家机关加以确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题•单选题】(2018年)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法的概念与特征
3、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3、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 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 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 的作用。
廌(zhì):又名“解廌”,“獬 豸”。
东北荒中,有兽名獬豸, 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 直;闻人论,则咋不正。
——《异物志记载》
表明此兽能够主持公正,决断诉讼,惩 罚邪恶。
讲法为何先讲廌?
“法”,古写为“灋”。
《说文》解释:“……法(刑也),平之 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二、为什么要学法?
1、国家层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 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这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 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 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 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 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学习法律知识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提升法 律意性学习法律知识
首先应该学习法律的基本理论、宪法,这样可以对学习 部门法有指导作用。然后学习具体的部门法,如三大实体法, 三大诉讼法等,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不要机械的记 忆法条,同时,要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一并学习、理解。还要 在网上查看最新动态、最新理论,多看有关论文与案例。除 此之外,还要学习法制史,国际法等,开阔视野。
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法是规范行为人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法代表国家意志性、法具有普遍性、法具有程序性、法具有强制性。
法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规范,法与道德、宗教等其它社会规范相比,它调整的是人的社会行为规范,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规范中的一部分。
如法不调整人在家独自睡觉的行为,因为它不是社会行为,法也不调整人在社会中的交友行为,法只是调整部分部分人的社会行为。
法的内容主要是规范人的权利义务行为。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它在一国范围内可以重复适用。
法具有程序性:
1、法的程序性体现在立法方面,立法需要遵循立法的程序,只有遵循程序立的法才具有合理性、正义性,避免法的任意性、随意性。
法才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
2、法的程序性体现在行政方面,程序性规范行政行为,约束行为主体。
使法更能保护公民自由权益;
3、法的程序性体现在司法方面,司法只有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控制审判官的恣意任性,更能保护公民权利。
使得审判官超然中立。
使得社会纠纷得到合理公正的判别。
法具有强制性,法的强制性是法适用的保障,违法行为受到法的制裁。
但法的强制性是潜在的。
法的适用主要是靠人自觉的守法。
以上观点是本人理解,请高手指正。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法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司法考试1、法与自然法则的关系表现在: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与人的思维行动没有关系,而法律则不同;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表现在: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民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的内心发挥作用。
司法考试(二)法是公共权利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是:1、制定。
2、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三)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体表现在:司法考试1、在国家权利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对待一切主体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法律虽然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性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国家司法考试黄金复习思路:法理学篇倘若把法学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
因而,对于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法考试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
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法的特征——精选推荐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乃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法作为社会规范,象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
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法,往往是通行于一定地区、一定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如经国家认可的家法族规、村落规约(乡规民约)、行业(行会)规范等。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为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
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
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特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通性。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
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为
人的行为提供标准的社会规范,具有一般性、概括性、明确性、规范性的特点,其调整对象是一般的人的行为、指引是一般的普遍的指引,且法律规范一般能被多次反复的使用。
2)法是出自国家和社会的社会规范,具有社会性、国家性、国家意志
性。
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解释的,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它与其它社会规范的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权利和义务规定人们
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具有强制性,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实现的。
义务与权利是相对的,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法律上的权利具有确定性、规范性、和明确性。
4)法是通过一定程序由国家强力保障实施的,它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
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及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利,也表现为公民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2、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的阶级性。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
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
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
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些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四》法的社会性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
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内容提要:法的本质是对法的内在性质的理解,透过法的现象把握其中的内涵。
对法的本质的理解必须结合法的定义进行,两者有诸多相通之处。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物对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如神意论、正义论、理性论、意志论等等,这些观点反映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认识。
法的本质具体化就是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既反映法的形式特点,也反映法作为社会规范的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与现象1.本质与现象的基本辨证关系。
本质和现象是事物的不同方面,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的根据,是事物各种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
现象是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可以了解到的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
本质决定现象,但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也总是本质的显现。
通俗来讲,本质是一个事物、现象背后的东西。
既然是背后,意味着我们一般很难直接观察到一个现象,必须透过一定的现象进行深入的观察才能弄清楚什么是本质。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
它们是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律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就能把握。
阅读材料:我们阅读法律史可以看到很多制定法律的现象。
比如,1215年英国制定了著名的《大宪章》,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生效,1896年德国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954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法律被修改和废止的现象,比如1997年中国制定了新刑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被废止了。
每当有新的法律出现时,往往会有旧的法律或法律规定被废止。
法律就在这样的不断制定和废止中得到发展和前进。
阅读这样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某个国家在某个时间,由某些机构制定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甚至我们很容易阅读这些法律条文的字句、内容,但有时我们却不能深入理解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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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规范性 1、法律具有概括性(区别于结婚 证、判决书) 作为规范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适用对象的不确定性 (2)效力的重复性
2、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法 律规则什为么主是)法律规范 ?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 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 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法律的国家性 1、国家名义创制 2、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限 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三)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 1、对象的广泛性 ▪ 2、效力的重复性
▪ 边沁的“哥伦布之蛋”:环形监狱
▪ 腹诽罪
▪ 汉武帝时期, “腹诽”之罪出现。 “腹诽”(也作“腹非”、“腹 议”),意为在肚腹之中“诽谤”皇 帝,尽管批评性的话语尚未出口, 统治者仅凭自己的臆断,就可以给 予严厉的制裁。
2、法律规范调整对象为人的行 为,是行为规范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 为,我根本不存在,我根本不 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 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马克思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行为的规 范,这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 重要区别
★并不是说法律不影响人们的
思想,也不是说其他社会规范 不调整行为,只是道德、宗教 除了调整行为,还调整思想。
▪ 2、相邻人有经常通行之必要。
▪ 3、通行权的主体为A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或使用权人(合法使用)。
▪ 4、A不动产与公路之间缺乏适宜联络并 非由于通行人的故意行为造成。
▪ 5、必要时应给于适当补偿。
法 的 特 征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 质的阐述
2、法的本质
一、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 3、法以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法通过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 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
1、法律是社会规范,而非技术 规范
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条件、 行为模式、结果
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 范性最显著的标志
条件: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 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
行为模式: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后果(隐含):否则承担对方由此 造成的损失
二、法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 认可或解释
(一)制定、认可和解释是法律 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 认可 解释
魏其侯窦婴(曾平定“吴楚七国 叛乱” ),与武安侯田蚡相争之时, 田蚡认为:“魏其、灌夫日夜招聚 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诽而心谤, 视天,俯画地,辟睨两宫间,幸天 下有变”。(《汉书》卷五二《窦婴 传》),最终导致窦婴被杀。
A麦兜的 家
引申条产与公路之间缺乏适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