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资质升级。 七、 本通知 自2 0 0 8年 1 1日起施行 。 月 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
二 o o七 年 十一 月 二 十七 1 3
《 关于加强 商业性 房地产信贷管理 的补充通 知》
银 发 (07 4 2 20 ]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 各分行 、 营业 管理部, 省会( 各 首府) 市 中心 支行 、 城 副省级城 市 中心 支行, 各银监 局, 国有 商业银 各
项 用 于 奖 励北 方 采 暖 地 区既 有居 住 建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资金 。
第三条
第 四条
为明确责任 , 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 奖励 资金采取 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 专项转移支付方式 , 具
奖励 资金 管 理 实 行 “ 开 、 平 、 正 ” 则 , 受 社 会 监 督 。 公 公 公 原 接 第二章 奖励 资金 使 用 范 围
备。
请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 , 分行 、 各 营业管理部 、 省会 ( 首府 ) 市 中心支行 , 城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银监 局将 本通知联 合转 发至辖 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 农村商业银行 、 农村合作银行 、 乡信用社及外 资银行 。 城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第三 章 奖 励 原 则 和 标 准
第六条
第七条
奖励 资金采用 因素法进行分配 , 即综合考 虑有关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所在气候 区 、 改造工作量 、
专项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
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 多种 因素 以及相应的权重 。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 资金额= 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 × ∑( 『 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 面积 × 对应 的单项改造权重) 7% + x 0 该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京政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公建推进、居民试点、节能改造”为重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节能减排原则。
打破供热“大锅饭”制度,以供热计量改革作为节能降耗抓手,推进建筑节能、供热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节约意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制定鼓励政策,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三)坚持供热单位为主体原则。
供热单位是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积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坚持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原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坚持同步推进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实施步骤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0年)。
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并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基本完成市热力集团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启动区域锅炉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供热节能减排工作,规范我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管理,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供热单位依托市供热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共同参与节能改造,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供热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系统,是指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05-2006)实施之前设计建设的,为居住建筑或同时为居住、公共建筑供热的区域锅炉供热系统。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带有居民住宅的区域供热系统,且供热锅炉房为市属、区县属或其他为社会供热的地方单位,拟申请财政资金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项目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锅炉房权属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主体应当具有锅炉房权属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项目主体应当根据供热系统设备、设施实际情况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能耗计量装置改造以及相关供热节能培训。
具体内容与技术措施如下:(一)节能技术改造。
根据供热系统能效检测情况,采取以下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气候补偿技术、烟气冷凝热回收技术、水泵风机变频(调速)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技术、公共建筑分区分时控制技术、供热系统集中自动控制技术等。
(二)计量装置改造。
在热源、热力站安装能源消耗计量和热计量装置,在楼口(系统引入口)安装热计量装置,形成完整的能源计量监测体系。
(三)节能技术培训。
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单位要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节能技术培训,掌握供热系统的节能调控技术,达到降低能耗的目标。
第七条项目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项目申报手续:(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踏勘设计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一并报送至改造项目所属的区县市政管委供热办。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l 市 治 理C  ̄Ndic n 城 法 管 i gA n洲。 w mi s
《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 试行 ) 》解读
近 期 ,北 京市 发布 了 北 京 市居
竣工验收的集 中供热居住建筑 。
办 法 试 行 期 间 ,居 民 用 户 实 行 供 热 计
住建 筑供 热 计量 管理 办 法 ( 行 )》 试 ( 以下简称 《 办法》 ),该 《 办法》 自 2 1年 1月 1 0 0 0 日起 实施 。 《 办法》 出台
标 准 为 01 .6元 /千 瓦 时 (4 4 4 .5元
/吉 焦 ) 。
意识 ,促进节能减排 ,建设 绿色北京 , 要大力推进供热节能和建筑 节能 。而 供 热计量收 费,一方面可 以通 过经济手段 促进市 民的节能意识 ,少用热可以少缴 费 ;另一方面也可 以逐 步满 足市民的不 同需求 ,市 民可 以根据 自身用热习惯在
锅 炉 供 热 , 按 照 办 法 》 规 定 ,采 暖 期开 始前 应按 照面积 先收 取 费用 7 0× 3 = 10 ( ) 。 采 暖 期 结 束 ,按 照 供 0 20 元
燃 煤锅 炉供 应 的居 住建 筑 基本 热
一
、
什 么是供 热计 量收费 ,为
价标准为7 建筑平方 米 ・ 元/ 采暖季 。 市热力集 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 价标准为 1 元 /建筑平方米 ・ 2 采暖季。
价 。 目前 ,供热能耗 占全市社会能耗总
量 的2 %左右 ,占全 市建筑 能耗的 5 % 0 0
左 右 ,节 能 潜 力 巨大 。 为提 高社 会 节 能
热计量数据计算 出用户热费为 18 元 。 90 结算热 费时则 需要 向用 户退费 1 0 , 2元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管理办法》18⽇发布。
办法规定,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后的不⾜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房屋维修专项资⾦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可提取住房公积⾦。
“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联合发布。
“办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来源等进⾏了详细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列⼊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的节能改造,可向市或区县发展改⾰委申报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农民⾃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范项⽬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
此外,⼤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合同能源管理⽅式融资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
本市建筑节能⼯作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截⽌到2007年底,全市的节能居住建筑达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节能建筑达到全部建筑的49%。
根据《北京市“⼗⼀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五”期间要完成4000多万平⽅⽶,包括城镇住宅200万平⽅⽶、⽼城区平房与四合院25万平⽅⽶、农民住宅75万平⽅⽶、普通公共建筑1830万平⽅⽶、⼤型公共建筑2000万平⽅⽶,以及覆盖16600万平⽅⽶建筑的锅炉房与供热管改造。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建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doc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为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既有非节能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
其中,北京市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
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
节能改造申报项目。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北方是需要暖气供应的。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建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十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基础热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基础热费(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27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使大家更加深入理解该《办法》,并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刊邀请了北京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答: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目前,北京市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大。
北京市将通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建造保温更好、更节能的房子;促使供热单位加强运行调节,精心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并增强市民节能意识,用户根据自身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室内温度,少用热少缴费。
以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
二、今冬哪些居民实行热计量收费?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三、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
其中: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 元/吉焦)。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
我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
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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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 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 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确定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楼栋之前,实施主体单位 要对该楼栋的全体住户宣传改造的内容、意义和效果,并入户调查、征
询住户改造意愿,填写《
项目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入户调查表》
(可参考附件2的形式,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入户调查
表),当业主不同意某项改造内容时,要告知其不实施改造可能对室内
(一)违反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 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 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竣工后不能实现供
热计量收费,验收不合格的; (四)项目验收后抽查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和热舒
委会同区县市政市容委对申报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综合实施方案进行
审核,对经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市政市容委审核同意的项目,
区县财政局预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认真贯彻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严格按照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
温度及舒适度、热费负担等的影响。
公用部分的改造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自用部分的改造应当经相关业
主同意后,报区县建委备案。完成以上程序的楼栋,可以确定为供热计
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
设委申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综合实施方案,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
第三章 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直管住宅由房屋建筑 管理单位实施;单位自管住宅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实施;已售公有住宅 由原售房单位实施;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实施;无接管单位 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是征询住户的 改造意愿、筹集和管理改造资金、委托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 单位招标、委托监理、办理项目审批、协调住户与施工单位的配合、组 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单位。 在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中,项目实施单位与 供热单位签订《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供热单位负责 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要求,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 置,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施工安装,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和管网节能改造。有能力的供热单位,也可 以作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 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热源与管网热平衡改造,由 供热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并按照规定申请财政补助;更新、改造老旧供 热管网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资金,同时进行室内供热 计量改造的,可申请中央和本市有关资金。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 改造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按照 国家和本市财务及税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 术规程和验收规程,对进场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验收、复试和有见证 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得使用。施工单位 应当对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保证按照有关标准、 规程和设计要求精心施工。
第二十四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 市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加强对门窗及门窗洞口、檐
口、悬挑构件等重点部位节能构造处理,并进行供热系统水力计算校
核,保证节能效果。
第二十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及施工图纸,
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改造项目的
设计及监理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
第九条 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更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 应用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回收、水泵风机变频(调速)技术、管网水 力平衡调节、分区分时控制、供热系统集控等节能技术。改造后应达到 《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有关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规范要 求。
第十条 采用集中供热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完成改造后,从当年 采暖季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五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强化统筹原则。政 府投资的抗震加固、改造、修缮项目,自有房屋产权的市属企事业单位 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大修、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 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与给排水、燃气、热网、电力、通讯、道路、 绿化等改造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
关规定办理规划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 许可手续。
对于不涉及增层或增加面积的改造项目,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到区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并由区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材〔2008〕36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 本办法实施。
老旧管网改造涉及室内公共立管改造的非节能居住建筑(有改造价 值的),应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力争同步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 造。
第二章 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
第六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 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具备条件 的项目,鼓励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遮阳和被动式新风系统。上述改造 内容应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和市市政市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改造项目的后期评估,具体办法 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财政局依据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对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材料加 强审核,对验收备案后的改造项目组织抽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责令改正外,由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 金予以追回:
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 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 导、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 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督市属企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我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除中 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居住建筑外,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 任务,不分产权单位隶属关系,统一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推 进。
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 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负责审核、汇总申 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 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 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 补助资金的使用。
适度效果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其它相关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通报和处罚。对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6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 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对改造项目落实、资金筹措、财政资金监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更换外窗 以及外墙屋面保温和楼门节能改造。满足消防规范的,可以进行楼道墙 面保温和粉刷。改造后围护结构部位,应达到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对传热系数限值的要求。
第八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包 括安装跨越管、温控阀、楼栋热计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流量温度法 或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改造后应达到《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JGJ173-2009)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京政容发 〔2010〕115号)要求。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多元化资金筹措 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结合抗震加固等相关工作,通过申请中央财政 支持,市政府、区县政府、产权单位、业主和供热单位等多渠道筹措改
造资金。市级财政的资金补助办法按《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 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二〔2011〕1362号) 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既有非节 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建设工程 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项目实 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各区县下达下 一年度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指标。各区县政府根据下达的任务 指标安排下一年度的改造项目与资金。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在每年3月15日前、6月15日 前、9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任务落实情况பைடு நூலகம்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见 附件1)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