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预拌砂浆行业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7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7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和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负责起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意见征求、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审查,发现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内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征求专家意见。
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除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起草单位还应当专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涉及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专门征求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治理水平,依照《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8〕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治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治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组织实施,托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现行资质治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治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舞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治理登录手续。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某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江政发〔2009〕108号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管理,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份,经工厂集中化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市建设、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建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鼓励镇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六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市场实际需求,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合理布点,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四、典型示范,宣传推广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预拌砂浆示范工程、召开示范施工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以点带面,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
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设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一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6日文号:中府通〔2015〕1号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
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
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由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型号和数量,并将此纳入工程概算;(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其使用品种及型号;(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一项必审内容,未按要求注明预拌砂浆品种及型号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五)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现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未按施工合同要求正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预拌混凝土监管制度
预拌混凝土监管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调控和监管。
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21年修正版)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县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的具体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的监督。
市监、经信、环保、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全面禁止泗礁本岛、小洋山区域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并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后方能投入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
绍兴混凝土生产项目审核意见
绍兴混凝土生产项目审核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绍兴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 号)、《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绍政发…2019‟19 号)精神,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产能布局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散装水泥“十四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划布局的实施,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有效避免恶性竞争。
二、严格备案管理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定期公布符合备案条件生产企业目录,对属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否取得《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企业试验室合格证》和《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进行检查。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企业,跨设区市销售预拌干混砂浆的生产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进行项目登记。
三、严格质量管控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质量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
四、强化安全生产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督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专用车辆驾驶员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安全防御能力。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需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合法装载运输,并按照省、市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定位监控和含驾驶员行为分析的4G 视频监控装置。
严格督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烘干用气需符合市安委办“三同时”要求。
五、强化清洁生产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常态化管理。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浙商务联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55号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领域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预拌砂浆的发展情况,制定《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9日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绿色施工,推动建筑领域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关于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区域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市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市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绍政办发[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市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质监局、市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的实施意见(市质监局、市建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材市场秩序,有效推动建材行业结构调整,着力提升建材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切实保障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8〕2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证生产销售等质量违法和各种欺诈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建材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表与治本相结合,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经营、使用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行为,健全完善建材产品质量长效监管体系,大力提升建材产品质量,保障建设施工质量安全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整治建筑用钢材、人造板、水泥、涂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建筑外窗、电线电缆、钢结构等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和建设工程安全的产品。
重点整顿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和建设工程安全的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建材产品等违法行为。
绍兴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绍兴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1.前言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施工的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明确预拌混凝土在建筑施工中的使用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2.术语•预拌混凝土:经由搅拌机械在专门的生产企业或特定场地,按照标准程序和比例生产出来的混凝土,以袋装或车装等方式运输到施工现场。
•生产企业:指获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许可的企业。
•供货单位:指生产企业或经授权代理生产企业代表的销售机构。
•施工单位:指承担建筑施工的单位。
•模板:施工中涉及到装模板板面材料,如木模板、钢模板、ABS塑料模板等。
3.管理流程3.1 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需要对混凝土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标明混凝土的品种、标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强度等指标。
3.2 检验报告及检测机构资质生产企业应每批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均需进行检测,检测实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检测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3.3 供货及使用供货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供应质量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污染、不掺杂异物,保证使用单位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前,应查验承载车辆或贮存设备有否堵塞、堆料不平、混凝土往生发,确保混凝土质量合格。
4. 模板的使用与维护4.1 模板的制作和加工模板的制作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尺寸精确,表面平整、不锈蚀、不带毛刺。
加工模板的木料应为防腐木或者到位率达到防腐要求的木材。
4.2 模板的调整要求工序传递的模板应经过施工单位的调整,在设置前进行调整,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精度。
4.3 模板的保养模板要经常检查,保持其准确性和平整度。
不正确的模板在施工后将造成负面影响,例如脱模、掉灰、表面开裂等。
5. 合同的约定及补(退)偿5.1 合同约定内容生产企业与供货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的合同,应明确混凝土产品的规格、品种、标号、强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并明确供货质量和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绍兴现场搅拌禁而不止
50调查INVESTIGATION浙江绍兴:现场搅拌禁而不止□ 本刊记者 严碧华 郑智维一份来自国家六部委的文件,到浙江绍兴县层面,已经是几年之后,文件规定的“禁现”时间也一再被打折扣,最终延迟到了2013年1月1日。
2007年6月由商务部等六部委下发的一份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的文件,自浙江省、绍兴市最后到绍兴县(现已改为柯桥区),一级一级往下发,“禁现”时间尺度越来越大,从2009年7月1日延迟到2012年7月1日。
即便往后延迟了三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大打折扣。
截至目前,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在当地仍然普遍存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绍兴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陈纪康向《民生周刊》记者坦言执法难。
《民生周刊》记者曾通过电话与短信联系绍兴县分管副县长谢兴长,但截至发稿,仍未获正面回应。
尘土飞扬11月25日,人民网根据每日空气质量排行榜,汇总统计出空气质量指数(AQI)平均值,并发布前一周空气最差的10个城市,其中浙江省绍兴市“榜上有名”。
稍早一点的11月10日,人民网公布当日空气质量,其中绍兴市的AQI达到290,属于重度污染,成为74个公布PM2.5数据城市中空气质量最差的城市。
几乎在同一时间,《民生周刊》记者在绍兴市辖区绍兴县采访发现,项目名称为金地自在城三期的工地,用于现场搅拌的砂土随意堆放,随风起扬,散装水泥桶置于一旁。
在浙江环宇承建的绍兴看守所项目现场,搅拌机赫然摆放在工地现场,工地尘土飞扬。
金地自在城三期工地也摆放有砂浆流动罐,但据了解,2013年10月12日至2013年11月8日发货量为零。
《民生周刊》记者采访发现,绍兴县多个施工现场,均沿用传统的现场搅拌方式,并未使用预拌砂浆。
现场搅拌的弊端是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影响工程质量。
事实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早在2007年6月,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禁现通知》)。
绍兴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绍兴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2016~2020)绍兴市商务局2015年12月前言水泥行业为绍兴市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基础原材料。
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律,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措施。
“十二五”是绍兴市散装水泥的有效发展时期,主要表现为政策体系较为完备,散装水泥供应率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预拌混凝土全面应用,预拌砂浆发展势头良好。
十三五期间绍兴的散装水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绍兴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办法》(第101号市长令)是基本的法规依据,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发改委、住建厅、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44号)的文件要求,编制绍兴市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6~2020”年发展规划。
《绍兴市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6~2020”年发展规划》期限为5年,重点规划好近期3年(2016~2018年)。
本规划以2010-2015年的绍兴市政府工作报告、绍兴市统计年鉴、绍兴市散装办统计资料作为研究主要依据,根据省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提纲,参考浙江省、绍兴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交通、城建、水利等建设的有关分析资料。
规划范围为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区三县(市),即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
第一章“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的要求、原则和依据一、要求1、《绍兴市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6~2020年发展规划》要符合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要求,要符合绍兴的产业结构和工业化发展水平。
2、《绍兴市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6~2020年发展规划》要跳出传统模式,从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来提出新的可供操作的规划思路。
预拌砂浆企业安全监管制度
预拌砂浆企业安全监管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预拌砂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包括对生产设备、设施、工具、材料等方面的检查,以及对企业整体安全状况的检查。
隐患排查应建立排查档案,定期进行排查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四、安全操作规程预拌砂浆企业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五、危险品管理制度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要求。
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品泄漏或被误用,引发事故。
六、仓库安全管理制度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仓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包括仓库的布局、物品的储存、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方面的规定。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仓库的安全状况良好。
七、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进行规范和管理。
包括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检修规程等方面的规定。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操作相应的机械设备。
八、应急救援预案与响应机制预拌砂浆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与响应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先规划和准备,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处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绍兴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绍兴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原材料控制、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以及到达施工现场后浇筑、养护,并最终形成满足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第三条凡在绍兴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建设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单位(以下简称原材料供应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协助本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市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并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订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如设有分站应接受总站的统一管理。
同时,分站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要求统一。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根据合同约定,向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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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预拌砂浆行业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预拌砂浆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对预拌砂浆企业的考核采用企业自评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绍兴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方法
第五条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总分为200分。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使用设备及售后服务、质量管理与其他管理要求,附考核表。
第六条每年3月1日前企业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定,并上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自评结果征求协会意见。
检查可以选择全部、部分内容。
第七条自评占40%,协会意见占20%,检查考核占40%,考核周期为每年度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月底前公布上一年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八条企业在考核期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
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a)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5分、3分。
b)被国家、省、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8分、5分、3分。
c)获得专利、主持省级及以上标准编制加8分,参与国家级标准编制加5分,参与省级标准编制及发表论文加3分;
d)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第九条考核总得分高于180分为优秀,低于130分为不合格。
第三章奖惩措施
第十条考核结果与资质评定、信用评价、试验室合格证、备案等挂钩。
第十一条优秀企业2年免予市级考核,第三年抽检优秀的,提请省有关部门免于考核。
第十二条不合格的企业,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不予上报试验室合格证考核及备案申请;期满后再次考核,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建议省散装办取消有关资质。
第十三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参照本办法事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每月提供销售清单。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新建生产线考核分低于150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不
予上报试验室合格证考核及备案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对生产企业检查时,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态度,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被考核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绍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绍兴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考核表生产企业(公章):日期:
第一部分生产技术条件(100分)
项目内容及要求自评协会
意见
检查
考核
备注
法定条件(30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
定(6分)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6分)
每项2分取得实验室证书(10分)
取得企业备案证书(6分)
具备推广应用证(2分)
生产线(40分)生产线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2分)
生产线产能>40吨/小时(2分)
砂库数量不得少于3个(2分)
单个原料库满足连续8小时生产要
求(3分)
砂分级储存(3分)
砂的含水率<0.5%(2分)
烘干机采用沸腾炉三回程滚筒(2分)
烘砂能力满足生产要求(2分)
筛分机符合要求(2分) 以《导则》要求为准
混合机单次混合量与生产能力相匹
配(2分)
混合充程度达90%(3分)
混合前砂温度60℃以下(2分)
采用封闭原材料堆场(2分)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
并标记醒目标志(2分)
每项0.2分
合理使用外加剂(2分)以《导则》要求为准各种计量符合要求(2分)
生产线设置除尘系统(3分)
建立废弃资源的利用体系(2分)
实验室(30分)原材料检测(2分)
配方设计研究(2分)
配合比调整、执行(4分)
根据工地和季节下达
生产单2分,调整、执
行手续2分
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3分)每项0.5分
质保单控制(4分)
制订控制规定2分,控
制执行2分
生产前实地了解工程情况(2分)
产品标识及使用说明(3分)
分产品制作标识、使用
说明,每项0.5分。
建立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检测人员
岗位责任制(2分)
仪器设备及温、湿度室(箱),运行台
帐(4分)
每项记录0.5分
使用统一的表式记录(2分)
档案资料有专人负责(2分)
合计
注:2014年6月1日前建设的生产线2年后应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线建设导则》要求,2014年6月1日后建设的生产线必须符合《导则》要求。
第二部分使用设备及售后服务(40分)
评审项目内容及要求自评
协会
意见
检查
考核
备注
专用车辆及驾驶员(15分)持有专用车GPS监控系统使用证
(4分)
每证次1分
有效监控(2分)
运输车辆配置防尘装置(2分)
防离析装置(2分)
车辆驾驶员经培训、持证上岗(2
分)
每人次1分
安全行驶(3分)
发生安全事故不得分,
被通报每项次1分。
砂浆罐(10分) 采用全封闭机械强制搅拌(2分)
计量、GPS监控系统及有效运行
(4分)
设置防尘、防离析措施(2分)
标志标识(2分) 每项次0.5分
售后服务(10分)成立售后服务队伍,配备专职人
员(2分)
配置专用车辆(2分)
建有售后管理台帐(3分) 每项次0.2分
服务及时性(3分)投诉、检查每项次1分。
设备完好率达到95%(2分)每项次0.5分。
机械喷涂(5分)有效开展抹灰砂浆机械喷涂施工
(3分)
年施工面积>5000m2或
2个项目3分。
开展机械喷涂施工研究(2分)
合计
第三部分质量管理(30分)
评审项目内容及要求自评
协会
意见
检查
考核
备注
体系建设及运行(10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齐全、修订及
时(4分)
每项次0.5分职能部门设置齐全(3分) 每项职能0.5分体系文件传达及时并执行(3分) 每项次1分
生产控制(10分) 按控制流程图的各控制点配套
资料。
(3分)
每项次0.2分
配合比设计是否规范、配方单与
生产记录是否相符(4分)
满足《预拌砂浆》
(GB/T25181)标准
计量装置是否及时标定、满足
GB/T25181标准规定要求。
(3分)
每项次0.5分
质量检验(10分) 原材料是否按照控制要求进行
使用前检测,砂浆是否按规定项
目进行出厂检验(3分);
每项次0.52分
试块留置及标识是否齐全规范
(3分)
试验设备档案是否单独建立,试
验设备检定记录及使用维护记
录是否符合要求(2分)
每项次0.5分
生产情况统计月报表是否符合
要求(2分)
合计
第四部分其他管理要求(30分)
评审项目内容及要求自评
协会
意见
检查
考核
备注
社会责任(12分) 通过体系认证(8分) (质量体
系、环境体系、职业健康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等)
每项2分环保,劳动保障投诉(4分)每项次1分
参加协会(6分) 加入行业协会(2分)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2分)自觉遵守章程、公约(2分)
合同管理(6分) 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等有关规定(6分)
有序竞争(6分) 不签订超供应能力合同(2分)无低价倾销(2分)
合理控制应收款(2分)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