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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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青建工[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2〕134号)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现将《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工作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办〔2012〕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的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降低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

三、整治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三项制度方面的情况。

(二)建筑施工“打非治违”行动落实情况各地开展建筑市场、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情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青建工[2015]29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8.19【实施日期】201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15〕296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和规划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5〕41号)、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安委〔2015〕13号)和厅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清醒认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事故易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加强安全监管制度改革创新,狠抓已有制度的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和先期处置主体责任。

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所有岗位、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扎实到位。

二、将安全防范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土地、环境和能源等城乡安全要素和建设条件的专题研究,认真做好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并做好城市安全格局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价、安全疏散道路和紧急避难场所及防灾减灾设施(场所)等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切实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

加强会对城市布局产生安全威胁项目的选址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划定各类防护分区,明确项目建设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控制地带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青建工[2017]15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4.25【实施日期】2017.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7〕152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25日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代发工资银行,各设备供应商,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拓展应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2〕59号)《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青建工〔2020〕71号)《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青海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试运行及数据录入推送工作的通知》(青就治办函〔2023〕1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能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保障制度,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名制管理系统能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和施工企业专户设立、代发流水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通过信息化考勤和代发银行数据比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还能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青建工〔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301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有效遏制我省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态势,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我厅制定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4日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二)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三、基本要求(一)教育培训要求(二)作业人员要求(三)技术措施要求(四)防护用品要求四、个体防护(一)安全帽(二)安全带(三)劳保用品五、防护设施(一)临边防护设施(二)洞口防护设施(三)安全网(四)安全通道、加工防护棚(五)安全防护棚与防护挑网六、设备设施防护(一)脚手架(二)操作平台与登高设施(三)吊篮(四)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七、作业防护(一)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三)钢筋绑扎工程(四)混凝土浇筑工程(五)吊装与安装工程(六)门窗工程(七)屋面与外墙工程八、劳动纪律(一)严禁违章作业(二)严禁违章指挥(三)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四)严格遵守极端天气条件下作业要求一、总则(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青建工[2012]304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2〕304号)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建设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安办〔2012〕20号)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青海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省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主题,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树立“隐患即为事故”的观念,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建设行业“十二五”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措施,不断细化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系统,增强建设行业事故防范能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行业生产安全。

三、工作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地区建筑施工安全、城镇燃气、自来水厂、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四、主要内容(一)细化、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0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0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06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水利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单位:“十一”国庆节即将来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厅电〔2014〕18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4〕63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住房城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单位,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施工、运营。

要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要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狠抓落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青建工〔2014〕435号)部署,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青建工〔2019〕164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审核,资质标准中未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不再审核该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和数量的,按照企业各项资质中最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人数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工[2015]32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9.09
【实施日期】2015.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工作的通

(青建工〔2015〕322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但目前个别地区和施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或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

如:2015年4月5日,青海土木建筑公司在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多巴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兴起路段施工中,发生土方坍塌造成3人死亡较大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2015年5月2
日,湖北桂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海东市乐都区朝阳碧水源安置区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时,发生基坑土方坍塌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2015年6月26日,青海盛邦建工有限公司在海东市平安区湟源路有色阳光二期工程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2015年7月24日,浙江欣业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在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小寨村安置房项目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青建工[2014]435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4〕435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6日青海省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切实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加大质量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水平。

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青建工〔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24〕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11日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23版)》《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考评主体、对象及依据(一)考评主体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推荐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厅各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于3月24日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公布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草案,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办法所称的厅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使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本厅承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批和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需报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参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的规定办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省内施工企业,各相关施工劳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8〕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以下简称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工作自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统一进行换发,换发后资质类别及等级统一变更为“施工劳务备案”,不再区分专业。

(一)换发范围:具有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换发条件:(1)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2)企业法人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3)2名专职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

除企业法人外,企业人员中一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的,可以作为专职安全员和技术工人考核,一人同时具有多本技术工人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参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予以认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青建工〔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5〕85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 年3月19日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生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总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按照“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针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质量通病等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为全省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行为,改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遏制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

四、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和要求(一)全年专项整治重点1、工程实体质量专项整治。

强化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点工序和关键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重点整治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及突出的质量通病问题。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青建工[2011]339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青建工〔2011〕339号)西宁市建委、房产局,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政策和我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工〔2011〕100号)、《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工〔2011〕102号)、《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设〔2011〕207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一)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管理。

各地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合理进行保障性住房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

要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功能标准、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

各设计单位要实施方案优化、细化设计,好中选优,确保设计质量。

(二)强化保障性住房招标投标管理。

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企业,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三)严格保障性住房施工图审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5〕7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5〕7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5〕77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5〕1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谐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内容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是通过登记现场施工劳务人员用工基本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劳务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二、推行的时间和范围从2015年4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各类施工劳务人员均应当施行实名制管理。

其中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计算机建立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具体工作和要求施工企业是实名制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青建工〔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49号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及全国“两会”、冬残奥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把开复工安全关口,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问题,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工作职责(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项目开复工复核复查工作计划,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闭环管理,全面复核项目报送的开复工申请,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凡发现法定手续不齐全、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二)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制定项目开复工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确保工程手续齐全、发包合法、资金到位、工期合理,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排查安全生产条件合格后,提请监督机构复核。

(三)施工单位要对项目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自查自纠,细化措施、责任到人、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人员到岗、设备可靠、防护严密。

(四)监理单位要对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逐项进行审查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要签字确认;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开复工。

二、突出重点排查整治(一)排查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安全现状及制度落实情况。

(二)排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电器、临设、消防等安全状况,该拆除的拆除、该加固的加固、该保养的保养、该维护的维护。

(三)排查“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情况,以及防坠落、防打击、防触电、防火灾等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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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青建工[2017]20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18
【实施日期】2017.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的通知
(青建工〔2017〕20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进一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和义务,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2017年4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签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
认真学习落实承诺书的相关内容,并认真履行承诺,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8日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承诺书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三方就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和义务,承诺如下:
一、建设单位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把工程建设安全(包括工程安全、作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纳入管理范围。

(二)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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