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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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4.30•【文号】农发行字[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24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农发行字[2001]7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今年棉花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粮食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分行可以选择1至2个县级支行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和总行关于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是指农发行对贷款企业执行政策、经营和资信状况按统一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和定级,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企业在贷款方式、贷款条件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第三条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是:向农发行提出申请,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已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农发行字[2001]21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农发行字[2001]21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呈送<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的报告》(金融工字[2001]62号)上“请农发行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利于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防止信贷风险”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意见》(财金办[2001]17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银复[200l]l58号)的要求,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以贷款期限为依据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依据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是商业银行以贷款对象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农发行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现行风险分类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程度。

一是贷款对象的特殊性。

农发行只能以国家指定的粮棉购销企业两大系统客户为贷款对象,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主选择客户,这决定其不能按照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为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二是贷款用途的特殊性。

农发行的贷款严格按照国家粮棉购销和储备政策用于粮棉收购和储备,由于粮棉物资质量的物理指标有着严格的界定,在目前粮棉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超期储存和陈化变质的粮棉将直接影响贷款质量,这决定其不能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三是存量贷款的特殊性。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5日农银函〔1998〕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专项业务会计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上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农发行字[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农发行字[2002]7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棉花购销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化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特别是一些粮食主产区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这将促使作为市场化主体的粮棉购销企业,面向市场进行战略性改革和改组,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经营,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信用基础,发展企业资信能力。

客观上要求农发行信贷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化取向进行调整,对一些具备信用能力的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状况发放和管理贷款。

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正是适应市场化改革后,企业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政策风险直接转变为市场风险新形势下采取的信贷管理方式和方法。

同时,也有利于对粮棉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

因此,各级行都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贷款的办法。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均应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鉴于储备企业的特殊性,目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烟叶、羊毛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问题,由各有关省级分行决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3•【文号】农发行字[2000]30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0]305号2000年12月2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分类的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收购资金贷款封闭管理相结合;(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期限分类管理相结合;(三)贷款风险分类与企业资产相对应。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第四条评价贷款质量,以风险为基础,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一)借款人正常保管期内没有陈化的库存粮棉油等商品所占用的贷款。

(二)借款人在粮、棉、油等商品收购和调销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贷款。

(三)借款人合理的货币资金(主要指用于收购和调销的现金和存款)所占用的贷款。

(四)借款人正常结算期内的结算资金(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所占用的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9.25•【文号】农发行字[2001]192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5日农发行字[2001]1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行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财务会计稽核是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为目的,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管辖行稽核部门的财务会计稽核工作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稽核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

第六条财务会计稽核的范围:(一)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级行稽核部门转办或本行行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财务会计稽核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31曰农发行字[2001]1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管理制度,强化集中统一管理,促进业务经营,切实做好以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防范和化解会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下的授权管理制度,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

总行是法人的本体,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内对外行使各种权利。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的行长为受权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行使该分支机构授权范围内的各种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

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授权遵循逐级有限授权、区别对待、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对独立权,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处理日常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和计分方法-农业发展银行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和计分方法-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和计分方法一、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是实施客户信用评级的参照系,是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计分的依据,由行业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一)行业标准值和标准系数行业标准值是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和判断的标尺。

行业标准值主要依据《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国资委统计评价局颁布)等有关行业数据出版物,由总行统一采集和颁布。

行业标准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客户中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对应五档标准值划分五个水平档次,分别为:优、良、中、低、差。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并结合我行实际,将我行客户划分为四个门类、九个大类,如表1所示。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结合我行实际,将我行客户划分为三个不同规模,如表2所示。

标准系数是行业标准值所对应的水平系数,反映了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对应行业标准值所达到的水平档次。

与优、良、中、低、差五档相对应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差以下为0。

表1 行业分类表表2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说明:制造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两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

(二)行业标准值的选用正确选用行业标准值是客观公正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前提,行业标准值的选用按以下要求执行:1、一般企业的行业标准值选用程序是:第一,根据企业经营领域对照行业分类,选择被评级企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

首先找到企业所属行业门类,如果能够在该门类中找到企业所属行业大类,则采用该行业大类标准值。

否则,采用该企业所属行业门类标准值。

第二,根据被评级企业的规模,在已确定的行业门类或大类中选择不同规模的行业标准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14个)已经总行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财务管理制度另发)。

这套基本管理制度是对现行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是建立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是全行干部职工在内部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各分行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掌握基本制度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这套基本管理制度印发后,总行将陆续印发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自本套基本管理制度施行之日起,总行现行的相应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农发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农发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六条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事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核算。

运用会计核算手段,对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变动情况进行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和反映。

(二)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对经济业务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会计行为,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三)服务。

为全行经营管理的正常开展提供有效的会计服务。

第三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第五条各级行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对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综合柜员制或复合制模式。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八条各级行应设置会计部门,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

第九条各级行应遵循内部控制的要求,根据业务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保证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第十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二)具备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状况良好,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四)办理假币收缴的业务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五)会计部门负责人除具备本条前三款要求外,还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一条对外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会计坐班主任,实行会计坐班主任按日坐班。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5]301号颁布日期:1995-11-15 执行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业务量不断增加,特别是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后,基层会计人员担负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大,为了促进会计工作顺利开展,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定额补贴管理办法》。

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定额补贴管理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全体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经营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额补贴管理原则1.定额补贴管理指的是“确定定额,按月考核,分类补贴”。

2.定额补贴的对象主要指农业银行一线营业单位(包括各级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等)的会计人员,营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人员和会计检查辅导员的补贴参照执行。

在会计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3.定额补贴的依据,是指会计人员在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每人每天的业务工作实际总量(含代理农业发展银行工作量)计算。

4.定额管理办法的实施,各营业单位和全体会计人员,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神,严禁弄虚作假。

二、确定定额与补贴1.由于各营业单位会计人员承担的业务量不同,对定额标准划分三种类型,给予不同的补贴。

每人日均业务量达到200笔以上的营业单位平均每人补贴不超过40元;日均业务量达到150笔-200笔的营业单位平均每人补贴不超过30元;日均业务量100笔以上的营业单位平第1页共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8]93号颁布日期:1998-06-08 执行日期:199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提高全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统一全行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价,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

年初总行对各分行下达的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将作为综合考评的一部分进行考核,而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望各分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为了提高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正确引导各分行的经营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对各分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考核和评价,综合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中国农业银行强化管理、改善经营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水平的提高。

实行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目标,通过对经营指标的考核和评价,引导经营行提高业务发展质量,提高人均效益,形成重管理、讲效益,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的经营机制。

综合考评要坚持综合性、科学性、可比性和激励性的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指标体系要基本覆盖业务经营的主要方面,指标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全面反映各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当年经营业绩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

科学性原则是指考评指标要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合理确定,使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

可比性原则是指指标设置和等级的评定要具有可比性,要体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政策。

激励性原则是指奖惩措施要体现奖励先进,鼓励后进的要求,使综合考评能够对各分行业务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设置综合考评指标由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04.08•【文号】农发行字[1999]86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8日农发行字[1999]8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核算质量,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系统开展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活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统筹安排好这项工作。

各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好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等级行考核是对财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各级行财会部门应根据本行实际,对照考核办法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进行规范和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升级规划,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管理行财会部门对辖内会计机构的达标升级工作要给予明确的指导,要发挥检查辅导员的作用,帮助基层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三、1999年的等级行考核工作,从第四季度开始,2000年6月底前结束,考核期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营业单位的自评及申报工作要在明年1月底前结束;省级分行的考评、确认及向总行的推荐工作要在明年的3月20日前结束;总行的考评、抽查、确认工作在明年5月20日前结束,6月底前颁发牌匾并进行总结表彰活动。

四、有关会计等级行申报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考核表由总行统一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农发行字〔1998〕43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粮棉油贷款利息资金的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实现对贷款利息的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完善我行利息收支管理与核算办法,规范我行利息收支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为了准确核算利息收支,真实反映我行经营状况,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专项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各项利息收支均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未收到或未支付的利息,列作应收或应付利息。

(二)单独核算原则为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止粮棉油企业挤挪贷款利息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单独核算与管理,粮棉油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利息资金,均应作归还粮棉油贷款利息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农发行字[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发行字[2001]13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建立正常合理的现金流通秩序,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现金管理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抓好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与审批下达,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现金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双线管理,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责任第五条现金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计划、信贷、会计、信息统计。

保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确定若干个现金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和检查,并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六条资金计划部门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

第七条农发行营业单位信贷部门负责对开户企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核定开户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企业用现计划;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8.05.12•【文号】农发行传字[1998]22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5月12日农发行传字〔1998〕2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藏不发):根据国务院决定,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全行要集中精力做好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管理工作,尽快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因此,总行1998年2月17日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8〕22号)的各项考核指标,已不适应当前各项管理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

为切实加强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管理,围绕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主题,总行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和办法。

在新的考核办法未出台前,各级行必须立即按照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新放收购贷款与新收粮棉油价值比率计算公式:考核期累计粮棉油收购值÷考核期累计发放粮棉油收购贷款×100%二、调销货款归行率计算公式:考核期累计回笼销货款归行额÷考核期企业累计回笼销货货款×100%三、调销货款收贷率计算公式:考核期累计收回贷款额÷考核期累计销售回笼货款中应归还贷款额×100%四、收息率计算公式:本季实际收回利息÷本季应收利息×100%五、挤占挪用贷款下降率计算公式:考核期末不合理贷款占用“比年初”数÷年初不合理贷款占用余额六、期末库贷比例计算公式:考核期末粮棉油库存值÷考核期末粮棉油贷款余额×100%具体考核指标的确定,各项考核指标与费用、个人工资和公益金如何挂钩,将在新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勤主任坐班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勤主任坐班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勤主任坐班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勤主任坐班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勤主任坐班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内勤主任坐班制度,是加强会计出纳临柜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是杜绝经济案件和差错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

柜台业务直接对外发生现金收付和资金往来,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隐患,历来是金融监控的重点,设置内勤主任岗是各家银行普遍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

内勤主任岗位的主要职责就是对重要业务事项和重要业务环节按照制度规定实行临柜把关,对违规操作及时予以纠正,从而把业务处理全过程置于制度之下,形成内控监督机制的第一道防线。

我行自组建以来,会计管理在确保对外营业基础上首先抓了制度建设,短时间内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办法和制度,基本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核算体系,但是由于时间短,在内控措施方面还相对薄弱,对制度的遵守和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致差错事故和违纪案件时有发生。

随着会计业务范围的扩大,尤其是全国联行的开通和异地结算业务的即将开办,柜台业务将进一步复杂和繁重,在目前会计出纳人员新手多、业务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内勤主任坐班制度。

各级行要充分认识配备内勤主任和实行内勤主任坐班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物色人选,抓紧调整配备。

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营业部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配齐,县级支行要在明年上半年配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doc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doc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号:农发行字[1999]277号发布日期:1999-12-3执行日期:1999-12-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分行接《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统一思想,领会精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类似问题。

并请各分行于12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总行人事教育部。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注本附件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废止)1999年11月24日银发〔1999〕39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最近,一些地区的银行机构以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为名,参与贷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甚至派银行工作人员到贷款企业任职或兼职。

这种做法不利于银行信贷管理,不利于银行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为切实作好信贷资产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银企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银行机构今后一律禁止参与有关贷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得派人到工商企业或经济实体任职或兼职。

二、凡已在工商企业或经济实体任职或兼职的银行工作人员,不论收取报酬与否,要立即从现所任职企业或经济实体中退出。

三、各商业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在本系统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今后,如再发现此类问题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加强监管,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当中,督促各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佚名【期刊名称】《农业发展与金融》【年(卷),期】2010(000)003【摘要】根据总行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农发行自2010年起将逐步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为此,总行近日制定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对聘用合同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是总行党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促进农发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出的重大人事制度改革,对于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聘用关系转变,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切实保护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方便广大员工理解制度的有关规定,总行人力资源部编写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解答》,现刊发,供大家学习参考。

【总页数】4页(P43-46)【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品棉贷款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良种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J],2.中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员会关于表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J],3.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层党组织建设——何林祥同志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层党组织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J],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J],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解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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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
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86号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1999.04.08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8日农发行字[1999]8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核算质量,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系统开展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活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统筹安排好这项工作。

各业务
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好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等级行考核是对财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各级行财会部门应根据本行实际,对照考核办法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进行规范和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升级规划,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管理行财会部门对辖内会计机构的达标升级工作要给予明确的指导,要发挥检查辅导员的作用,帮助基层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三、1999年的等级行考核工作,从第四季度开始,2000年6月底前结束,考核期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营业单位的自评及申报工作要在明年1月底前结束;省级分行的考评、确认及向总行的推荐工作要在明年的3月20日前结束;总行的考评、抽查、确认工作在明年5月20日前结束,6月底前颁发牌匾并进行总结表彰活动。

四、有关会计等级行申报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考核表由总行统一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范风险,杜绝隐患,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以下简称等级行考核)是通过量化指标对会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并确认相应等级的活动,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等级行考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颁证。

第四条等级行考核,定期按实绩评定,各个级次不设比例限制,不搞终身等级。

考核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等级行考核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规划,落实措施,以保证考核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农业发展银行县(市)级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

根据其考核业务范围不同,考核对象分为会计营业单位和会计管理单位,并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一、会计营业单位为:
(一)县(市)支行会计出纳部;
(二)地市级分行营业部营业室(厅);
(三)省级分行(含单列市分行,下同)营业部营业室(厅);
(四)总行营业部会计结算部。

二、会计管理单位为:
(一)地市级分行财会科(处);
(二)省级分行营业部财会处(科);
(三)省级分行财会处。

第七条等级行分为四级,由低级到高级排列顺序为:会计工作达标行(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行(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行(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行(简称:一级)。

第八条等级行的基本要求是:
达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结算、联行、财务等基本制度和规定,正确组织核算,及时处理账务,会计工作质量达到一定要求。

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日常核算更加规范,工作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核算质量过硬,工作管理水平较高。

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会计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人员整体素质高,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等级行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即已达标升级的单位荣誉称号只保持两年,两年后要重新考核确认等级。

重新考核确认的等级不受原等级限制,可以跨级申报确认。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十条等级行考核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标准》(见附件2)规定的项目,实行千分制考核。

考核内容共分为六项:
一、会计基础工作管理(150分);
二、会计核算质量(320分);
三、出纳安全与管理(110分);
四、联行与结算管理(180分);
五、会计档案管理(60分);
六、财务管理(180分)。

第十一条凡考核达到800分不足850分(含800分)的为会计工作达标行;凡考核达分到850分不足900分(含850分)的为会计工作三级行;凡考核达到900分不足950分(含900分)的为会计工作二级行;凡考核达到950分(含950分)以上的为会计工作一级行。

以上各个等级考核中,第二项“会计核算质量”的分数不应低于以下标准:达标不得低于280分;三级不得低于290分;二级不得低于300分;一级不得低于310分。

第十二条被考核单位所经办的业务没有某项考核项目(条)的,该项目(条)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项目(条)得分=该项目(条)标准分×全部所查项目(条)实得分÷全部所查项目(条)标准分
考核验收时,对需扣减分数的事项,如涉及两个以上考核项目的要分别扣分。

对考核前经自查发现的纯技术性差错已进行更正,且更正方法正确,符合规定的不扣分。

每个考核项目的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数。

第四章考核机构及权限
第十三条各级行要成立等级行考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行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会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考核时可设若干个考评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

考评小组人员必须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银行会计工龄连续2年以上(含2年),其中三级和二级考评小组会计师以上人员不少于2名,一级考评小组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名。

第十四条等级行考核及确认权限:
达标、三级由省级分行考评确认;
二级由省级分行考评合格报总行抽查后确认;
一级由省级分行初评合格报总行考评确认;
经考评合格的各类等级行均由总行统一颁证。

第十五条上一级考评小组有权对下一级考评小组确认的等级进行必要的复查和纠正。

第五章申报、考核和确认
第十六条申报。

申报单位必须对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自检考核和模拟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申报资料包括:
一、会计工作等级行申报考核表;
二、自检情况说明书(包括自查人员、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

省级分行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后,应组织考评小组在两个月内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验收,考评时至少抽检四个月的账表凭证及有关档案资料。

考评结束后,考评小组要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公开考评结果,并出具书面考评材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评得分情况;
二、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考评结论及推荐意见。

以上材料应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及申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章。

第十八条确认。

根据考评结果,考评小组要提出意见报有权确认等级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被考核单位的等级。

所确认的等级不能高于申报单位所申报的等级。

第十九条需报总行确认的等级行,省级分行应将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一并报总行,总行将在两个月内组成考评小组予以考评确认。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原确认的等级,当年不得申报会计等级。

一、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隐瞒截留收入,搞账外经营;
二、未按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要求组织账务核算,造成收购资金严重流失;
三、违反结算纪律,受到省级分行以上单位通报批评;
四、丢失业务印章、密押(机)、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压数机;
五、由于会计内部管理原因发生失窃、火灾、错账等事故,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六、因会计出纳人员服务不善,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地市级分行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或新
闻媒体曝光;
七、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第六章管理行会计部门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省、地市级分行会计管理部门申报等级行要考核两方面内容:首先考评会计处(科)本身会计业务核算质量,按营业单位的考核计分办法计分,凡没有的考核项目(条)的,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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