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互联网+”重大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财预[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27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对区县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报送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区县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按照附件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跟踪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同时,应将每季度区县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区(县)财政存量资金统计表》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2月28日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沪财建[2001]10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1]101号颁布时间:2001-10-8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各委、办、局,各有关投资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务监理单位:为加强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是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项目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要求)根据财政部规定,财政部门必须履行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负责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及监督。
第三条(财务监理定义)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是指对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安排或部分安排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财务决算整个过程进行资金和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适用范围)凡是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进行财务监理。
第五条(分级管理)财务监理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管理,其中由市财政性资金(含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联合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由区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由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财务监理作用)财务监理的结果,作为编审、下达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核拨(贷)款、工程价款结算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确定项目包干基数、调整项目概算的参考依据之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沪经信法〔2017〕633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633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沪财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6〕1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必须由市本级直接列支的部分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完成资金分配计划,确保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发文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准确列入相关预算收支科目。
二、对年度执行中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凡已明确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10日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未明确具体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方案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其中对由相关区县负责实施的,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正式发文下达相关区县财政局。
三、对于分配到企业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分配的预算主管部门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在资金下达前通过预算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 [2017年第一批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单位]】
附件:
2017年第一批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单位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智能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江南长兴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
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
上海幸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
延锋伟世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航天精密机械研究所
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儒竞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龙工(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施耐德低压终端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超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上海新增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申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普华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吉柴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卓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庆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亿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有限公司。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沪财教[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二OO八年十月九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本市鼓励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落实和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信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产品与技术,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产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示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六)专项资金要实行分类整合、归口管理,由市信息委根据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决策,统筹安排,节俭使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3]87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12.25【实施日期】2013.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3〕87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2月25日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附件1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与汽车、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钢铁化工、都市产业等重点产业,重点支持基于互联互通的智能制造、基于数据驱动的创新发展、基于组织创新的资源动态配置以及相应的基础支撑项目,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一)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1.基于企业互联的网络化协同。
支持搭建企业内和企业间基于互联网的协同设计、协同制造与供应链协作平台,集成研发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系统等,推动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的跨企业集聚与对接,实现设计、供应、制造和服务等环节的并行组织和协同优化。
2.基于产品互联的服务化延伸。
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智能化软件和大数据分析优化,搭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开展远程操控、健康状况监测、设备维护、产品溯源、质量控制等,实现制造服务化转型发展。
3.基于供需对接的个性化定制。
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云、大数据等技术,建设用户个性化需求信息平台和个性化定制服务平台,实现研发设计、计划排产、柔性制造、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提高企业快速、低成本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
4.离散型智能车间/工厂集成创新与应用。
支持用户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开展智能车间/工厂的集成创新与应用,推动先进传感、控制、检测、装配、物流及智能化工艺装备与生产管理软件高度集成,促进生产过程的精准化、柔性化、敏捷化。
5.流程型智能工厂集成创新与应用。
支持用户企业紧扣生产过程智能优化控制,开展智能工厂的集成创新与应用,推动智能传感及仪器仪表、在线检测、远程监控与故障诊断系统在生产管控中高度集成,提升企业在资源配置、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与溯源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
(二)工业互联网支撑体系6.工业大数据平台。
支持基于数据共享和开放,涵盖不少于3个重点产业,实现跨企业、跨区域产业链协作的行业大数据平台项目和实现产品、市场、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控、预测预警、智慧提升的重点区域大数据平台项目。
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标注版
了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沪科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沪发改价费[2017]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7.06.02【实施日期】2017.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详见附件1)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基[1999]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9.08.11
【实施日期】1999.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基[1999]53号1999年8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的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基建成本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以交付使用日期为限,其后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列支基建成本。
如确需继续列支基建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将新发生的费用成本列表并说明书,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还应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计入基建成本。
二、加强工程价款的审核
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前,按建安工程预留1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结算经审价确定后拨付5%•工程款,其余工程尾款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再予以清算。
三、实行专户监控
对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基建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产业创新能力)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产业创新能力)中央
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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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产业创新能力)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各相关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产业创新能力)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财建〔2017〕276号),现下达你局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对应资金纳入2017年市与区财力结算.具体项目名称及金额详见附件,请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6,科学技术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基本建设支出.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中央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1日
——结束——。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基[1998]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基[1998]20号1998年9月17日)我局沪财基[1998]3号文印发的《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统一规范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基字[1998]498号)的精神,对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填制说明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竣工决算01表),在资金来源项目中,将“联营拨款”改为“项目资本”,下设“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增设“项目资本公积”、“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待冲基建支出”、“未交款”、并在“未交款”项下增设“未交税金”、“未交基建收入”、“未交基建包干节余”、“其他未交款”。
在资金占用项目中,将“交付使用资产”改为“基本建设支出”,下设“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增设“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在“器材”项下,增设“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将“固定资产净值”改为“固定资产”,下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请按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填制。
二、增设“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竣工决算05表),将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明细表(竣工决算05表)”改为“(竣工决算06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9]7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9]77号)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
经研究,现就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涉及有关财务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法人形式,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和管理。
二、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项目在建设期间,应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设置基建账,对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筹资费用、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等基建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为了对外筹资、融资和工商登记等需要,可采用企业资产负债表来反映项目公司的财务活动状况。
四、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筹措的资金,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处理,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
1、项目公司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筹集的资本金,计入项目资本,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2、项目公司取得的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项目资本公积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沪府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9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市重大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工程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补短板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有效促进重大工程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为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思路坚持规划引领、问题导向,加大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库、二计划、五优化”工作机制。
“一库”,即建立“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库”,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规划方案成熟度,提升重大工程建设水平。
“二计划”,即编制“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推进三年计划”和“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善市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生成机制,加快项目征收腾地工作。
“五优化”,即加快项目审批办理,优化项目启动、立项、规划土地、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采取提前、交叉、并联等方式,力争项目尽早开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政府电子政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政府电子政务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正>(2017年2月23日)沪府办发[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上海市政府电子政务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17年上海市政府电子政务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
【总页数】8页(P5-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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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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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电子政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面向市民的一站式‘互联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面向市民的一站式‘互联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面向市民的一站式‘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实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沪经信推[2017]3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15【实施日期】2017.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面向市民的一站式‘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实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经信推〔2017〕312号)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各类移动端便民服务,提升市民对智慧城市建设感受度,市经济信息化委启动了建设“面向市民的一站式‘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目前,该项目已被列入2017年市政府实事项目。
按照市政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配合,积极推进”的统一要求,为确保该实事项目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事项目的主要内容为充分利用已有建设成果,本次实事项目“面向市民的一站式‘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将在“市民云”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功能扩展和服务延伸,并着力打造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政府部门移动互联公众服务规范体系,建设一个汇聚全市智慧城市建设成果的“总入口”。
(一)建设基于互联网,服务于本市市民的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利用网站、移动终端、电视、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通过“市民云”平台为本市市民提供个人信息、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社会保障、社区生活、旅游休闲等六大类100项以上的公共服务。
1.个人信息:市民通过实名注册,可以查询、订阅“三金”、信用、纳税、健康档案、体检报告、交通违章、电子账单等个人信息,并获得及时的信息更新提醒。
2.医疗卫生:可查询医保账户余额、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可进行门诊预约挂号、网上缴纳医疗保险费。
3.交通出行:出行前即可掌握实时交通路况、公交到站时间、交通卡余额和停车场、加油站等信息。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沪经信推[2017]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16【实施日期】2017.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推〔2017〕1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40号),进一步聚焦工业互联网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本批次支持的具体范围参见《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附件1)。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一)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2.项目建设方案(条目4和5编制大纲参见附件5,条目9编制大纲参见附件4,其他条目编制大纲参见附件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2);5.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与应用实施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限系统解决方案推广类项目);6.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的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以及资金投入计划,并附合作协议或合同(限基于企业互联的网络化协同类项目);7.申报单位需提供2016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盖章),如有2016或2015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可一并提供;8.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网上填报,在线打印,填报网址:http:///User/Login,申报条目9项目除外);9.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