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防指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9年1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8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文物、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人防结建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人防结建政策的通知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并于2015年12月10日在浙江日报公告实行。
我办(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人防结建政策的请示》(杭人防﹝2016﹞38号),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复同意(府办简复第B20160611号),现通知如下:一、根据新修改的《办法》,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调整如下(以下简称新结建标准):1、杭州市及各县(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分类比例范围杭州市市区县(市)及在杭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省定重点镇新建居民住宅11% 8% 7%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2000㎡以上)8% 5% 4%—1—注:上表“杭州市市区”包括在杭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县(市)”包括在县(市)域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
2、在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民用建筑的,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3、按照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0号),富阳区2018年1月1日前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项目按照县(市)标准执行;2018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项目按照杭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建设项目按以下日期划定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含12月10日),执行新结建标准;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的,仍按原结建标准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杭人防〔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21〕42号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2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程序与方法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义务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其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兼顾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
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应建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我知道了,现在有个困惑的地方就是,这个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是包括疏散的楼梯间(就是人防口部外面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吗?比如一栋32层的高层,按规范人防就是整个标准层的面积,做一个人防地下室不停车的,如果人防建筑面积算口部外面核心桶的楼梯间和电梯间的面积的话,那就是直接标准层外轮廓的面积,如果不算,那就是要做大一点,标准层的投影面积就不够那位解释一下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4条和第19条可以解决你的问题吧:(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附属建筑物外墙有出人口的(沉降缝为界)建筑物,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人防通道端头出口部分为楼梯踏步时,按楼梯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9)建筑物内无楼梯,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室内有楼梯并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
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这个问题各地人防办的要求不一致。
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人防办的要求执行。
1、最严格的要求就是从人防防护密闭门开始计算,凡人防防护密闭门外的一律不参与计算人防建筑面积,这种计算与规范、图集不符,但属于地方规定也必须执行,或许福建作为沿海地区对人防要求高吧,但这也不是福建所有地区都这么规定。
大部分人防地下室我都按这个计算。
2、第一种情况计算的人防面积,毫无疑义都是属于人防面积。
对于防护密闭门外的楼梯、电梯、坡道等是否算入人防面积也有好几种情况:2.1、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3.3.26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2.2、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2.3、人防口部的定义中包含人防使用的竖井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此通道含坡道及楼梯。
2.4、布置人防口部、密闭通道等人防有使用到的楼梯、坡道。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人防配建标准 杭州
人防配建标准杭州人防工程是指为了抵御战争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发生而建造的地下防护设施。
人防配建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标准规范。
杭州作为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安全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人防配建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制定人防配建标准时,需要参考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的要求,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人防配建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规划和发展需求。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合理布局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与城市的道路、建筑等设施相协调,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同时,还需要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确定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和功能定位,满足城市居民的安全需求。
另外,人防配建标准需要考虑人防工程的技术和设施配备。
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技术设备和设施配备,确保人防工程的功能完善,能够有效抵御战争或紧急情况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考虑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最后,人防配建标准需要注重人防工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人防工程与城市的环境和生态相协调。
同时,还需要注重人防工程的文化建设,使人防工程成为城市的文化景观,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和软实力。
总之,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安全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人防配建标准,才能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的要求,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能够更加重视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城市的安全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杭州 人防配建标准
杭州人防配建标准杭州市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人口众多,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在城市建设中,人防配建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和生活需要,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在人防配建标准中,包括了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城市人防设施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同时,人防配建标准也明确了各类建筑物在设计和建设中需要满足的人防设施要求,以及相关的验收和管理规定。
其次,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人防工程的分类和等级、建筑物的人防设施要求、人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规范、人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在人防工程的分类和等级中,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进行了分类和等级划分,以保证城市的整体安全和有效防护能力。
在建筑物的人防设施要求中,明确了各类建筑物在设计和建设中需要设置的人防设施,如避难通道、防空门窗、防毒门窗等,以及相关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在人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规范中,对人防设施的具体设计和建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设计方案的审批和验收、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在人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中,明确了人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最后,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人防配建标准,可以保证城市的整体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需要。
通过严格执行人防配建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的安全防护能力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报批稿)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报批稿)备案号:xxxx-2017 DB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 XXXX-2017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Allocation Standard of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ofRegulatory Planning(报批稿)2017-xx-xx 发布2017-xx-xx实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Allocation Standard of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ofRegulatory PlanningDB XXXX-2017主编部门: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7年X月X日XXXXX出版社2017 杭州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设发〔2016〕450号)要求,依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规政策,由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有关规划、设计、科研单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DB33/T1079-2011)进行了全面修订,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共四章,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人防设施配置。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建设存在差异,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寄送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杭州市粮道山路23号,邮编:310002)。
本标准主编单位: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杰防城市安全防护技术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宇焕、杨明聪、郑新正、毛浩飞蔡庚洋、薛艳萍、陈坤、尹峰、陈瑶吴燕、张芝霞、徐晓群、姚松清、姜明军李杰、陈玉军、公理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秦有权、赵贵华、赵宇宏、王一明邓春涛、姚建华、赵华勤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6)4 人防设施配置 (7)4.1一般规定 (7)4.2人防工程配置 (9)4.3其他 (11)本标准用词说明 (13)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4)条文说明 (15)Contents1 General Provinsions (1)2 Terms.................... .. (2)3 Basic Requirements (6)4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Allocation (7)4.1 General Requirements (7)4.2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Allocation (9)4.3 Others................. .................... ..... .. (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 (1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 ..... .. (14)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 ..... ..... ..... ..... .. (15)1 总则1.0.1 为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设施配置合理,有效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本省城市规划及人防规划和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
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摘要:一、人防法定指标的定义和作用1.人防法定指标的概念2.我国人防法规定的指标内容3.人防法定指标在国防和人民防空中的重要性二、兼顾指标的概念和特点1.兼顾指标的定义2.兼顾指标的主要特点3.兼顾指标与人防法定指标的关系三、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的实践应用1.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实践2.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实践3.我国在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方面的政策举措正文: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人防法定指标。
本文将对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进行阐述。
一、人防法定指标的定义和作用人防法定指标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任务和目标。
我国人防法规定的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的规模、防护等级、设备设施配置等方面。
人防法定指标在国防和人民防空中的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战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战争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平时为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二、兼顾指标的概念和特点兼顾指标是在人防法定指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建设、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多方面需求,实现人防工程的综合效益。
兼顾指标的主要特点包括:综合性,即兼顾人防工程在多个领域的需求;协调性,即兼顾指标要求各方面需求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可操作性,即兼顾指标能够在实际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得以有效执行。
三、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的实践应用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根据兼顾指标的要求,合理规划人防工程的空间布局,确保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应根据兼顾指标的要求,提高人防工程的防灾减灾能力,为人防应急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推动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的有效实施,包括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政策法规、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等。
总之,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对于加强我国人民防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10•【字号】•【施行日期】1985.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1985年9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人民防空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防空袭斗争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使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98号《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各种机动干、支线,平战结合工事以及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和其它各种专用工事等,均纳入人防统一管理范围。
平时必须加强工事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人防工程平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类专用工事和平战结合工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市区内的公用连通地道,由各街道负责维护管理;南北两山公用坑道,由市人防办公室工程施工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
工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由市、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督促。
第三条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包括担负公用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市、区(萧山县)人防办、公室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
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
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凡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列入固定资产。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8.28•【字号】杭人防〔2007〕159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07〕159号各区、县(市)人防办和有关单位:《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核六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以及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其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12号),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和综合防空防灾能力,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定人民防空重点城镇规划区新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适用本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
二、总体要求(一)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
(二)按照“平时为主,兼顾战时”原则设计,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三)平时使用功能为城市交通隧道的,战时功能为人防疏散干道;平时使用功能为商业、停车和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战时功能为人员、车辆、物资的紧急掩蔽场所。
(四)项目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
(五)兼顾人防工程应与附近人防工程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时,应根据人民防空规划预留连通口。
(六)兼顾人防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要求。
三、专业要求(一)建筑1、防护单元结合消防要求合理确定,抗爆单元的设置结合消防分区合理确定。
2、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并应有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地面或避难走道的出入口。
出入口应至少设置一道外开的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抗力等级为6级。
3、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或避难走道的地面出入口应位于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
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外时,口部应有防倒塌堵塞措施。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1996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与战时的作用与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城市工业事故灾害,进行人员掩蔽、物资储存等功能的各种坑道、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面配套等附属设施。
人防工程分等级人防工程和简易人防工程,等级人防工程分为6级,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为简易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人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本市人防工程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一)市人防办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
(二)各区、县(市)人防办负责辖区内除市属工程外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人防工程。
(三)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有人防工程的各单位或部门应接受市、区、县(市)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有责任向市、区、县(市)人防部门报告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垃圾等废弃物。
人防人均指标
人防人均指标
人防人均指标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人防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主要通过统计人口数量与人防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比例来计算得出。
人防设施是指为了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建造的各种设施,如防空洞、地下避难所、防空警报系统等。
人防人均指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或国家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保护人员生命安全的能力。
由于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地理和人口条件不同,人防人均指标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般来说,人防人均指标越高,说明该地区或国家在人防建设方面投入的资源越多,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而人防人均指标较低的地区或国家,则需要加大投入,加强人防设施的建设,提升人民的安全感。
人防人均指标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只需要将人防设施的数量除以人口数量即可得到。
但是,仅仅依靠人防设施的数量并不能完全反映出人防建设的实际情况。
为了提高人防人均指标的准确性,还需要考虑人防设施的质量和覆盖范围。
只有将数量和质量相结合,才能真正反映出人防建设的水平。
在现代社会,各种突发事件频繁发生,人防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人防人均指标的提高,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之一。
因此,各个地区和国家都应该重视人防建设,加大投入,提高人防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提升人防人均指标,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
人防人均指标不仅仅是一个冷冰冰的数字,更是对一个地区或国家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价。
它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石。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人防人均指标,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积极参与人防建设。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提升人防人均指标,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浙人防办〔2018〕4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浙人防办〔2018〕46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要求,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现就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通知如下:一、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防指标要求执行。
二、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第三次修正)确定的结建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现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29日附件注:1.本标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整理。
2.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3.居民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结建面积应当分别计算,其中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的,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的,不需要执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
人防的面积指标配建
人防的面积指标配建
l 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如遇高层包括多层裙房情况,裙房下部有埋深超过3m的地下室,裙房部分面积全算,如裙房下无埋深超过3m的地下室,裙房部分面积按照9层以下民用建筑计算,并最终与高层配建人防面积相加;
l 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4%配建。
对于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但部分城市对埋深概念不一,杭州必须计入垫层厚度及放部分余量)
l 对于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到整个底层建筑面积50%的,且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否则应按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该条是否适用请提前与各地区县防办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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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州市人防办
杭价费[2005]174号
杭财基[2005]566号
杭人防[2005]106号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军分区关于《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就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是省确定的人民
防空重点城市。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规定减免的以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不得擅自减收、免收。
杭州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详见附件一。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详见附件二),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
具体包括:城市及城
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
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依据合理布置、平战结合的原则,经权限部门批准,可
以在同项目规划范围内,部分或全部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
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五)杭州市区所辖重点城镇除(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可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易地建设,否则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区、县(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 ,上缴市级2% ;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萧山、余杭、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七、本通知2005 年8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2、民用建筑范围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