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论(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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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或常设住所在国外。 法人:在外国登记(国籍论),或主事务所设在国外(主事务所论),或为国外 资本控制(控制论)。 三种情况: 第一, 主体的一方是外国人,另一方是内国人。(这种情况最常见) 第二, 主体各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第三, 主体各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时与国家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不同:首先,国家与其他国际 私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次,国家与国际私法的其他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 法人)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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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体涉外。 客体涉外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 内容涉外。 内容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从而导致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带有涉外因素。
3.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范围比传统民法的调整范围广,还 包括知识产权、国际经贸、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劳动法等。
3.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 (1)对于一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只能适用其一,而不能同时适用,所以 这两者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2)就国际私法的总体来讲,他们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有学者把这两种方法比喻为治与防的关系)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它的对象范围,即哪些法律关系可以由国际私 法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哪些应当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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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体规范 实体规范是指直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与冲突规范相比,实体规范能够直接解决法律冲突,具有规定明确、内容固定、拘束力 强、应用方便等特点,可以更准确、更迅速地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冲突规范则具有相 对的不稳定性和针对性不强以及缺乏可预见性等缺陷。它们的任务相同,都是为了调整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完成这项任务需要两者的相互结合。 (1) 国内法上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在我国,这类规范一部分集中规定在单行的涉外民事、经济法律或法规之中,另一部分 则体现在其他单行立法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后一部分的条文的基本特点:一方面直接地、双 向地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还带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质。 (2) 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亦称“统一私法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最初出现在无体财产的保护领域,如《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在同一实体法的制定和编纂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国际机构有:设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 协会(主要在商事领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从适用的空间来看,统一实体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对世界 上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都适用的实体规范;狭义的实体规范是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条约确 定的、或者某个地区某个特定集团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确定的实体规范。 按其法律效力来划分,统一实体规范又可分为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非强制性的统一 实体规范和建议性的统一实体规范。 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更改的规范。 非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某种特殊情况可以偏离或者变通 的规范。 建议性的统一实体规范在采用前是不具有强制性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 采用后对双方当事人才有法律拘束力。 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产生的前提一致:各国的法律冲突。 在具体实践中,当运用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要首先采用 统一实体规范,即首先采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的直接规定;如果没有这种直接规定,再 根据冲突规范的有关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调整。 3. 程序规范 程序规范是一国法院或者一个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它包括 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与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司法 协助、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在有关境内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适用两套程序规范。一套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程 序规范,另一套是专门用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学(中南财大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中南财大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中英文):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二、课程编号:04029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五、考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民商法七、适用专业:法学八、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1.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具有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本能力;3.使学生掌握进一步研究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九、说明:国际私法是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着重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和运用国际私法,为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对外交流服务。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正确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安排国际私法的结构体系,准确、全面地概括国际私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反映国际私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国际私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最新立法;3.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司法实践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成就、不足和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教训,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未来立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根据以上设想,大纲分为四编:第一编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编着重阐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以及具体领域里法律适用问题;第三编着重阐述国际民事程序法,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四编着重阐述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十、基本教学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方法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了解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要求]本章是国际私法学的导言,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对“涉外因素”的理解一般认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也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1. 主体涉外2. 客体涉外3. (内容)法律事实涉外如果上述三个因素均不涉及外国,是否就不是涉外民商事案件了呢?【案例1】两个在我国苏州设立的新加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在无锡承包一个建设工程而发生了争议,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法院解决,能否准许。

【案例2】世界银行给中国政府一笔贷款,用于在某地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该地成立了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指挥部负责建设工作。

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有几个中国公司中标成为承包人。

后来,一个中国公司与公路指挥部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交中国某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理解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二)直接调整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国内法: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适用的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什么内容的问题。

国际私法 (总则)

国际私法 (总则)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一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国际民商事关系: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中: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3、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条件—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外国成分)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法域。

2、广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性质是民事性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具有国际性在国际交往中产生,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每个国际民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益相连。

处理时,既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还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原因:1、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前提条件)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二)分类1、空间冲突VS时际冲突VS人际冲突2、私法冲突VS公法冲突3、司法冲突(对法官而言)VS立法冲突(对立法者而言)VS守法冲突(对当事人而言)4、平面冲突VS垂直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制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私法 Art.1 国际私法概论

国私法 Art.1 国际私法概论

A.主体涉外:


是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是具有 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在个别情况下, 还包括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 的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 主体涉外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 b. c.

B.客体涉外: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位于外国的物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 的行为。 C.内容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从 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带 有涉外因素。 ②涉外因素的 “外” 如何理解?——也包 括一个国家主权之下的不同法律地区,即: 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legal unit)。
2、“中”国际私法观(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

国际私法的内容包括三类规范:冲突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 程序规范。
3、“小”国际私法观(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

国际私法仅包括冲突规范此一类规范。
三、总结: 无论在哪一种观点中,冲突规范(法律适用 规范、法律选择规范)都是国际私法最基本、 最核心的规范! 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包括三类: (一)冲突规范 (∈间接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最核心、最基 本、最主要的国际私法规范。 (二)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直接规 范、实体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书 P9)


法律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一般以直接调整为主, 即通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直接规定来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eg.《合》S.199:“订立 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 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物》S.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际私法主要采取的是间接调整方法。

国私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国私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 广泛 传统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多局限于债权、物权、 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的 内容已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 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国际私 法的适用范围已明显扩大。此外,现代国际私法 越来越注重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国 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及劳务输 出、国际票据、信托、保险等,都涉及到国际私 法的调整。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马德才)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的名称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法 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冲突法、国际私 法等。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对象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 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 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 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 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 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 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
①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

B、专章专篇式 这种立法模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 章或专篇形式相对集中地、较为系统地规 定冲突规范。它较之分散立法方式显然是 一个进步。一些原先采用分散立法方式的 国家,在修订民法典时,纷纷放弃分散立 法方式,转而采用专章专篇的立法方式。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二)国际私法的对象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 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黄进课程中文名称: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学说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立法体系二、理论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三节第一节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各国立法的主要模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第二节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三、学说或法理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第三节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的国际公约p45第四节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一、德国学派——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二、意大利学派三、英国学派四、美国学派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一、英美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三、苏东国家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第五节中国国际私法的的历史发展一、立法史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重点内容:第二、二、三节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二、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法人的住所三、外国法人的认可第三节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国家豁免问题第四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行为地法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适用的例外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不歧视待遇第二编冲突法第五章法律冲突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节法律冲突的种类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四、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五、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三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公法冲突二、空间上、时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三、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四、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四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第六章冲突规范重点内容:第一、二、三节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类型第二节连结点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二、连结点的分类三、连结点的选择四、连结点的发展方向第三节系属公式一、含义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重点内容:第一、二、四节第一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二、特点第二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第三节实质与程序问题一、实质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二、时效问题——大陆法为实体法;英美法原来为程序法,现在也为程序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章国际私法框架第⼀编总论第⼆编冲突法第三编统⼀实体法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第⼀编总论第⼀章国际私法概论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其产⽣的原因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式⼀、涉外民事关系(⼀)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中国上海⼥⼦在美国纽约嫁给⼀⽇本东京男⼦,定居东京并⽣⼉育⼥。

该⼥⼦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及⽗母因析产不均发⽣争议,其⽗母诉诸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少有⼀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架澳⼤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少有⼀个或⼀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对象特点1、涉外性:(与民法相⽐)“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间关系,⽽⾮国家间的主权问题3、是⼴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第一编 总论(习题)

第一编 总论(习题)

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单项选择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C)。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2、冲突规范的作用在于对涉外民事关系实行(B)。

A.直接调整B.间接调整C.统一调整D.分别调整3、目前英美国家广泛流行的国际私法名称是( C )。

A.法则区别说B.私国际法C.法律冲突法D.国际私法4、国际私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际私法调整 的是( D)A.国家间的外交法律关系B.国家间的民事法律关系C.国际刑事法律关系D.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5.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B )A.两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协议离婚B.某外国公民因不满中国某行政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C.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设厂D.某中国公民继承他在国外的亲属在中国国内的遗产二、多项选择1、凡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ABDE )。

A.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无国籍人B.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位于国外C.合同的正式文本是用外文写成D.合同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国外E.我国公民的民事权益在国外被中国人侵害2、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原因在于(ABCE)。

A.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B.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C.司法权的独立D.法律本身具备域外效力E.国家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2、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四项内容?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单项选择1、一国的国内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可划分为(A )。

A.内国法和冲突法B.内国法和实体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冲突法和程序法2、现今,就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调整方法是运用(A)。

国际私法 电子版整理

国际私法 电子版整理

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方式()适用本国法()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总论

国际私法总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2、教学内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的体系丽都饭店案《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 5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历史环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历史环境▪由于国家与地区之间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往来日益频繁,就产生了超越一个国家和地区界限的各种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以及其他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权利义务)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国际私法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应研究什么内容的问题,不同国家和不同学者的主张不尽相同。

关于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法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及管辖权规范。

▪多数德国和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第三节 系属公式
第四节 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证明
第二编 分 论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第三章 授课时数:4学时/章
第五章—第十三章 授课时数:1学时/章
机动 2学时
期末考试 2学时
总计 34学时
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兼采课堂讨论。
期中提交一篇论文(占30%),期末闭卷考试(占70%)。
第十章 涉外继承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专 论
第十一章 区际法律冲突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概述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编 程 序 论
第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私法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号
02939995
学分
2
英文名称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中文简介
本课程将集中讨论国际私法的若干重要领域,诸如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制度,同时从国内外的有关理论与实践入手,着重研究涉外民商事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鉴于我国现已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内地、香港及澳门),本课程还将单独阐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为使涉外民商事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 本课程亦将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做深入细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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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 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哪 些规范所组成。
1、小国际私法(李浩培) 2、中国际私法(英美派、法国派)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赖来焜人体构造论) 4、超大国际私法(姚壮、任继胜、韩德培:在 大国际私法之外,还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案例1: 世界银行给中国政府一笔贷款,用以建筑一条高 速公路。为顺利完成工程,有关方面还成立了一个法 人组织——高速公路指挥部负责建设工作。工程项目 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标者中有几家中国公司。后来一 中国公司与公路指挥部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根据合 同规定,纠纷应提交中国某涉外仲裁机构仲裁。

(一)概念 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民事关系是指法律 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中含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的民 商事关系。 (二)特征 1、涉外性;2、广义性;3、国际性;4、 冲突性
1、涉外性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客体: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 (物、财产、行为) (3)法律事实: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 系。




1.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 就是冲突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俗称“三段 论”观点。 2.法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国籍规 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及管 辖权规范。(中国际私法) 3.多数德国和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 务或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国 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小国 际私法) 4.多数东欧国家的学者主张把外国人的民事法 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 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纳入国 际私法的范围。(大国际私法,另一观点认为, 还包括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 。)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4.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统一实体法,直接适用的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 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双 重性与多样性。




国内立法(含司法解释)
国内渊源 国内判例(我国不承4;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而冲突规范则是" 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 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 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 在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 )。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 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案例2: 在处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釜山空难的赔 偿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如果旅客购买 的是从北京至韩国的单程飞机票,则是 涉外案件,适用《华沙公约》赔偿标准; 如果旅客购买的是北京往返飞机票,则 不是涉外案件,适用国内的赔偿标准。
判断结论: 三要素的判断标准是受前苏联国际私法学的影 响。它只是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但并不周严。 一种新的观点:抛开三要素说,主张判断的标 准是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与外国法(或外域法) 有实质联系。(见教材第5页)
1、有关国籍问题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 的范围?(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为常用的冲突规范, 因此国籍冲突问题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 2、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 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的解决是法律冲 突产生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程序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密切相关,归入国际 私法范围一并研究是有利、方便的。) 4、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从发展的眼光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更优路 径。)


法律冲突,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是指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 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效 力抵触的社会现象。
(一)法律冲突的类型 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2、空间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 3、平面冲突与垂直冲突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概念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 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 律适用上的矛盾状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解释: 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结论: 1、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 整方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 还需要这种调整方法。 2、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方 面相辅相成。


冲突法解决方法和实体法调整方法,都是 为了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但方法和运用 的规范不同,在解决同一涉外民商事冲突 时只能适用其中一种,并以直接调整方法 为优先。二者都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 系所必须的手段,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两者的并存将是国际私法领域长期的历史 格局。

案例: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学途中,被运货 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留有动产 在日本,未立遗嘱。钱某的父母和妻子 因析产不均诉诸法院。若在中国涉诉, ( 请问该案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应如何适 用法律?)有专家建议到日本去起诉(请 问可能吗?) ******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可以回答: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国际私法是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的? 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与一般意义上的 法律冲突有何区别? 4、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是什么?




1、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 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2、人们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争论,其本原在于对国 际私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认识上的差异。 3、从发展的眼光、维护国际私法体系完整性的角 度,支持大国际私法的观点。 4、但不排除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及法律科学的发 展,学科还会发生的整合与分化。例如,国际商 法的独立与分离。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内判例 判例法国家为第一渊源,如今在成文 法国家也深受重视,判例是成文法补充, 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 律约束力,故而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 商事案件的依据。但不应忽视其作用, 在我国实践中,判例通过几种方式发挥 作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 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对 此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或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对“涉外 民事关系”作出界定。

沈春耀等委员提出,本法所称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考虑 以下几个情形:一是民事主体的一方是外国人,包括外 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财 产,或者说是标的位于国外或者境外,或者是与境外发 生某种联系;三是法律行为或者后果发生在境外,或者 与境外有某种联系;四是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或者与 境外有某种联系;五是法律文书涉外,比如继承关系中, 假如立了一个遗嘱,遗嘱是在中国立就没有问题,如果 在外国立的,可能就有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所以,“涉外 民事关系”应该是在法律主体、标的、行为等方面,至 少有一个涉外因素,同国外或者境外发生一定联系的。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恰是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 规范。 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 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 3、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 的规 定。 4、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国际惯例更是需要当事人选择。

章节导航: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规范组成)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 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一般来说,国际私法的对象是在国际 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跨国 民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经过国际私法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便 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 关系。 它是国内民商事关系的域外延伸。
这是一种空间上的(*)、平面的、私法 领域的、立法的、积极的冲突。
中国公司——法国人(19岁) ↓ 染料价格暴涨 买卖纺织品染料合同 ↓ 法国人拒绝履行合同 1、对于本案中法国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中、 法两国民法规定不同:18岁/21岁。 2、中法两国民法都主张对该问题行使管辖权(法律的效 力范围): (1)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关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 国人,不管他为于何处。 (2)中国民法通则第8条:本法对在中国的外国人有效。 3、结果:适用法国法还是中国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广义性:

不考虑各国对民商法调整的民商事关 系范围的差异,而将一切民商事性质的、 可以归入民法学范畴的关系,都认定为民 商事关系。
3、国际性 具有国家影响下的私法性。国际民商事 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这使它与 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区分开来。 但当事人 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又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 系。 4、冲突性 最根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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