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及实现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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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研究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

随着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逐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为了有效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本文从人民代表大会的内涵出发,论述其发展概述,分析其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发展问题完善一、绪论(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的、具有中国特色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半个世纪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探索中前进,在发展中完善,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如今它已深深根植于中国大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引领人民进行实践探索的同时,善于从理论上探求民主政治和政权建设规律,并从对历史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中找到未来前进的正确方向、道路与经验,不断开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境界。

近些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如何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方面做出了一些有分量的成果,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形成和演变尚缺少系统的梳理。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是以观念的变革和理论的创新为先导,所以,脱离了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和实践就不会深入。

(二)文献综述1、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意义的研究对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意义,不同时期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当前学者们主要是从扩大人民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及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认识的。

钟人平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的形式。

完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浅析

完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浅析

完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浅析○ 张锦莉人大主导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握立法方向,决定并引导立法项目、立法节奏、立法进程和立法内容、立法原则与基本价值取向。

人大主导立法是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准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如何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的内涵——人大主导立法的意义长期以来,地方立法的主导权一定程度上被政府掌控。

此模式虽然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导致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不大管用。

同时,在立什么法、怎样立法、立成什么样的法等重大环节上,人大主动性不强、调研不深、协调不力、决策不果断,导致有的法规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是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人大主导立法的内涵人大主导立法,要求人大对立法选项、立法过程、立法结果具有实质的决定权,在立法过程中实现方向主导、进程主导、决策主导。

方向主导,就是人大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应当保证立法选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回应民生、契合发展,使立法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进程主导,就是人大在法规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审议、表决等整个立法进程中,发挥好组织协调职能,合理分配立法任务,推动立法有序、规范、顺利进行。

高一思政必修3(2019版)政治与法治_《科学立法》课时同步练习

高一思政必修3(2019版)政治与法治_《科学立法》课时同步练习

课时同步练习第1课时科学立法课时基础巩固一、选择题1.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

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

符合这方面要求的是()①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②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③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④根据国家治理需求,授予国家机关必要的权力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2.科学立法要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符合这方面要求的是()①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②开展立法协商③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④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与责任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

这种新要求集中体现在立法要()A.顺应时代发展要求B.充分发扬民主C.依法立法D.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

对此相关理解正确的是()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②要在法治的轨道上立法③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④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5.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无穷活力,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也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立法,清理网络空间,保护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已经刻不容缓。

这对科学立法提出的要求是()①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②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③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二、主观题6.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近年来,全国人大不断推出新举措,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加强执法督查工作,监督各级政府执法情况;优化代表结构,增加各界群众代表比例,减少官员代表比例……充分发挥了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 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 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这是针对当前立法实践中“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倾向性问题而作出的针对性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解决经济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发挥其在经济管理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明显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是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实行行政部门归口起草,实际上发挥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力军和主导作用,缓解了社会对立法发展的迫切要求与国家立法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部门这种实际上的主导作用,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的负面影响,就像《决定》里指出的那样: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人民性,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主导立法,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立法的重点从经济管理向社会、民生方面转化,特别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下,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那么,怎样才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呢?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没有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决策 不断改进和加强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决策 不断改进和加强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决策不断改进和加强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作者:王振平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4年第11期王振平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份有着具体的实现路径、具体执行举措的法治中国“实施蓝图”。

决定对人大工作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本刊特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栏,热忱欢迎来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新形势下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着眼于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着力调动社会各方面依法治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

特别是鲜明地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地推进和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十六大重申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都是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针对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和客观需要,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战略。

关于地方立法实现精准化的现实困境、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关于地方立法实现精准化的现实困境、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关于地方立法实现精准化的现实困境、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何修冬来源:《人大研究》2018年第03期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立法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

但是在立法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地方立法的精准化。

为此,笔者就当前地方立法的精准化问题做些分析和探讨。

地方立法权限被赋予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即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主任会议。

其中,市人民政府作为法规案的提案人占有很高的比例,这样就使得地方立法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另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也需要有个逐步适应的过程。

归纳一下,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确定与提案人自主提报法规案相矛盾,造成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的完成比例偏低。

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地方法规案的提案人,说明政府作为提案人具有很大的自主性,政府可以提出法规案,也可以不提出法规案;提出法规案后,还有权中止法规案的提出。

这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权力,当然这个权力也对其他提案人适用。

立法法同时也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尽管编制过程中,该规划和计划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合作协调制定出来的,但是实践证明完成的比例并不高,这一点可以从中央巡视组对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巡视时暴露出的问题中体现出来,也从有些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督导省人民政府加快立法案的工作中体现出来。

这客观地反映出人大依托政府立法具有依赖性,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政府部门依靠法治进行管理的理念不强,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行政立法中客观存在着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情况,从而造成一个部门起草法规案时,往往会最大限度地扩展行政职能,维护部门利益。

2022年高考政治知识核心识记背(必修2) 考点06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22年高考政治知识核心识记背(必修2) 考点06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必修二政治生活考点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大代表的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2、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注意:人大的职权的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四项职权区分的关键是看内容,而不能看文字表述中有没有“决定”两个字。

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如果是对国家机关干部进行任免的决定,则是任免权;如果是关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如果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

在每年3月例行的工作报告中,上年度的报告一般体现监督权;而下年度计划是否批准,一般体现决定权。

3、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1)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产生方式有两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义务: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和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

浅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论文

浅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论文

浅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去解决,因此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成为真正代表人民的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本文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在实施中的存在问题以及完善人民中代表大会制度的措施五个部分,谈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与发展;优越性;存在问题;完善措施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革命烽火之中,是人民自己创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就讲到了江西苏区的代表会议。

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三三制”的参议会,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召开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型。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仂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经过各项社会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各地先后进行了选举,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大会议的条件已成熟。

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意义和作用

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意义和作用

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
推动法治建设:人大是国家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时代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意义和作用就是推进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水平,为国家的法治进程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新时代人大工作意味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高人大工作的民主性、代表性和制度效能,更好地实现人大代表和人民的利益。

加强民主监督:人大是实施国家监督的重要机关,负责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国家权力的稳定和合法运行。

新时代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使人民代表能够有效地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权力的廉洁和正常运行。

代表人民利益:人大是代表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工作应当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新时代人大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坚守人民立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为人民争取福祉和权益。

加强与国际交流合作:人大是中国国家层面的立法机关,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国际交流活动的重要组织者。

新时代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意义和作用就是加强与国际界的交流合作,增进国家间的友谊和合作,为国际社会提供中国人大的智慧和贡献。

总之,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推动法治建设、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民主监督、代表人民利益和加强与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与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基本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监督和政治参与,有利于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格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践的核心是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地位、健全代表选举制度和完善代表履职机制。

目前,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地位。

中国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

在实践中,中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断增强自身的权力地位,通过立法、监督、政策制定等方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2、健全代表选举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不断健全,通过增加公开、竞争、多元化选举方式,改善选民知情率和参与率,确保代表选举的民主、公正和权威。

3、完善代表履职机制。

代表履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断加强代表履职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代表履职的能力和素质;同时,政府部门对代表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支持,确保代表能够更好地发挥代表职责,为人民权益服务。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下面几个方面是需要加强的:1、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推进立法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定法律的机构,仅有松散而缺乏科学性的自治法规,是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完善地方管理的需求的。

因此,在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把法律的起草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全国性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制度,优化政府性质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领域立法工作等。

2、推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电子化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讲立法机关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1.1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1.1.1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议会性质的机关,但与议会不完全一样,人大除了是立法机关,还是权力机关,并且首先是权力机关,同时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最高的、几乎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约束的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又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批准任命和罢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决定国家的各项重大事务;宪法还赋予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它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权力。

1.1.2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诸国家机关中居于首要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也不能与它并列。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尚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就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政治主体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进行比较如下:1.1.2.1 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人大是权力机关,党委是领导机关,领导国家与社会,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党委领导人大。

领导方式有:(1)党提出方针政策,由人大贯彻执行。

(2)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直接向人大提出建议案,通过人大的立法,把党的意志合法地转变为国家意志。

(3)党对人大实行工作领导。

(4)党对人大实行组织领导。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民主的扩大,人大的权力自主性开始增强。

案例1 1992年:兴建三峡工程决议在争议中通过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4月4日《经济参考报》头版刊登了这一消息。

尽管消息很简单,但实际情况是,这一决议的通过是相当艰难的。

而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一项工程的决议,这在我国也是第一次。

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要坚持“五个必须”

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要坚持“五个必须”

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要坚持“五个必须”作者:暂无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9年第6期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鲜明的特征。

实践证明,党的领导坚持得越好,人民当家作主就实现得越充分,依法治国就发展得越顺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彰显。

这一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任何的动摇。

人大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人民呼声,汇聚人民智慧,回应人民期待,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必须始终坚持围绕大局谋划推动工作。

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要紧紧围绕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应新时代新要求,紧跟党中央新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新需要,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更好助力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必须始终坚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在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时,要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

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全旗人大工作新局面——纪念察右中旗人大常委会成立30周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省委的中心工作,认真领会同级党委的意图,坚决贯彻同级党委的决策,主动加强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强化监督、发挥代表作用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立法工作成效显著。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我省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急需的一大批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是监督工作扎实有效。

紧紧抓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改进方式,积极开展监督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有力保证了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正确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是代表工作逐步完善。

认真审议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积极组织代表开展会前视察和专题调查、参与执法检查和评议等活动,努力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有效服务,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四是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扎实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制度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逐步提高。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阶段。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和任务。

在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进我省的政治文明建设。

这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特别是各级党委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

我省的人大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和要求还有差距。

人大制度的知识点总结

人大制度的知识点总结

人大制度的知识点总结一、人大制度的基本概念人大制度是指国家实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

它是一种代议制政治体制,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实行人民民主管理国家的制度。

人大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制度。

二、人大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度始于1949年,当时的西南局在成都召开了中国解放区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49年后,人大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壮大,经历了中国共产党第九次代表大会(196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恢复国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1975年)、国务院恢复国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1978年)等重要历史事件。

1990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等主要法律,从此进入了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发展阶段。

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等重要法规,为人大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奠定了法定基础。

三、人大制度的组成和职能1.组成: 中国实行的人大代表大会制度由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各级人大组成。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地方各级人大是履行国家权力的机关。

2.职能: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各级人大的主要职能包括立法、监督和代表职能。

其中,全国人大主要职能包括通过宪法和法律、选举产生国家主要官员、监督国家各机关和国家主要官员、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与外国建立国际条约等。

各级地方各级人大主要职能包括通过宪法、法律,监督国家各机关和国家主要官员,决定地方的重大问题等。

四、人大制度的运行机制1.选举机制: 中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度实行间接选举制度,即由人民代表选举人民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选举产生;各级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产生。

2.会议机制: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常务会议和一次年度会议,全国人大常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大年度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

突出人大主导 优化制度供给

突出人大主导 优化制度供给

突出人大主导优化制度供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政府既要有能力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也要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在这一背景下,突出人大主导,优化制度供给成为了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突出人大主导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人民的代表机关。

宪法赋予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具有最重要的宪法地位。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大拥有立法权、监督权和决定权三大权力,可以说是治理体系中最具有审核和监督权的机构。

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突出人大主导,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

突出人大主导,可以实现立法的科学民主。

人大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在立法工作中,人大可以通过代表的方式,收集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诉求,将人民的利益真正体现在法律和制度中。

人大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让各界专家和学者、社会各界代表参与立法过程,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理性,使得每一项法律都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稳定。

突出人大主导,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作为最高监督机构的人大,可以对政府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不滥用职权,不作威为政,不违法乱纪。

人大可以通过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议财政预算和决算、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纠正和改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服务水平。

突出人大主导,可以实现国家决策的合理性和民主性。

在国家的重大决策中,人大可以通过代表制度,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国家的重大决策具有科学性和民主性。

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审议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确保国家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优化制度供给优化制度供给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的关键所在。

优化制度供给,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强和改善中央和地方的国家行政体系,建设健全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发展和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改进。

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地位的实现

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地位的实现

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地位的实现作者:武明洁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在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地方立法过程的立法规划、法规草案提出、立法协调、审议、表决等环节之中均存在主导力量不足的现状,究其主要原因是现有立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约束。

要确定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就必须要首先强化人大的立法能力,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机制,健全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

关键词:人大;立法中图分类号:D624;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97-02作者简介:武明洁(1987-),女,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明确表示,要强化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立法主导应由地方政府主导向人大及常委过渡,克服立法起草的行政化倾向,这是不断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对实现我国法制化建设有着作用。

但是,目前在中国的情况有近80%的法律、法规的起草是由执行机关来负责的,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的情况屡见不鲜。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立法主导地位还较为弱化,与推进国家法制化建设的目标相去甚远。

一、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现状审视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现状就要从立法的过程中进行分析。

(一)立法规划制定环节众所周知,立法工作的起点就是制定立法规划,做出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的明晰与否、正确与否是把控立法整体布局,掌握立法方向和时机的重要因素,也是确立人大立法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对提高立法质量至关重要。

但在目前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在立法规划中发挥的主要微乎其微。

地方立法规划项目的设立,常常会受到来自政府、政府部门立法主观因素的直接影响。

举例来说,部分政府或政府部门在立法项目的设立上存在主观性,工作急需解决的立法项目会择优上报立项,但是其他涉及复杂利益主体和社会民生的内容,却无人关注,不能获得立法主导者的关注。

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研究

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研究

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研究
丁祖年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人大主导立法,也就是人大作为立法主体,对立法选项、立法过程、立法结果具有完全的实际的决定权.这本来是一个不言而喻的规则.但在长期立法实践中,人大主导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完善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机制,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完善立项机制、起草机制、调研机制、审议机制、表决机制,深化代表参与立法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健全专家参与立法机制.同时要加强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能力建设,加强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总页数】6页(P17-22)
【作者】丁祖年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新时期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及实现机制研究 [J], 马玉丽;
2.新时期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机制研究 [J], 秦丛丛
3.人大主导型立法体制:我国立法模式的转型方向及其构建路径 [J], 姚金艳;吕普生
4.我国立法体制发展中的立法权限之探索--论人大主导立法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及其立法权行使 [J], 陈俊
5.“人大主导立法”原则下的立法体制机制重塑 [J],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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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是指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主动发挥主导作用的一方。

主导作用的发挥,决定了立法的效果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主导作用体现在立法议程的确定上。

主导作用的一方,通常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如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的行政机构。

他们负责制定法律法规的议程,确定立法的优先领域和重点任务。

在确定立法议程时,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的发展需要、社会的矛盾和问题、公众的期待和利益等因素,确保立法工作与国家发展战略和民生需求相适应。

主导作用还体现在立法的过程中。

立法过程是指从立法提案到通过法律法规的全过程。

主导作用的发挥,需要在立法的各个环节中起到引领和推动的作用。

首先,在立法提案的制定上,主导作用的一方需要对社会矛盾和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制定合理的立法目标和原则。

主导作用还体现在立法结果的落实和监督上。

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主导作用的一方需要积极参与立法结果的落实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

他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加强对立法效果的评估和监测,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

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仅需要立法机关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

立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参与。

主导作用的一方需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共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导作用的发挥,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广泛支持和合作。

只有通过主导作用的发挥,才能制定出符合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的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人大应在为民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

人大应在为民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

人大应在为民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作者:王鸿任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12期“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十九报告中对人大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

以人民为中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为民立法,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前提保证;着力扭转过于依赖部门操作、偏重维护部门利益的错误倾向,则是发挥这一主导作用的重中之重。

具体说应从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树立自信心。

立法权是人大法定职权中要求高、责任重、难度大的一项职权。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下放到了“设区的市”,于是有人认为这样不如中央集中立法有利于发挥主导作用。

其实,下放立法权正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正确选择。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靠中央统一立法难以适应科学发展对法制建设的新要求。

下放立法权有利于满足各地对科学立法的多元化需求,有利于从各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针对性较强、能促发展、保善治的良法。

尤其是近年来全国法制工作的长足发展和地方法律人才的迅速增长,下放立法权、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的条件已经成熟,新获得立法权的市不仅应当格外珍惜,而且应满怀信心地用好立法权,这样才能彰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

二是当好“主人翁”。

人大立法涉及面很广,自然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参与,但不少地方由相关部门在立法中唱主角的现象,不仅喧宾夺主,而且易入歧途。

这正是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原因所在。

发挥主导作用,必须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体地位不动摇,拿主见、定导向,防止地方立法异化为部门利益或长官意志的载体。

尽管地方人大不可能配备很多专职立法人员,但一定要有专人抓、专人管,并妥善整合相关人才资源,建好立法人才队伍,把立法主动权紧握手中,不当“甩手掌柜”,更不让别人牵着鼻子走,旗帜鲜明地坚持“依法立法”原则,做到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心中有公,努力制定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法律法规,从而彰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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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大主导立法主要指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居优势地位,引领立法的方向、进程及结果。

人大主导立法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实现人大主导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量:全面准确定位人大在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健全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工作机制、完善人大主导下各方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关键词:人大主导立法;立法体制;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建设中图分类号:D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238(2019)02-0055-06DOI :10.3969/J.ISSN.2095-7238.2019.02.010新时期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及实现机制研究马玉丽(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济南250014)收稿日期:2019-01-03基金项目:山东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2018年度研究课题“新时期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及实现机制研究”(2018SDRDYJHKT2-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玉丽(1981-),女,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法治政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要立良法,必须“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了人大主导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为“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必须“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并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是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方位,遵循社会主义法治规律提出的制度建设要求。

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中着重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由此,“人大主导立法”开始由党中央的主张上升成为国家法律的规范要求,这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

《立法法》实施至今,“人大主导立法”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某些问题与不足。

因此,站在新的历史方位,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对“人大主导立法”存在的不足、原因及完善路径等,进行进一步研究探讨,很有必要。

一、当前人大主导立法的现状考察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立法发展状况,一个较为突出的现象就是人大立法权相较于政府立法权而言呈现弱化的态势。

在人大立法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2]的现象。

因此,今天我们强调“人大主导立法”,实际上就是应对以往实践中人大立法弱化、虚化态势的积极举措。

[3]通过对全国立法情况进行资料统计,以及对部分设区市立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的调研,我们发现,目前各级人大的立法工作确实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薄弱环节,这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

自20世纪80年代较大的市获得立法权后,地方立法工作蓬勃开展,成效显著,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主要有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地方特色不够突出、部门利益倾向比较严重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制统一。

”[4](一)人大立法的主导地位明显不足以地方立法为例,综观我国《宪法》、《立法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对于哪些事项应当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调整规范,哪些事项应当由地方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调整规范,都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在制定的主体、法定条件、受法律拘束的程度、效力等级方面均有差异,都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同级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适用范围相同。

”[5]由此产生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界限不清晰问题,在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

当政府部门主导立法时,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实。

地方立法的实践和数据统计都表明,部门立法存在“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的不正常现象。

[6]从以往地方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无论是立法项目的提出还是法规草案的起草,人大都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

相反,政府由于占有技术、信息等资源方面的优势,以及在管理实践中具有更多的经验,往往在编制、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方面具有优势,多数立法项目大都由政府部门提出;在立法环节中,多数地方法规案也大多由政府部门起草。

“人大在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案阶段虽可提前介入,但政府仍依法享有法规案的起草权和提案权,人大基本是做表面文章,加上立法经费来源对政府部门的依赖,难以影响法规案的实质性内容。

人大自身通过调查研究、组织起草法规案时都因此受到一些牵制,成功率较低。

”[7]首先,政府立法数量多于人大立法数量,尤其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规章的数量更是迅速扩张,而且存在明显的重复立法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较大的市获得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2600多件,但重复立法、交叉立法等现象较为严重。

地方立法重复中央立法的情况,约占地方立法全部条文的2/3左右,更有甚者占到80%-90%。

[8]这显然是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要解决这些问题,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途径。

其次,人大立法在立项环节受到政府及其部门的影响。

就地方来说,一般而言,地方立法项目的来源无外乎以下几个途径:第一,人大常委会(包括人大有关部门委员会、工作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第二,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第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

这三条途径在立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不一,从中央及各地的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立法项目更多地来源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凸显。

再次,人大立法在起草环节受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影响。

众所周知,法规的起草是立法的核心环节,谁掌握了法规起草的主导权,谁就掌握了立法的主导权。

[9]尽管立法起草的主体近些年呈现多元化,事实上各地法规的起草还是基本遵循了“谁主管、谁负责;谁立项,谁起草”的工作模式,这就使得政府在立法中占据了主导,政府不仅负责起草政府规章,而且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法规的起草权。

⑴部分人大与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角色被形容为:政府部门“买菜做饭”、市政府法制办“端菜上桌”、人大“坐等上菜”和“被动吃饭”。

[10]人大难以对同级政府立法进行有效统领与监督,而过度依赖政府起草法规又会产生部门利益的问题,严重者可能会出现与民争利的情形,这种现象成为制约我国立法公正性的突出问题。

最后,人大在法案提出、审议与表决中都未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所谓法案的提出,是指“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书面提议或建议。

”[11]我国的《立法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也都规定了提出法案的多元主体,但立法实践中,政府在提案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更大,在地方立法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人大在法律提案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同时,地方人大在法案的审议与表决过程中也未有效发挥主导作用,限制了其制约与平衡政府“部门利益法律化”作用的发挥。

(二)人大自身在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首先,人大尤其是地方人大在立法项目的论证程序上还存在欠缺,缺乏科学、有效的论证程序和机制,不能及时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立法需求进行及时地回应,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大作用的发挥。

其次,人大对立法项目的社会征询机制尚未有效运用,对社会各界有关立法的真实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吸收。

一方面,立法规划计划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未完全建立,在对立法项目尤其是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立法项目的审核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在审核过程中未充分吸纳人大代表与社会公众的参与,这就使得立法项目的民意基础不够深厚,有些立法项目不够“接地气”,不能有效反映社会各界的心声。

二、“人大主导立法”尚不到位的原因众所周知,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

立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技术上,都具有较高的要求。

当前人大主导立法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其背后的原因很值得探讨。

(一)长期以来对人大与政府在立法上的定位出现偏差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人大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毫无疑问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政府立法应从属于人大立法,但事实并非如此。

考察我国几十年来立法的脉络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制构建与法治发展过程中,人大与政府在立法中的角色定位出现偏离,立法实践中倾向于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人大时常被置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这背后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比如,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亟需加快立法工作,而人大立法程序上较为复杂,立法力量较为薄弱,相较于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灵活性而言,人大立法不具优势,难以适应当时国家立法的迫切需求。

这种角色定位的不清晰、不准确就导致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难以发挥,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的制度建设,人大对自身在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认知不足,制度建设出现滞后。

在立法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动性、积极性不足,缺乏主动调研、主动立法的意向,对政府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尚未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健全的体制机制。

人大在立法中须发挥全面统筹协调的作用,积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做好立法工作,这就需要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做保障。

但长期以来,人大立法中受到人力财力等诸多因素限制,尚未建立完备的立法体制机制,制约了其主导立法作用的发挥。

随着改革开放40多年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平衡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就要求立法的不断完善,这就对立法的专业性、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立法法》修改后,我国立法主体出现扩容,立法权的运行更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立法体制机制,这也是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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