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经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检验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对其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制造、经营、维修、改造和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和科技兴监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编制、发布、实施。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检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进行安全监察;(二)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工作;(三)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工作;(四)负责培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五)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从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各个环节进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制造前应进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对于年限已满或出现安全隐患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工作,并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最新版)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1.3.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3.2《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1.3.5《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1.3.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1.3.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1.3.8《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1.3.9《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1.3.10《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1.3.11《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职责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1.4.1.1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1.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1.4.1.3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台帐;1.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1.4.1.5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1.4.1.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1.4.1.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4.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1.4.1.9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引言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规范产品生产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检测、维修含有压力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3.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是对本规定实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4.生产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在生产前必须进行申报审批。
生产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生产。
5.销售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销售单位必须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在销售前必须进行申报审批。
销售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资料,并保证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6.使用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法的使用许可证,在使用前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测和验收,检验机构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定的合法检验机构。
同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7.检验标准7.1.外观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的表面应无损伤、皮肤、气孔、裂纹等缺陷,且整个表面不得存在任何可见的不均匀变化或蚀坑、毛刺等。
7.2.焊缝检验焊缝完好,无肉眼可见的裂纹、未焊透和未接合部分,焊接位移和变形应不大于规定值。
7.3.气密性检验按规定压力施加于锅炉压力容器内,观察压力表上指示的压力变化情况,保持稳定10分钟后,压力变化量不得超过规定值。
7.4.强度试验锅炉压力容器的强度试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每个锅炉压力容器试验应进行至少一次。
8.罚则与处罚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依法追究责任,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9.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生在本规定实施前的事件,参照当时的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有。
结论本规定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06•【文号】国发[1982]22号•【施行日期】1982.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
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页码Page: 1 / 19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页码Page: 2 / 19目录1总则 (1)2监督机构与职责 (1)3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 (4)4附则 (7)页码Page: 3 / 191 总则1.1为了实现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设备具体情况,结合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件》,原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制定了本细则。
1.2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是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和重要条件。
1。
3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涵盖设备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技术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1。
4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100%,压力容器监督部件缺陷处理率100%,压力容器监督部件缺陷消除率≥95%.1。
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
2 监督机构与职责2.1 监督机构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第一级为技术监督组长(总工程师及技术监督副组长),负责领导全厂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级为设备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全厂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设备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是全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归口单位。
第三级为检修维护部、发电运行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检修班组以及相关部门页码Page: 4 / 19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金属试验室.三级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网络图见附录2。
2.2 技术监督组长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2。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启用1、经过确认和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启用前,应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方可投入运行,并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
2、锅炉、压力容器在数字化平台每台必须建立档案。
在调出和迁移时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同时记录、变更。
3、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岗位操作法,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工艺条件,如需变动须经公司领导、技术部门以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及相关等效工作。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其合同由设备管理部门直接签订,相关定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专人组织更新相关信息。
3、无损检验由设备管理部门委托已取得检验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检验证明(单)必须有检验人员签章,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申请单位将计划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检验。
①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②内部检验按照定检报告要求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③两次内部检验间隔期内要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许可证。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查,设备副总经理批准,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后执行。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设备管理部门审查,设备副总经理批准,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后执行。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向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查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安装、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订的。
用于规定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2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4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5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条件。
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别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第七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锅监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工作,并对涉及重大事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进行特别监管。
2. 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监督检验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是本办法的受监管对象,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操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监督管理要求1. 生产许可证管理所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企业,在开始生产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生产活动。
2. 技术规范和标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制造,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3. 设备设施监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对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进行监控,保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工艺流程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制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
5. 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体系,对每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企业要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
6. 记录和档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要做好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监督检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有权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前言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重要设备,负责产生蒸汽或热水,为生产提供热力。
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需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和要求。
1. 定义和范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所有使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燃煤锅炉压力容器•燃气锅炉压力容器•生物质锅炉压力容器•电锅炉压力容器2. 监督管理机构2.1 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相关部门(如国家质检总局、能源局等)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标准,并对全国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
2.2 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如省级质检局、市级工商局等)负责实施国家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政策和标准,并对本地区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
2.3 配套检测机构配套检测机构是指具备锅炉压力容器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3. 监督管理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设计和制造•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
•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技术能力,并经过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验收。
3.2 安装和调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连接紧固、密封可靠。
•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各项参数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3 运行和维护•运行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操作,及时监测和记录关键参数,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4 安全培训和管理•运行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电力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集团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本规定中锅炉压力容器包括: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和附属管道;氢罐等非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及其附属管道、机炉外其他疏水、排汽、放水、仪表、取样小管等。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变、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直属企业。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三级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锅监委),统筹部署领导集团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行业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制定集团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锅炉运行人员、焊工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指导集团公司系统的焊工培训机构及其它相关培训机构;(四)组织集团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妥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技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组织集团公司系统焊接等特殊工种的技术比赛、调考等;(五)参与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分析工作,制定相关的技术措施;(六)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组织的联系工作,协调配合或受委托组织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事宜。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河津发电分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Q/ZZDL 为加强河津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防止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经济运行,对我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修定,望各单位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按照《河津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分工范围及各自职责,认真搞好我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归口。
本制度起草单位:设备管理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陆军本制度审核:本制度审定:李艳庆本制度审批: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总则为加强河津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防止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制定的依据: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锅炉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工作贯穿于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检修的各个过程,是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涉及到以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应认真学习上级的各有关制度、规定,并熟悉本制度。
2监督范围锅炉本体承温、承压部件及连接件,主要包括汽包、受热面等。
锅炉范围内的管道,主要包括炉外管、表管及各类旁路管等。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主要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锅炉、管道主要承重结构、支吊架等。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主要包括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空气罐、CO2罐、氢罐和各类扩容器等。
主蒸汽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等。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方法锅炉压力容器作为传热、传质、蒸汽发生的关键设备,制造、使用、检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牢靠性至关紧要。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牢靠性,必需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从而保障人员、社会和环境的安全。
一、监督管理责任(一)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技术监督机构应依法开展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严格监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环节。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制造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要求。
二、监管程序(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制造压力容器的资质,并严格依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和许可证规定进行制造和检验。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确保存在安装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对其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检验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四)每个锅炉压力容器都应有一个编号,以便对其生产、使用、检验等进行管理。
(五)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本领,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三、监管要求(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确保符合安全、牢靠、环保的要求。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改装、修理等操作。
(三)对于新建的锅炉压力容器和更换的压力部件,须进行强制性的初验和定期的检验,确保符合安全、牢靠、环保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促进工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六条设计、制造和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颁发的相关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资质,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其性能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第三章使用和维修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擅自改变和违反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压力试验和安全评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的设备,由于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和高压,其安全性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为例,详细介绍其内容和重点。
一、背景介绍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和发布的。
该办法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
二、办法内容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论其用途和制造材料。
2. 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监督管理要求:(1) 设计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2) 安装与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修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和操作要求进行,并由质量检验部门对安装和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验收。
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检验和维护的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泄漏检测等。
(4) 许可证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 监督管理措施:(1) 许可证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进行许可证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 检验和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重点关注事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造过程必须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2. 安装与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修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和操作要求进行,并由质量检验部门进行监督和验收。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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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Page: 1 / 19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页码Page: 2 / 19目录1总则 (1)2监督机构与职责 (1)3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 (4)4附则 (7)页码Page: 3 / 191 总则1.1为了实现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设备具体情况,结合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件》,原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制定了本细则。
1.2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是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和重要条件。
1.3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涵盖设备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技术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1.4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100%,压力容器监督部件缺陷处理率100%,压力容器监督部件缺陷消除率≥95%。
1.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
2 监督机构与职责2.1 监督机构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第一级为技术监督组长(总工程师及技术监督副组长),负责领导全厂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级为设备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全厂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设备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是全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归口单位。
第三级为检修维护部、发电运行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检修班组以及相关部页码Page: 4 / 19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金属试验室。
三级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网络图见附录2。
2.2 技术监督组长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2.2.1组织贯彻国家、行业有关技术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法规、规程、标准,审批厂内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2.2.2 审查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资质。
2.2.3审批检验计划方案、检验人员进度、材料费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与有关质量反馈信息。
2.2.4审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制度及检验任务书,统一指挥全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检验工作。
2.2.5 对整个检验工作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负有领导责任。
2.2.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选型及技术谈判.2.2.7负责组织本厂锅炉压力容器重大问题及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及预防技术措施。
2.3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2.3.1协助技术监督组长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组织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实施细则,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监督管理。
2.3.2审核检验计划,并制定可操作的检验方案,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每次定检都应编制检验计划和检验方案并报神东电力公司,不具备自检条件,委托有资质单位(锅检中心)进行定期检验工作,由本厂锅炉、金属、化学、热工等专业进行配合。
2.3.3对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每次检修(检验)后认真总结管理及设备存在的问题,摸清设备安全状况,积极开展预防性检验,制定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状态的外部检验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定检报告管理制度。
2.3.4组织或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重大检修、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并对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进行审查。
2.3.5 检查检验工作每阶段的实施情况,对检验全过程实行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
2.3.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注册登录管理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所属部门技术登录的及时页码Page: 5 / 19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3.7监督检查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人员及运行(检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2.3.8 对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应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监督检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2.3.9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的金属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2.3.10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应立即指出并汇报领导,限期进行整改,对推诿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签发锅炉压力容器异常告警通知书(附录3)。
2.3.11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应及时、准确地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
2.3.12 负责组织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效(试)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扫、安全阀效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
2.3.13 参加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选型及技术谈判,并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附录4)。
2.3.14 认真作好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存档工作。
对压力容器实施分类管理。
2.3.15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2.3.17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2.3.18 认真开展压力容器日常点检工作,做好每月压力容器检验记录;如遇影响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的缺陷,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4 金属试验室的职责2.4.1负责金属监督检查和一般试验鉴定工作,参加金属方面的事故分析,参加预防措施的制定工作。
2.4.2保证锅监工程师提出的监督项目和检验数量的实施,按时提出大修检验报告,事故分析技术报告的金属部分及其它专题报告和年度总结。
2.4.3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钢材及备品备件的管理。
页码Page: 6 / 192.4.4会同金属监督工程师建立健全和保管金属技术档案。
检修和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缺陷或质量问题应随时记入档案。
2.4.5 负责焊工技术管理工作,参加焊工管理委员会工作及焊工考核工作。
2.5 物资供应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2.5.1贯彻上级和公司颁发的监督规程、条例、细则和有关制度。
2.5.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备品备件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2.5.3凡受监部件的用材,备品备件及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部颁标准,必须质量合格并有合格证、保证书,并标有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及必要的金相,热处理资料,对缺少证件的,采购人员应向供货单位索要,数据不全的应补检,并建立材料档案。
2.5.4对有怀疑或未确定的材料不得出库。
2.5.5库存监督设备材料必须做到有标号、挂标号、挂标牌、定点放置、档案证件。
帐、卡、物一致。
2.6 发电运行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2.6.1每台压力容器都应有指定的运行技术人员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2.6.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并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2.6.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6.4坚持压力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
2.7 检修维护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2.7.1贯彻上级颁发的条例,细则和制度。
2.7.2用于受监部件的材料、备品备件的领用,必须核对其证件,对证、物不符或可疑的不得领用。
库存的必须认真管理不得搞混,使用前必须经检验认可。
页码Page: 7 / 192.7.3受监部件备品备件均以设计图纸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要代用者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方能使用。
2.7.4 受监部件及其材料应建档。
2.7.5督促检查检修中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在检修后及时提出总结报告。
3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3.1 监督管理范围3.1.1厂部所属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变更、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与申报工作。
3.1.2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和方案,对检验报告及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与审批工作。
3.1.3 厂内的锅监工程师、锅检工程师、焊工教师、焊工、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含检修操作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理化检验人员的管理、考核及审查办证工作。
3.1.4 协调配合解决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事宜,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及异常进行调查分析。
3.1.5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超(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的校(试)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1.6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启用、停用及登录进行监督管理。
3.2 监督检验范围3.2.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3.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3.2.3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3.2.4 锅炉房。
3.2.5 锅炉承重结构。
3.2.6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及储气罐等。
3.2.7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3.3 锅炉压力容器的基建监督3.3.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基建安装,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电力建设及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程进行,并应制定保证受监设备及部件安装质量的技术组织措页码Page: 8 / 19施,审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
3.3.2 锅炉压力容器基建监督检验范围3.3.2.1汽包及内部汽水分离器。
3.3.2.2联箱。
3.3.2.3受热面。
3.3.2.4锅炉范围内管子、管件及附件。
3.3.2.5大板梁、钢结构、高强螺栓、吊杆等承重部件。
3.3.2.6压力容器本体及其接管座和支座。
3.3.2.7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
3.3.2.8压力容器自动保护装置(高低压加热器疏水调节阀、压力式除氧器压力及水位自动调节装置)。
3.4 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监督3.4.1除氧器应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设备实际,编制现场运行规程。
3.4.2 高压加热器在启动或停止时,应注意控制汽、水侧的温升、降温速度。
3.4.3 各类疏水扩容器应有防止运行中超压的措施。
3.4.4 锅炉启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锅炉各部的膨胀情况,认真做好膨胀指示记录。
3.4.5 锅炉汽包应严格控制壁温差,上、下壁温差不超过50℃。
3.4.6 依据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状态外部检验大纲,定期对监督设备进行外部检验。
3.5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监督3.5.1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受监设备部件的老化、腐蚀、磨损规律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监督检验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修理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监设备部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检查维修应列为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