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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机关)【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机关)【圣才出品】

第五章行政机关5.1 本章重点■重点掌握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及特征■理解行政机关职责及职权的概念■准确理解和区分立法权和准立法权■重点掌握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初步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5.2 重难点导学一、行政机关概述1.行政机关的含义(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概念解读①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③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①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

②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

(2)行政机关的特征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这是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

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这一特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均不具备的。

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⑤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二、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1.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的概念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般职责、职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能部分地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保障国家安全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圣才出品】

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本章要点■不同行政赔偿方式的适用情形■行政赔偿计算标准36.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赔偿方式(一)行政赔偿方式概述1.概念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2.方式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二)支付赔偿金1.概念支付赔偿金,又称为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的原因(1)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

(2)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

(3)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

(4)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35条以及第36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2)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3)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并致人精神损害,在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返还财产1.概念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1)返还金钱。

(2)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这一方式所须具备的条件(1)原财物仍然存在。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四)恢复原状1.概念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28.2 重点难点导学一、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1.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2.要素(1)当事人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二)诉的种类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客体即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等。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诉讼。

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强制执行的实施,仅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状态。

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从属性”。

有学者认为有三类:第一,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之诉。

第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之诉。

第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形式,它是撤销诉讼的补充制度。

2.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

其目的在于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该诉讼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干预行政。

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撤销之诉的一种衍生性诉讼类型,撤销并重做之诉。

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否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关于重做之诉的一个争论焦点。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本章重点■重点掌握行政合同■理解并掌握行政事实行为16.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2)特征①行政性。

a.行政指导行为是发生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准法律现象,基于行政职能作出,实施者仍是行政主体,其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b.行政指导行为的目的是通过一种非行政职权性的行为,与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并可能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

c.行政指导行为仍是以调整行政关系为其基本内容的一种与行政相关的行为,这就决定了行政指导行为仍然是一种行政领域中的现象。

②多样性。

行政指导行为的多样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③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行政权的行为,承受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由意志。

2.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指导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

②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③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

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行为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

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行为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行政指导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了解行政创制性规范文件的依据■了解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的含义及其作用■掌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标准和机制12.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分类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表现形式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指在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作出规定而又需要加以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弥补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指没有在行政法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仅仅是现有行政法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作规定的具体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指没有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或者尽管对相对人的行为提出了各种要求但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行政创制性文件可以分为两类。

1.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它的制定,除应符合法定程序外,还应具备下列合法要件:(1)职权上的依据。

一个合法的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应当在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内予以制定。

(2)法律规范的缺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创制公众的权利义务应当是一个例外。

这种例外只能存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空缺的领域。

(3)内容上的授益性。

行政机关只能在给付行政领域,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位的情况下才能依职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创设公众的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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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 行政主体资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互 交织,内部相对人与外部相对人相互联系或者存 在某种特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公权力组织 的权力行使是可以及于外部相对人的。 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二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 过渡。一方面社会公权力组织可以依本组织章程 对外部相对人行使某些公权力,同时这种公权力 的行使又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即社会公权 力组织的章程要报国家行政机关备案审查,社会 公权力组织对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要接受国家司 法审查。
(七)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八) 实施行政制裁 (九) 缔结行政合同
回到章目录 20ຫໍສະໝຸດ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 中央行政机关
二、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三、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四、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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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行政机关



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 行、署、局等)组成。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含行、署,下同)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 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除设立部、委作为其正式工作部门外,还设有各种 局、办作为其直属机构(共19个,包括1个直属特设机构) 和办事机构(共4个)。 除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外,国务院还设有14个直属事 业单位和10个主管有关行业或领域行政事务的国家局。

三、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35.1 本章要点■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经费35.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1.概念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对行政赔偿请求人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律规定包含下述几层含义:(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关系(1)联系:表现在两者有相当程度的重合,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能同时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区别①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失的人。

受到实际损失是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条件之一,而不论实际损失是由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引起。

而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即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和拘束,不要求有实际损失发生。

②两者请求的直接目的不同。

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直接目的是要求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救和恢复。

而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要求撤销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行政处罚,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赔偿请求人仅限于受害者公民本人。

但受害的公民死亡时,请求人资格可发生转移。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平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导致实际损害的,也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可请求行政赔偿。

2.法人需要注意的是,受害的法人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法人终止大致有以下几种:依法被取缔、撤销、破产、合并、分立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25.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与行政诉讼主管、受案范围的区别■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25.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管辖的含义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这种职权分工带来两方面的后果:(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纵向和横向的具体分工和权限。

(2)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二)管辖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管辖的法院。

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项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l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一规定表明了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姜明安行政法课件讲义.doc

姜明安行政法课件讲义.doc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32.1 本章要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述■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争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32.2 要点难点导学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一)含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特征1.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关联。

2.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发生在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相对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受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而行政附带的民事诉讼则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广泛。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既可以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方。

5.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意义1.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3.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

(四)种类1.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相同的诉讼,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被诉的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决定相对人对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向国家作出民事赔偿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决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请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裁决。

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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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准确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3.2 重点难点导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重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③权能说明行为的性质,权限则说明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

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只有运用行政权才能实施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需要行政法的规范。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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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21.1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复议机关■掌握行政复议管辖■掌握行政复议参加人21.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与管辖1.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2)种类①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②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③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2.行政复议机构(1)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2)职责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④处理或者转送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⑤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应诉事项;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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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本章重点■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基本含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3.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其特征有:(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法院,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的纠纷的一种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救济”是法律设置的一种机制。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之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1)平衡功能行政诉讼的平衡功能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表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进行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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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教材精讲[39小时视频讲解]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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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程序17.1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理解行政程序的价值■掌握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7.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程序概述1.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构成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步骤、时限、顺序构成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

(2)行政程序的特征①法定性,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②多样性,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③分散性,指存在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2.行政程序的分类(1)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划分标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质影响。

①主要程序,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②次要程序,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2)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划分标准:行政主体遵守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①强制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的程序。

②任意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余地,由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3)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划分标准:其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

①内部程序,指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②外部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划分标准:其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

①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程序。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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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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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础性(2)高度抽象性(3)普遍性(4)指导立法、执法(5)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第二节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政府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拘束。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政府应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四、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五、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比例。

第三节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程序原则:告知,陈述、申辩,救济二、行政公开原则:公开进行,查阅,公布,采访三、行政公正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四、行政公平原则:平等对待·第四章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初创阶段(1949-1957)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三、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2004)(1)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2)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3)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4)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5)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6)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第二节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略)第三节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一、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二、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基本观点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五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一、行政法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相对人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略)·第六章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双重性质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二)特征(1)职能上,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使职能方式上,主动、经常、不间断(3)组织体系上,领导——从属制(4)决策体制上,首长负责制(5)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上,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依职权范围,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依管理内容,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三、依是否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及存在时间长短,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依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依决策体制,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以相互关系,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概述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经济调节(2)市场监管(3)社会管理(4)公共服务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工作部门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1)省、直辖市人民政府(2)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三、民族自治地方机关(1)自治区人民政府(2)自治州人民政府(3)自治县人民政府(4)民族乡人民政府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委托行政机关(∨)受托组织(×)·第八章公务员第一节公务员概述一、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西方:政务类、业务类我国: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行为结果归属于行政机关。

(2)内部行政关系中,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第二节公职关系(略)·第九章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依是否有组织体,个人、组织(2)依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间接(3)依影响权益方式,作为、不作为(4)依影响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抽象、具体(5)依影响权益性质,授益、侵益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救济主体(4)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知情权(4)正当程序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检举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2)协助公务(3)维护公益(4)接受行政监督(5)提供真实信息(6)遵守法定程序·第十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一节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第二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一、国家权力机关二、国家司法机关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为主体说(2)行政权说(3)公法行为说①全部公法行为说(我国通说)②立法行为除外说③具体行为说④合法行为说☞行政行为: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时代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2)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依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具体二、依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适用有无灵活性,羁束、自由三、依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依职权、应申请四、依是否有附款,附款、无附款五、依内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不利六、依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式、非要式七、依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作为、不作为八、依是否需要他行为作补充,独立、需补充九、依相对人身份,内部、外部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模式(略)·第十二章抽象行政立法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进行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以适用范围标准为主,时间标准为辅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职权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性质(1)宪政行为说:宪政主体行使宪政权利、履行宪政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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