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姜明安版2021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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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3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1.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本书采用此种观点)(2)确定赔偿范围的意义①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了一个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宽窄,确定对公民救济程度的大小。

②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决定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③对法院来说,行政赔偿范围是其解决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

2.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1)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在崇尚个人自由、重视人权的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较强,国家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相应地,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

而在实行专制、强调国家至上、轻视公民权益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很窄,甚至否定国家赔偿责任。

(2)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不同时代,对公共行政的界定范围不同,从国家行政向服务行政蜕变。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按照传统观点界定公共行政的,因而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而且是国家行政中的管制行政。

(3)政治体制的制约。

在强调主权在民、强调对行政权予以监督和制约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反之较窄。

(4)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

行政赔偿范围的设定通常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并随着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有关行政赔偿性质和功能的研究、归责原则的理论等都影响到行政赔偿的范围。

(5)国家财力的影响。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其赔偿费用来自于国库。

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直接制约着行政赔偿的范围。

3.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1)确定方式共有三种:①通过判例确定。

②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

③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

(2)设定标准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①行为标准。

指行政机关在归责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②损害标准。

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予以赔偿。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赔偿方式1.行政赔偿方式概述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2.支付赔偿金(1)支付赔偿金,又称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主要方式的原因:①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②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③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④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①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②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③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包括:①返还金钱;②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的条件,包括:①原财物仍然存在;②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③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4.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①恢复财产原状;②恢复职位、户口、住房等。

(3)采用恢复原状的条件:①受损害的财产或其他权利能够恢复,不能恢复的,不适用恢复原状;②恢复原状比支付赔偿金更为便捷;③恢复原状不妨碍公务的执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1)含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1)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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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相对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相对人概述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其含义包括:(1)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划分标准: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

①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此外,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③国家机关行使相应国家职权时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但国家机关实施非职权行为或处在非行使职权的场合、领域,则同样要接受相应行政主体的管理,国家机关是作为行政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划分标准: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①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②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划分标准: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

①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

①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②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产生和形成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性质,即取决于行政行为对具体当事人的实际影响—有利还是不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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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1)申请复议的条件①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

它主要有四种情况:a.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b.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c.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d.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④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一法定期限的计算分别是: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与方式①形式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2)特征①行政性a.行政指导行为是发生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现象,是基于行政职能作出的行政活动,实施者仍是行政主体,其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b.行政指导的目的是通过一种非行政职权性的行为,与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并可能降低行政成本。

c.行政指导行为仍是以调整行政关系为其基本内容的一种与行政相关的行为。

②多样性。

行政指导行为的多样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③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行政权的行为,承受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由意志。

2.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指导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

②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③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过程中滥用行政裁量权。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

②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具有选择权。

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行政指导行为。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必要性”是一种客观状态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指导人们去认识这种客观状态的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人们能否认识必要性这种客观状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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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1)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五章行政机关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七章公务员第八章行政相对人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十一章行政立法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七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公务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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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务员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公务员概述1.公务员的概念(1)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①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法定程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②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③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只有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才是公务员。

(3)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概念①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②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③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公务员的分类(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①特别职公务员,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此类公务员除适用《公务员法》外,还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而且特别法的适用优于普通法即《公务员法》的适用。

②一般职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

(2)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①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领导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之分;②《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系列未作出规定,而确定根据该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3.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涉外行政诉讼)【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涉外行政诉讼)【圣才出品】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3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涉外行政诉讼概述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适当,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1)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2)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在涉外行政诉讼中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上“国民待遇原则”在诉讼中的反映。

2.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和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

对等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1)对等原则通常只适用于外国对我国公民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而不适用于权利的赋予。

(2)这里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我国公民在该国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的普遍标准的情形。

(3)对等原则并未赋予我国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国公民和组织诉讼权利的权力,相反,从立法原意上看,我国立法的本意是只有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相应限制。

3.适用国际条约原则中国法院在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受理、审理和裁判中应当遵循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履行国际法义务。

但在适用国际条约时,法院在《行政诉讼法》(2014)施行后,将一般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

同时,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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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3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概述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特征①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即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③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④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二者有许多相通之处。

我国行政赔偿独立于民事赔偿,二则存在一定差别,具体表现在:①赔偿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通常是一致的。

②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与公共权力的运作无关。

③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④赔偿的程序不同。

除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外,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的前置原则;不经该处理程序,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此外,二者的证据规则亦有不同,行政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二民事赔偿诉讼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⑤赔偿的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且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

民事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23章 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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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行政诉讼概述一、概念题1.行政诉讼答: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是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以下内容:①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②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4.行政诉讼标的答: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诉讼诉的构成要素之一。

因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行政关系。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调整这一关系。

行政诉讼标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5.司法实质性审查答:司法实质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对已被作为诉讼客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内容上的审查。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规范行为和具体的行政处理行为。

世界上不少国家把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限对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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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和地位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表现形式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类:①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补充或变通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它可以分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①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拘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是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指导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1)内部地位①统一行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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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诉与诉权1.诉的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具有三个要素:(1)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

又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2.诉的种类诉的种类是以诉的请求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有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和给付之诉等。

不同种类的诉决定不同形式的诉讼判决。

3.诉的合并和分离(1)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

这是人民法院决定共同诉讼的理论依据。

(2)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

4.诉权(1)诉权的概念①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②狭义的诉权,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2)诉权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范围的广狭程度,诉权可分为:①被害者诉权,是指以原告的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为起诉要件的一种诉讼权利。

我国采取的是当事人主观权利受侵害方享有诉权的诉讼形式。

②利害关系者诉权,是介于被害者诉讼和民众诉讼之间的诉讼形式,是指原告诉权不以公民的权利或利益被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为要件,而只需原告对诉讼的提起具有值得保护的实质上的或理念上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将来的及任何可以估量的利益就足够了;但这种利益必须为原告自己所享有,以此区别于民众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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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1.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这种职权分工带来了两方面的后果:(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2)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2.管辖的种类(1)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法定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是指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

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3.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b.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c.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行政案件是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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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在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法律监督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主要包括:(1)平衡功能。

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

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实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涉及款额确定的行政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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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1.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政行为的定义①行为主体说。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

②行政权说。

只有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③公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

(2)本书采用全部公法行为说,即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本书所称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时代特征: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权的来源是国家或人民,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2.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①行政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a.行政法律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b.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但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政作用。

②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可以分为:a.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规制,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政法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

③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a.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规制规则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行政规制目的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①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内容是统一的。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考研法学专业中重要的一门课程,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结合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笔记,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相关真题与典型题进行详解。

一、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为、行政权利和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二、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知识点。

)三、行政赔偿范围解析1. 行政赔偿的基本内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给予其经济或非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在行政赔偿中可以被补偿的具体内容。

2. 行政赔偿范围的主要内容(1)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如非法征用、非法拆迁等;(2)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个人或组织受到精神伤害,如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生命权、健康权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医疗事故等;(4)人身自由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非法拘禁、非法羁押等行为导致个人自由受限;(5)其他不当行政行为损害赔偿:包括其他因行政机关违章违纪等非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如违规查封、扣押财产等。

3. 行政赔偿范围的限制行政赔偿并非包罗万象,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条件。

主要包括:(1)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存在过错行为,才能触发行政赔偿责任;(2)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3)合法权益损害:只有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才能进行行政赔偿;(4)赔偿范围合理性:赔偿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5)时效性:行政赔偿的请求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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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姜明安版配套2021考
研真题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
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特点有: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

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行政主体[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汕头大学2011年研]
答: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能独立对自己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规章[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6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华师2004年研]
相关试题: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主体,两者含义相同。

[辨析题,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研]
答:(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3)二者的关系表现为:
①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②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因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和存在的。

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③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

在绝大多数时候和场合,行政机关均是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7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武大2005年研]
答:(1)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它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从属性。

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其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3)行政法定是指基于行政权带有扩张性和侵害性,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因此,行政权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

(4)三者的区别:三个概念的所属领域及层次是不同的。

依法行政是整个行政活动的领域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指导着整个行政组织体系和全部行政活动。

其既是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主体之上。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行为之上。

行政法定是约束行政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控权论”的集中体现,其着眼点在约束行政权之上。

8法律保留[南开大学2005年研]
答: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之一,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通常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事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一般都确定为法律的专属立法领域。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确定的范围大,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小;反之,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大。

9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武大2006年研]
答: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的需要而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承办和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或机关内部事务的工作机构。

它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等。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是连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行政机构除非被授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10行政行为[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它具有以下时代特征:
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11行政追偿[南开大学2007年研]
答: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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