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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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发票如何 进行处理?解答
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 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可以继 续办理出口退(免)税? 解答 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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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8公告及几种具体情况
讲解
第三章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7公告报表修改内容
我们关注到,总局发布的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了,在增 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 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那么我想请问,我们有 一些建筑服务是简易计税项目,在税率调整后如果补开 发票,也是要按照11%的税率补开吗?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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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季度中期申请转登记为 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应该什么时候开始按照小规 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解答
2018年深化增值税 改革政策培训
2018年6月12日
第一章 2018年增值税改革的总体概况
目录
CONTENTS
第二章 现实工作中重点关注问题
第三章 总局2018年18公告及几种具体情况
第四章 讲解不得开具发票的23种情形
第五章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目录
CONTENTS
第六章 具体讲解财税2018年32号公告
第 一 章 2018年增值税改革的总体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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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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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小规模标准问题
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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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
三、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
智慧的灯泡 大家工作中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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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之前并没有达到一年 8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但为了方便开票,我 们自愿选择登记成了一般纳税人,这次能否 转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
财税[2018]32号文件解读
第二条和第三条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 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 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读: (一)仅购进农产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购进的 货物、劳务和服务,征多少抵多少,即只有农产品涉及加计 扣除,其他不涉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
•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 10%。 • 解读: (一)所有原适用17%和11%的货物、劳务和服务 ,税率均下调。 (二)征收率不变。 (三)调整后,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和 零税率。
解读
增值税税率 1、16%: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 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10%: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 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 零。
解读
• (三)除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 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 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 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意,纳税人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 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文件没有营改增试点期 间的时间表述)。
图文:深化增值税改革-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政策解读及实例分析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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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统一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通知》(财税〔2018〕33 号),明确自2018年5月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 和个人,在2018年12月 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 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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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转登记前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50万(270+180), 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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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月(4季 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 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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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纳税人2017年10月成立并开始经营,2017年12月自 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于2018年6月拟转登记为 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的累计 销售额为320万,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第三
2018年4月20日,《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8号)进一步对统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二部分 哪些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
PART 02
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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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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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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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 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 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 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 有超过500万元。
增值税新政讲解2018
发票开具
• 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的增 值税发票,在5月1日以后,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 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 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 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 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 字发票。 • 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增值 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 行为,如果需要补开增值 税发票,应当按照原适用 税率补开。
三项措施深化增值税改革
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退还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 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 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 来17%、11%的税率纳税, 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 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 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 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办理期限
•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 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 1日到12月31日,这8个 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 记手续。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 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 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 税额,计入“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8 号
谢 谢!
农产品进项抵扣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从 11%调整为10%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 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 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 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施行时间: 2018年5月1日起
转登记
办理条件
• 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十三条和《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 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 人。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 (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 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 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 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 500万元。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2018年,中国政府深化增值税改革,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出了积极努力。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简化税务流程、减轻企业税负、激发消费潜力,并为转型升级和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对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背景和具体内容。
首先,2018年增值税改革持续降低税率,并进一步扩大适用税率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的文件,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其他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1%降至10%。
这一措施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政府还将原本适用11%税率的行业纳入到适用10%税率的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了税率降低的受益范围。
其次,2018年增值税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直接抵扣进项税,无需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
这一简化措施有效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和税务负担,并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此外,政府还推行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即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留存多退少补,简化了退税流程,提高了退税效率。
第三,2018年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政府发布的文件指出,从2018年5月1日起,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上调、税率优惠以及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销售减按3%计征等优惠政策。
这一举措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和经营压力,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创业环境和政策支持。
第四,2018年增值税改革进一步完善了退税政策。
政府发布的文件指出,从2018年5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出口退税率的幅度,进一步激发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政府还进一步扩大了退税范围,降低了退税门槛,提高了退税效率,帮助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供应链,并提升国际竞争力。
深化增值税改革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出口货物劳务、服 务,适用增值税免 税规定 按照现行小规模纳 税人的有关规定办 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和办理出口退(免 )税相关事项
三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介绍
注意: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0号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 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备案变更,将退(免)税计算方式重新改为免退税或免抵退税 。对于上述企业,税务机关将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 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管理。 2. 转登记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 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 出口退税率新变化
一 出口退税率新变化
二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变化
改为直接正式申报
取消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单证齐全信息齐全申报
自检服务
二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变化
部分纳税人担心取消预申报,无法知道信息不齐等疑 点信息,会增加往返税务机关次数。取消预申报以后, 纳税人每一次的申报均为正式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环节 将核对相关信息,并将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况(具体审核 疑点)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过我省在综合服务 平台中提供的数据检测服务,先进行“数据自检”,通 过自检,无不可挑过的疑点,再进行申报。较以往相比 ,没有增加工作量。
一 出口退税率新变化
财税2018年32号公告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 率为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16%
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2018年5月1 日起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 率为11%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10%
例子1:A外贸企业,在5月1日前和供货企业签订并购买了一批增值税征 收率为17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三项改革政策解析2018
降低增值税税率后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及举例:
(一)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 纳税人
(二)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 税人
(一)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
补开原税率发票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如果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原适 用税率补开。
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按新商编开票)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 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及时完成升级)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 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一般纳税人大量开具原适用税率红字发票; 重点防范利用虚假申报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发现存 在风险疑点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四、关于税率调整后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财税〔2018〕32号文作出了两条规定
普遍性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
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调整)
增值税三项改革政策解析
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
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
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 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 万元;
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 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
深度解析增值税重大政策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深度解析增值税重大政策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背景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这一重大的变化必将给企业减负,同时,也进一步确保中国增值税体系的国际竞争力。
尽管税率降低从税收征收的角度来看并不会带来巨大的改变,但是,如下文中所述,企业需要关注这一变化所带来的许多问题与影响。
除了降低税率以外,国务院会议的决定还统一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标准,以使得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标准与服务业企业标准一致。
此外,对于从事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也给予了新的税收优惠。
这些政策的变化将给我国所有的行业都带来影响。
增值税税率降低根据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将会进行调整。
尽管会议公告中并没有明确原来适用17%和11%两档税率的所有行业是否都会适用新的增值税低税率,即16%和10%,但是我们可以合理预计适用17%税率的统一降为16%,适用11%的统一降为10%。
新的增值税税率将适用于以下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也将公布相关细则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国务院常务会议没有提到是否会对6%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尽管会议公告中没有特别提到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以适用16%的调整后税率,也没有指出不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10%的税率,然而,这些服务应该也会同样适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以避免造成存在更多档的增值税税率的情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变化在2012年刚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的时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然而,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增值税新政解析与税收风险防范2018
国家税务总局
•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 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 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 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 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 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 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
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 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 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 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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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 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 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 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 )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 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 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 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讲解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 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 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 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 在50%以上。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 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0%。
5、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 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 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 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 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 率。
16%
12%
10%
2、5月1日后是否还能开具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规定: (1)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 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发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 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深化增值税改革—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解读及实例分析
申报表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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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调整
变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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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调整
申报表调整
变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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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调整
变化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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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 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 2.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 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 3.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 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 按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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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原则
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月1日前 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
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5月1日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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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调整后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
率开具发票。
温馨提醒: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事项二:如何开具发票 业务情形
5月1日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5月1日前 发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补开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 或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补开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 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 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申报表填写
一、适用原税率的应税项 目如何申报
2018年6月1日起
对于原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应税 项目,在第4a栏“10%税率的货物及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4b栏“10%税率的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填写。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及以下;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相关政策和操作问题解读如下:第一部分:增值税税率调整一、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二、如何确定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衡量标准,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的17%、11%的税率开票、纳税;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开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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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及以下;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相关政策和操作问题解读如下:第一部分:增值税税率调整一、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二、如何确定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衡量标准,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的17%、11%的税率开票、纳税;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开票、纳税。
三、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开具问题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税率补开。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及时将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5月1日零点以后,税率栏会自动出现16%、10%的新税率,如果没有升级至最新版本将无法开具新税率的发票。
同时,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
如果纳税人发生前述需要开具老税率发票的业务,需要手工选择税率。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问题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两张增值税附表的个别栏次内容进行了调整。
主要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栏次。
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也就是说,在所属期2018年5月份之后的报表中,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和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五、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
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
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
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
具体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国家税务总局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
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
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
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第二部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18年5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即原来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1、原超标强制登记的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原按照500万标准登记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属于此次可转登记的范围;3、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
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的执行起止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办理转登记手续,需要在这八个月的期间里完成,超出这个时间段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如果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