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管理,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 :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 :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 :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B2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B3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 :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 :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B2(五).(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50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50号)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
为贯彻国家总局文件精神,我局于近日修订了《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2014版)》(以下简称《评定细则》)。
《评定细则》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执行,取代原2013年制定《上海市药品批发(零售、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同时,我局对新《评定细则》实施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检查标准《评定细则》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两部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参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相关检查项目检查。
二、关于证后监管结果的判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重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证后监管,按照《评定细则》要求做好证后监管工作。
对证后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评定细则》中的“严重缺陷项目”的,应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主要缺陷项目”的,应判定为“限期改正”。
并按照2008年我局制定的《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相应规定,对“不合格”和“限期改正”的企业做出进一步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
入制度的意见
(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
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上海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A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
通过A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
培训类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1
生产者的负责人
A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A3 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查考核。对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网络在线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增加抽取参加考核人员的比例。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于考核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有关情况告知相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抽查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集中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随机抽取参加监督
抽查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作为监督抽查考核对象(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在集中考核场所组织开展监督抽
第二十八条(不重复集中监督抽查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组织对同一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进行集中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参加集中监督抽查考核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平公正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738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738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本市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现就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将有关要求通知到辖区相关企业,并监督落实。
一、关于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一)申办主体根据《办法》第7条、8条、62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属于本市的申办主体: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备案凭证的申办主体,应当是企业组织,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等。
2、对于委托和接受委托进行仓储、配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仍应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储运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1〕633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3]569号)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许可与监管。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销售其他公司所属的或其他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仍应按照规定申办经营许可或备案。
(二)许可、备案条件1、关于人员的配置要求:经营范围为“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各类医疗器械”),或“零售连锁经营总部”,或“医疗器械产品仓储、配送服务(第三方物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置至少由3人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设有质量管理组、验收组、仓储与运输组、销售与售后服务组等;其他情形的,至少应配备熟悉医疗器械经营法规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沪食药监人〔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沪食药监人〔2017〕165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精神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和完善我局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进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改革领导小组(一)组成名单组长:杨劲松(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赵英(党组副书记)张准民(副局长)肖泽萍(副局长)周群(总工程师)许瑾(副局长)徐徕(副局长)陈尧水(副局长)张予敏(副巡视员)成员:林晓利、傅伟华、黎桑、翁思晔、张麟、王琳、巢强国、忻元庆、沈伟涛、张清、林峰、叶宝法、林森勇、郭术廷、黄虹、陈祖尧、马超黎、李洁、范之劲、赵燕君、陆峰、陈桂良、王彦、张鸣伟、沈若青(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改革工作精神;负责本系统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推进改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推进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官方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通知(2016年4月12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2016/4/12各市场监管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决定删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关于角膜接触镜质量负责人需“取得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训合格证明”的内容。
《实施细则》其他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为:角膜接触镜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医学、护理学、光学、视光学、眼视光技术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二级技师以上)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7日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15年12月14日,沪食药监法〔2015〕785号文发布,根据2016年4月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急 处置 知 识 : ( 六 )其他 需 要培 训 和 考 核 的 内容 。
第 十 条 :培 训 材 料 食 品生 产 经 营者 和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应 当选 用 紧扣 培 训 大 纲 要 求 的 培训 材 料 和 教 材 。
训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知识 培训 的 师 资人 员进 行 培 训 。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协 会 应 当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自 行 组 织 或 者 委 托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培 训I 和 考 核 工
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 关行 业 协 会 可 以接 受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委 托开 展 食 品从 业 人 员培 训f 。 第 五 条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的条 件 与 义 务 承 担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食 品安 全 知 识 培 训 的社 会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和 考核标 ; 隹,接 受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委 托 ,开 展 食 品 从 业 人 员食 品 安 全知 识 培 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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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c I 丑I I [ 皿I ! ! 面 蟹
、
上 海 市 食 品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食 品从 业 人 员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和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和依 据
一 7 一 一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食品 生 产经 营 者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督 促食 品 生 产 经营 者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规范 食 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并经第128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八月九日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根据《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将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进行公布。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加工场地、设施设备(一)盒饭生产单位和桶饭生产单位通用要求1. 具有与《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冷藏、加热保温、高温灭菌三种加工方式及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分隔的原料储藏、粗加工及切配、烹调、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饭菜暂存、盒饭分装、成品储存等专用场地;2. 各专用场地及设备应按照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饭菜暂存、盒饭分装及成品储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能防止在储存、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3. 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4. 接触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记;5. 配备用于餐饮具、工用具、容器进行物理消毒的设备,其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能保证消毒效果符合要求;6. 应当配备与供应方式、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2018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2018年第69号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大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季希蓉等10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日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10人):附:案情简介1、季希蓉、王汝曦销售假药案2017年10月起,季希蓉、王汝曦共同出资,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965号1811室无证经营名为“RX艾颜治愈系皮肤管理中心”的美容店,对外提供“瘦脸针”、“水光针”等“美容”针剂的销售及注射服务。
2018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当场查获“Botulax100”针剂2支、“BOTOX”针剂1支、“关节机能改善剂”7支、“AURAR”针剂2支。
同日,公安机关在季希蓉的暂住处查获“AscorbicAcid”针剂39支。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5种针剂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6月1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169号],判决季希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汝曦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季希蓉、王汝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做如下解释,请遵照执行:一、培训考核人员范围《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1、“主要负责人”指: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
2、“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指: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流通单位的采购人员、食品现场制作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生鲜食品销售人员、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生产单位的采购人员、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操作人员、食品生产部门负责人等。
二、培训条件《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其中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是指:1、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场地。
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2、有能够满足同时开展食品卫生管理员、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培训的教室和设施。
教室数量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40人以上;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4、有5名以上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培训师资人员(每位培训师资人员最多只能在两个培训机构任教);5、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大纲》(2008版)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大纲》(2008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6.27
•【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03号
•【施行日期】2008.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大纲》(2008版)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8〕403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大纲》(2008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大纲》(2008版)(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
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8(0)4
【摘要】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167-16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节选)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规范上海市熟食送货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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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委托检验费
(沪食药监协〔2018〕96号)
各承检机构:
为做好2018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经费结算工作,我局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2017-11891号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公布的1313条经费结算标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委托检验费用指导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委托检验费用指导价格表(2018增补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协[2018]9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3【实施日期】2018.来自5.2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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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2007]4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08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
理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7〕433号)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我局对原《上海
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经第16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我局于2007年6月16日印发的(沪食药监食〔2007〕433号)同名文件作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十月八日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