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大连地税:税务检查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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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法定职权与权限

税收征管的法定职权与权限

税收征管的法定职权与权限税收征管作为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一环,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需要依靠相关法定职权与权限的行使。

本文将从法定职权与权限两个方面对税收征管进行讨论。

一、税收征管的法定职权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税收征管具备以下法定职权,这些职权赋予了税务机关相关权益和责任,以保障税收征管的有效进行。

1.税收查处职权税收查处职权是税务机关对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处罚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核查和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

2.税收检查职权税收检查职权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派员进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其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税收征收职权税收征收职权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款征收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征收措施,收取纳税人应缴的税款。

二、税收征管的权限税收征管的权限是指税务机关在特定领域行使的权力,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属的职能和权限范围。

1.税务登记权限税务登记是纳税人首次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获取纳税人身份和税务帐册的过程。

税务登记权限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相关操作权力,以便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

2.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审核和核实工作。

税务稽查权限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和核实的权力,以查实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

3.纳税申报权限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应纳税款的过程。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职责职能

税务稽查职责职能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一项监督工作,旨在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税务稽查主要包括以下职责和职能:
1.检查核实: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比对纳税申报表与实际经营情况是
否相符,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和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涉税信息和证据,查明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防
止逃避税款和偷漏税行为。

3.税收风险评估: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进行评估,识别潜在的税收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
预防和化解风险,保障税收的稳定增长。

4.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税收政策知识,引导纳税人依法
纳税,增强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5.税务咨询指导:向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指导服务,解答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疑问,帮
助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避免违法违规。

6.整改督办:对发现的税收问题和不正常情况,督促纳税人及时整改,并跟踪督办整改情
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总的来说,税务稽查部门是税收管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可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关于税务稽查调查权的限制与保护

关于税务稽查调查权的限制与保护

关于税务稽查调查权的限制与保护税务稽查调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查的权力。

稽查调查是税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但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与保护,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税务稽查调查权的限制和保护进行探讨。

一、税务稽查调查权的限制税务稽查调查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滥用权力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1. 合法性原则:税务稽查调查必须依法进行,无法以任意的方式侵犯纳税人的权益。

税务机关在开展稽查调查时,必须依法取得法定的行使职权的手续,依法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纳税人。

2.必要性原则:税务稽查调查必须具备合理的必要性。

税务机关在选择稽查调查对象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涉税风险进行判断,避免无端地对纳税人进行调查,给其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3.程序正当性原则:税务稽查调查的程序必须合法正当。

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查调查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侵犯纳税人的权益。

同时,纳税人在接受稽查调查时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税务稽查调查权的保护为保障税务稽查调查权的合理行使,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保护。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1.信息保护: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查调查时,应当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其他不相关的部门。

2.程序保护: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查调查时,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跨越执法边界。

同时,纳税人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确保税务机关的合法性。

3.权益保护:纳税人在接受税务稽查调查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发现税务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存在滥用或不当行为,纳税人有权申诉、维权。

三、加强税务稽查调查权的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调查权的限制与保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税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和规范税务稽查调查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确保稽查调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什么叫税务检查

什么叫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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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税务检查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纳税检查又叫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职权,也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环节和重要保障。

纳税检查报告即纳税检查表。

作为纳税检查的专用文书或表格,它是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结果的综合性书面反映,既有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客观记载,又有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处理性结论。

纳税检查报告的填写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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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开展的税务日常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日常检查,是指地税机关根据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纳税人、纳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履行有关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税费款缴纳、享受税收优惠、发票使用和税控装置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检验、核查和监督的过程。

税务日常检查分为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两种形式。

税务日常检查使用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规定税务文书。

第四条税务日常检查由市局所属分局、县(县级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及其所属分局、税务所执行。

执行税务日常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必须持有税务检查证。

第五条税务日常检查工作程序,分为针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外部工作程序、针对行政执法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资料传递程序。

第二章税务日常检查工作职责第六条对履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规定的检查:(一)检查已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二)检查已办理税务登记内容与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三)检查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四)检查与税务登记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相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大国税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7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保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涉税调查接待义务,协助有关单位查阅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国税业务资料,或出具有关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涉税证明。

但针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特定调查对象的税收统计数据的调查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市纳税人的国税纳税情况实施的调查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申请调查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适用本规定。

调查取证不得超越本机关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

第四条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由监察、人事部门负责接待处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国税机关书面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按照新征管流程《纳税证明》中的规定审核开具。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什么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什么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什么税务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公平的重要责任。

他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拥有一定的权限,但同时也受到一些限制。

本文将从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征管的执行者,拥有一定的权限来履行职责。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有权进行税收调查和稽查。

他们可以调查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以确定其应纳税款的真实情况。

在稽查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簿、票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他们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务工作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追缴税款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还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行审核和管理。

他们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更新和变更,以保持税务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税务工作人员的限制虽然税务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权限,但同时也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在执行税收征管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他们不能滥用职权,不能随意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和检查,更不能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税务事务时必须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不能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纳税人的税负,不能滥用权力对纳税人进行打压和威胁。

税务工作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税收征管的公信力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须遵守保密规定。

他们不能泄露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和个人隐私,不能将纳税人的税务信息用于其他非税收目的。

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纳税人的税务事务时,应当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确保纳税人的信息安全。

财税实务: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财税实务: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财税实务: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财税办公: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税务检查是指经济监督机关和组织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扣缴义务⼈履⾏纳税义务和代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进⾏的审查监督活动。

税务检查不仅要检查纳税⼈、扣缴义务⼈遵守税收实体法的情况,同时,还要检查其遵守税收程序法的情况。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经济监督机关和组织,经济监督机关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经济监督组织则主要是指各类会计师事业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经济师事务所等具有检查资格的中介组织,它们与各级税务机关⼀起构成了⼀个⽐较完整的税务检查主体体系。

税务检查⼜称纳税检查,各级税务机关是税务检查的主体。

税务检查的客体是纳税义务⼈,同时还包括代扣代缴、代征代缴义务⼈和纳税担保⼈等。

税务检查的对象是纳税⼈履⾏纳税义务的情况,即,检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以及纳税担保⼈是否及时⾜额报缴税款,有⽆拖⽋、偷逃、漏缴税款的情况。

税务检查的基本⽬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能够及时、⾜额、准确地收缴国库,保证各级政府的资⾦需要。

  (⼀)检查纳税⼈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的⽣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扣缴义务⼈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机构检查纳税⼈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格式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产、经营的纳税⼈的储蓄存款,须经银⾏县、市⽀⾏或者市分⾏的区分处理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纳税检查的形式,是指纳税检查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

税务检查名词解释

税务检查名词解释

税务检查名词解释一、税务检查的定义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审计的一种行政手段。

税务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加强税收管理,维护税收公平。

二、税务检查的目的税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1.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确保其准确、完整地申报税款。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漏税、少报税等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

2.检查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缴纳税款。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逾期缴纳、欠缴税款等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并处以罚款。

3.监督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税务机关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收回相应的税收优惠。

4.防止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和打击各种形式的税务违法行为,如虚开发票、资金流失、偷漏税等,以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三、税务检查的权力与义务1. 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拥有以下权力:•进入纳税人场所的权力: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入纳税人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并查看相关的账簿、凭证等税务资料。

•调阅、复制纳税人的税务资料的权力: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调阅并复制纳税人的税务资料,以核实其申报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权力: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税务检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账簿、凭证等。

•询问纳税人、相关证人的权力: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以及与其有关的证人进行询问,了解相关情况。

•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的权力:在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

2. 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有以下主要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检查:纳税人应主动提供与税务检查有关的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工作,如提供账簿、凭证、备查文件等。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什么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什么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什么税务工作人员是在税收管理部门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他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为了保障税收征管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

本文将分析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

一、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权限,可以执行税收管理的相关职责。

他们的主要权限包括:1. 征税权限:税务工作人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

他们可以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审查纳税人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并在必要时进行税务稽查。

2. 税收调查权:税务工作人员有权对涉嫌逃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取证,确保税收征管的合法性。

3. 处罚权:税务工作人员有权对逃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处罚。

他们可以依法采取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4. 纳税咨询权:税务工作人员有权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的咨询和解释。

他们可以解答纳税人在税收申报、税务登记、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疑问,并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务工作人员的限制为了避免滥用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受到一定的限制。

他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税收征管的规定。

税务工作人员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程序限制:税务工作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随意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进行税收调查时,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调查令或者授权函,严禁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滥用职权进行调查。

2. 保密义务限制: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纳税人的税务事务时,必须严守保密义务,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他们不得泄露涉税信息,不得向外界透露纳税人的税务情况,以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利益冲突限制:税务工作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时,需要避免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19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的请示》(晋地税发〔2012〕11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如何理解偷税的主观故意?——从总局三个批复说起2016-06-27 08:54:48来源:网络作者:徐战成【大中小】添加收藏第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 “《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

关于税务查验和取证的法律规定

关于税务查验和取证的法律规定

关于税务查验和取证的法律规定一、税务查验的法律规定税务查验是指国家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的一种行政手段。

税务查验的实施旨在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税收公平,确保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查验包括现场查验和档案查验两种形式。

1. 现场查验现场查验是指税务部门在纳税人经营场所或其他相关场所进行的实地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查验管理条例》,税务部门实施现场查验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税务查验应当在办税人员出示授权证件后进行。

(2)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现场查验,应当事先通知纳税人,并严格按照通知内容进行。

(3)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提供有关证照、账簿、凭证等纳税信息。

2. 档案查验档案查验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资料、会计账簿等财务档案进行查验。

档案查验主要侧重于审查纳税人的财务记录是否准确、完整,并核实纳税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档案查验实施时,税务部门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税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查验时间、查验地点等相关事项。

(2)纳税人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档案查验,提供必要的纳税档案。

(3)税务部门应当对查验结果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将查验情况记录在案。

二、税务取证的法律规定税务取证是指税务部门在实施税务查验过程中,采集、保存和使用相关证据以支持查验结果的行为。

税务取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采集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查验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证据:(1)调查询问:税务人员有权对纳税人及相关第三方进行调查询问,以了解具体事实情况。

(2)查验财务账簿:税务人员可以查验纳税人的财务账簿,核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3)勘验现场:税务人员可以勘验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财务档案等相关场所,采集证据。

2. 证据的保存税务部门采集到的证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存,以确保查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税务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查验现场笔录、调查询问记录、抄税凭证、财务账簿等相关证据。

财税实务知识点总结

财税实务知识点总结

财税实务知识点总结一、税收法规1. 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知识点:(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标准一直在调整,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3500元。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超过起征点的个人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缴纳税款。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级,税率从3%到45%不等。

(3)个税专项扣除。

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政策实行了一定的专项扣除标准,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

2. 增值税相关知识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计征。

在增值税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知识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纳税人应当按照不同的办法计算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两者的发票种类和管理办法有所不同。

(3)增值税特殊行业政策。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政府会实施一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对农产品、服务业等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4)跨境服务、无形资产等跨境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在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等业务中,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也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3.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知识点:(1)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所得额,一般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政府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税收抵免等。

(3)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否则将会面临处罚。

4.税收稽查相关知识税收稽查是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检查。

财税实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

财税实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
的销售额
税总函〔2015〕3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

财税实务税务稽查案例分析(2)

财税实务税务稽查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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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税务稽查案例分析(2)
一、企业融资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2014年税务机关在对某机械制造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2014年该公司向不同的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支付借款利息200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而未履行代扣代缴支付个人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义务。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里所指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该企业融资向个人借款支付的200万元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

二、以货易货合同应按购销两项业务分别缴纳印花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3年4月签订了一份以物易物合同,甲公司以80万元的空调换取乙公司110万元的钢材,差价用现金补足。

甲公司在申报时,仅就80万元的供货合同申报了印花税。

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与程序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的一种行政监管活动。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降低纳税风险,税务稽查依据特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进行。

本文将重点探讨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一、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税务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

以下是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和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有权查看、复制与纳税有关的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其纳税有关的资料、记录、凭证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的税务稽查,应当出具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可以随时查看、复制与纳税有关的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等。

二、税务稽查的程序税务稽查的程序主要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果处理四个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主要内容:1. 稽查准备阶段:在稽查准备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对稽查对象进行背景调查和梳理,明确稽查目标和范围,并制定稽查计划。

稽查计划应当包括稽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2. 稽查实施阶段:税务机关在稽查实施阶段,根据稽查计划,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和核实。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稽查对象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记录、凭证等,也可以查看、复制稽查对象的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等。

3. 稽查报告阶段:在稽查实施结束后,税务机关将稽查结果整理成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主要包括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稽查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稽查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稽查情况,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4. 稽查结果处理阶段:税务机关在稽查结果处理阶段,根据稽查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依法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 号《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

第二章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

督察内审部门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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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大连地税:税务检查的权限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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