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导论与惯例准则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共112页PPT
维斯比规则
保护善意提单受让人(提单对于善意提单 受让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赔偿责任限制——每件666.67SDR或每千克 2SDR,以较高者为准
集装箱条款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时效——一年,可以延长 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从一个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 提单通过“首要条款”适用
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17日 至20日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 单规则,定名为《海牙规则》(草案)。1924年 8月25日,各国政府的代表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 称《海牙规则》的《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
船舶的适航义务
适航的概念 保证适航义务的标准——谨慎处理或恪尽职责 保证适航的时间范围——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 举证责任——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美国于1893年制定了《哈特法》。该法规定,在 美国国内港口之间以及美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 进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上加入由于 自己的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而不负责任的 条款,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长船员对货物应谨慎装载、管理和交付。
《哈特法》的产生,对以后的国际航运立法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 ,很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应法律。
《汉堡规则》承认保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汉堡规则
索赔通知
货损明显 移交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 货损不明显 交货后的十五个连续日内 迟延交付造成损失 收货后的六十天内
诉讼时效
两年,可以延长
适用范围
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实际卸货港(合同备选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在一个缔约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ppt.Convertor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贸易惯例产生的历史背景二、国际贸易惯例产生的标志三、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一)国际贸易惯例更具广泛性(二)国际贸易惯例更具系统性(三)国际贸易惯例更具有普遍性(四)国际贸易惯例更具有实用性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按照对“惯例”和“习惯”这样的理解,“惯例”应该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能条件:第一,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地、反复采用的;第二,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第三,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的,并且只有经当事人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概述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
它们来自于国际贸易实践,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起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和作用(一)国家贸易惯例的特点1.非强制性与强制性2.规范性与非规范性3.稳定性与发展性4.普适性与区适性5.公正合理性(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1.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规范国际贸易商人的行为2.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不仅可以适度解决各国的法律分歧,而且还可以使一国的国际贸易业务在一定条件下不受外国法律管辖,从而可以避免被动3.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依据4.国际贸易惯例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三、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构成和内容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六大类:第一大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惯例。
本书主要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大类是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惯例。
本书主要研究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第三大类是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惯例。
本书主要研究《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签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议定书》(简称《汉堡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_69
买卖合同公约》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和效力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和较大程度的 反映。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沿革 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 其产生过程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最早可 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大约在公元13世纪, 地中海沿岸各国间的商业往来已经非常兴盛 。 当时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 的利益,根据业务实践自己制定了一些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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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涵盖了公元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 上述国际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各主权国家纳入 其国内法,从而形成了各国的国内民商法。 在这个时期,尽管各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事 立法,使商事习惯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 排挤,但并不能使各国的国内商法完全取代 国际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仍然获得了一定 的发展。例如,FOB及CIF贸易术语、信用证 等开始出现。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的
内涵,国际上有许多评论或解释。广义上
的商业惯例实际上分为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
(Formula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与不成文的商业习惯性做法
(Unformulated Commercial Usage)。
传统观念将“惯例”理解为必须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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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 经过国家认可的、与各国现行法律不相 抵触、不违背一国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国法律的有机组成 部分。通常而言,国际贸易惯例要成为一 国法律的组成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该 国明示或默示地认可该国际贸易惯例;其二, 该国际贸易惯例不违背一国强制性法律、 不与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
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
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它们一经形成和
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
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教学大纲、尸■、亠前言一、课程性质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是世界各成员国商人参与国际贸易应遵守的原则。
他的应用,可以减少当事人在权力、责任、义务等方面的摩擦,可以极大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因此,认真学习、研究、灵活掌握和遵循国际惯例与准则就显得十分重要。
该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重点专业课之一。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使学生能够熟练、灵活掌握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并能应用惯例与准则解决国际贸易实务中出现的案例与问题。
该课程主要面向国际贸易学院的学生,前期课程要求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及相应的外贸英语等。
三、教学内容教学课时分配表授课时案例讨部分总课时数论导论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术语第二部分国际货物运输第三部分国际货运保险第四部分国际结算21 20总计48 45第一部分导论(一)国际贸易惯例定义是指国际组织、国家、法人、在国际经济事务的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和固定的内容,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通用习惯和一般做法.(二)国际贸易惯例定义的外延1.来源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从大量的、长期的国际经济事务交往活动中产生的,是国际分工与交换、国际竞争与合作的一系列经贸活动的结果,也是国际贸易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
2.从形式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包括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范。
3.从效力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和准则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允许当事人有选择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
4.从内容上讲,国家贸易惯例的具体内容在各国或各地区经贸活动中有不同的解释。
有的甚至带有明显的地区性。
5.从范围上讲,随着国际贸易及其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关系的日益扩大和密切,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在广度上逐步拓宽,既包括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条约和协定等,又包括特定专业领域的通用规定和习惯;在深度上逐步渗透,有些惯例则被逐步纳入到某些国家的国内法,有些已为国际条约所采用,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即惯例规则的“条约化”。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国际贸易管理规则
涉及贸易主体资格、进出口许 可、贸易融资、关税和非关税
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贸易程序规则
包括贸易合同的签订、履行、 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
。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与意义
简化交易过程
国际贸易惯例明确了交易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有助于减少交易纠纷, 简化交易过程。
提高交易效率
通过使用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 可以更快地达成交易协议,提高交 易效率。
THANKS
02
中世纪贸易
中世纪的国际贸易主要是在欧洲的十字军东征时期发展起来的。这个
时期的贸易主要是以货币交换和商品贸易为主。
03
现代贸易
现代的国际贸易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断扩大和深化。二战
后,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关贸总协定的建立,国际贸易逐渐走向规
范化、法制化和自由化。
02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
CIP(Cost and Insurance Paid to): 卖方支付货物至 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买方承担风险。
*FOB(Free On Board): 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买 方负责装运。
国际贸易惯例的分类
国际贸易术语
如上述EXW、FCA、CPT、CIP 、FAS、FOB等,用于确定买卖 双方在货物交接、费用承担、 风险转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就业机会
资源优化
国际贸易的发展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大 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和 优化。
国际贸易使得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更加有效 地利用其资源禀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 利用。
国际贸易的历史与发展
01
古代贸易
古代的国际贸易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丝绸之路和古罗马帝国的扩张时期
国际贸易导论与惯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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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是一项最基本的强制性规范,同样是国 际上公认的准则。在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 争议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订立合同 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履行合同同样是法律行为,要遵守所在地的有关 法律。在我国境内履行进出口合同,应适用我国 法律。争议的处理要以法律为依据,同合同订立 和履行一样,还是法律行为。总之,进行国际贸 易实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不仅不能 得到法律保护,还要承担违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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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恪守合同
进出口合同订立户,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 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 ,内容,如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约定条件,即 构成违约,须承担法律责任。若当事人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应及时 向对方通报。一方当事人如因故想要变更或解除 合同,也应和对方进行协商,求得对方同意访客 。总之,我们在履约过程中要严肃对待合同条款 ,切实遵守合同规定,真正做到我国贸易中经常 所倡导的“重合同,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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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与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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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 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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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一份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 一批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 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 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 律?
导论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答案-学生)
导论+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编撰与解释成为规则、条文,并为较多的国家或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
它涉及到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许多方面,对国际贸易实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并且会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不断更新和扩大。
2. Trade Terms(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也成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指用短语或英文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二、单项选择题1.B2.A3.D4.C5.C6.A7.D8.B三、多项选择题1.ACD2.ABD3.AC4.BCD5.ABC6.ABD四、是非判断题1.()C组贸易术语不能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式2.()3.()4.(5.(6.(7.())))8.()9.()10.()五、简答题见教材六、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2000通则》中的E组、F组、C组贸易术语(答案)一、名词解释1.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只负责按时装运,无需负责保证到货。
象征性交货的核心是单据的买卖,双方交易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即卖方只要向买方交单就是向买方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2.实际交货1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问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国际贸易惯例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 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国际贸易惯例就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通常有以下几种: 1、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2、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 法规,
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 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
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概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 际金融、国际结算、货币银行学、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乃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孕育而出,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虽非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但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享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 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纳了某项惯例,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甚至规定,法 院有权按照相关贸易惯例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国际商会制 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两者犹如国际贸易中的灯塔, 为航行在国际贸易海洋中的船舶指引着方向。
国际贸易遵循的准则
国际贸易遵循的准则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资源流通、技术交流和经济发展。
然而,要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准则。
这些准则就像是国际贸易的“交通规则”,规范着各国的贸易行为,保障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贸易环境。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一成员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消除歧视性贸易政策,确保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例如,当一个国家降低了对某个国家特定商品的进口关税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关税优惠必须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与该国进行贸易的国家。
这样可以避免贸易伙伴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和扩大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某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优惠待遇可以不给予其他成员方;对于发展中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外国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市场上能够与本国的同类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在同等条件下竞争,避免进口国对外国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的歧视性待遇。
以货物贸易为例,如果进口国对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那么对于进口的同类产品也应给予相同的待遇,不能因为其是进口产品而加以歧视。
在服务贸易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准入和经营方面应享受与本国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方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
同时,成员方还应将这些信息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并设立咨询点,以便其他成员方获取相关信息。
国际贸易及惯例管理知识分析
国际贸易及惯例管理知识分析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是现代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的开展需要依赖一系列的惯例和规则来管理和促进,这些惯例和规则构成了国际贸易的框架和基础。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及惯例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首先,国际贸易的主要原则是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的核心理念是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自由,各国在此基础上进行贸易交流。
自由贸易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也能够提高产品的质量和降低价格,使得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选择和福利。
其次,国际贸易需要依赖一系列的惯例和规则来管理和促进。
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WTO是一个全球性的组织,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
WTO的主要职能包括贸易谈判、解决争端、监测贸易政策等,通过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赢。
同时,国际贸易也涉及到各种贸易惯例和规则的应用与管理。
最重要的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统一条款》,该条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广泛应用的合同惯例之一,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国际货物贸易条款(Incoterms)、国际海运单证(B/L)、国际商事仲裁(ICC)等一系列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应用与管理。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各国还会制定自己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以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和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这些政策和措施通常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贸易救济措施等。
然而,这些贸易政策和措施也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和纠纷,因此需要依靠WTO等机构的监测和调解来解决。
另外,国际贸易及惯例管理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竞争的促进至关重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负责推动和管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法律,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
2023修正版1国际贸易惯例[1]
1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1. 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接受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这些惯例的形成和发展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各方的权益。
在全球化的今天,遵守国际贸易惯例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和其重要性。
2. 自由贸易自由贸易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基石之一。
它指的是国家之间基于平等、公正和互利的原则进行的贸易,不受歧视和限制。
自由贸易的核心原则是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
国际贸易组织(WTO)是推动自由贸易的重要机构。
它的成立旨在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国际贸易体系。
WTO通过制定和执行贸易规则,处理贸易争端,并提供贸易政策咨询,促进了自由贸易的发展和稳定。
3. 国际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是另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和支付系统存在差异,因此,确立一种可接受的支付方式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支付方式:- 信用证:信用证是由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立的保证付款的文件。
买方支付给银行一定数额的款项,银行承诺在卖方交付符合合同条件的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向卖方支付款项。
- TT电汇:TT电汇是通过电信系统将款项从一个国家的银行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银行的一种支付方式。
买方向自己的银行下达指示,要求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卖方的银行。
- LC信用证:LC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其中买方的银行经过协商后,向卖方开立信用证。
卖方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交付货物后,可向银行索取款项。
国际支付方式的选择应基于双方的信任程度、货物的性质、交易的金额和其他因素考虑。
遵循国际支付方式的惯例有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并加强国际贸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 质量标准和认证质量标准和认证是国际贸易中保证产品质量和符合国际要求的重要环节。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1
要使国际立法经常、及时地随形势变化 进行调整,以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 既不现实,也非常困难。而通过国际组织 或团体根据不同时期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 要,及时并相应地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修 订、补充或编纂,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 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 统一的实体法国际公约,它为国际贸易创 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政府已核 准了该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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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 港口和市集地区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习惯 法律。这些法律由于是在商人长期的业务 实践中形成的,在商人之间的交易中使用, 并曾由附属于各市集的商事法庭加以执行, 因而又被称之为“商人的法律”或“商人法”。 14世纪西班牙编纂的著名的“康苏拉度”法 (Consulado de Mar)就是13世纪流行于 地中海沿岸反映海上运输习惯做法的海事 法典。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商业票据、提单 、租船运输等贸易惯例用语,并沿用至今。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第三版)
姚新超 编著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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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 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和 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双方 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即由当事人在他们 的具体交易中自愿使用,没有强制性。在 目前世界上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 的进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日益重要的 作用。在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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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 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及其约束 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 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 齐驱,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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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国际商业惯例”, 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惯例”(Custom) 与“习惯”(Usage)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 一般字义而言,“习惯”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 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则是 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 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 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 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 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Practice)。10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其他关于贸易惯例效力问题排除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同意的惯例规定与公约规定冲突时,惯例规定 优先适用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
复习内容 Incterms2010如何对贸易术语分组 2.常用贸易术语(风险的转移、买卖双方责
任和费用的划分) 3.需要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术语和需要
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规 定: “1990 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 保留 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 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 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 5 月5日 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 买方索取包括 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 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各国参加公约的情况
没有参加三项国际公约中的任何一项公约。如巴西、 哥伦比亚、巴拿马和委内瑞拉等国;
不管是否批准或加入海牙规则,已将海牙规则订入 国内法。如美国、印度、葡萄牙以及许多英国前殖 民地国家等。
已批准或加入海牙-维斯比规则。这些国家主要是 航运大国,如英国、希腊、日本等国;
批准或加入汉堡规则。如智利、喀麦隆、几内亚等 国;
第三章 国际运输惯例规则
对提单的认识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保证书和无单放
货
提单的定义 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提单的种类 大副收据和提货单 提单行为
收货人抬头不同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可转让)
美国于1893年制定了《哈特法》。该法规定,在 美国国内港口之间以及美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 进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上加入由于 自己的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而不负责任的 条款,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长船员对货物应谨慎装载、管理和交付。
推荐-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精品
第三章 国际运输惯例规则
对提单的认识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保证书和无单放
货
提单的定义 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提单的种类 大副收据和提货单 提单行为
收货人抬头不同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可转让)
管理货物义务
七个环节——装载、搬运、积载、运送(输)、 保管、照料、卸载
管货义务的主观要求——妥善、谨慎
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
托运人责任与义务
保证货物说明正确
如实申报特殊货物
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航海过失
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火灾
海难及类似的免责事项
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和过失
维斯比规则
保护善意提单受让人(提单对于善意提单 受让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赔偿责任限制——每件666.67SDR或每千克 2SDR,以较高者为准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提单的制作及签发
制作:关于货物的内容由货主或托运人填制,其他内 容由承运人/船长/代理填制
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有义务签发提单 提单的质押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对提单的质押权 对提单的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抬头/凭卖方或托
运人指示并空白背书/凭银行指示 提单的转让
一般通过背书和交付实现转让 提单转让的时间限制 提单的注销、更改和遗失补发
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17日 至20日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 单规则,定名为《海牙规则》(草案)。1924年 8月25日,各国政府的代表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 称《海牙规则》的《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通过磋商,确定各 自应承担的义务。作为卖方,其基本义务是,提 交合格的货物和单据,并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担 保和转移;作为买方,其基本义务则是,接收货 物和单据,并支付货款。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 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是交易双方在谈 判和签订合同时必须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因为 它们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对于上述问题,通 常采用贸易术语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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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 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 释,使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 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解释的贸易术语 。因此,采用Incoterms,可以避免不同国家对 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者至少可将这种情况 减少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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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除了包括内 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国际商会的 Incoterms之外,还有下列两种国际贸易术语惯 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1932) 19世纪中期,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 中被广泛地采用,但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关 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 解释,因而给国际贸易双方带来不便。为此,国 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的华沙开会,专门为解 释CIF合同制定了统一规则,称其为《1928年华 11 沙规则》,共包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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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术语产生的原因及其作用 国际间的贸易是跨越国界的,具有距离远、环 节多、涉及面广、风险大等特点,交易双方在洽商 和订立合同时,会遇到许多国内贸易所没有的问题 ,如卖方在什么地点(内陆、港口、车站、飞机场 )、以什么方式交货(直接交给买方或交给指定的 承运人)?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 转移给买方(交货时或到货时)?由谁负责办理货 物运输、保险以及海关过境等的手续(卖方或买方 )?由谁负担运费、保险费、检验费、装卸费、进 出口捐税及其他杂项费用(卖方或买方)?
第1讲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第1讲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案例2-1 EXW货物的特定化
• 某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汕头B出口公司与A进口公司签订 了一份出口跑步衫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 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 式为经A验货合格后,电汇货款。
• 6月9日,B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0日,A商验 货合格,并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6月12日,B方 收到港商汇来的45000美元货款,随机B将有关票证交付港方 代表。
–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
–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 CFR(cost and freight)
一、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 标准;表示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构成
– 1、确定交货地点和方式 – 2、确定风险转移点 – 3、确定费用划分点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任:运输、保险、
商品检验检疫、报关 – 4、确定买卖双方需要交接那些单据
2020/11/25
第1讲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 4、关于包装的规定:卖方只需提供正常运 输方式所要求的包装
• 5、EXW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应用
•Seller
•Internal •EXW
•Exporter
•External •Terms of trade
•Importer
•Exporter
•Bonded area •E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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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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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
(一)法律法规的复杂性 (二)交易过程的复杂性 (三)经营环境的复杂性 (四)政治经济环境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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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贸易的风险
(一)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 (二)货物的运输风险 (三)汇率波动的风险 (四)政治风险 (五)贸易欺诈风险 (六)由于法律体系不同而产生的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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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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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导读]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研究国际间货物交换的 具体过程和商务运作规范,是具有涉外商 务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 科。国际经济贸易类专业都把本课程作为 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本章的主要目的是 介绍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和国际贸易实务 课程体系以及学习方法, 学习目标是了解 国际货物贸易概况、国际货物贸易的一般 程序以及基本概念,以便为日后深入学习 个章节的内容打下牢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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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信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 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强 调,国际贸易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强制性国 际贸易规范,它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融 为一体,当事人不可以排除使用该原则, 也不得有任何违反此项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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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是一项最基本的强制性规范,同样是国 际上公认的准则。在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 争议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订立合同 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履行合同同样是法律行为,要遵守所在地的有关 法律。在我国境内履行进出口合同,应适用我国 法律。争议的处理要以法律为依据,同合同订立 和履行一样,还是法律行为。总之,进行国际贸 易实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不仅不能 得到法律保护,还要承担违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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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与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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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 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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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一份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 一批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 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 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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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
某年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一批 食用柠檬酸。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 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航后数天才发现所装 货物不符。此时,结汇单据已经由议付行 寄出。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事故,只得一方 面到邮局将单据截回,另一方面急速通知 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 在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结汇截留,虽避 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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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恪守合同
进出口合同订立户,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 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 ,内容,如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约定条件,即 构成违约,须承担法律责任。若当事人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应及时 向对方通报。一方当事人如因故想要变更或解除 合同,也应和对方进行协商,求得对方同意访客 。总之,我们在履约过程中要严肃对待合同条款 ,切实遵守合同规定,真正做到我国贸易中经常 所倡导的“重合同,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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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平等
公平交易是国际公认的一项通行准则。我 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 是说,当事人约定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 利应当对等,应当公正合理。否则,受损 害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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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于国际公约或条约
国际公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 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 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 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其中调 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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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必 须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 何一方不得上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在追究违约责任时都使用统一法律 ,不得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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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自由
缔约自由是国际上一般通行的准则,是指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合同。我 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 有自愿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权利,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需要注意的是 ,缔约自由,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 订立合同,而是要依法订立合同,即合同 订立的程序和合同的内容都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
国际贸易惯例( )是指在国际贸 易实践中经反复使用可以确定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的习惯性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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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贸易应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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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我国进 出口商和国家的利益,在对外订立、履行 合同和处理合同争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 下列准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缔约自由 三、公平平等
四、诚实信用 五、恪守合同 六、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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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我国《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 一方。”这一规定的精神,主要表现为:
首先,交易条件必须有交易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协 商确定,合同的内容的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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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 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 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 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有关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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