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还能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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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亲属关系证明书能证明收养关系吗有继承权吗

亲属关系证明书能证明收养关系吗有继承权吗

亲属关系证明书能证明收养关系吗?有继承权吗?律师解答:单独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不属于收养公证,不能证明收养关系,必须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等事实。

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双方不形成收养关系,原告没有继承权。

判决书节选: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分析,朱某为证明其与被继承人朱某某存在收养关系,提交了1981年市公证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李某认为《亲属关系证明》系朱某早期为申请前往而请求朱某某办理,并非收养公证。

为此,李某提交了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第074XXXXXX号《公证书》,其中表述朱某某只收养李某一人,无其他子女,涉案房屋由李某一人继承,拟证明朱某并非朱某某的养子。

两份公证书的内容相冲突。

朱某二审阶段提供证人证言及朱某某的日记本拟证明其与朱某某存在事实抚养关系和曾经共同生活过,李某那么认为证人与朱某存在亲属及利益关系,对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的假设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本案中,朱某在一审阶段并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审提交朱某明等人的证人证言并不属于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或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才形成的新证据等情形,且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朱某某的日记内容亦未能客观反映其生前与朱某存在共同生活、与朱某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的假设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认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那么作出裁判〞。

综合双方证据及本院前述分析,除《亲属关系证明书》外,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朱某某和朱某的其他法律文件或档案资料均没有反映出双方为母子关系,仅依《亲属关系证明》缺乏以证明朱某与朱某某形成收养关系,朱某依法不应享有继承权。

2024年解除收养关系协议(2篇)

2024年解除收养关系协议(2篇)

2024年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收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当收养双方发生严重矛盾、不可调和的纷争,或者一方严重违反了收养协议中的约定时,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成为必要选择。

一、背景介绍2010年,张先生与李女士达成收养协议,收养了一名名叫小明的孩子。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双方均为成年人且具备适当的经济与生活条件。

在通过法律程序完成了收养手续后,小明正式成为他们的儿子。

然而,多年过去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关系破裂,他们决定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家庭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应当经过合法程序解除。

双方应当通过签订解除收养协议来解除收养关系,同时,需要提交合法的解除收养申请,经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1.收养双方关系破裂: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存在严重矛盾,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这对夫妻在情感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已经无法共同承担对小明的教育和抚养责任。

2.双方违反收养协议:在收养协议中,张先生和李女士都承诺了对小明尽到教育和抚养责任。

然而,李女士长期缺席和忽视对小明的教育和照顾,给小明的成长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张先生意识到收养关系已经不能给小明带来必要的成长环境和关怀,因此决定解除收养关系,以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

四、解除收养关系的协商过程1.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向沟通:张先生和李女士在感情关系破裂后,通过隔离期的冷静思考,认识到解除收养关系对双方和小明都是最好的选择。

他们充分尊重彼此的决定,并且以小明的利益为出发点,共同商讨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和方式。

2.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详细的协商。

他们就小明的监护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达成了共识。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解除收养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提交法院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核批准。

张先生和李女士依法向法院提交解除收养申请,并提供解除收养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

离婚后孩子还有权继承男方财产吗

离婚后孩子还有权继承男方财产吗

离婚后孩⼦还有权继承男⽅财产吗
离婚后孩⼦跟着母亲⼀起⽣活,⽗亲只承担孩⼦抚养费,平常跟着孩⼦并不亲密。

后来孩⼦的⽗亲因为疾病或是意外等等⽽去世了,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遗产,孩⼦的母亲认为孩⼦是遗产的继承者之⼀。

店铺⼩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离婚后孩⼦还有权继承男⽅财产吗
⼦⼥还能继承男⽅财产。

离婚后,不论⼦⼥由男⽅或⼥⽅抚养,⼦⼥和⽗母的关系依然存在。

离婚以后,⼀⽅就不再是对⽅的配偶了,所以对⽅的遗产,离婚⼀⽅没有权利继承。

《民法典》第⼀千⼀百⼆⼗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千零七⼗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离婚协议,并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愿离婚的意思表⽰和对⼦⼥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意见。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是会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继承,其中孩⼦是第⼀顺序继承者之⼀,有权继承遗产。

要是你对于离婚后孩⼦继承男⽅财产上⾯遇到了阻拦要找律师帮助时,可以在线咨询店铺专业律师解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离婚问题⼈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由、⼀夫⼀妻、男⼥平等和保护妇⼥、⼉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进⾏调解。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母或他⼈违背男⼥双⽅或⼀⽅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的,违反男⼥双⽅或⼀⽅意愿⽽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没有建⽴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有⼦⼥,夫妻间已建⽴了⼀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调解,调解⽆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向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主⾃愿的,不属买卖婚姻。

⼀⽅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造成的离婚纠纷,⾸先要分清是⾮责任,对有过错的⼀⽅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作,即使调解⽆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做好思想⼯作和防范⼯作,调解离婚⽆效,应判决离婚。

⽆过错⼀⽅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效时,⼀般应准予离婚。

(4)因⼀⽅升学、招⼯、提⼲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为,要依靠有关单位组织进⾏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改善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5)因⽣⼥孩或⼥⽅采取节育措施⽽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进⾏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12.29•【文号】司发通[1993]125号•【施行日期】199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司发通(1993)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附件:事实收养公证书格式一、二格式一收养公证书()××字第××号收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XXX]《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0春期末考核-参考资料附答案

[XXX]《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0春期末考核-参考资料附答案

[XXX]《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0春期末考核-参考资料附答案XXX《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0春期末考核注:请认真核对以下题目,确定是您需要的科目在下载。

一、单选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1.根据XXX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A]--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行为[B]--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发生性关系的行为[C]--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D]--有配偶者与婚外任何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解析】完成课件上的复,作答上述题目参考的答案是:C2.甲立有遗嘱,指定由其独子乙继承全都遗产。

但乙因病先于甲死亡。

甲死亡后,若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应适用()[A]--遗嘱继承[B]--代位继承[C]--转担当[D]--第二顺序法定担当【解析】完成课件上的复,作答上述题目参考的答案是:B3.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A]--自行恢复[B]--由双方协商恢复[C]--由法院判决恢复[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解析】完成课件上的复,作答上述题目参考的答案是:B4.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依据有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XXX《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A]--无效婚姻处理[B]--可撤销婚姻处理[C]--解除同居关系处理[D]--事实婚姻处理【解析】完成课件上的复,作答上述题目参考的答案是:C5.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表现不包括()[A]--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在特定法律程序中需要回避[B]--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C]--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互相继承遗产[D]--肯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具有抚育和赡养关系【解析】完成课件上的复,作答上述题目参考的答案是:A6.下列属于父母子女共同享有的权利是()[A]--抚育请求权[B]--教育请求权[C]--赡养请求权[D]--继承请求权【解析】完成课件上的复,作答上述题目参考的答案是:D7.XXX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XXX有祖父、怙恃、哥哥、妹妹,XXX生前未立遗嘱。

《民法典》测试与答案2套

《民法典》测试与答案2套

民法典测试与答案(一)第1题: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A.对B.错正确答案:B。

第2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A.对B.错正确答案:B。

第3题: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A.对B.错正确答案:A。

第4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销毁遗嘱的严重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后,其不丧失继承权。

A.对B.错正确答案:A。

第5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A.对B.错正确答案:A。

第6题:8岁小朋友园子因为觉得好玩,于是从20层楼的家里往外扔了一个玻璃瓶,结果玻璃瓶砸到了路过的行人。

此事的适当处理是()。

A.由园子依法承担侵权责任B.由这栋楼的所有住户承担侵权责任C.由园子的妈妈依法承担侵权责任D.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答案:C。

第7题:下列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B.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C.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D.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可以不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正确答案:D。

第8题:王某经查患有白血病,需要马上入院医治,但其妻刘某不同意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对此,王某可以()。

A.直接挪用二人共同存款支付医疗费B.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C.偷偷转移刘某的个人存款支付医疗费D.将二人的房子擅自抵押贷款正确答案:B。

第9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A.有继承人的先死亡B.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C.同时死亡D.长辈先死亡正确答案:B。

第10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编()条。

A.七1260B.八1260C.九1280D.十1280正确答案:A。

证明或者确认事实收养关系成立需提交证据

证明或者确认事实收养关系成立需提交证据

证明或者确认事实收养关系成立需提交证据核心内容: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曾在原告处居住生活,及被告成年后到原告家居住,并且原告为被告联系过临耐工一事,尚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5万元赡养费的请求,没有法律的依据,故人民法院最后驳回了李某兰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王某山系李某兰姐姐的儿子,1960年,5岁的王某山跟母亲去李风兰家探亲,因为王某山家里穷,无力抚养王某山,所以王某山就一直住在李某兰家直到1965年,但是没有写收养协议。

后来因为李风兰与其当时的丈夫杜长厚离婚,王某山被其母亲接走。

1979年王某山再次来到李某兰家,李某兰为其联系到一份临时的工作。

王某山于1981年结婚,之后搬家到其岳父家居住,到1983年11月,王某山被某钢铁公司录取正式参加工作。

2005年6月,李风兰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陷入困境,于是要求王某山尽赡养义务,但是被王某山予以拒绝。

于是,2006年7月,李某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赡养费5万元,但是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据,而王某山也不认可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但是双方对于上述事实无争议。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曾在原告处居住生活,及被告成年后到原告家居住,并且原告为被告联系过临耐工一事,尚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5万元赡养费的请求,没有法律的依据,故人民法院最后驳回了李某兰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兰和王某山形成收养关系的证据。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举证指导】所谓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是由于符合一定的收养事实而形成的收养关系。

那么证明事实收养关系成立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呢?(1)事实收养成立的时间证据。

第一继承人顺序是配偶还是子女(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

第一继承人顺序是配偶还是子女(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

第一继承人顺序是配偶还是子女(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刘先生先后经历两段婚姻,但并未生育子女。

随着他的病逝,关于其遗产继承产生了新的问题:第一段婚姻中的继子小方认为继父的第二段婚姻并不影响自己的继承权,与刘先生的现任妻子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先生的遗产由双方共同继承。

半生坎坷,孑然离家斩旧情老刘年轻的时候,家境不好,他一边工作贴补家用,一边照顾体弱的父母,个人婚姻一拖再拖。

直到拖成大龄青年,他才在媒人的撮合下与同龄的阿芳结了婚。

阿芳带着她和前夫所生的儿子小方一起搬进老刘父母的房子里。

不足十岁的小方很快接受老刘,并改口叫老刘爸爸,老刘也对小方视如己出。

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好景不长,在小方成年后不久,老刘和阿芳因为性格摩擦和生活琐事爆发激烈冲突。

不久,老刘和阿芳离婚,无处可去的阿芳和小方继续住在老刘的房子里,老刘却收拾了行囊,从此再未回家。

几年后,房子被拆,小方和老刘也再未能见面。

再结良缘,幸得白首不相离离开了阿芳的老刘在外打拼几年,有了积蓄后便买了套商品房,并和同样离异的阿兰结了婚。

阿兰育有一个女儿小兰,已经成年参加工作。

对于母亲再婚,她并未反对。

此后,老刘和阿兰相濡以沫,小兰也时常去探望母亲和继父,关系十分融洽。

十几年过去,老刘的身体每况愈下,时常住院。

阿兰衣不解带陪伴在侧。

为了让继父和母亲能够放松心情,小兰趁着老刘出院休养的间隙,为两人安排了几次旅行,并主动支付来回路费。

一朝离世,继子女对峙法庭缠绵病榻两年后,老刘去世了。

帮助母亲料理完继父的后事,小兰和母亲商量着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老刘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到阿兰名下,却被公证处告知,需要征求老刘继子小方的意见。

沟通未果,小兰母女将小方告上法庭,阿兰要求以配偶身份,小兰要求以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共同继承系争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至于小方,她们认为其与老刘的继父子关系已经随着老刘和阿芳离婚而解除,且小方多年未与老刘往来,没有对老刘尽生养死葬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其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的分配原则。

三、条文释义: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的原则。

应继份,是指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分得的份额。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遗产分配的一个总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

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不同分配。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对于这种继承人,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应照顾的界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

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

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而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亲属:(一)继承人的父母;(二)继承人的配偶;(三)继承人的子女;(四)继承人的子孙;(五)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第三条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应当书面表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第四条继承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于继承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遗弃或者其他对被继承人未尽义务的情形;(二)继承人一直未履行对被继承人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情形;(三)被继承人故意对继承人进行犯罪行为情形。

第五条继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放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继承权,过期不行使的继承权自行失效。

第六条继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继承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支付的债务;(二)被继承人死后,为继承人进行丧葬的费用;(三)其他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合法债务。

第七条继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之间按照被继承人遗嘱或者遗赠人的指示,可以约定分割继承遗产的方式和比例。

第八条继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由于毁损、盗窃或者其他原因,被继承遗产已经丧失、损毁;(二)因继承人的过错或者怠于管理,被继承遗产已经损失。

第九条继承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日起六个月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继承人的重要财产发生了丧失、损毁或者经他人占有的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继承财产或者份额。

第十条继承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协议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继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二)被继承人的遗嘱中约定了不当内容。

我是私生子是否有继承权?

我是私生子是否有继承权?

我是私生子是否有继承权?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现在人们的价值观跟人生观已经随着时代的进步发生了各种改变,比如当初男女双方不管不顾的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生下了孩子,况且,两个人本身也不属于正常的男女关系的话,其实孩子等到到了一定的年纪的话,也知道自己是属于私生子的。

可能有些私生子也会考虑我是私生子是否有继承权对这个问题的。

一、我是私生子是否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但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男女结婚与否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以《婚姻法》规定说,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换句话说,既然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那么非婚生子女也就享有继承权。

因此,私生子享有继承权,私生子可以继承财产。

二、非婚生子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财产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在其生前全部或部分财产以法定或遗嘱方式转移给其继承人的行为。

财产继承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享有依法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

在继承时,个人可以通过遗嘱表达对财产的处置意愿。

遗嘱继承应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成年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且无身心疾病或其他障碍的情况下作出。

遗嘱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达。

遗嘱继承可以对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处分,并且可以确定一人或多人为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在确保个人财产处分自由的基础上,也保护了继承人的继承权益。

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继承人依照遗嘱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但是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能超过被继承人财产减去法定继承份额的部分。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在缺乏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了财产的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

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如子女、父母、配偶。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第三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亲属。

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财产将归国家所有。

法定继承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血亲间的亲属关系,确保财产按照一定顺序合理进行继承。

根据法定继承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与其在继承顺序中的位置有关。

一般情况下,直系血亲的继承份额更高于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

三、继承财产的责任和义务财产继承不仅仅是权利的行使,也是义务的承担。

继承人应该遵守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继承人应当主动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法定继承份额,同时依法支付相关税费。

继承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恪守诚信,合法合理使用和处置继承财产。

此外,继承人也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5,分数:15.00)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______∙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亚血缘群婚也即普那路亚群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它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答案为C。

2.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______∙ A.不予受理∙ B.不予支持∙ C.视具体情况而定∙ D.予以支持(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男女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实际给付人和接受人为诉讼主体。

凡涉及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为B。

3.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______∙ A.姻亲∙ B.拟制血亲∙ C.全血统的自然血亲∙ D.半血统的自然血亲(分数:1.00)A.B. √C.解析:[解析]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答案为B。

4.在法律中规定由婚姻而生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的国家是______∙ A.德国∙ B.日本∙ C.中国∙ D.韩国(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关于姻亲关系的终止,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

日本民法、韩国民法等都规定了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

相反,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答案为A。

5.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______∙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210968272_养母之困

210968272_养母之困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养母之困文/杨学友养子成年后一走了之伊秀英与丈夫(已过世)未生育子女,1957年,一人将刚出生28天的胡建送给伊秀英夫妇抚养,但并未办理收养手续。

1973年秋,16周岁的胡建参加工作,并因家庭琐事搬出伊秀英家,之后再未与伊秀英及其丈夫共同生活。

直到47年后的2020年10月,伊秀英摔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胡建经伊秀英通知前往医院看望一次。

晚年的伊秀英患有多种疾病,自理能力差,不得不与侄女一家一起生活。

伊秀英每月退休金3000余元。

除去生活花销,治病费用明显不足。

想到养子是自己与老伴养大成人的,付出很多,而在自己晚年无依无靠之时,养子却不闻不问不赡养。

伊秀英一纸诉状将养子胡建告上法庭。

请求:1.解除收养关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医疗费5000元;3.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花费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3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称自己已87岁,体弱多病,退休工资入不敷出,生活艰难。

在这种情况下胡建仍拒绝赡养养母,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建答辩称,伊秀英夫妇抚育他近16年属实。

但被告与伊秀英近50年未往来,除了被告,伊秀英还收养了其弟弟的女儿为养女,并长期与其生活。

伊秀英有固定收入来源,还有养女赡养,足以养老。

而被告于2008年11月患有糖尿病;混合型耳聋(双);高血压。

2021年5月又诊断出: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血脂异常,颈动脉粥样硬化等多种疾病,生活越发艰难。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况,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退还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时间为1992年4月1日,在此之前符合事实抚养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

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及其丈夫履行了养父母的义务,原告伊秀英与被告胡建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原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双方均认可在被告16岁之后没有共同生活,被告成年后双方长时间没有往来,为此应当视为关系恶化,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领养关系继承协议书模板

领养关系继承协议书模板

领养关系继承协议书模板甲方(领养人):____,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

乙方(被领养人):____,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领养关系,并且甲方希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明确乙方在甲方遗产继承中的地位和权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继承权的确认1.1 甲方确认乙方作为其合法领养的子女,享有与甲方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1.2 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遗产继承安排,并承诺在甲方去世后,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承甲方的遗产。

第二条继承范围2.1 甲方的遗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债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2.2 甲方的遗产不包括甲方生前明确表示不作为遗产的财产,以及甲方生前已经赠与他人的财产。

第三条继承方式3.1 甲方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

3.2 如甲方在生前通过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对遗产分配作出特别安排,乙方同意并接受该安排。

第四条遗产管理4.1 甲方去世后,乙方有权参与甲方遗产的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继承权。

4.2 乙方应确保甲方遗产的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损害遗产的价值。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乙方(签字):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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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还能继承财产
事实收养关系是有遗产继承权利的,但是如果一旦事实收养关系在法律上面解除了,那么还有没有遗产继承权利呢?目前有些人想要知道事实收养关系解除的能否再继承财产的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事实收养关系解除继承。

由于养子女与养父解除收养关系了,在继承遗产时,要看是与养父母哪一方解除,如果与父亲解除,可继承母亲的财产,如果与母亲解除收养关系,可继承父亲那部分遗产,也就是说只能继承一方。

如果与双方都解除收养关系了,就不能继承遗产了。

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

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补偿。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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