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doc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开业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香港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MIKE 申请日期2009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HTTP//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开业企业人员赵XX代理/办理本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事宜。
委托人MIKE(签字)2009年3月2 日注委托人为拟任外国(地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
代理人信息代理机构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代理号联系电话拟设立机构申报人员信息姓名赵XX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部门办公室电话XXXXXXXXX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序号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2* 项目合同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4*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7 验资报告8*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9*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 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5、第3 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2022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负责人信息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
附表2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3承诺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托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营业场所)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路(村/社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开业企业类型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负责人在中国境内经营范围资金数额币种,数额万元。
经营期限至年月日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承包工程或经营管理项目外国(地区)企业情况名称境外住所经营范围□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注销注销原因清税情况(国税)□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清税情况(地税)□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清理债权债务单位□申请人声明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印章)年月日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年月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口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负责人信息(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财务负责人信息(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申请人承诺申请人郑重承诺:1.已取得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符合《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下列情形:(一)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未通过竣工险收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四)经鉴定为危房的;(五)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六)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七)未经消防险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A)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
3.对于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办理审批。
4.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5.自觉接受相关审批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企业名称:本页内容请申请人认真阅读填写并作出承诺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郑重承诺:申请设立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是真实的,中文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年 月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12年第一版)基本登记情况表负责人登记表注: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企业负责人承诺负责人声明:本人出任企业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年月日地址证明填表说明见下页注:1、“地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名称:注册号:
注:1、“原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需填变更的栏目。
2、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撤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 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0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负责人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备案前后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1“负责人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业、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负责人信息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
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财务负责人信息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年月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年月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外国(地域)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更改登记申请书
名称注册号
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更改登记事项
名称
地点
〔营业场所〕
拟任负责国别
人署名〔地域〕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资本数额万元币种万元币种
经营限期
经营范围
其余事项
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例有关规定申请更改登记,提交资料真切有效。
外国〔地域〕公司有权署名人署名:〔印章〕
年代日
注: 1. “原登记事项”和“申请更改登记事项”只填需更改的栏目。
2.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存案事项的,请在“其余事项”栏内填写。
外商投资公司证照颁发及归档信息表
公司名称注册号批准日期业务号受理通知书
〔〕外资受字〔〕年第号
文号
通知书文号〔〕外资字〔〕年第号
颁照状况正本个副本个
缴纳登记费缴纳副本费
领署名发署名
取日期照日期
人电话人备注证照打印
打印人
日期
归档日期归档人
归
档
情
况
备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开业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合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日期兹委托(我单位/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单位股东的职工)前来办理登记事宜。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内打“√”选择):1、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除上述第1、2项外的任何材料;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注:委托人指全体投资者。
代理人信息拟设立企业申报人员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4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第5项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8、第7项、第8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9、第9项自有房产提交产公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说明:按照《广西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四项的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均须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注:1.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
由自然人签字。
3.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
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承诺书________________:郑重承诺:_____________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单位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印章刻制信息备注:单位专用章为必填项且数量只能为1;其他印章类型为非必填项;单位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均只能申请一枚;印章形状与印章材质均为非必填项,因各地关于印章的收费标准不一,申请人可在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刻章公司刻制印章时按需要再次选择。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福建太阳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张XX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福建太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重要提示: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场所有禁止或限制规定的,市场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
政府各部门将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对于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监及其他负责许审批的部门将依法监督管理,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将依法将其违法行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备注: 1.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符合该项在□勾选“√”。
2.住所地址格式可参照“XX省XX市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路/社区)XX号”进行填写,申请人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背面的方位概略图。
0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负责人信息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
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3承诺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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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时无需填写)
地址(营业场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开业
企业类型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批准日期
负责人
在中国境内
经营范围
资金数额万元币种
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承包工程或经营
管理项目
外国(地区)企
业名称
外国(地区)企
业境外住所
外国(地区)企
业经营范围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海关手续
□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缴情况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清理债权债务
单位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印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国别(地区)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备案前后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1“负责人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农专社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同)身份郑重承诺:
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现郑重承诺:
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募集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防范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
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打击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
三、自愿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同意有关部门将企业相关情况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被列入重点监控行业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企业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否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
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否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4.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6.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7.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8.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月日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
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
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