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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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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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5-10-15 浏览次数:7137
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基本情况
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重点项目。目前项目已经取得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的批复》(西发改〔2015〕152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关于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意见的函》(规西函〔2015〕95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关于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预审事项的函》(京国土西函〔2015〕2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47号)。
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由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西城区人民政府成立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经核准,本项目的立项主体为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西城区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征收范围内的居民通过协商、投票、摇号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在协商和投票未达成多数意见后,在北京市志诚公证处的见证下通过公开摇号,选定了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华源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华北电管局西墙、白纸坊小学西墙、白纸坊胡同,西至菜园街,南至白纸坊西街,北至枣林前街。
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
(五)《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七)《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
三、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售房,公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本次征收范围内住宅类型分为成套楼、平房和简易楼。其中成套楼为:菜园东里7号楼,8号楼,9号楼;菜园街1号楼,24号1号楼,24号2号楼,24号3号楼,24号4号楼;崇效胡同2号楼;枣林西里1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枣林前街32号白广路西里电管局宿舍楼(枣林后街15号院);白纸坊中里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18-21号楼,22-25号楼;白纸坊北里7号楼,甲4号楼,5号院1号楼,5号院2号楼,5号院3号楼, 13号院1号楼。
平房为:菜园东里4号,8号楼北1层(4-1号,4-2号,4-3号,4-4号),8号,9号,10号;菜园街14号,甲14号,34号南里8排平房;崇效胡同3号,5号,7号,11号,13号,15号,17号,18号,19号,21号,23号;枣林西里1号楼下北侧平房,6号楼下平房,7号,7号楼旁平房,7号楼西平房,9号,10号,11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甲28号,32号;枣林前街50号;枣林前街58号(枣林后街2号);枣林后街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
11号,12号,13号,14号;枣林二巷4号;白纸坊胡同2号,4号,6号,8号,11号,11号后门,12号,甲12号,13号,15号,17号,25号,27号,28号,30号,31号,33号,38号, 临1号;白纸坊西街27号,29号,31号;白纸坊西街33、35、37、39、41、43号;白纸坊中里1号,甲1号,2号,甲2号,6号,32号,33号,34号,35号,37号,38号,39号;白纸坊北里1号,9号;白纸坊北里西口(菜园街24号);白纸坊南里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造纸胡同2号,甲2号,5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8号;中禾巷1号,3号,4号,5号;中兴巷5号,7号,9号,11号。
简易楼为:菜园东里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菜园街2、4、6号楼;枣林西里2号楼,3号楼,4号楼,27号楼;白纸坊胡同1号、2号、中楼;白纸坊中里26-28号楼,29-31号楼;白纸坊北里1号楼,2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
五、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1.综合困难补助
(1)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的,按以下公式给予综合困难补助。
综合困难补助=评估基准价格×建筑面积×50%
(2)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简易楼的,按以下公式给予综合困难补助。
综合困难补助=评估基准价格××建筑面积×50%
2.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
(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以下公式给予平房住宅困难补助。
平房住宅困难补助=评估基准价格××建筑面积×40%
(2)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的,按以下公式给予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
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评估基准价格××建筑面积×30%
3.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1)对被征收房屋为平房或简易楼,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评估基准价格××(20-建筑面积)×75%(2)对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