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之浅析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困难和问题:
1. 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这给检察官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2. 证据审查困难: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如证据灭失、证据矛盾等。
3. 诉讼效率低下: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往往较长,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诉讼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积压、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4.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公诉质量不高:公诉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但是一些检察官在公诉中存在不足,如证据收集不全、公诉理由不充分等,这影响了公诉的质量和效果。
6. 监督机制不完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培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配合等,以提高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刑事申诉是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
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担负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主要工作的任务,通过受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糾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
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做好刑事申诉工作谈点自己粗浅看法:一、做到认识到位,是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前提刑事申诉工作具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为了把刑事申诉工作做好,控申干警应当认识到当前执法工作中确实存在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等侵犯当事人权益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每位干警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意识,充分认识到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对刑事申诉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认真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自觉性。
二、做到以妥善息诉为核心,通过公正执法提高办理案件质量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承担着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部门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
因此,在办案中对申诉案件复查完毕并不能代表案件已经终结,而应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满不满意,把如何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作为衡量申诉案件办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进一步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的有效措施。
检察干警应自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申诉人负责的精神,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做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总结
严格执法促司法公正倾心办案护社会和谐—记**县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越来越冗重与复杂,该项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认真做好新时期的刑事申诉工作,解决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是每一位刑事申诉工作者应该研究探讨的课题。
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我院刑事申诉工作进行扼要判析,并就我院刑事申诉工作具体作法予以总结。
1、我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概况自2003年以来,我院已办理刑事申诉***件,来信***件,来访*** 件,电话访**件,集体访*件,其中不服逮捕* 件,不服不批捕*件,不服撤案* 件,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处理决定** 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追缴),刑罚执行中被害人申诉的有** 件,刑罚执行中被告人申诉有 **件,不服不起诉**件(其中**件是为提高案件质量本院领导交办的刑事复查案件)。
2、我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类型⑴不服检机关追缴的申诉。
多半为历史遗留问题,这类案件的追缴发生在2000年前后,申诉一般在2003年至2007年。
如新店镇***不服追缴案件,县石油公司***不服追缴案等。
⑵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不断申诉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但定案的证据不扎实充分,存有疑问。
如:***故意伤害***一案,该案历经起诉、撤诉、补充侦查、存疑不诉、再起诉等环节,被告人与被害人不断上访申诉,历经多年。
⑶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立案的申诉案件。
此类案件常发生在实名举报案中,举报人或控告人与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矛盾,矛盾往往一时还不能化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初查复查后均不能对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立案,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断上访申诉。
如***不服对***不立案一案等。
⑷自行监督类刑事复查案。
为提高案件质量,响应上级案件复查评查活动,每年本院党组都抽选一些不起诉案件交于控申科或案件复查评查小组进行复查。
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检察工作是指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由检察机关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工作。
下面我将就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检察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其地位和作用都非常重要。
通过对刑事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指导,检察机关能够发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同时,检察机关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中的一种,具有行政机关的特点,其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其次,检察工作的本质是维护法律权威和诉讼公正。
检察机关以检察官为主体,通过对刑事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和诉讼公正,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纠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最后,检察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检察工作需要检察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刑事诉讼等相关知识,准确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履行检察职责。
同时,检察官还需具备较高的责任感、公正正义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
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才能够更好地履行检察工作的职责和使命。
综上所述,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维护法律权威和诉讼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检察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同时还需具备责任感、公正正义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
我国刑事申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的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人 越普遍的通过行使申诉权 ,寻求法律保 罪推定 ”的陈旧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无 “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不 护 。
问题及产生的原 因、 改进和 完善刑事申诉制度方 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 刑事申诉 ; 问题 ; 时策 【 中图分类号 : 7 DF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11 (00 0 — 0 0 1 0 — 4 62 1 )4 3 — 2 【 收稿 日期 :0 0 0 — 8 2 1— 8 2 【 作者 简介: 杜勇(94 ) 男( 17~ , 汉族 )辽宁辽阳人 , , 辽阳市宏伟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 主要从 事刑事法律研究 ; 蕾(9 )女 赵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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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 安 司法管理 干部学 院学报
杜 勇。 赵 团 辽 阳市宏伟 蕾 民检察 院 , 宁 ( 区人 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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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 和 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随着我国法治进 处理扣押款物 ,从而导致 了申诉人到检 释 的规定 ,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 程的不断推进 ,全国各级检 察机关定期 察机关申诉 。这要求我们在案件办理中 包 括 :1 ( )案件的当 事人及其 法定代 理 开展法律 宣传 、 举报宣传 、 老百姓面对 严把质量关 ,在增强业务 素质 的同时增 与 人 、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作 出的不起诉 面接访等 活动 ,使 全民了解到法律不 但 强责任心 , 做到严格依法办案。 决定等已经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 定不 是打击犯罪的工具 ,也是维护 自己合 法 二是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呈现案件少、抗诉少的特点,同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为此,要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刑事申诉;法律监督;问题;对策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诉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职能的设置发生了变化,诉讼监督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申诉检察工作面临新的任务,需要适应新的形势,迎接新的挑战。
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的现象(1)申诉案件少。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当时不服一审裁判的,往往首先选择的是上诉,而不是等刑事裁判生效后再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其次,申诉的渠道一般会先选择法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一般认为是法院审判不公,只有法院才能解决问题。
第三,许多公民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不高。
(2)抗诉成功少。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实践中往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标准,不敢监督,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一般不会提起抗诉。
二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导致程序公正被忽视。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力度,不善于监督。
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申诉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增加诉讼成本。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亦未规定申诉的次数。
这样,从形式上看,申诉人具有了永久申诉权利。
客观上造成一些申诉无休止地进行,不仅丧失了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而且也给司法机关的息访工作带来了难以摆脱的负担。
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
2018年第2期法治研究136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 王祺国**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16年度科研基金资助一般项目“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研究”(GJY2016C30)的主要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王祺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成员:王晓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员额检察官;马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员额检察官;竺咏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员额检察官。
① 李蒙:《最高检察院第一例刑事抗诉的背后——刑事申诉检察渐入佳境》系列报道之一,载《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4期。
② 何家弘:《“安徽杀妻冤案”的认定体现纠错正路》,来自何家弘博客/article/29754432.html。
该文中,何家弘教授指出:“近年来,我国重大冤案的发现主要因循了两条路径:其一是‘亡者归来’,如湖北佘祥林案、湖南滕兴善案和河南赵作海案;其二是‘真凶再现’,如黑龙江石东玉案、云南杜培武案和浙江叔侄冤案。
”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重大刑事冤错案在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得以纠正。
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直面临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
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法律定位不明,程序规定缺失或过于笼统。
应当树立有诉必理、依法纠错、有限再审的理念,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构建“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特定机构申诉在后”的有序救济模式,取消法院、检察院再审之诉后依职权单方否定生效裁判的权力,在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同时,依法维护司法裁判既判力。
关键词:刑事申诉 诉讼化改造 刑事救济特别委员会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当前刑 事 申诉案 件 受理 审查工 作 中存 在的 主要 问题
( ) 一 申诉 主体 之 间 没有主 次 与先后 之 分
《 事诉 讼法》 刑 第二 百零三 条 、规 定》 《 第十三 条规 定提 出刑事 裁 定 不服 , 论有 无正 当理 由, 无 都可 以提 出 申诉 , 这样 就容 易造 成
诉 案件 办理 工 作 中受理 审 查环 节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建立起 科 学 言 或被 害人陈 述 的准 确性 和证 明力就 会相对 降低 , 证绝 大多数 物
的 、 作性 较 强 的刑事 申诉 案件 受理 审查 工作 制度 , 操 已成 为 当前 已被处理 掉 , 己失去 了有 效性 , 或 尤其 是需要 重新 鉴 定的物 证等 ,
刑 事 申诉 案件 受理 审 查工 作 中存在 的一 些 问题 谈几 点粗 浅 的认
识及 建 议 。
一
( ) 三 刑事 中诉 的理 由没有 限 制 申诉作 为 一种诉 , 必须 有 理 由, 即必须 符合 条件 才 能提 出。 目前我 国对刑 事 申诉理 由缺 乏明确 的规 定, 申诉人 只要对 检察 机
( ) 事 中诉的 期限 没有 限制 二 刑
我 国刑 事 申诉规 定 的一 大特 点就 是 刑事 申诉 的 期 限没 有 限
规 范 的刑 事 申诉 制度 , 检察 机关对 刑事 申诉案 件办 理工作 具体主
要依 据《 民检察 院复 查刑事 申诉案 件规定》下称 《 定》, 《 人 ( 规 )而 规 制 。 即使是 《 事诉讼 法》 刑 第一 百 四十 五条 、 第一 百 四十 六条 规定
《 定》 规 第八 条至 第十 二条 就基 层人 民检察 院至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的刑 事 申诉管 辖 范围 作 出了规 定 , 依据 《 规定》 刑事 申诉 的 ,
刑申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的思考
设 、涉 检 案件 息 诉 罢 访 工 作 的一 体化 建 设 三 个 方 面来
进行 探 讨 二、 涉检 申诉 工 作 的一 体 化 建设
存在 改 进 的余 地 。 改进 的核 心 就 在 于 : 大 限度 地 变被 最
动 为 主动 . 强 上下 级 刑 事 申诉 部 门 的工 作 联 系 . 面 加 全 落 实首 办 责 任 制 .将 案 件 解 决 在 基层 、解 决 在 首 办环 节 . 到 既 节 约 司法 成 本 , 减 轻 当事 人 诉 累 , 源 头 达 又 从 上 逐 渐改 变 刑 事 申诉 案 件 呈倒 三 角 分 布状 况 的 目的 。 刑 事 申诉 检 察部 门开 展 一 体 化 建设 工作 应 当遵 循 以 下 三个 方 面 的 原则 :一 )上 级 人 民 检察 院领 导 下 级 ( 人 民检 察 院的 原 则 .这 是 刑 事 申诉 检察 工作 实 行 一 体 化 建设 的法 律 依 据 对 于 办案 部 门而 言 . 种领 导集 中 这 体 现 为对 具 体 业 务 工 作 的指 导 和监 督 .一体 化 建 设 的 核 心 就 是要 实 现 指 导 和监 督 工 作 由事 后 型转 变 为 同步 型 :二 ) 级 检 察 机 关 依法 独立 办 案 的 原 则 , 是 刑 事 ( 各 这 申诉 检 察 工 作 实 行 一 体 化 建 设 必须 遵 循 的 权 限 原 则 。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缠诉的多,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多。
一、申诉案件的特点1、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
2、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案件少。
3、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及被告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无一案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
4、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
5、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
二、形成原因及建议1、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检察长不是控申科的检察长,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案件经验又没有批捕案件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2、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制度,设计是好的,它对反复申诉及缠诉作用很大,为什么在基层开展很少,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司法部门参加人看,做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批捕部门,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参加所谓听证会,没有强制力,缺失作出原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行;另一方面,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同原承办人对话缺少共同语言,结果听证会如同“吵架”,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
浅谈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者:徐凤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摘要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刑事申诉职能决定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申诉检察承担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诉的受理、立案、复查、执行,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纠正检察机关错误决定和法院错误判决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刑事申诉检察机关抗诉作者简介:徐凤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24-02刑事申诉是我国实行司法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有效途径,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活动、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结合我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刑事申诉案件的现状及特点2009年至2011年我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8件,8件均立案复查。
其中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3件,受害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4件,受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1件。
复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1件,不予抗诉的5件,提出抗诉意见的2件。
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
三年来受理并立案的8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其中7件是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占总数的87.5%。
2.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主体多元化。
三年来所受理的8件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诉的2件,受害人提出申诉5件,近亲属提出申诉1件。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一)司法权独立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干预、行政压力等,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困境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
一方面,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可能受到法官的限制或剥夺。
这些限制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实体公正,需要追求案件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同时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导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对刑事诉讼问题的反思(一)加强司法权独立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高检院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工作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借鉴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经验,积极探索由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实现了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同级监督。
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情况看,对于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其中大部分案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只有少部分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诉。
通过审查备案材料和调研,发现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程序不规范。
一是适用范围不统一。
有的地方与人民法院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初步达成共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而大部分地方并未设定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二是送达对象不统一。
有的将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有的送达审监庭,有的则直接送达人民法院院长。
三是是否告知申诉人不统一。
有的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诉人已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有的仅口头告知申诉人,有的则根本不告知申诉人这一情况。
四是是否跟踪监督不统一。
有的地方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能及时跟踪监督,督促法院反馈意见;有的地方则“一发了之”,未对法院处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导致出现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的现象。
五是法院受理、采纳、反馈等无程序规定,无法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成有效衔接。
2.文书不规范。
一是文书格式不统一。
各地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写法不一,一个地方一个格式,内容五花八门,有的文书内容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在文书中未明确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几乎所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均未附注回复、人和方式;甚至个别地方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再审检察建议书。
二是文书编发管理不规范。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独立性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政治、经济、人情等因素影响,导致司法独立性受到侵蚀,检察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2. 侦查取证问题:刑事检察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侦查取证,但有时存在着侦查取证不完备、证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导致侦查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3. 案件审查问题:由于工作量大、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刑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地审查案件,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一些重要证据或关键信息可能被忽视或遗漏。
4. 公诉阶段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公诉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公诉功能,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公诉不坚决、不充分的问题,导致犯罪分子难以被追究刑责。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度设计不完善:刑事检察机关的制度设计、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完备,在操作层面容易出现人为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
2. 人员素质和能力问题:一些刑事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也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行业
经验,无法适应和应对复杂的刑事案件。
3. 外在压力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可能面临来自上级政府、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导致问题的存在。
4. 资源匮乏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资源有限,难以胜任大量的刑事案件审查和公诉工作,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从制度、能力、压力和资源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之浅析
且法 律 没有 规定 申诉 期限 , 申诉 人可 以在任 何 时候提 出 申诉 , 于 规 定受 理 了该案 , 并 依法进 行 了复查 , 在 息诉过 程 中作 了大 量释 是便 出现有 的年 度受理数 量激增 , 有 的年度 受理 数量下 降的不 稳 法说 理 工作 , 但 申诉 人仍 坚持上 访 。
由于 申诉人 到检察 机关 申诉 , 原案 大部分 已经经过不 服一审
因主要 是 由于被 告人往 往存在通 过穷 尽一切 办法 , 改 变有罪判 决 判 决后 , 又提起 上诉 。到 检察机 关进 行 申诉 已经 是最后 一道 “ 关 口” , 他们往 往把 自己的最后一 丝希望 寄托于检 察机关 , 当最后一 丝希望 破灭 后 , 无其 他途 径可走 , 便将所 有 的怨气 和矛盾集 中于
就应 予 受理 。 由于 目前 在立 法上 对 申诉 人刑 事 申诉 时间上 的无 限定性 , 有的 申诉案 件距 离原案 判决 时间相 隔几十 年 , 甚至 《 刑 法》 修 订后 , 有 的罪名 已经 取消 , 不仅增加 办案 中调 查取证 的难
2 0 1 2 年 办理 7 件, 略有 下降 , 2 0 1 3 截至 5 月共 办理 4 件 。年度 受 度 , 同 时也成 : 勾部分 申诉 人无 理缠访 的原 因 。 如 申诉人 董某 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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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1 0 ( 中) ◆ 政 法 论 坛
刑事 申诉检察工作之浅析
王丽萍
摘 要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 事关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 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拟结合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 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的社会
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
党 的 十九 大 明确 提 出 :深 化 司法体 制综 合 配 套改 革 ,全 面落 实 司 法责 任 制 ,努 力 让人 民群 众 在每一个 司法 案件 中感受到公平 正义 。《关于全面 推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大 问题 的决 定 》明确 要求 : 健全冤假错 案有效 防范 、及 时纠正机 制 ,保 障 当事 人依 法行使 申诉 权利 。党 的十八 大以来 ,全 国各地 一 批 重大冤错 案在检 察机关抗诉 或提 出再审检察 建议 后得 以再 审并纠 正。 比如安徽 于英 生杀妻冤 错 案 、海 南陈满 故意杀人冤 错案 、广东徐 辉强奸杀 人 冤错案 、浙江施卫 兵故意杀人 冤错案等 ,这些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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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 申诉制度 的诉讼化改造
… 。本文 围绕人 民检察 院办理不 服人 民法 院已经发 生 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裁 定的 申诉案件有关 问题 人手 ,存深入剖析制 度运行 “临床效果 ”的基础上 , 对现行刑事 申诉制 度进行 全面反思和重构 ,提 出了 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诉讼 化改造 ,构建 “向法院申请 再审存先 、向特定机构 申诉在后 ”的有序救济模式。
① 李蒙 :《最高检察院第一例刑事抗诉 的背后——刑事申诉检察渐人佳境 》系列报道之一 ,载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 4期 。 ② 何 家 弘 :《“安 徽 杀 妻冤 案 ”的 认 定 体现 纠错 正 路 》,来 自何 家 弘 博 客 http://blog.ifeng.cor n/article/29754432.html。该 文 中 ,何 家 弘 教 授 指 :“近年 来 ,我 国重 大 冤案 的 发现 主 要 因循 了两 条 路径 :其 一 是 ‘亡 者归 来 ’,如 湖 北余 祥林 案 、湖 南 滕兴 善案 和河南 赵 作海 案 ; 其 二 是 ‘真 凶再 现 ’,如 黑龙 江 石东 玉 案 、云南 杜培 武 案 和浙 江叔 侄 冤案 。”
刑事申诉工作总结
刑事申诉工作总结
刑事申诉工作是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为被判决罪犯提供了一个申诉
的途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刑事申诉工作,并对这一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反思。
首先,刑事申诉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法律意识。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每一位申诉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同时,我们也需要对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分析能力,以便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为申诉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其次,刑事申诉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我
们需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并据此提出合理的申诉理由。
同时,我们还需要具备较强的谈判和沟通能力,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协商和沟通,为申诉人争取合理的权益。
最后,刑事申诉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作为一名刑事申诉工作人员,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为每一位申诉人提供公正、合法的帮助,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只有在这样的信念和精神的支撑下,我们才能够做好刑事申诉工作,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刑事申诉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高度的法律
意识、专业素养和责任心。
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为申诉人提供帮助,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为刑事申诉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作心得:关于探索建立刑事申诉检察异地审查机制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探索建立刑事申诉检察异地审查机制的思考多年来,刑事申诉检察制度在纠正冤错案件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法治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不足也逐渐凸显。
一、刑事申诉检察异地审查机制的概念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管辖原则刑事申诉检察,是指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办理的诉讼监督活动。
而刑事申诉检察异地审查机制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交办方式,改变刑事申诉案件的属地管辖和同级监督原则,将案件交由区域外其他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的办案模式。
在刑事申诉审查类型中,人民检察院管辖是以属地管辖和同级监督为基本原则的。
二、刑事申诉的属地管辖和同级监督存在弊端申诉复查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用申诉复查来解决社会冲突,是申诉救济程序的重要功能。
从近期公开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分析,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案申诉历经10年,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申诉历经11年,安徽于英生杀妻案申诉历经17年,内蒙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申诉历经18年,从2005年到2013年笔者参与办理的会泽县施伟强奸伤害案申诉历经8年。
实践中出现了刑事申诉受理难、复查难、纠错难、追责难的境地。
每个判例都可能成为公众法律信仰的基石,也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推手,冤错案件会损害司法体系形象,不可逆转的损害民众利益。
正义原本不应迟到。
申诉复查历经多年,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这些案件最终都得到了纠正,但不可否认的是纠正的成本太高,代价太大。
从申诉到最终改判无罪,受害人及其亲属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刑事申诉复查这一司法纠错的功能一再被质疑和考量。
(一)刑事申诉检察的属地办理和同级监督存在着人格上的障碍。
在刑事申诉中,检察官常常是申诉救济程序的推动者,而对于检察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他们必须有司法公正的品格、法治精神的承载和职业良知的坚守,具体表现为具有社会良知、嫉恶如仇、奉公执法、捍卫法治、不可收买,其中公正是至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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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之浅析
作者:王丽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
摘要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拟结合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对策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王丽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53-02
一、刑事申诉案件现状及特点分析
2009年至2013年5月,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32件。
经过对32件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如下特点:
1.案件数量呈现一定起伏。
2009年我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4件,2010年上升至8件,2011年办理数量与2010年基本持平,2012年办理7件,略有下降,2013截至5月共办理4件。
年度受理申诉案件的数量显现出无规律的起伏,这种无规律的起伏主要是由于刑事申诉案件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且法律没有规定申诉期限,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于是便出现有的年度受理数量激增,有的年度受理数量下降的不稳定状态。
2.绝大多数为暴力性犯罪。
在我院2009年至2013年期间办理的32起刑事申诉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占多数,共9件;抢劫案件5件;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各2件;寻衅滋事罪4件;聚众斗殴、投机倒把、诈骗、毁坏公私财物、强奸各1件。
综上,暴力性暴力性犯罪案件的申诉人一般体现为性格较为偏激,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由于未能得到及时赔偿,通常以被害人申诉占据绝大多数。
3.被告人申诉占据绝大多数。
据统计,在我院办理的32起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申诉的案件有23件,占申诉案件总数的71.9%,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起申诉的案件共9件。
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人往往存在通过穷尽一切办法,改变有罪判决的侥幸心理,从另一侧面也说明司法机关释法说理的不到位,缺乏让被告人信服的威信力。
4.复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或不予抗诉的居多。
32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已结28件,根据法律规定,经本院复查,法院的实体判决及本院作出的决定均无不当之处,故均作出了维持原决定或不予抗诉的复查决定。
二、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方面解决了申诉人申诉无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司法公正,然而缠访、闹访现象的产生却与和谐稳定的要求相背离,息诉率低,息诉难度大,已经成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分析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刑事申诉案件时间的无限定性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规定》都没有规定申诉期限,因此,不管原案处理后经过多长时间,只要申诉人提出的刑事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就应予受理。
由于目前在立法上对申诉人刑事申诉时间上的无限定性,有的申诉案件距离原案判决时间相隔几十年,甚至《刑法》修订后,有的罪名已经取消,不仅增加办案中调查取证的难度,同时也成为部分申诉人无理缠访的原因。
如申诉人董某父子因不服1987年法院对其作出的投机倒把罪的判决于2010年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过境迁,该罪名早已被取消,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复查,在息诉过程中作了大量释法说理工作,但申诉人仍坚持上访。
(二)申诉人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申诉人认为原判决未能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政法机关未能公正执法,错误地认为有意庇护被告人。
明知自己无理或理由不充分,对承办人的解释充耳不闻,对事实和证据视而不顾,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纠缠不休。
(三)有关部门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
有关部门存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未能将矛盾化解工作贯穿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使矛盾长久遗留,根深蒂固,也是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矛盾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原因
由于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原案大部分已经经过不服一审判决后,又提起上诉。
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已经是最后一道“关口”,他们往往把自己的最后一丝希望寄托于检察机关,当最后一丝希望破灭后,无其他途径可走,便将所有的怨气和矛盾集中于检察机关。
如申诉人李某于2009年2月,通过婚介所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张某以结婚为由骗取李某现金。
嫌疑人供述诈骗数额为5700元,李某陈述被骗数额为18700元,二人各执一词,没有其它证据佐证。
法院判决定此项诈骗数额为5700元。
李某不服,于2011年6月向我院提出申诉,以期通过申诉挽回自己的损失,然而我院经过细致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便作出不予抗诉复查决定。
信访人不服,四处上访。
三、认真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
申诉人息诉罢访才是一个申诉案件的真正结束,如果案结事不了,申诉人反复申诉、不断上访,不仅有损于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笔者拟结合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基层检察机关采取的有效化解方法,提出几点矛盾化解的工作建议。
(一)明确刑事申诉时效
由于目前对刑事申诉的期限规定不完善,使刑事申诉案件具有随时性,很多当事人在判决后几十年仍然可以申诉,给申诉案件办理部门增加了很多负担,增加了办案难度,造成了申诉不息的现象。
因此,应对刑事申诉的时效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二)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做到应抗诉的坚决抗诉,审查案件时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等实体问题,对案件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也要认真细致审查。
实现以查促息,最大限度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坚持“双向承诺”举措
为进一步引导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申请人有序申诉,明确办案人员责任,降低重信重访率,为申请人依法有序反映问题、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创造良好环境,我院推出“双向承诺”举措。
“双向承诺”举措旨在以双方签订承诺书为载体,对我院决定立案的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与其签订《双向承诺书》。
“双向承诺”是:申请人承诺将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有序向我院提出申请,在受理案件的调查期间,信访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不得干扰调查;在案件办理阶段,要在本地等候听取答复意见,不得多头上访、不得重复上访、不得越级上访。
我院则承诺对申请人的诉求,将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公正、高效的处理案件,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取得较好成效。
如近期,我院与一名刑事申请人签署了双向承诺书,使这起发生在两节、两会期间的信访问题得以在良好氛围下妥善处理,实现了信访人和办案部门“双满意”的效果。
(四)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作用
从2011年开始,我院在全县7个乡镇设立了检察联络室,成为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触角的重要渠道,利用检察联络室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及时与县信访办公室及其他信访联络成员互通情况,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本地区信访形势,增强工作针对性。
对于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各单位共同进行疏导化解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确保矛盾纠纷得以有效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平息一方,带动一片。
如,张某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其被盗数额有误,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复查,我院决定不予抗诉。
无论我院如何向张某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他仍表示强烈不满,多次来访。
后经多方协调工作,与张某长期居住地北庄镇党委政府和其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沟通。
共同做张某的思想工作。
最后考虑到张某家庭生活确实比较困难,由镇政府给予张某一定困难补助。
张某十分感动,当即表示从此不再申诉也不上访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