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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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一、引言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乘客在铁路旅途中的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规范铁路运营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食品供应商管理2.1 供应商认证与审核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要求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认证与审核,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符合相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供应商的认证和审核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供应商需提交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并接受现场检查和评估。

2.2 食品采购管理根据铁路运营需求和乘客的偏好,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了采购食品的管理要求。

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采购人员要对供应商的价格、质量、交货期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所采购食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食品储存与保管食品储存与保管是保证铁路运营食品新鲜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要求食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储存,并严格分区管理,确保不同种类的食品不互相交叉污染。

食品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消除食品储存过程中的死角和安全隐患。

三、食品加工与制作3.1 加工环境和设备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要求食品加工烹饪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加工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食品加工的安全性。

3.2 食品加工人员食品加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持证上岗,具备一定的食品加工技能和卫生知识。

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要求食品加工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卫生和食品安全控制,确保加工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四、食品销售与服务4.1 食品销售点设置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销售点的设置位置和条件。

食品销售点应设在乘客容易接触到的区域,具备良好的环境和设施,方便乘客购买并享受餐饮服务。

4.2 食品销售流程食品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品种和价格信息,并按照销售流程进行销售。

铁路运营食品管理办法要求销售人员要有礼貌、热情、诚信地为乘客提供食品服务,确保销售过程的食品卫生安全。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铁路运营过程中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旅客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 铁路运营单位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2. 铁路运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对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3.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三、食品经营要求1. 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

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加工制作,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过期食品等。

4.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证经营环境整洁卫生。

四、食品销售管理1. 食品销售应以明码标价,严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2. 食品销售过程中,严禁销售变质、超过保质期、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销售相关信息,便于追溯。

五、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1. 铁路运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铁路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考核,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责任追究1.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铁路运营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时期铁路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管理

新时期铁路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管理

新时期铁路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管理作者:张秀萍朱东辉赵爱爱来源:《中国实用医药》2011年第19期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食品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职工家属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铁路各单位目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切合当前的形势,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转变管理模式,增强履职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权利即责任”的理念,抓好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控制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才能杜绝责任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充分认清新时期铁路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铁道部党组和领导对做好铁路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2010年9月29日,在铁道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彭副部长强调:食品安全与行车、人身安全同等重要,铁路运输和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到“三同时”,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与运输经营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10月27日,彭副部长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暨职工健康休养工作座谈会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铁路食品安全工作,把确保食品安全作为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铁路食品安全。

2 依法管理是确保铁路食品安全的根本要求依法管理是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此法集中凸显“安全”二字,更加凸显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考虑到铁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面广、跨区域、流动性强的特点,2010年9月3日,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铁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同制定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铁路运营食品实行统一综合监督制度,并由铁路部门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铁道部制定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

《办法》还对铁路残设使用餐料、配送食品安全、食品运输车辆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中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指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运输等活动。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许可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要求、规范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进行许可和监管,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营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经营活动。

铁路餐车使用餐料应当保持清洁,即时加工,隔餐食品必须冷藏。

站车内供应的自制食品应当实行检测备案制度。

专供旅客列车的配送食品应当符合保质时间和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要求。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铁卫保〔1992〕20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29【实施日期】1992.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卫保(1992)20号1992年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车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卫生水平,维护广大旅客、铁路职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借铁路站车传播,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及车站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在上述范围内进行营业活动的路内外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

第3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为行使本办法的监督机构,并委托铁路卫生防疫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站车卫生监督管理。

第4条站车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铁路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和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

第5条各单位必须把站车卫生工作列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检查、评比、考核的条件,凡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或要求者,均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6条客运、车辆、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共同搞好站车的“四害”防治工作,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车站、列车要积极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第7条依据国家指令实施交通检疫时,按《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车站卫生第8条车站应有相应的卫生设施,二等和二等以上的车站必须在适当处所设有一定数量的痰盂、果皮箱、垃圾箱、盥洗、厕所等卫生设施,并做好经常性的保洁工作。

车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随意堆放。

厕所应有通风、防蝇和洗手设备。

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铁路旅客列车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旅客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铁路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列车餐车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列车餐车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列车餐车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确保食品安全。

3. 列车乘务员、客运站工作人员等铁路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原料采购管理(1)承包商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原料,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2)食品原料采购应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平竞争的原则。

2. 食品加工制作管理(1)承包商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食品储存管理(1)承包商应设置专用的食品储存设施,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2)食品储存应按照分类、分区、分架、分柜的原则进行,避免交叉污染。

4. 食品运输管理(1)承包商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变质。

5. 食品销售管理(1)承包商应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6.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承包商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2)集团公司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1. 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承包商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铁路局集团公司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铁路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有效期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有效期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铁路运营过程中食品的安全,保障乘客和员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包括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二章食品采购第三条铁路运营单位在采购食品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签订正规合同,明确食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食品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所供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食品储存第五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储存环境符合卫生标准,保持食品的新鲜和安全。

第六条储存的食品应当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保证食品质量。

第四章食品加工第七条铁路运营单位提供加工食品服务的,应当保证加工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操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八条加工食品时,应当采取严格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避免食品受到外部污染。

第五章食品销售第九条铁路运营单位销售食品时,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过期食品。

第十条销售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食品供应、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处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记录保存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铁路运营单位所有,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铁路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以上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的内容,希望对铁路运营单位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提供借鉴和指导。

迎奥运铁路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迎奥运铁路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1次 增加 为 每 月 2次 , 涵 盖 食 品原料 、 品生产 加 要 食 工 、运 输设 备 及餐 具 及 食 品生 产加 工设 备 设 施 消毒 等各 个 环节 。 ( ) 直通 列车 的餐 车重 点 开展 食 品中 甲醛 、 2对 二 氧化 硫 、 盐 含碘 量 、 用油 脂 酸价 、 品 中心温 度 、 碘 食 食 消 毒液 有 效氯 、 饮 用具 大 肠菌 群 等检 测 项 目 , 餐 检测
内容 见 附件 2 未经 过登 记 备案 的预 包装 食 品不 得 供 , 应直 通列 车 。 () 2 在铁 路 口岸 直 通列 车 出 发前 , 餐 车 食 品卫 对
24 建 立铁 路 口岸 食 品卫生 监督 信息 日报 制 度 .

奥 运会 期 间 , 施铁 路 口岸 食 品卫 生 监督 日报 制度 。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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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 杂志 2 0 0 8年 6月第 3 1卷第 3期 C ieeFo t r el urnieJn2 0 , l 1 o3 hn s rni at Q aa t . 8 , . eH h n u 0 Vo 3 N
食 品卫 生监 督 工 作 ,保 证铁 路 出入境 口岸 食 品卫 生
等 。具 体 检查 内容见 附件 3 。
() 3 奥运 会期 间开 展 随车食 品卫 生监督 工作 每月
1 。具体 项 目见 附件 3 次 。
( ) 直通 列车 生活饮 用 水卫生 监督 采样 由每月 4对
安全 , 障 公众 健 康 , 合铁 路 口岸 食 品卫 生 工 作 实 保 结
生 和预包 装 食 品进行 监督 检查 ,重 点是 食 品上 车 验
[ 运 口岸 卫 生 安 全 ] 奥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2016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经营要求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确保铁路运营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和权益,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 食品供应商资质要求:铁路运营需要与经过合法注册的供应商合作,确保其具备生产食品的资质和合规证书。

供应商应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 食品采购与运输: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采购应满足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防止交叉污染。

采购和运输环节应注意食品的保存、温度控制和防潮措施,以确保食品保持新鲜和无污染状态。

3. 食品质量检验:铁路运营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检验机制,包括对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定期对食品进行自检和外部认证检验。

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要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惩罚措施。

4. 食品加工与储存:铁路运营中的食品加工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食品储存区域要干净整洁,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

冷藏和冷冻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食品的保存温度和质量。

5. 食品销售与服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点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区域,保证食品的新鲜和无污染。

销售点工作人员要具备食品安全知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和餐具。

旅客投诉或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时,铁路运营应及时处理和解决。

6. 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铁路运营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也要向旅客提供食品安全知识,引导他们合理选择食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7. 食品安全监督与投诉处理:铁路运营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整改。

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总之,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应重视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从供应商选择到销售服务的各个环节严格把控,确保旅客在铁路运营中的食品安全。

为了确保铁路运营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和权益,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8. 食品安全监测:铁路运营应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和监测,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05•【文号】铁卫[1986]720号•【施行日期】1985.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铁卫(1986)720号1985年8月5日)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为加强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品运输污染,保障广大旅客、铁路职工、家属的身体健康和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承运食品的车站、列车;铁路企业设置的面向旅客和铁路职工、家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非铁路企业设置在铁路站区及生产、生活集中地区主要面向旅客和铁路职工、家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3条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含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接受铁路卫生防疫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铁路卫生防疫站、铁路司法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4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在履行职责时,受铁路卫生行政机构的领导,并接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业务领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铁路卫生防疫站未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问题,可进行处理或改变处理。

第5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根据服务对象多少,设置相应数量的食品卫生监督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经所在卫生防疫站考核推荐,报上级卫生行政机构审核,由局卫生行政部门任免,并报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卫生监督员要熟悉国家卫生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在从事食品卫生工作一年以上的卫生医师、二年以上的卫生医士中选荐。

站车卫生监察同时是食品卫生监督员。

部属工厂、院、校亦应有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由各该厂、院、校的卫生防疫机构推荐,经所在地铁路局卫生行政机构任免。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铁已经成为出行的主要方式,同时高铁上的餐饮服务也越来越受到旅客的青睐。

在这种情况下,保障高铁运营期间餐饮安全显得极为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高铁运营期间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食品供应商的选择高铁旅途中的餐饮服务,大多是由专业餐饮供应商进行提供。

因此,对于餐饮供应商的选择应该高度重视。

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供应商是否拥有从事餐饮行业的相关资质;•供应商是否有专业的食品加工设备以及标准化生产车间;•供应商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是否达到规范要求;•供应商是否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以及及时反应处理能力。

只有综合上述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够选择到一家更为优秀的餐饮供应商。

二、食品加工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选择好了餐饮供应商后,需要关注其加工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食品原材料的管理食品的原材料质量直接关系到食品加工后质量的好坏,对于铁路餐饮供应商来说,也是应该关注的重点之一。

食品原材料的管理应该做到:•有清晰的原材料登记台帐,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进货证明及验收报告;•及时更新食品原材料检测处理技术,保证产品安全性;•要求供应商对于每次配货的原料均需要制作检验记录,把关食品的质量。

2. 食品加工设备的安全管理食品加工设备的质量与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会直接影响食品制作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为确保加工设备的安全,应做到:•选用高标准标准设备,确保设备的清洁度、卫生性;•对于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能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防止影响食品质量;•不同加工设备之间的物品不得相互混淆,防止食品混杂。

3. 食品卫生检测食品卫生检测是食品加工过程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其检测质量直接决定食品是否安全。

应做到:•对于生产环节的每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包括原材料及其容器、生产地、工艺、生产设备等;•食品生产工艺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有生产记录,包括加工、包装、贮存等操作,以确保食品都能够按照标准进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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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的健康与安全,铁路管理部门
出台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这些办法涵盖了从食品采购到餐饮服务全流程的监管措施,以确保旅客在铁路上能够安心享用食品。

食品采购管理
为了确保铁路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铁路公司在食品采购环节制定了严格的管
理规定。

所有供应商必须通过认证,并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证明。

另外,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遵循食品安全的原则。

食品存储和运输
铁路公司对食品的存储和运输也制定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必须存放在干净、整洁、通风良好的环境中,避免受到污染。

在运输过程中,食品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受到温度、湿度等因素的影响。

食品加工和制作
在铁路餐车的食品加工和制作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所有
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遵循操作规范,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干净的原料和设备,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餐饮服务环节
铁路餐车和车站的餐饮服务也必须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服务人员必
须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确保服务过程中食品不受到污染。

此外,食品的摆放和销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保证旅客健康和安全。

综上所述,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旅客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严格的采购、存储、加工和服务管理,铁路公司能够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让旅客在旅途中享受美味的同时,也保障了其健康和安全。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概述铁路运营是重要的交通方式,保障旅客的饮食安全至关重要。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铁路车辆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

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铁路运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员。

2.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要对食品供应商进行定期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评估,确保供应商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确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卫生标准。

三、食品供应管理1.铁路运营单位应与合格的食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书面合同,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食品供应商应保证食品源头的安全和卫生,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3.食品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控措施。

四、食品存储与加工1.铁路运营单位应设立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存储区,确保食品存储环境卫生整洁。

2.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环节安全卫生。

3.食品加工区域应定期消毒,加强对食品加工设备的清洁和消毒管理。

五、食品安全溯源管理1.铁路运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对进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踪。

2.每一批进货的食品都应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的合格。

3.铁路运营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保留相关食品安全相关记录备查。

六、食品安全事件处理1.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铁路运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食品服务,对食品进行封存并追踪召回。

2.铁路运营单位应成立应急处置组织,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铁路运营单位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分析原因,做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总结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旅客饮食健康的重要举措,只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确保旅客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中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指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运输等活动。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许可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要求、规范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进行许可和监管,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营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经营活动。

铁路餐车使用餐料应当保持清洁,即时加工,隔餐食品必须冷藏。

站车内供应的自制食品应当实行检测备案制度。

专供旅客列车的配送食品应当符合保质时间和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食品运输车辆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防止食品污染。

禁止承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混运。

食品运输经营者发现可能受污染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第七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报告,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通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29•【文号】•【施行日期】1996.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1996年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现就铁道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原则:(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加速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二)有利于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力度,避免食品卫生监督中的交叉重复和管理上的真空,责权一致,树立良好的政府执法形象。

(三)符合我国卫生行政体制改革方向,有利于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树立大卫生观,体现卫生全行业管理和区域卫生规划等宏观管理的指导思想。

(四)食品卫生监督以地域管辖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铁路食品卫生工作的特殊性,体现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的特点,确保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符合我国国情,体现积极发展各类卫生保健事业的思想,充分发挥铁路现有卫生资源的作用,以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的整体水平。

二、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管辖范围:(一)旅客列车、承运食品的列车及食品运输过程中的卫生监督,铁路车站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工程局(处)、段(队)和铁路招待所、乘务员公寓和铁路工厂、院、校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三)铁路家属集中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住宅区的集中程度和地理位置不同,需要界定管辖范围的,由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铁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最新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最新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相关的制度。

以下是笔者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p第二章食品经营要求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

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

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铁路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保障旅客和员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标准1.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原料、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符合规定。

2. 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分类、分架、隔墙、离地等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销售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销售食品应明码标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六、餐具与设备卫生1. 餐具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2. 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理流程和责任追究。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2. 接受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2.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员工和旅客的食品安全意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
一、引言
铁路运营过程中,食品安全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旅客在铁路列车上的
食品安全,铁路管理部门制定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食品供应商管理
1.铁路公司在选择食品供应商时,需严格审查其食品安全证书和质量检
测报告。

2.食品供应商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食品卫生
安全规定。

3.食品供应商需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三、食品储存和运输管理
1.铁路列车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禁止在不符合条件的环境中存放
食品。

2.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安全。

3.食品储存过程中,需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食品售卖管理
1.铁路列车上销售的食品须经过铁路公司审核,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
求。

2.食品的标签和包装应清晰明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经营食品的员工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五、食品卫生检查
1.铁路公司应定期对各列车的餐车和售卖区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确保
食品安全。

2.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相应处
理。

3.旅客也可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铁路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复举报
人。

结语
通过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铁路公司能够确保旅客在列车上的食品安全,提升服务品质,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

希望《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能得到有效执行,为旅客的出行保驾护航。

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员工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包括铁路旅客餐饮服务、铁路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铁路货物品运输食品安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铁路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铁路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三)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四)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六)其他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销售过程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制作、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四章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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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1985年8月5日,铁道部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为加强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品运输污染,保障广大旅客、铁路职工、家属的身体健康和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承运食品的车站、列车;铁路企业设置的面向旅客和铁路职工、家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非铁路企业设置在铁路站区及生产、生活集中地区主要面向旅客和铁路职工、家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3条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含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接受铁路卫生防疫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铁路卫生防疫站、铁路司法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4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在履行职责时,受铁路卫生行政机构的领导,并接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业务领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铁路卫生防疫站未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问题,可进行处理或改变处理。

第5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根据服务对象多少,设置相应数量的食品卫生监督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经所在卫生防疫站考核推荐,报上级卫生行政机构审核,由局卫生行政部门任免,并报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卫生监督员要熟悉国家卫生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在从事食品卫生工作一年以上的卫生医师、二年以上的卫生医士中选荐。

站车卫生监察同时是食品卫生监督员。

部属工厂、院、校亦应有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由各该厂、院、校的卫生防疫机构推荐,经所在地铁路局卫生行政机构任免。

执行任务时,受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的业务领导。

各级铁路卫生行政机构应有专人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要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带铁路标记。

进车站、列车工作时,还必须佩带路徽,持有《铁路站车卫生监察证》。

第7条各铁路卫生所、保健站等基层卫生单位都应有兼职食品卫生检查员,在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的业务指导下,对其服务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卫生宣传和督促、检查。

食品卫生检查员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担任,由所在单位推荐,报上级铁路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工作证件。

第8条食品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客运、生活管理、集体事业等)都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其所属单位亦须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食品、冷饮加工制造经营单位,应配备检验设备和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准的检验人员,负责本单位产品卫生质量的检验。

冷饮、饮料、肉制品、奶制品等,必须做到产品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售。

铁路卫生防疫站要进行必要的抽查检验。

第9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食品卫生列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进行定期检查评比,把食品卫生和食品运输安全,作为考核成绩和实施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10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的培训。

铁路卫生防疫站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记入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栏内。

食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晋升,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办理。

第11条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须持有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健康证。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完成。

第12条凡在本办法第二条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铁路卫生防疫站申请领取《铁路卫生许可证》,凭具主管部门批件及《铁路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

《铁路卫生许可证》每年颁(核)发一次。

吊销《铁路卫生许可证》时,铁路卫生防疫站应及时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13条承运食品的车站,除要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运量集中的车站,应设食品储运专用仓库、专用站台或专用货位。

(二)承运食品的车站,站台应有水泥地面,设上水冲洗、污水排放和防雨设施。

(三)运输食品的车辆必须设备完好,经过清扫冲洗,做到无毒、无害、无异味;承运食品的车站必须指定专人,在装车前检查、确认后,方准装车。

(四)承运肉类、水产品及鲜货等易腐食品,必须有冷藏设施或专用冷藏车。

(五)车站储运食品的仓库、站台、货位,不得堆放有毒有害货物;接触有毒有害货物的搬运工具、篷布,未经卫生处理,不得作储运食品之用。

(六)下列食品禁止承运:(1)未按包装要求包装的食品。

(2)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铁路有关规定禁止承运的食品。

(3)属于《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的食品。

第14条旅客餐车必须有完好的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容器有标记,食品定位存放;列车售货必须有专用车。

所用消毒药械、方法必须按《食品卫生法》规定经卫生部门批准。

站台售货要有防蝇、防尘、防雨的专用售货车。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和规定的商品标记。

第15条凡进入车站售卖的食品经营者,必须经车站批准,并持有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发的《铁路卫生许可证》。

除本乘务车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登车或随车叫卖食品。

违者由站、车工作人员教育劝阻。

对于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条例处理。

第16条凡遇有食物中毒及发现运输食品污染时,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铁路卫生防疫站报告,并保护现场,封存保留样品,以备查验,严禁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第17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

其设计必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签字后,方准施工;竣工后必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第18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铁路卫生防疫站作出的控制食品的决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均必须立即执行。

对于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的,可由受害者及其家属或由铁路卫生防疫站向铁路司法部门检举或控告,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19条铁路卫生防疫站应配备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取证工具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铁路局在年度有关计划内安排解决,基建系统所需经费由局、处在自有基金中自行安排解决。

有关健康检查、发证、设计卫生审查及各项检验的收费标准等,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20条食品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有阻挠、刁难或侮辱殴打食品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者,应依据国家法律或行政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玩忽职守、刁难他人或违法行为者,应依据国家法律或行政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21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凡本部原发之食品卫生法规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22条本条例包括以下附件:1、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程序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3、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统一用表(只发各铁路局、工程局以及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外的抄送单位)。

附件一、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程序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特制订本程序。

一、巡回监督程序(一)食品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监督检查,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标准,执行食品卫生监督任务。

(二)食品卫生监督员到达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后,应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该单位有关主管人员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要做详细记录,工作结束后,要由单位负责人与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记录”上共同签字。

(三)食品卫生监督员应积极宣传《食品卫生法》,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讲清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改进方法。

(四)食品卫生监督员可视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的实际需要进行采样监测。

采集样品应按规定开具食品检验收据。

检验结果应通知被检单位。

二、立案调查程序(一)立案范围:凡属群众检举、揭发(来信、来函、来电)反映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单位或个人,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以及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巡回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处理的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问题,均应立案。

(二)立案调查步骤:1、立案后,由铁路卫生防疫站委派承办人(二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为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案由,携带监督、监测、采样、取证等用具(仪器、表格等),及时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会同单位负责人进行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感官检查、采样送检和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等。

3、调查中要认真查清违法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证据等。

必要时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根据事实,明确肇事者和责任者。

4、做好勘测笔录:进行现场勘测时,应详作笔录(现场调查记录书)。

参加现场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等均必须在现场调查记录书上签字或盖章。

对拒绝签字盖章的肇事者和负责人,必须写实在案,详记其姓名、职业、时间、地点及当事者情况,以便追究其责任。

5、在调查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员有权对造成危害的食品和可疑食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取以下紧急控制措施:(1)封存被污染的及可能被污染的食品;(2)暂时停止生产加工、销售可疑食品;(3)责令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4)暂时封闭食品生产经营现场。

6、调查结束后,填写“结案书”。

三、行政处罚程序(一)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属实,或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事实,并取得必要证据的,由经办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合议后,遵照授权范围,填写违反《食品卫生法》处罚书或处罚申请书;需报经卫生防疫站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按程序及时行文申报,待批准后执行。

(二)对外局列车的处罚,据事实填写监督记录,经列车长、餐车长(主任)或责任者确认签字,开具处罚通知书,转所在局(分局)卫生防疫站受理执行。

如系罚款,被罚单位向所在铁路卫生防疫站缴纳,执行结果以书面回执函知原开具处罚通知书的单位。

(三)在处罚限期截止前一、二天、承办食品卫生监督员应核查处理结果。

如罚款尚未收讫,可在限期的最后一天上午,向被罚单位发出通知催交,同时告知逾期缴滞纳金的规定。

逾期不缴(包括其它处罚决定未执行),应及时做出进一步处理判定。

(四)凡因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致死者,为查明死亡原因,经家属申请或同意后,报请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由病理或法医进行剖检。

剖检人员要详填剖检记录,有两名以上剖检人员签字,剖检单位应负责向卫生防疫站出具证明。

四、法律程序(一)对给予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而又逾期不起诉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填写“申请执行书”,呈请该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要求损害赔偿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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