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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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办税流程及新政策

营改增办税流程及新政策

营改增办税流程及新政策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代征与营业税合并征收的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推开营改增,依法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实施增值税制度。

这项改革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意味着税负会有所变化,同时也要关注营改增的具体办税流程及新政策。

二、办税流程1. 缴税登记企业在开始营改增纳税之前,首先需要完成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登记。

登记工作主要在地方税务局完成,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并提交必要的资料。

登记通过后,企业就获得了颁发的增值税纳税人识别号,可以正式开始纳税。

2. 报税申报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报送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格主要包括应纳税额、已缴税额等信息。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电子申报表,或者亲自前往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

3. 缴纳税款根据申报表的数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税款缴纳到指定账户。

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税务局窗口等方式进行缴款,缴款后需要保留好相关凭证。

4. 税务审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报税数据进行审查,核实企业的纳税情况。

如果发现问题,可能会发出税务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补缴或者调整申报表。

三、新政策解读1. 增值税率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增值税税率标准根据国家政策文件执行。

2. 税负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免税等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请。

3. 税控设备要求为了确保纳税的真实性,税务部门对企业发票开具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税控设备。

四、总结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增值税纳税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税。

同时,企业也需要关注政策的变化,根据新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确保自身的税负合理。

希望本文介绍的营改增办税流程及新政策对您有所帮助。

4月30日前营改增业务5月1日处理的问题解答

4月30日前营改增业务5月1日处理的问题解答

4月30日前营改增业务5月1日处理的问题解答4月30日前营改增业务5月1日处理的问题解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税务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

税务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

【税务】12366解答营改增和企业所得税'营改增'转眼一年半时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改了又改其中的奥妙你知道吗?下面就跟财哥一起读一读其中的热点问题增值税热点1问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是否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热点2问.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热点3问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20180702_这些情况三流一致吗-醉清风总结

20180702_这些情况三流一致吗-醉清风总结

这些情况三流一致吗?取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1、集中资金支付模式(总——分、母——子)例:m与M是总分公司关系,m分公司从A买货,M总公司付款,卖方A把票开给m分公司,m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进项税吗?答:A公司收款,A公司开票并发货,属于三流一致,m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委托付款方式:M公司向A公司买货,D公司欠M公司款项,D 公司代M公司向A公司付款,A公司发货+开票给M公司,M公司取得进项税票可否抵扣?答:A公司收款、发货并且开具发票,属于三流一致,M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集中收款方式:A与a 是母子关系,子公司a对外销货并且开具发票,总公司A收货款,购买方M公司取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答:A公司是收款方但不是货物销货方和开具发票方,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

因此,M公司取得进项税不能抵扣。

4、其他债权、债务抵消情况:A公司欠D款项,A公司销货给M公司,A公司发货+开票给M公司,并要求M公司把货款直接给D公司,请问M公司取得进项税票可否抵扣?答:A公司是销货及开票方但不是收款方,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

因此,M公司取得进项税不能抵扣。

相关税收文件总结1、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解析: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2、国税函[2006]1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30•【文号】财税〔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附件一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一、一般规定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辽宁地税2016-06-21 12:08:25阅读(246)评论(0)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举报大家好,下面我根据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加上政策组分析研究的情况,做一下政策讲解。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营改增前后个人出租房产的税负变化情况总局办公厅近期的督查报告中反映,部分地区的纳税人称,个人出租房产在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

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税种较多,现仅就其中的增值税政策变化情况说明如下: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个人出租商业用房,按照租金收入和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税率由5%降为3%,并在此基础上减半征收,实际执行税率是1.5%.另外,对于月营业额(含房产出租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个人,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房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后,对于个人出租其取得的房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的个人,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通过比较房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前后的政策变化可以看出,现行房产租赁的增值税政策基本维持了原营业税征税的范围和力度,另外将增值税税率按含税价格换算后,增值税5%的征收率相当于4.76%的营业税税率;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相当于1.43%的营业税税率。

通过上述政策安排,完全可以实现个人出租房产增值税税负的“只减不增”。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日期:2012-08-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1、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怎么纳税啊?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应当并入餐饮服务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2、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3、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对其他收入应按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6、经营租赁服务中的房屋转租行为怎么纳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存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某公司2016年11月将一台职工食堂用的空调调整到财务办公室使用,该空调购置时间为2016年1月,原值3510元(不含税价格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则该空调原来在职工食堂时属于集体福利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怎样计算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这里的净值应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月末的净值.2016年11月末的固定资产净值=3510-3510 × (1-5%)÷5÷12 × 10=2954.25(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954.25÷(1+17%)×17%=429.25(元)8、如何理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净值”?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理解”净值”问题,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对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了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已没有净值或只有净残值了,是否还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呢?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一次性计提折旧的相应文件,因此按会计制度不得一次性计提折旧.综上,纳税人采用一次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若财务会计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仍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纳税人发生加速折旧时最好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10、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11、旅游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属于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12、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答: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

增值税专票抵扣的"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货物流(或者劳务流、服务流),这三个流向保持一致。

1995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出台了一份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192号通知”,该通知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即《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而与这个“三流一致”“192号通知”相呼应的还有另外两个文件: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是说,由总公司统一支付分公司货款,造成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211号批复”是总局对诺基亚公司的批复,该文件的具体适用否,仍应以各纳税人主管税局意见为准。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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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营改增最新政策202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2X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自202X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

截止202X 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X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2X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2X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2X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

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自202X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改革试点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赋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

(一)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或可减税700亿元此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

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

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

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选择602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预缴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一).

1. 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 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 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深化增值税改革—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解读及实例分析

深化增值税改革—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解读及实例分析

申报表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14
申报表调整
变化二
1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调整
申报表调整
变化二:
16
申报表调整
变化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调整
17
1.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 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 2.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 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 3.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 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 按实际填写。
8
开具原则
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月1日前 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
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5月1日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7
适用调整后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
率开具发票。
温馨提醒: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事项二:如何开具发票 业务情形
5月1日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5月1日前 发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补开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 或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补开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 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 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申报表填写
一、适用原税率的应税项 目如何申报
2018年6月1日起
对于原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应税 项目,在第4a栏“10%税率的货物及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4b栏“10%税率的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1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6.24
【实施日期】1996.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
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4日国税发[1996]110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1994]财农税字第7号)发布
实施以来,各地加强了农业特产税征管,积极组织征收,取得了较大成绩。

但近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出现了按地亩人头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做法,背离了农业特产税政策,使农业特产税税负畸重畸轻,收入多的少负担,收入少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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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福建国税12366 2016年06月17日一、一般问题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6、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怎么补开发票?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具体操作如下:(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于4月30日前申报营业税或5月1日后补申报4月30日前应纳营业税,需开具发票的,可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通过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申报时出现比对异常,由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做“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营业税发票”。

7、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8、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9、若发生原地税发票因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等情况需冲红的情况,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正地税开具的蓝字发票。

因新系统无法自动带出地税蓝字发票信息,需在开具红字发票功能模块手工填写地税发票的相关信息,选择不征税项目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对于地税发票代码太长的情况可从后保留发票代码,保持位数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位数一致。

(例:地税发票代码为“1234567890”,新系统如果只能输入8位代码,则输入“34567890”。

)10、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11、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2、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1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4)税收法规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14、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目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15、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6、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17、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答: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8、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答:不可以。

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行业问题(一)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19、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0、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2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答: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买方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先填写其中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在备注栏内填写另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2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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