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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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8]45号1998年3月30日)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应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企业,可制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符合当地省级政府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中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部分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给予解答和规范,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1.对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2.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别墅和汽车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别墅、汽车的销售收入。

4.政府部门给企业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奖励,企业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奖金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若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_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公告(2012年第4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应当遵循《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如果案件情况特殊,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立法目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税收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作出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1. 简介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群体或行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保证减免政策的公正、透明和有效,避免滥用和误用税收减免权益。

2. 税收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对象2.1 税收减免政策范围税收减免政策的范围囊括了多个税种和税目,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针对不同的税种和税目,税收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也有所不同。

2.2 税收减免政策对象税收减免政策的对象一般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优惠税收对象:如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等,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 特定行业或领域:如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可以获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

- 地区开发和扶持:一些欠发达地区和特定地区,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

3.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税收减免申报和审核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减免政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2 税收减免的期限和审批税收减免政策一般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和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准。

3.3 税收减免的监督和管理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止滥用和误用。

税务部门将对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责。

4.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滥用和误用减免权益。

,税收减免政策的有效管理,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5.税收减免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发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减免政策公正、透明和有效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减免政策的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为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纳税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申报期限,以及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营业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

但对当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影响较大确需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按月申报纳税。

具体衔接如下: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4年1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4年4月办理2014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后,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当月,应及时进行当季所属其他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要求按月申报。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必须如实申报一个季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应纳税额或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确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土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调整。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减免税管理办法

减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颁布时间:2005-8-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政发[2013]10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政发[2013]10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政发〔2013〕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两优”发展环境,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精神,自治区决定取消和减免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16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工业园区共性项目评估报告编制规定及收费办法,免收银川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和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小微企业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

财政部门:1.非税收入类财政票据工本费(应收费单位要求印制的专用票据除外)。

2.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3.绿化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4.人事争议仲裁费。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费。

农牧部门:6.《水产养殖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7.麻醉药品专用卡工本费。

统计部门:8.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9.统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质监部门:10.工本费。

(1)制造和修理计量许可证书工本费。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工本费。

(3)计量授权合格证书工本费。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工本费。

11.特种设备检定评审培训考核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2.城市卫生费。

交通运输部门:13.证照类。

关于印发资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资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发文标题: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5]12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5-8-3实施时间:2005-8-3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基本规章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10.25【实施日期】2013.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及部分条款重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涉税事项,切实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第五条“除国家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的规定,我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要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范围为:(一)免税收入1.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定期减免税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5.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7.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三)优惠税率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9.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四)加计扣除1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六)减免所得额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1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9.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得20.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投资经营所得21.居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所得(七)加速折旧2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八)减计收入2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收入24.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2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九)税额抵免26.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额抵免(十)专项优惠27.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28.自治区政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简介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经济活动而对其应缴税款给予减免的政策措施。

为了规范税收减免的实施,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国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2. 对农产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行业给予增值税减免;3. 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所得税减免;4. 对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三、税收减免申请和审批流程1. 税收减免申请流程:(1)申请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明确的减免条件,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至税务部门;(3)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验证;(4)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将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

2. 税收减免审批流程:(1)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的初审;(2)初审合格的申请,进入专业部门审核,由专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3)专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税务部门;(4)税务部门综合专业部门的审核结果,并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终审;(5)终审通过后,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给申请人。

四、税收减免的期限和额度1. 税收减免期限:税收减免的期限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为一定年限,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一般为五年。

2. 税收减免额度:税收减免的额度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和确定。

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额度一般为应缴税款的一定比例。

五、税收减免的监督和管理1. 税收减免的监督:(1)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审查,确保减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建立税收减免政策的数据库,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确保减免的一致性和准确性;(3)加强对减免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减免政策的了解和申请意愿。

宁夏减税降费实施方案文件

宁夏减税降费实施方案文件

宁夏减税降费实施方案文件为进一步深化减税降费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企业和个人获得感,宁夏自治区制定了减税降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减税政策1.增值税税率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将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以支持相关行业的发展。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年度销售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调整:提高个税起征点,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二、降费政策1.社会保险费率降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2.工伤保险费率下调: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少企业用工成本。

3.停止征收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减免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三、政策实施1.政策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宣传,让企业和个人了解减税降费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2.政策落实: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政策监督:建立健全减税降费政策监督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效果。

四、政策效果1.促进企业发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2.改善民生:提高个人起征点,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

3.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减税降费政策,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稳定运行。

宁夏减税降费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全面贯彻执行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效果最大化,为宁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含承担地方税收工作任务的国家税务机关,下同)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分析预测、监控管理、信息提供、协助配合、监督制约及举报奖励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协调工作,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支出。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或非法取代其履行职责。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责任制,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0•【字号】宁政发[2001]129号•【施行日期】200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1]129号2001年12月20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我区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税收减免政策,制止超越税收管理权限随意减免农业税,使我区农业税收的减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就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业税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必须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减免。

二、税收减免要坚持集体审核、审批制度。

由自治区财政厅成立农业税收减免审批(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批(核)小组)。

各地、市、县(区)成立由主管市县长或财政局长任组长的审批(核)小组。

三、税收减免的审批(核)权限(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和契税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减税、免税项目(不包括农业税灾歉减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的灾歉减免及对企事业单位困难性、临时性的契税个案减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权限。

占用耕地不足3亩的,由市、县(区)财政局审批;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市(地级)财政局审批;占用耕地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审批。

四、税收减免的审批(核)程序(一)申请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税收减免的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4年)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对我区各级地税部门落实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辅导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要加强办税厅服务人员和税源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和办税流程,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解释和税收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简化办税程序从2014年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但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一款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做好工作预案,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和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三、强化后续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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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15-11-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未分设地税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减免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税收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的总称。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税收减免分为核准类税收减免和备案类税收减免。

核准类税收减免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税收减免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税收减免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开展税收减免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办理税收减免工作。

第八条为确保核准类税收减免核准工作的公正,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减免核准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核制度。

第九条税收减免的核准采取谁核准谁负责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税收减免的备案和核准,禁止越权和违规核准减免税。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减免核准公示制度,将依申请核准的结果定期公告。

以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减免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减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税收减免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减免决定有争议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三条备案类税收减免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备案类税收减免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以下规定受理备案类税收减免。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中规定的税收减免项目,其中明确为核准的项目除外。

(二)其它规定不需核准的税收减免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减免,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填报以下资料:(一)《备案类税收减免申请表》;(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主管税收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税收减免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核准类税收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直接向有权核准的税务机关报送。

第十九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税收减免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以下规定核准税收减免。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单位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

(三)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

(四)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税法另有明确规定核准机关和权限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税收减免,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报以下资料:(一)税收减免申请报告(列明税收减免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核准类税收减免申请审核表》;(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申请减免税年度年终损益表(复印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其申请的税收减免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税收减免申请和相关资料,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税收减免,依法不需由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备案后执行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二)申请的税收减免,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三)申请的税收减免依据失效或有误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四)除上述三种申请外,其余的申请无特殊情况,应作出受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纳税人申请的核准类税收减免,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报送、核准工作。

(一)对纳税人申请的核准类税收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至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

(二)属县(市、区)级税务局机关权限核准的税收减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下达税收减免批复;属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区局直属征收单位权限核准的税收减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下达税收减免批复;属自治区级税务机关权限核准的税收减免,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下达税收减免批复。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纳税人依法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未按规定备案,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纳税人依法享受核准类税收减免,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核准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申请的税收减免未批复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减免税批复下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事宜。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缴税金,都应当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期满的,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既涉及减免项目又涉及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额。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依法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或重叠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申请执行,不得累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税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经有权核准税务机关审查后,确定是否继续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或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税收减免的,或享受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核准、备案而自行进行税收减免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享受税收减免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对专业鉴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自行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二)纳税人是否存在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税收减免的情况;(三)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期间,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四)纳税人税收减免到期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五)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将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并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额度的情况;(六)纳税人是否存在叠加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七)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减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严格执行税收减免集体审核制度;(二)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税收减免申请予以及时登记备案、受理审核;(三)是否按规定权限、程序、时限作出税收减免核准决定;(四)是否对不具备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作出税收减免核准决定;(五)是否超越规定职权作出税收减免核准决定;(六)是否按规定向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七)是否按规定建立税收减免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登记;(八)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税收减免资料并按时归档;(九)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税收减免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十)是否建立健全税收减免工作后续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减免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减免工作规定。

对违反规定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或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级以上税务机关都应成立税收减免核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集体研究税收减免申请并作出决定;各级法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负责实地核查,提请召开税收减免领导小组会议并记录在案,及时下发税收减免批复,报送年度税收减免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书面向上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或行政审批办公室)报送当年度《税收减免统计报表》和税收减免工作总结。

第四章核算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税收减免核算与统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税收减免档案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法定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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