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
广州经适房政策
经济适用房北京、上海、广州谁更强相关专题:房地产时间:2000-06-07 00:00北京如火如荼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始于1998年底,同广州、上海两城市相比晚了3年时间。
由于长期以来,北京市集团购买住房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加之北京的土地价格较高,商品房价格高昂,北京市政府为解决一般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拉动经济的增长,在1998年12月,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核定,对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所涉及的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了减免优惠。
包括对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减半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等多项优惠。
同时,政府对首批经济适用房做出了每平方米不能超过4000元的最高限价,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利润不能超过3%。
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1999年以来,经济适用房成为北京市场上卖得最好的房子。
北京经济适用房的建筑规模比上海、广州都要大得多,1999年北京的经济适用房总建筑面积就达到700万平方米。
到去年年底,北京实际开复工的经济适用房总面积为450万平方米,竣工150万平方米,由于其公建配套有保证,规划、设计、施工都很规范,销售势头始终热旺。
北京去年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基本上是参照商品房建设标准和运作方式进行的,品质普遍不低,其位置多在城郊结合部,离市中心的距离一般为10余公里,但近期或规划中的交通状况都比较好,市政配套到位,对环境的要求也较严格,其主力户型为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和11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两居室或三居室。
房价一般是当地商品房的1/3至1/2,去年北京经济适用住房最高售价为4450元/平方米,最低价格2400元/平方米,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
今年,北京市政府决定仍将把经济适用房建设作为重点,开复工总面积要达到918万平方米,除续建的318万平方米外,今年新开工600万平方米。
决定新增贷款50.7亿元,完成投资95.6亿元。
经济适用房的开复工面积将占全市住宅面积的30%到40%,而且原则上不涨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建住房[2004]77号)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经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目录附后),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修订日期│││序号│名称││说明││││及文号││├───┼───────┼───────────────┼───────────────┤││广东省营业性桌│1986年5月2日粤府办[1986] │营业性桌球场(室)的管理体制已││l│球场(室)管理暂│80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粤│变更,由体育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行办法│府令第35号修订││├───┼───────┼───────────────┼───────────────┤│││1986年9月9日粤府办[1986]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广东省乡镇渡口│146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粤│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乡镇渡口管理││2││││││管理办法│府令第33号修订,2002年5月28 │的规定,也不符合我省水上交通安││││日粤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订│全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实际。
│├───┼───────┼───────────────┼───────────────┤││广东省实验动物│1988年3月5日粤府函[1988] │已被《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3││││││管理办法│136号发布│所替代。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价格管理办法通知,印发经济适用住房【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计价格﹝2002﹞2503号【发文日期】2002-11-17【实施时间】2002-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队主题活动方案模版一、活动策划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人们对中队主题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本次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在____年中队主题活动中,创造一个富有创意、有意义、有趣味性的活动,让每个参与者都能深受启发与感动。
通过这样的活动,旨在推动中队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提升,同时增强中队成员间的友谊和相互理解。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1. 主题:齐心协力,共创辉煌2. 口号:团结勇敢,勇往直前三、活动时间和地点1. 时间:____年3月15日至20日2. 地点:某军营四、活动规模和参与人员1. 活动规模:中队全体成员(50人)2. 参与人员:中队全体成员,包括官兵、文职人员以及家属五、活动内容1. 主题会议在活动开始前,召开一个主题会议,向参与人员介绍活动的主题、目的和规则。
同时,还可以邀请一些优秀的军人或者领导做主题演讲,激励中队成员的精神状态。
2. 团队拓展训练拓展训练是一种锻炼团队合作能力的有效方式。
可以组织一系列的团队拓展项目,如高空攀岩、蹦极等,以提高中队成员的勇气和团队协作能力。
这样的拓展训练不仅可以增加成员之间的默契,还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3. 知识竞赛为了培养中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可以组织一场知识竞赛。
参与者可以通过自由组队的方式参与,每个团队选派一名代表进行代表队的竞赛。
这样的活动可以培养中队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并且激发他们对知识的学习兴趣。
4. 晚会演出为了丰富活动的内容和氛围,可以在活动期间组织一场晚会演出。
可以邀请中队成员和家属进行才艺表演,如歌舞、小品、朗诵等,以展示中队成员的多才多艺,同时也增加了活动的趣味性。
5. 慰问活动活动期间,可以组织一些慰问活动,去探望一些老兵或行动不便的官兵,送去慰问品和关心的问候。
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中队成员的人文关怀意识,同时也加深了中队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
6. 总结与颁奖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一次总结会议,回顾本次活动的收获和不足,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队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粤价[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民政、人事、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摸底工作,根据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规划、供应计划以及具体项目的销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户型比例、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购买条件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对(二)、(三)款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3-1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年1月4日以粤价〔XX〕1号发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24号文件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过 渡优 惠政 策 通 知 的有 关 规 定 ,抓 紧 做 好新 旧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政 策 的过 渡 衔 接 工 作 。对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要 加 强 规 范 管 理 , 得 超 越 权 限 擅 自扩 大过 渡优 惠政 策 执 行 范 围 。 同时 , 不 要及时跟踪 、 了解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 发 现 的新 问 对 题 及 时 反 映 , 保 国务 院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通 知 落实 到位 。 确 二 、 按 照 国 发 [07 3 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1%企 对 2 0 ]9 5 业 所 得 税 率 并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半 优 惠过 渡 的 企 业 , 应 一 律 按 照 国发 『0 73 号 文 件第 一 条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过 渡 2 0 ]9 税 率 计 算 的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 ,  ̄2 0 年 按 1%税 率 P08 8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 ,0 9 按 2 %税 率 计 算 的 20 年 0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 。0 0 按 2 %税 率 计 算 的应 纳 税 2 1年 2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 ,0 1 按 2 %税 率 计 算 的应 纳 税 额 实 行 2 1年 4 减 半 征 税 ,02 及 以后 年 度 按 2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2 1年 5
知 》 国 发 [0 74 号 ) 以下 简 称 过 渡 优 惠政 策通 知 ) 现 将 ( 20 ]0 ( , 有 关 事项 规 定 如 下 :
一
为 贯 彻 落 实 《 务 院 关 于 解 决 城 市低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困 难 的 国
若 干 意见 》 国 发 [0 7 2 ( 2 0 ]4号 ) 神 , 进 廉 租住 房 、 济适 用 住 精 促 经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关于广东省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收费问题的探讨
低有关 的收费 。凡 属行 政事业性 收费一律减半 征收 ;
凡属政府 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 的 ,经营服务性收 费应按
收费标 准的低限予以减收 。
同理 ,由于 “ 经济 适用住房 ”在立 法意义上 等同 依据我 国法律 、法规 、规章 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 于 “ 限价房 ”等保障性 住房 ,因此笔 者认为 ,广东省 市 、县人 民政府物价管理 部 门不仅 依法有权 制定经济 市 、县人 民政 府物价管理 部 门依法有权 对实行政府 指 适用住房物 业管理费收 费标 准及浮 动幅度 ,而且有权 导价 的物 业 管理 收 费 进行 适 时调 整 ,并 可 以 为扶持 对实行政府 指导价的 经济 适用住房 物业管理 费收费标 “ 限价房 ”等保障性住房 的发展 ,对物 业管理 费等 经 准根据相应服 务的成本 、社 会承受 能力 、经济运 行情 营服 务性收费按 收费标 准的低限予以减收。 况等 因素进行 适时调整 ,而且为扶持 经济适 用住房建 就 学术探讨 的层面 ,综合 上述 内容 ,笔者 认为对 设 ,对于实 行政府指导价 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应 该按 照 于 “ 限价房 ”等新兴 的保障 洼住房 ,如 龙光峰景华庭 收费标 准的低限予以减 收 。 物业 等可 以适 用 《 价格 法 》、 《 政府 制定价格行 为规
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依 法按 照中央定价 目录规定 则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 第4 4 的定 价权 限和 具体 适 用范 围制 定本 省定 价 目录 的权 号 )第三条规 定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
力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依法有权按 照其制定的定 下主要 由市场形成价格 的机 制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 价格法 》第十 八条确定 ,具体 以中央和地方定 价 目录 自行制定或授权市 、县人 民政府制 定在本 地区 依据 《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人事、物价、民政、统计、公安、工商、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粤价[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9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规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
第四条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应当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时刻】2003-01-01【宣布单位】国度计委、扶植部计价格[2002]2503号国度计委、扶植部关于印发经济有用住房价格治理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扶植厅(局):为规范经济有用住房价格治理,促进经济有用住房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有用住房扶植的相干规定,我们制订了《经济有用住房价格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履行。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度成长筹划委员会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扶植部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规范经济有用住房价格治理,促进经济有用住房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有用住房扶植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在都市筹划区内经济有用住房的价格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经济有用住房,是指纳入当局经济有用住房扶植筹划,扶植用地实施行政划拨,享受当局供给的优待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给的通俗居平易近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当局价格主管部分是经济有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分,依法对本地区经济有用住房价格实施治理。
县级以上当局扶植主管部分应协助当局价格主管部分做好经济有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有用住房价格实施当局指导价。
制订经济有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遭受才能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通俗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表现当局赐与的各项优待政策。
第六条经济有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创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创成本1.按照司法、律例规定用于征用地盘和拆迁补偿等所付出的征地和拆迁安排补偿费。
2.开创项今朝期工作所产生的工程勘察、筹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坦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标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从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筹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扶植的室庐小区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费,以及按当局赞成的小区筹划要求扶植的不克不及有偿让渡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举措措施扶植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房管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或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各地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每年3月份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汇总上报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的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中准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6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0.80元);三级:每平方米0.4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5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五级:每平方米0.8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8.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4.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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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揭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揭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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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保函[2009]1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16
【实施日期】2009.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粤建保函[2009]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解困办),省建设信息中心: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住房保障工作,全面推进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进程,提高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水平。
省建设厅决定在今年内建立覆盖全省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二级住房保障数据的实时动态管理,为我省各级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全面、必要的数据支持。
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全面推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由省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
处负责指导,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
二、各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解困办)要高度重视,把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作为本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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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廉租住房价格管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
【颁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文 号】粤价﹝1999﹞118号
【发文日期】1999-05-11
【实施时间】1999-05-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价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查找此文件,编者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不查找此文件,编者注)、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1999]12号)(不查找此文件,编者注)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城镇新建经济适用(安居工程,下同)和廉租住房的价格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指导价按不同的楼盘分别核定。
廉租房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同一城镇统一核定。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成本和利润组成,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具体构成项目如下:
(一)成本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
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所必需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和施工能水、通电、通路、平整场等费用。
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用计算。
3、建筑安装费。
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依据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指经济适用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排污、排水、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小区规划批准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停车棚、公厕等。
依据批准的(大楼)小区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5、管理费。
指开发经营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开发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原则上按以上1至4项之和的2%以下计算,确有特殊情况的,也不得高于3%。
6、贷款利息。
指开发经营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7、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北执行。
(二)利润。
以上述成本的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算,利润控制在3%以下。
第六条 为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除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拔外,要降低有关的收费。
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收。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区域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已经营的房屋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赔偿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按规定不能计入价格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计算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成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
(二)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3%,下浮不限。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均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1+3%)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由省物价局审定;各市、县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基准价,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审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在经物价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3%的幅度内(下浮不限)确定该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均价。
第十一条 同一栋楼各单元的具体销售价格可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增减差价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的审批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报批表》,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
1、建设单位申请核定经济住房建设成本的书面报告;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3、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建设(房管)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报批表》,并附上有关资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再由建设单位将审核结果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
(三)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发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折旧费。
一般按房屋原值和折旧率计算提取。
2、维修费。
指在正常使用和维修房屋的前提下,年平均支出的维修费用。
3、管理费。
指房屋出单位在房屋出租期间用于租赁管理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开支、培训费用以及各项办公费用。
4、投资利息。
指出租房产投资在资金占用期(房屋使用期)按银行利率计算的金额。
5、保险费。
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投保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6、土地使用费。
指政府对无偿划拔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征收土地使用费。
7、税金。
指房屋出租者应缴纳的税金,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利润。
指房屋出租者在租赁经营中获取的经营利润。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的租金:
1、准成本租金。
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或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构成。
2、成本租金。
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五项构成。
3、商品租金。
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保险费、土地使用费、利润八项构成。
第十六条 在房改起步阶段,原则上应采用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的准成本租金,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各市、县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租户灵活采用合适的租金形式,如对城镇困难家庭采用准成本租金,对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已脱离“最低收入”的家
庭可考虑采用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审批程序。
1、由各市、县廉租住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租金标准的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
2、物价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物价部门公布执行,并抄送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规定的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查找此文件,编者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各市物价部门可根据相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物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