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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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发展论文房地产市场发展论文:

浅谈我国金融信用的缺失及制度完善

摘要: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国内房地产市场震动,违约事件频发,股市大幅下跌,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于我国抵御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我国金融信用缺失的原因的分析,探讨金融信用进一步完善的策略,抛砖引玉,推进各类经济主体对金融信用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索。

关键词:金融信用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经济衰退席卷全球,人们把原因归结为“监管放松”、“贪婪”、“资本主义终结”等等,而当我们把一系列事件联系在一起看时不难发现,次贷危机的根源在于违背了“信用”的准则。在我国,信用有着漫长的历史,而信用制度却长期缺失,仅仅是个短暂的现在。我国金融领域对于金融风险的防御和化解,面临的各种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也是信用风险。完善我国金融信用体系,防范抵御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蓬勃发展,是无论我们是否面临金融危机都应该认真加以思考的问题。

1信用、金融信用、信用制度

信用,中国古已有之。在我国古代,君王要“取信于民”,君子要“言必信,行必果”,而作为普通百姓《,论语》中则告诉我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可见中国文化中对于“信”的推崇。在西方“,信用”是一个纯经济学概念。指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交货,以及货币的借贷关系。是以偿还为条件的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

所谓金融信用,指的是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参加者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一。因为,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大都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物买卖,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完成的交易。这就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否则,信用基础不好,金融机构发展的规模越大,业务量越多,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越多时,金融安全的问题也就越严重。借款人的信用不好,到期不还本付息,银行就会产生呆帐,对存款人来说,银行的信用也会发生困难。所以,金融市场的信用不佳,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安全。

信用制度有关信用和信用事业的各种规定、准则等的总称。包括信用形式的确认,信用工具的采纳,信用活动的组织,信用法规的建立,信用机构的设置和信用管理体制的建设等内容。

2我国金融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2.1法律政策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欠缺

我国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等,但始终缺乏针对性政策对金融信用的管理内容、管理目的与以及约束等问题进行专门性的规范,对于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分布在银行、税务、工商、公安、法院等十几个部门,既不统

一,也不好操作。

2.2金融信用观念淡薄,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惩戒

首先,在长期计划经济中,大多数人形成了以执行和完成计划为经济活动的基础,不熟悉信用原则的作用和运行,金融信用观念淡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传统的诚信观念无法转化为市场经济中的信用观念,更无法满足社会各信用主体对信用制度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需求。其次,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惩戒。我国金融政策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利益通过因果关系联系起来,因此,在“信”与“利”的博弈中,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一部分人会因为只看到失信可以给他们带来短期“利润”,而忽视信用的价值和长期利益。信用主体作为“经济人”、“理性人”,在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驱动下,根据“格雷欣法则”,甚至会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守信主体退出市场或者放弃守信原则。

2.3客户信息不完全,金融信用文化有待加强

在金融交易中,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客户信息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贷款人为获得贷款有可能隐瞒真实、有效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而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信用记录和评估系统,缺乏社会化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及金融行业的分业管理、分类经营等,使金融信用信息不完整、不对称,信用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甚至影响到金融信用的整体状态和效率。在经济主体高度流动性的社会里,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法则下,我国金融信用观念还比较缺乏,金融信用道德还没有形成,经济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缺少信用准则约束,形

成金融信用文化环境任重道远。

2.4缺少有效监督机制和维权手段

首先,缺乏健全的责任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在整个贷款发放过程中,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加之贷款的实际内容有一定的历史延续,贷款一旦发生风险,较难分清责任。其次,缺乏一套量化的和可操作的风险监控标准,人为的主观干扰因素过多,往往造成在贷款决策中的随意性。第三,金融机构在企业逃废债务时缺少有效维权手段。有的在债权债务诉讼中“胜诉率高、执行率低”。有的因为破产操作不规范导致金融机构风险加大,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突出。

3金融信用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3.1加强信用立法,建立金融信用

法律体系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关于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吸取其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教训,搭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特点的金融信用体系制度框架,加快金融信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包括信用调查、征集、评价等内容的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明确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搭建起信用法律的基本框架。第二,通过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公开程序、公开方式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企业资信和个人资信制度,建立信用主体信用资源数据库。第三,工商、税务、保险、银行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在国家信用体系内对包括金融信用

在内的信用资源依据职责和权限进行调配、使用,使信用与信用主体自身实际利益挂钩。信用等级高的主体,在社会资源及福利上享有更多的优惠和便利,信用等级低的主体,则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而各部门联动的合力,则会督促信用主体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信用。第四,建立相应的失信惩罚机制,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增加失信成本,形成对唯利是图者的制约,使金融失信成为人们不敢为或不愿为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诚信的良好的氛围。此外,消费信贷、信用控制、信用卡发行、公司信用等有关政策的结合,将使我国金融信用政策更加完备,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程度更加真实、可靠。

3.2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管好“信用中的信用”

首先,中介机构必须是诚信制度的忠实实践者。诚信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信用中的信用”,其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持行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资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第二,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需要的法律,促进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明确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准确界定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

3.3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首先,做有限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增强经济主体的组织程度,提高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第二,信用中介机构当好”第三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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