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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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鲁食药监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1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许可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换证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提升水平、促进发展的原则。

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进一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企业无挂靠经营、走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批发企业和独立非法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执业药师;2.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
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陕食药监办发[2014]7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陕食药监办发〔2014〕7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有关单位:
为确保《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与药品GSP认证两项行政许可将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要求,结合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现就有关换证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工作;市(区)、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工作。

二、按照《关于印发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食药监市
发〔2013〕183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取得GSP认证证书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药品批发企业登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行政审批系统()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各市(区)局要求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许可证内容在药监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换证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6•【文号】国食药监安[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9年下半年起,各地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为认真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情况,按照“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要加大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借换证之际突击新增药品经营企业;对在换证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符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范围的核查工作,凡是不符合阴凉、冷藏储存、运输要求的,不得给予需阴凉、冷藏保管药品的经营范围。

三、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一)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三)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四)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五)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六)《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八)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九)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2023年药品三统一实施方案

2023年药品三统一实施方案

2023年药品三统一实施方案摘要:本文旨在探索并提出2023年药品三统一实施方案,其中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统一以及药品监管的统一。

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药品产业的管理效率,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任度。

1.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药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然而,药品市场存在着产业链条不完善、监管分散等问题。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药品三统一成为了必要的举措。

2.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将实行以下措施:(1) 设立中央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机构,负责统一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2) 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减少生产企业的不法行为。

(3) 加强对药品生产流程的监管,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统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统一将实行以下措施:(1) 设立中央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机构,负责统一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完善药品经营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

(3) 提高药品经营者的专业素养,落实药品经营者的责任。

4. 药品监管的统一药品监管的统一将实行以下措施:(1) 设立中央药品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监管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市场。

(2) 加强对药品质量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

(3) 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减少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5. 评估和监控机制为了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需要建立评估和监控机制:(1) 建立药品统一信息平台,实现对药品生产和经营全过程的跟踪监控。

(2) 定期对药品市场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

6. 预期效果实施药品三统一方案后,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药品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更加信任。

(2) 药品质量得到提高,假冒伪劣药品得到有效控制。

(3) 药品市场利润分配更加合理,鼓励药企不断创新,提高药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

结论:药品三统一是改善我国药品市场状况的必要举措。

企业及单体药店GSP认证资料

企业及单体药店GSP认证资料

企业及单体药店GSP认证资料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是贯彻实施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新旧版GSP过渡的关键之年,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推进难度大。

为加强GSP过渡时期的药品市场监管工作,平稳推进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简称“两证”)换证,加快新版GSP实施步伐,顺利完成本年度“两证”换证任务,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GSP”目标任务和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有效控制药品流通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范围全市范围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两证”任何一证到期的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企业,需换发“两证”。

“两证”中任何一证有效期届满,如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申请换发新证,“两证”同步检查,合并发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暂缓换证:1、企业因违法违规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待结案或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申请换证;2、《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许可登记事项与有关药品经营内容不符的;或企业擅自变更登记、许可事项的,待企业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后,方可申请换证;3、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条件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长期不在岗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保证在职在岗的,待企业重新调换符合条件的人员后,方可申请换证;4、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待企业在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换证;5、以上暂缓换证行为,均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效期范围之内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1、超过“两证”有效期,持证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的;2、在规定时限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3、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4、出租、转让“两证”的;5、换证申请资料不全或存在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6、符合暂缓换证的企业整改后仍达不到换证条件的;7、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新版GSP实施细则

新版GSP实施细则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杭州市内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申请药品GSP检查。

第二条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3〕2号)等文件“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 的现场检查工作合并成一次检查,符合新修订GSP要求的,同时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

第三条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和工作程序;负责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下沙经济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现场检查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SP检查。

其中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的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2024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案实施细则

2024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案实施细则

一、前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案是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性而制定的。

为了确保该方案能够有效地落实和执行,特制定本细则,明确具体的实施要求和措施。

二、组织架构1.确立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责任明确。

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由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

质量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2.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

负责制定质量管理的战略和目标,监督和评估质量管理工作的效果。

三、培训与教育1.针对药品经营人员,开展药品质量管理的培训与教育工作,包括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药品质量控制的基本知识、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学习等。

2.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提高药品经营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1.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纳入药品经营单位的总体管理体系中。

包括质量目标的设定、质量政策的制定、质量流程的建立和完善等。

2.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包括质量手册、操作规程、工作指导书、质量控制记录等,确保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文档化。

五、质量控制措施1.确定药品质量控制的关键措施和方法,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验方法。

2.建立检验实验室,配备先进的检验设备和专业的检验人员。

对药品进行常规检验和抽检,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合格。

3.开展合理的供应商管理,对进货药品进行质量抽检和原料的追踪溯源,确保所进货物符合质量要求。

六、质量风险评估与管理1.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在采购、检验、储存、销售等环节中,识别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2.建立质量风险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质量事件和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质量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1.进行定期的质量管理评估,评估质量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目标的达成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2.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鼓励药品经营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质量管理的不断优化。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制度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制度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制度药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药品的经营许可证是药品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销售药品的必要条件和法定证明,也是相关监管部门对药品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规范药品市场,国家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改革调整,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制度。

本文将从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基本情况、改革调整的原因和具体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基本情况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具有时间性、特殊性、区域性等特点,需受到严格的监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企业取得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证书,也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企业的依据和监管手段。

药品经营许可证针对不同类别的药品有不同的分级制度,目前药品经营许可证分为二类、三类和非处方药证(OTC证),各类别药品的申领条件和审批程序各不相同,其中二类药品经营许可证是最严格的。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需从生产者到使用者都要经历“三票一书”等多个环节,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其中重要的链接,也是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和保障民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改革调整的原因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基础。

但是由于药品市场的动态变化和监管工作的落后,诸如药品资质造假、冒用他人许可证、虚报经营范围等乱象时有发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加剧了药品品质的安全风险。

因此,为了提高药品监管的效力,保障民众用药安全,国家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统一国家系统监管,加强监督管理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审批、监管等工作,从地方管辖权下放到省级以上药品监管机构统一颁发和管理,实现国家系统集中监管全过程。

2.简化药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和审批流程降低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门槛,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的申请负担,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和行政效能。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一、前言药品经营许可证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证明企业能够合法经营药品的证件。

在药品经营领域,拥有一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疑是保证经营合法的第一步。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可能需要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比如原许可证已过期,经营范围需要扩大等。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相应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以便企业了解换发流程和注意事项,更好地完成换发手续。

因此,本文就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内容(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1.申请人确认需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初步准备工作。

2.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药监部门法人意见库咨询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或变更的批文复印件(如有)、新业务场所的房屋租赁或购买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新业务场所的环保批文或验收报告复印件。

3.市级药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查,如有疑点需向申请者进一步核实。

4.根据审查结果,市级药监部门出具意见,并将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药监部门。

5.上级药监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请人资质、业务情况等。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上级药监部门将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寄回市级药监部门,市级药监部门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交于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1.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即许可证过期或已被吊销、撤销等情况无法申请换发。

2.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换发申请,逾期将视为申请无效。

3.申请人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许可的品种、剂型、规格、业务范围、经营场所等条件进行经营。

4.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

5.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未缴纳费用将不予受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流通领域监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15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巩固和发挥湖北地区药品流通的核心、比较优势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新修订药品GSP的贯彻实施,提升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整体素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任务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新修订药品GSP的组织实施和宣贯指导。

具体承担新修订药品GSP贯彻实施意见制定、组织协调、政策研究以及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的GSP检查认证等。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探索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管理运行机制。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自今年下半年起,全市绝大多数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为做好全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市局将加大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换证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王鸿雏联系电话:68700642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一)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有效期届满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使药品经营企业及时获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实现合法经营。

(二)通过换证,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促使药品经营企业守法经营。

(三)通过换证,掌握全市有效期届满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现状,注销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且下落不明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工作机构与职责市局成立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由马琳副局长任组长,市场处处长徐杰、安监处处长李克健、政策法规处处长侯立新、监察室主任孙旭光、受理中心主任陈晓隽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药事管理是指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条医院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院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剂科和医务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并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汇报。

医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与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合理用药”、“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处方点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以上的工作会议,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第七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苏食药监市[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9〕7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换证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明确工作责任,拟定工作方案,做到周密部署、严格审查、合理安排、协调发展,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应将换证工作与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分类分级管理、诚信体系建设、计算机远程监管、全省万店无假药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认真开展学习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

在广泛学习基础上,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对本企业近5年来的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二)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品行为;(三)商业贿赂治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四)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开展情况(药品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销售是否实现计算机管理等);(五)计算机远程监管开展情况(包括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展药品电子监管执行情况);(六)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执行情况;(七)销售人员管理及销售行为管理情况;(八)冷藏及阴凉保管药品的储运条件是否经过验证并符合有关规定;(九)药品GSP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药政管理实施方案

药政管理实施方案

药政管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药品是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药政管理的科学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的药政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药政管理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药政管理的总体要求。

1. 加强药品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准入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2. 完善药品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

3.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 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风险。

5. 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药品使用教育,提高用药安全意识。

三、药政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药品准入制度,强化药品审评审批,严格控制药品质量。

2. 完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可追溯。

3.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4. 建立健全药品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5. 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药品使用教育,提高用药安全意识,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四、药政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加强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2. 加强药政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3. 加强对药政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药政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药政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结语。

药政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要不断完善药政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药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共同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1 2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通过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对企业管理制 度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在换证过程中,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 和改进,提高药品经营的质量管理水平。
3
加强人员培训
通过换证工作,对企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 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提升企业的整体竞 争力。
分利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
03
实施步骤
制定方案
确定实施目标
明确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总体目标,包括 许可证的发放、换证流程、时间安排等。
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申请材料要 求、审核流程、现场核查标准等。
方案审批与发布
将实施方案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 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发布实施。
资料收集困难
难点
由于涉及的企业数量多、历史资料复杂,加上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不配合、隐瞒等情况,导致资料收集困难。
解决方案
制定详细的资料收集清单,明确所需资料的内容和标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对于拒不提供资料的企业,采 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督促和制约。
现场核查问题
难点
由于现场核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上部分地区可能存在交通不便、天气恶 劣等情况,导致现场核查存在一定的难度。
制定现场核查流程,明确核查 标准与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
按照核查流程和标准,对申请 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复查
在申请人完成整改后,进行复 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04
实施重点
严格把控时间节点
确定申请时间
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间,确保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申请。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实施方案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实施方案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实施方案药品是非常重要的物品,对于人们的健康和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由于其特殊的性质,药品的管理需要非常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管理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其管理方案必须具备严密、可操作性强、便于管理等特点,以确保药品管理的有效实施。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及意义药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一种药品管理证书,是对药品经营者合法身份、资质、条件等的认证,具有严格的权威性和监管性。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要求药品经营者具备专业化、资质审查等多个方面的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其主要作用有:1.规范药品经营市场,推动药品安全和质量的提高。

2.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药品经营行业形象,提高大众对药品的信任度。

3.对药品经营者进行约束,减少不法经营者,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权益。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药品管理是全方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案需包含以下方面:1.资质审查制度: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排除不合格者,协助药品经营者建立良好的财务、税务、安全等各个方面的体系。

2.科学培训力量: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和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和职业道德进行必要的培训,建立员工持证上岗的制度。

3.政策宣传: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宣传,引导药品经营者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4.制度完善:制定完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合格者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打通数据共享,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案的意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方案,对于药品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1.规范药品经营市场,保证公众健康药品的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要求,有助于规范药品经营市场,提高药品经营者的专业素养及服务质量,减少由药品经营不规范引起的问题,保障广泛公众的健康利益。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实施方案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实施方案

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确保我盟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锡盟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批发所属零售门店、零售连锁门店的换证工作。

一、工作目标: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为宗旨。

通过换证,进一步改善药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坚决淘汰经营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药品经营企业,促进我盟药品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三、换证范围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业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提出申请;因故需要延期换证的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锡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在重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继续经营药品,否则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

四、实施步骤此次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复查总结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9年4月—5月2009年4月制定《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换证方案”),制定换证申请表格及所附材料目录,并在锡盟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2009年5月上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包括批发所属零售门店、零售连锁门店)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和自治区药品经营有关规定,做好换证动员和准备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2009年5月下旬,召开全盟《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会议,部署换证工作,组织检查员学习换证标准,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全盟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员)同时参加会议。

(二)实施阶段2009年6月—12月实施阶段按照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的规定进行(见附件一)。

食品药品许可证办理工作方案(最新)

食品药品许可证办理工作方案(最新)

食品药品许可证办理工作方案为做好食品、药品许可证办理工作,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规定,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强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坚持严字当头,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结合我县实际,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制定食品、药品许可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理顺食品许可证办理程序的责任分工1、授权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工作。

2、授权审批办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镇分局负责辖区内的现场核查工作由五个分局按辖区划分开展工作。

3、授权审批办负责全县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现场核查工作由审批办、食品科、辖区分局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责任分工1、授权审批办负责全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工作。

现场核查由审批办、药品科、辖区分局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2、授权药品科负责全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现场核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严格履行食品、药品许可职责,严格履行食品、药品经营许可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查把关,提高现场核准质量。

对于核查人员不按标准审核的、不认真履行现场核查职责或弄虚作假的、在受理后不按时发放许可证的,造成违法违规发证,县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方案,确保实效。

县局对审批办、食品科、药品科、各辖区分局的食品、药品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科室与各分局应相互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保障食品、药品许可工作在审批时限内完成。

【食品药品许可证办理工作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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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确保我盟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锡盟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批发所属零售门店、零售连锁门店的换证工作。

一、工作目标: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为宗旨。

通过换证,进一步改善药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坚决淘汰经营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药品经营企业,促进我盟药品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锡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盟药品零售企业(包括批发所属零售门店、零售连锁门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

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换证工作。

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对材料,及时将材料报送盟局医疗器械市场监管科。

三、换证范围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业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提出申请;因故需要延期换证的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锡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在重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继续经营药品,否则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

四、实施步骤此次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复查总结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9年4月—5月2009年4月制定《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换证方案”),制定换证申请表格及所附材料目录,并在锡盟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2009年5月上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包括批发所属零售门店、零售连锁门店)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和自治区药品经营有关规定,做好换证动员和准备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2009年5月下旬,召开全盟《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会议,部署换证工作,组织检查员学习换证标准,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全盟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员)同时参加会议。

(二)实施阶段2009年6月—12月实施阶段按照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的规定进行(见附件一)。

各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初审,合格后及时上报盟局医疗器械市场科。

(三)复查总结阶段2010年1月—3月限期整改的企业,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经复查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不予换证的企业名单将在锡盟药品监督局网站上予以公布,供企业和公众查阅。

换证工作结束后,进行换证总结、归档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二)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和“现场检查标准”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四)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备案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六)《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七)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八)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六、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的企业,并对其违法行为不予以改正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其他有关要求换证工作中,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现场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验收。

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锡盟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

现将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申请申请者向锡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审查)表(见附件,可在锡盟药监咨讯网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或股东决议)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5、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销售人员、保管员等企业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身份证号、岗位、培训情况等。

6、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情形的申明。

7、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房屋产权证(如租赁用房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和仓储平面布局图。

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如使用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经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锡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检查,依据《锡盟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3、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四、审批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盟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换证的决定,收回原证,发放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2、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原证。

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变更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试行)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内蒙古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变更许可证现场检查暂行规定》,结合锡盟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锡林郭勒盟旗县、市所在地以上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变更许可证事项的现场检查。

旗县、市所在地以下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标准参照《旗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执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员,行驶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驻店的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工作,,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驻店的药师应具有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注册驻店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执业中药师、从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的调配工作。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应具有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及综合协调能力,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六条企业中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药学(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驻店药师、药士以上职称,熟悉岗位职责和相关业务知识。

以上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企业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制订和实施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完整的企业及员工培训档案。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九条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0平米的独立空间;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并配备温湿度调控等必备设施设备。

2006年5月1日以后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锡林郭勒盟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内锡食药监械[2006]17号)。

第十条药品营业场所、办公区、生活区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生物制品必须设置药品专用冷藏箱(柜)。

第十二条企业如设置库房,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0平米,其条件应符合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第十三条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四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内服药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饮片应分开独立存放;二类精神药品及医疗用毒性中药材的储存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第十六条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仓库应配备智能调节温湿度设备。

第十八条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十九条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旗县以上企业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系统应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算机系统对接,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按规定建立药品品种和人员数据库等相关上报数据。

第三章购进与销售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制定能够保证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审核所购入药品和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企业购进的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一)购进药品时,应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二)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GSP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企业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进货应按购货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执行。

(四)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货票据、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按GSP的相关规定,依据订货合同和供货单位发货清单,对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对质量不合格药品应按GSP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管理。

第二十三条药品应按GSP规定的相关要求储存,并按规定进行养护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对销售的药品质量负责,出现质量问题的,应按GSP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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