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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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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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关于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存在问题的看法和认识

关于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存在问题的看法和认识

关于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存在问题的看法和认识【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快速发展,工程事故屡见不鲜,一旦工程事故出现,建设单位以地质情况复杂为推卸责任最佳借口,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

因此,国家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将工程勘察立为法定程序(即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地质勘察)。

1、勘察市场运行现状2、扩大化审查的问题由于审图人员大多为某公司或单位的领导及总工级别,以及部分退休的高级工程师,资历较老,审图工作还是按照原单位的习惯,将审图视野扩大到审查对象技术标准的全领域,不仅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还要审一般性技术标准,就连错别字都审查,太累。

这不仅违背了审查制度建立的初衷---只审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而且增加勘察单位内部审查的惰性。

实际上可以理解这些领导和老专家,他们怕犯错误,宁可审广一点。

扩大化审查将规范标准当作勘察工作应执行边界,从而限制工程师的思维发展,将影响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不利于发挥工程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审查工作存在不闭合问题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十多年,审查机构提出涉及增加经费的意见在施工很难执行,应由哪个部门监督执行,目前尚未具体明确,审查提出的意见也相当于一张废纸,无人问津,最后实际情况不明。

如某审查机构提出“在较破碎的泥岩体上的建一级建筑,室内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存在安全隐患,地基承载力需由现场载荷试验确定”,勘察单位回复“因地基持力层埋藏较深,待施工开挖至持力层满足试验条件后再做”,由于业主质量意识淡薄,试验需要增加经费,做与不做由业主决定,无监管部门,审查机构也不会去追究,导致审查意见提出后监管真空出现。

4、审查结论问题根据《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查结论有三种:①必须修改反馈: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②通过:没有违反强制性条文及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对于违反一般性条文要求自行修改,不再反馈;③不通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设计。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黔建施通[2009]199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199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和安全年”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并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略)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1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厅成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省图审规定范文

贵州省图审规定范文
(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八)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
(九)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十)合同是否已登记;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的审查有疑问时,应到现场实地复查。
第二章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认定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实际认定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行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附件1)或《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附件2)的,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审查的设计文件擅自施工的;
5.审查意见在施工中未执行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确保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审查机构应当将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反馈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涉及以下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修改内容不得实施: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变更图章和签字的。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对于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在本省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市政墓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幕墙设计、智能化设计及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县级以上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及生命财产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州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分规模审查的制度,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一)中央在省、外省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专业部门的质量审查机构审查;专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所属关系和规模报送相应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二)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2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及住宅建筑,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三)跨度超过24米,吊车吨位超过1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和仓库,高度超过50米的烟囱,容量大于80立方米的水塔、枷立方米以上的水池,直径大于9米的料仓、智能设计、幕墙设计、深基坑支付,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黔建设字〔2016〕334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质量监督站,各勘察、设计单位:现将2016年第二季度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全省10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共完成工程勘察项目审查1863项,工程设计项目审查2473项(其中建筑工程2243项,市政工程230项)。

审查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共1171条,其中工程勘察违反强制性条文82条,平均为4.4条/百项与2016年第一季度相比有所上升;工程设计(含市政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1089条,平均为44条/百项,与2016年第一季度相比有所下降。

二、主要情况(一)2016年第二季度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完成勘察项目549项,占全省29.4%;完成设计项目1207项,占全省48.8%。

(二)2016年单个项目违反强条较多的单位:1.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余庆大酒店建设项目”项目违反强制性条文16条(建筑专业5条,给排水专业4条、暖通专业7条)。

2.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新蒲新区人民医院建设项目一期—门诊医技住院综合楼”项目违反强制性条文15条(建筑专业6条、电气专业2条、给排水专业2条、暖通专业5条)。

3.重庆宏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兴茂·财富中心7~16号楼、中庭”项目违反强制性条文13条(建筑专业10条、结构专业3条)。

4.重庆大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中共务川自治县县委党校建设项目(会议中心、食堂及室内活动场、学员楼、配套商业、教学综合楼、车库及设备用房、大门、连廊)”项目违反强制性条文11条(建筑专业7条、电气专业1条、暖通专业3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建设通[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135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4号)的规定,对施工图审查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在我省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才能在我省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现结合我省实际,将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施工图审查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独立工作和良好语言表达能力;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年满35周岁,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3、一类审查机构的必须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岩土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4、二类审查机构的必须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以上或者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监督的通知-黔建设通[2012]148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监督的通知-黔建设通[2012]148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监督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监督的通知(黔建设通〔2012〕14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质量监督站:《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和《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大部分勘察设计企业均能认真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了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了企业质量行为,但仍有部分企业忽视质量工作,有的分支机构未严格执行总院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重经营轻质量管理,勘察设计质量堪忧。

为了督促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使质量与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及甲级、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名宜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岗位应当具备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校对岗位应当具备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或担任助工4年(及以上)人员担任,审核(审定)岗位应当具备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或相应的注册师担任。

2.各专业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三级岗位必须具备三个不同的人员担任。

二、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及甲级、乙级勘察资质的企业,其勘察设计文件签名宜符合下列要求:1.测量员、描述员(记录员)必需由本单位人员担任。

2.工程勘察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总工程师、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含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应在钻探原始记录上签字。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数量、确定和审查范围第四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结合全省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予以确定,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申请成立审查机构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后)一式3份;(二)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事业编制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区域和规模限制,但进行超限工程审查时,需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

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是中小型工程,区域不限。

第三章审查人员的聘用和使用第七条审查人员原则上由审查机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贵州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中选聘。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黔建设通[2010]40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10〕406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 113号),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强化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不良记录制度。

为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制定了《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3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黔建设通[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107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工程勘察企业、土工试验单位,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近年来,随着我省工程建设大规模开展,工程勘察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工程勘察量成倍增加;二是高层建筑、深基坑多,技术复杂程度高;三是入黔省外工程勘察企业多,质量难以控制。

市场条件变化使工程勘察市场管理不尽人意,市场恶性竞争,市场价格普遍远低于国家标准,土工试验不能按要求做,甚至出现编试验数据的现象,勘察质量难以保证,成为工程建设质量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市场秩序,加强勘察市场动态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根据住房和建设部《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3号)要求:“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厅结合国家有关对土工试验的基本要求和我省勘察市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从而确保工程勘察企业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可靠的试验数据。

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标准我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为两个级别:一类土工试验室、二类土工试验室。

一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二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基本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能满足工程勘察基本土工试验需求。

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

二、管理要求贵州省内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

经综合考评,符合一类、二类土工试验室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方可在我省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2014年度违反强条在全省前10名的贵阳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2014年度违反强条在全省前10名的贵阳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2014年度违反强条在全省前10名的贵阳地区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筑建通[2015]19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2014年度违反强条在全省前10名的贵阳地区勘察
设计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筑建通[2015]19号
为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确保各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能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我局结合本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2014年第四季度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通报
》(黔建设通[2015]80号)和《关于继续对部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
查处理的通知》(黔建设字[2015]68号)要求,对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全年违反强条排在全省前10名的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市政墓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幕墙设计、智能化设计及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县级以上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及生命财产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州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分规模审查的制度,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一)中央在省、外省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专业部门的质量审查机构审查;专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所属关系和规模报送相应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二)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2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及住宅建筑,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三)跨度超过24米,吊车吨位超过1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和仓库,高度超过50米的烟囱,容量大于80立方米的水塔、枷立方米以上的水池,直径大于9米的料仓、智能设计、幕墙设计、深基坑支付,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贵州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机构认定证书》、《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第三章 审查机构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一类审查机构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 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类审查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 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项目、乙级 及以下岩土工程勘察,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 审查。各市(州、地)审查机构不得跨越本行政区域进行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 各市(州、地)越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只能委托本省的审查机构进行,确需委 托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证或超越认定的范围和类别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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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 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 见书先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再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 (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 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 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 工图文件。涉及以下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 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修改内容不得 实施: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 图上变更图章和签字的。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年报制 度,明确专人负责。为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准确评价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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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
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存在的违反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核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记录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第一次报审文件)中存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不良记录分为A级、B级。

第五条以下情况为A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以记录:
1、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拉人、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出卖图签的;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浮动幅度超过20%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浮动幅度超过40%,压价竞争的;
4、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的;
5、为建设单位出阴阳图纸,与建设单位签阴阳合同的;
6、勘察原始记录弄需作假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根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8、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9、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没有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或没有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没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而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失效的;
2、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过认定审查范围的进行审查的;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4、对超限高层没有经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接受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5、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其审查人员对发现的不良记录不
予记录的。

(三)建设设单位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第六条以下情况为B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按规定报批的;
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注册人员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3、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勘察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一次修改后仍未通过的;
5、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
6、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7、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没有登记的;
8、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的设计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不是已登记备案人员。

(二)施工图审查情况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施工图审查机构聘用无审查资格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施工图审查人员没有取得有效认定证书的;
3、由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原因超过审查时限的。

(三)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记录的其他行为;
2、建设单位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A、B级不良记录均必须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不良记录级别、编号、不良事实、判定依据、责任单位及责任相对人(见附件1:贵州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
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

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责任相对人包括设计人、项目和专业负责人、注册师、施工图审查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资质动态核查、事故处理和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第九条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不良记录的汇总、核实工作,并将汇总结果于每季度5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本地区所有勘察设计企业通报一次。

省建设厅定期将各市(州、地)报来的不良记录情况通过贵州省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复核升级降级、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对于本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外省入黔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
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外省的勘察设计企业及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同时上报建设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年度内有1条A级或3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在有不良记录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本年度内有2条A级或6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当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并在有不良记录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本年度内累计有3条A级或9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降低资质等级(见附件2、3)。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本年度内有1条A级或2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本年度内有2条A级或4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本年度内累计有3条A级或6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降低机构类别或重新认定。

对有责任的审查人员,取消审查资格。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累计有1条A级或2条以上B 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有2条A级或4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有注册资格的,停止执业1年;累计有3条A级或6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
有注册资格的,取消注册资格;受处罚(通报批评除外)人员2年内不允许参加注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累计有1条A级或2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有2条A级或4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建设单位进入到不良诚信单位黑名单,并在媒体进行公布,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半年内取消其建设工程开发主体资格。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不良记录,一并计入该单位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贵州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 8 -
附件2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单位类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存在《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的规定的不良纪录行为,现责令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们,以备复查。

整改要求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签收人: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

附件3
贵州省勘察设计市场、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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