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律师的职责与义务1.忠实代理:律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代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2.保密义务:律师必须对当事人的隐私和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细节。
3.收费透明: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在办案前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在收费方面做到公平、合理、透明。
二、办理离婚案件的操作指引2.协商和调解:律师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谈判技巧和方法。
3.起诉和辩护: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证据收集和材料准备: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规定提交和备案,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庭审和辩论:律师应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并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辩护作用,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论点,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6.择期调解或判决执行: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应与当事人商讨下一步的调解或执行计划,并明确指导当事人的后续行动。
三、办理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1.资产调查和评估: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进行家庭财产的清查和评估,帮助当事人了解和确认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2.财产分割和约定: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的协商和达成约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化。
3.公证和登记: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将约定的财产分割进行公证和登记,确保约定的效力,并避免后续争议。
4.诉讼和仲裁:如果财产分割无法协商解决,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
5.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律师可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的执行,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和追偿损失等。
此外,指引还强调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时应当坚持法律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的行为。
民法典婚姻自由案例
民法典婚姻自由案例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的婚姻原本美满幸福。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感情渐渐疏远,最终导致了一场离婚纠纷。
这一案例涉及到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相关规定,也反映了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面临的种种挑战。
起初,李先生和王女士对于他们的感情问题曾进行过多次沟通,但由于双方立场的差异以及情感的冷淡,他们最终决定了离婚。
离婚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的纠纷。
王女士认为自己在婚姻中承受了很多委屈,要求李先生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而李先生则认为,婚姻里的支出和收入应该平等对待,拒绝支付补偿金。
在这一情况下,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律师分别进行了婚姻纠纷的提起和辩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投入、经济贡献、家庭责任等因素,以确定是否有支付补偿金的需要。
最终,法院依法公正地裁定,认定李先生确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并要求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法院也要求双方在离婚后公证离婚协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中展示了民法典对于婚姻自由的保护和约束。
一方面,婚姻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拥有尊严和自主权。
婚姻是一项法律关系,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并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平等。
在离婚纠纷中,民法典的规定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要求公正对待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和权益问题。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对于婚姻自由的保护是多方面的。
不仅是对于离婚纠纷的公正处理,也包括了对于婚姻自由的尊重和保障。
这种保护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更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为了构建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该更加尊重婚姻自由,注重婚姻关系的平等和尊重,同时也要履行好婚姻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更加长远和可持续的进步。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婚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目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审判组织第三条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第四条不公开审理第五条本人到庭第六条全面解决纠纷第七条诉讼能力第八条职权探知第九条家事调查员第十条心理评估疏导第十一条财产保全第十二条行为保全第十三条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第十四条延期开庭、延长审限和不计入审限第十五条诉讼费用第十六条离婚证明书第十七条案后回访帮扶第十八条文书规范化二、调解程序第十九条调解组织第二十条调解范围第二十一条调解方式第二十二条诉讼前调解第二十三条诉讼中调解第二十四条申请撤诉第二十五条确认调解协议第二十六条制作调解书三、对离婚事项的审理第二十七条冷静期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绪约束冷静期第二十九条情感修复冷静期第三十条情感修复计划第三十一条询问未成年子女第三十二条未成年子女作证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子女陪护第三十四条涉家暴离婚四、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的审理第三十五条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第三十六条抚养规划第三十七条亲子关系评估第三十八条未成年子女意愿五、对财产事项的审理第三十九条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第四十条离婚财产申报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全面财产申报第四十二条专项财产申报第四十三条补充财产申报第四十四条财产申报核实第四十五条财产分割特别规则六、附则第四十六条解释第四十七条效力附件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文书规范为妥善化解离婚纠纷,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和家事审判改革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本指引。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审理的涉军、涉外离婚案件除外。
李某与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等拒绝履行保护婚姻自主权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等拒绝履行保护婚姻自主权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7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子刚;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张令英【当事人】李子刚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张令英【当事人-个人】李子刚张令英【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代理律师/律所】陈正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正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正勇【代理律所】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子刚【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张令英【本院观点】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本案中,上诉人认可,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并非上诉人与张济英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因此海淀区民政局在张济英本人未到场情况下作出的被诉结婚登记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子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8:27:1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李子刚与他人持李子刚和张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海淀区民政局)办理李子刚、张济英的结婚登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15、婚姻无效纠纷16、撤销婚姻纠纷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监护权纠纷21、探望权纠纷22、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遗失物返还纠纷43、漂流物返还纠纷44、埋藏物返还纠纷45、隐藏物返还纠纷46、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7、共有纠纷(1)按份共有纠纷(2)共同共有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8、海域使用权纠纷49、探矿权纠纷50、采矿权纠纷51、取水权纠纷52、养殖权纠纷53、捕捞权纠纷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55、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7、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58、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59、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0、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1、占有物返还纠纷62、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3、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4、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第四部分债权纠纷十、合同纠纷6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6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6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6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0、悬赏广告纠纷71、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7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3、拍卖合同纠纷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76、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77、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78、保证合同纠纷79、抵押合同纠纷80、质押合同纠纷81、定金合同纠纷82、担保追偿权纠纷8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84、信用卡纠纷85、补偿贸易纠纷86、租赁合同纠纷(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8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88、承揽合同纠纷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90、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9)管道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91、保管合同纠纷92、仓储合同纠纷93、委托合同纠纷(1)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94、行纪合同纠纷95、居间合同纠纷96、借用合同纠纷97、典当纠纷98、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再保险合同纠纷(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99、合伙协议纠纷10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01、彩票、奖券纠纷10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0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0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0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0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108、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09、演出合同纠纷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11、展览合同纠纷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1)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2)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3)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11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11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115、环境污染侵权纠纷(1)大气污染侵权纠纷(2)水污染侵权纠纷(3)噪声污染侵权纠纷(4)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116、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11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11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120、雇员受害赔偿纠纷12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12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3、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24、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25、公证损害赔偿纠纷126、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127、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十二、不当得利纠纷128、不当得利纠纷十三、无因管理纠纷129、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4)邻接权权属纠纷(5)侵犯出版者权纠纷(6)侵犯表演者权纠纷(7)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8)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10)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14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4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6、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7、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2)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148、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149、发现权纠纷150、发明权纠纷15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52、确认不侵权纠纷(1)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3)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153、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154、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55、虚假宣传纠纷156、侵犯商业秘密纠纷(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157、倾销纠纷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159、有奖销售纠纷160、商业诋毁纠纷161、串通投标纠纷162、垄断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163、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164、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金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65、福利待遇纠纷十八、人事争议166、人事争议(1)辞职争议(2)辞退争议(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16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68、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169、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170、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7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7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173、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74、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75、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赔偿纠纷176、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7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178、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79、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0、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18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8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8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租购)合同纠纷18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85、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8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8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188、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18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190、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91、理货合同纠纷192、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19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19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195、拖航合同纠纷196、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197、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19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199、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00、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01、船坞建造合同纠纷202、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03、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04、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0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206、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207、港口作业纠纷208、共同海损纠纷209、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10、船舶共有纠纷211、船舶权属纠纷212、海运欺诈纠纷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21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14、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215、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受理的)2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217、铁路货物、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保险合同纠纷218、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219、铁路修建、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220、铁路委外劳务合同纠纷221、损害铁路赔偿纠纷222、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23、铁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24、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225、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226、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227、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228、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229、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230、企业分立纠纷23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32、企业出售合同纠纷23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34、企业兼并纠纷235、联营合同纠纷23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3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40、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1、股权确认纠纷24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243、股东出资纠纷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24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46、股东知情权纠纷247、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248、股权转让纠纷249、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250、发起人责任纠纷25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25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2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25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25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256、公司合并纠纷257、公司分立纠纷258、公司减资纠纷259、公司增资纠纷260、公司解散纠纷261、公司清算纠纷262、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263、普通合伙纠纷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265、有限合伙纠纷二十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66、申请破产清算267、申请破产重整268、申请破产和解269、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270、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71、取回权纠纷272、抵销权纠纷273、别除权纠纷274、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十五、证券纠纷275、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5)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276、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277、证券投资咨询纠纷278、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279、证券回购合同纠纷280、证券上市合同纠纷281、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282、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283、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284、证券返还纠纷285、证券欺诈赔偿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4)欺诈客户赔偿纠纷286、证券托管纠纷287、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288、融资融券交易纠纷289、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二十六、期货交易纠纷290、期货经纪合同纠纷291、期货透支交易纠纷292、期货强行平仓纠纷293、期货实物交割纠纷294、期货保证合约纠纷295、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296、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297、期货欺诈赔偿纠纷298、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赔偿纠纷299、期货内幕交易赔偿纠纷300、期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二十七、信托纠纷301、民事信托纠纷302、营业信托纠纷303、公益信托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30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05、票据追索权纠纷30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0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0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30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1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11、票据保证纠纷31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13、票据代理纠纷314、票据回购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31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316、信用证开证纠纷317、信用证议付纠纷318、信用证欺诈纠纷319、信用证融资纠纷320、信用证转让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32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32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32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2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2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26、申请确定监护人32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328、申请宣告公民失踪32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33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33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33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33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33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33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33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337、申请支付令338、申请公示催告339、申请诉前停止侵权(1)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3)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340、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41、申请诉前证据保全34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34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34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345、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346、申请海事请求保全(1)申请扣押船舶(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347、申请海事支付令348、申请海事强制令349、申请海事证据保全350、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35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352、申请海事债权确权353、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35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35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3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3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3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3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指引
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指引重庆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斌律师原创第一类:婚约财产纠纷1.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
2.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
3.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一是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离婚时,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双方离婚时,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类:离婚纠纷1.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离婚有二种方式,一是自愿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3.自愿离婚,即登记离婚,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同时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如果查明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对子女、财产、债务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即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诉讼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一是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的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二是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原为一方无过错起诉离婚,另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或是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批评教育或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是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五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原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六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以前司法解释归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的,二是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三是一方被判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四是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五是受夫妻对方虐待,或是虐待对方亲属或是遭受对方亲属虐待,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青浦法院、杨浦法院、卢湾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现将经我庭多次组织讨论并制定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
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一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件:(一)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二)请求权指向的客体必须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请求分割或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
【说明】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离婚意味着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终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应当终止。
法院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必须逐一审查下列要件:(1)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关系,自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客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或正常消费的部分,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限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自主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婚姻自主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婚姻自主权纠纷【释义】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03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以及《婚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其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订婚决定权,即异性权利主体之间在婚姻关系上的自主决定权;(2)结婚自主决定权,即公民自行决定自己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的权利;(3)离婚自主决定权。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案由的情形主要有:(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即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人强迫、包办或强制干涉他人订婚或不订婚,或者强迫相对人与自己订婚或不订婚等侵权行为。
(2)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主要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等等。
(3)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包括强制离婚、强制不准离婚、欺骗离婚,等等。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收藏学习)
(2021年8月2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江西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升江西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水平,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可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二条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指由离婚和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第三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民法典时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简称《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等。
第三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促使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
第四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如下工作原则:(一)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五)律师代理婚姻案件过程中,特别注意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2019年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9年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导言:婚姻家庭案件是律师职业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个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为了更好地规范婚姻家庭案件的办理工作,全国律协制定了本《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案件受理与调查阶段:1.律师在接到婚姻家庭案件委托后,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详细交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事实情况以及案件的法律依据。
3.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家庭纠纷,并尽量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
二、诉讼与仲裁阶段:1.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意见。
2.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备诉讼文件、证据及辩护意见,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3.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应当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与协商,以达到争议解决的最佳结果。
三、执行与结果阶段:1.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执行工作,包括起草执行申请书、参与执行庭审等。
2.律师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并对案件结果进行评估。
3.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后续工作,如财产划分、财产评估等。
四、专业要求:1.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持续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律,提高专业知识与能力。
3.律师应当注重跨学科合作,与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合作,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纠纷。
五、案件管理与责任: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案件的管理机制,确保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3.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评价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不断完善工作。
结语:本《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旨在规范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
新编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规范指引(上册)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不当得利纠 纷
十、合同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 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 纠纷
九、占有保护 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 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227.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228.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29.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30.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31.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232.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23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34.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35.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流程详解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流程详解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纠纷也越来越普遍。
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调解机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流程。
一、调解申请当夫妻双方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时,他们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申请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申请。
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在调解申请中清楚陈述。
二、调解受理1. 受理申请一旦接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申请,相关调解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受理。
他们会先检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调解条件。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调解条件,调解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或进行调解条件审查。
2. 调解告知调解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向夫妻双方发出调解告知书。
该告知书用以告知双方有关调解的流程、权益和义务,也会指导双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夫妻双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给调解机构。
三、调解会议1. 双方出席在调解流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可以进行多次,双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提出多次调解,以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2. 调解程序调解会议由调解员主持,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逐一调解。
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就纠纷的具体细节进行表达,双方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调解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起着中立、公正的角色,帮助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3. 调解协议当调解员通过调解会议找到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案时,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该协议书要详细记录双方的约定事项,以及调解员的意见和建议。
双方在签署协议书前,可以要求调解员对协议进行说明和解答疑问。
四、调解的结果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将协议书盖章并签字,双方当事人也要在协议书上签字,表示双方都同意并接受调解结果。
调解员会将协议书正本交给当事人保管,并定期向有关机构备案。
如果调解不成功,或者其中一方不同意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对婚姻调解的程序与要求
婚姻法对婚姻调解的程序与要求婚姻调解是解决夫妻之间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婚姻维护和家庭稳定的重要手段。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调解的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婚姻纠纷的公正、公平解决。
本文将从婚姻调解的程序以及婚姻调解的要求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婚姻调解的程序1. 婚姻调解申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调解可以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婚姻调解书。
2. 调解委托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申请婚姻调解时,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将根据情况指定调解员,并发出调解委托书。
调解委托书通常包括调解员的基本信息、调解事项、调解方式等内容。
3. 调解过程婚姻调解的过程需要参与者共同协商解决纠纷问题。
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会议,并进行调解协调。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冲突,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如果双方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可起草调解协议书。
4. 调解协议婚姻调解成功后,调解员会依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起草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调解协议书通常包括离婚形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事项的安排。
夫妻双方签字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5. 法律监督婚姻调解后,调解员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报告调解结果。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将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法律监督和执行。
如果一方或双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婚姻调解的要求1. 公正中立婚姻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
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避免偏袒一方,确保调解的公正性。
2. 保密性婚姻调解的过程应当保密,不得泄露调解会议内容和参与者的个人隐私。
调解员应当尊重双方的隐私权,妥善保管调解记录和相关资料,避免信息泄露。
3. 自愿性婚姻调解需要夫妻双方自愿参与,不能强制或施加压力。
民事起诉状(婚姻自主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性别:,年
龄:,年月日
生,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
住:,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年
龄:,年月日
生,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
住:,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案由:婚姻自主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并立即向原告交付户口本;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关系。
年月,原告与相识相恋,原告与约定年月登记结婚,当被告得知原告要与结婚的消息后,以“ ,”等理由,极力阻挠原告与结婚,且不给原告户口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原告的幸福,侵害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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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一、【释义】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
婚姻自主权又称为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
男女公民对于自己的结婚或离婚问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他们做出决定,或者强迫他们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不但父母无权干涉自己子女的结婚或离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无权干涉自己父母的离婚自由和丧偶一方的再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对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有着很多的争论,很多人认为婚姻自主权就是婚姻自由权,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身份权。
1、自由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一种自由权,将其概括在自由权的范围内,很多的人也就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婚姻自由权。
自由首先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
其次,自由就是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从事……的自由”。
即,自由就是在认识必然性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之上的行动自由,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权利范畴的客观存在。
而所谓的“自主”,就是自己做主,体现的是一种主观上的能动。
自由本身更多是用来指称一种人的状态,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那么自由权说就等于说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由。
把自由作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只是承认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而自由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婚姻自主权实际上是属于自由权中的一种,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自由权的说法,并没有很好地表述婚姻自主权的本质特点,因而不利于研究与实践的进一步展开。
由此也可以得知,婚姻自主权也不等同于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客观上来说,婚姻自由权的范围要大于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就不能体现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
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
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
婚姻自由却总是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
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
在这个范围上来说,婚姻自主权是被包涵于婚姻自由权的范围之内的,因此将婚姻自主权独立于婚姻自由权来研究,才能够更突出婚姻自主权的价值。
2、身份权说主张身份权说的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身份权。
依据婚姻自主权,我国公民有权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迫或他人的干涉。
所谓的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由此可以得知,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即必须先有身份的存在,才可能有身份权的产生。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例如相对于身份权里的亲权,必须有父母与子女这一身份的存在为前提,而相对于配偶权,必须要有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两者之间有着先后的前提与结果之关联。
很明显婚姻自主权的存在并不需要主体具有相关的身份的存在,婚姻自主权的存在不需要这一特定的前提为条件,它是直接被规定于法律的一种原生的权利。
另外,身份权在内容上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交融,身份权虽称之为权利,其实它本身处于一个过渡阶段,是边缘形态的权利。
如亲权中的抚育子女权,这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很明显,婚姻自主权即是权利主体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行使与放弃,都不会导致第二性义务的承担。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将婚姻自主权归入身份权一说,混淆了婚姻自主权的价值,这样的说法不利于婚姻自主权主体的权利行使。
3、人格权说主张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的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也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权利能力仍是一种一般的权利能力,即人一出生即享有,权利与主体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因而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独立的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性: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取得。
在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的权利。
人格权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
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
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
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
婚姻自主权的产生是基于主体本身的权利,是一种原始权利没错,之后它又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将之置于法律的明确保护之下。
另外,婚姻自主权,表现着人格的利益,即婚姻自主权是能够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其本人自主选择是否结婚或者离婚,与谁结婚或者离婚的问题。
这是主体的权利,由其自由决定,不存在被动的因素。
婚姻自主权的客体在于当事人选择自由,与主体的人身属性密不可分。
因此其满足了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由此我们可以轻松得出结论,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还可以继续探讨婚姻自主权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保护的客体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与此相反,如果一项人格利益的范围很容易界定,那么与该项利益相应的权利就可以从一般人格权当中分离出来成为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就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
一般来说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比较容易界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
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主体在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涉。
因此,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根据以上分析,得知婚姻自主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其次它是属于人身权里面的人格权,并且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将这一权利划入正确的范畴,就能够明确其本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和一性质,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从而更有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婚姻自由的主要特征是:(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以及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婚姻自由的行使,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四、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
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组织都不得干涉和代为决定。
因为,结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以建立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而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
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
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结婚与否、和谁结婚、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结婚均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2、离婚自主权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
既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从方不再心心相印,不再彼此爱慕,那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而且,离婚虽然导致某些婚姻的解体,但从整体上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巩固。
当然,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实,公民行使离婚自由权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
公民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必须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一定的责任。
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是受到相当限制的,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
五、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
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
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
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
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六、婚姻自主权纠纷的主要类型在实践中,婚姻自主权纠纷主要有: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纠纷、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纠纷、侵害婚姻自主决定权的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