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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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新质安字[2005]63号 关于下发《新疆油田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油新质安字[2005]63号 关于下发《新疆油田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油新质安字[2005]63号关于下发《新疆油田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8月下发了《新疆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油新安委字[2005]3号)。

为了使规定落到实处,作为配套文件之一的《新疆油田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经2005年12月7日公司职工代表联席会审查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油田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新疆油田公司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附件:新疆油田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新疆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的违章行为及未遂事件的,均属本办法规定范畴。

第三条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公司控、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分类、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分级执行《新疆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事故、违章报告及管理第六条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登记、报告和组织处理。

设备事故、油气泄漏、自然灾害等生产性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安全管理部门配合。

第七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事故报告原则上应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给股份公司、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上报时间执行《新疆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第八条因公在外员工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交通事故和承包单位造成我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故,都应按规定报告。

塔里木油田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塔里木油田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塔里木油田车辆、道路、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油田公司所管辖的公路、厂区交通道路、公共停车场以及居民住宅区等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以及集团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文件;(二)建立、完善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监督油田公司所管辖的道路、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四)组织开展油田公司交通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交通违章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并归口统计上报;(六)负责油田内部准驾证的管理;(七)负责与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的协调处理。

第六条运输事务部职责:(一)负责组织开展油田防御性安全驾驶培训师的培训;(二)负责组织开展油田公司内部准驾证的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技能。

第九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一)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案例等;(二)防御性驾驶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节行车安全第十条油田公司将驾乘车系安全带、禁止酒后驾驶和禁止驾驶车辆时使用通讯工具(含蓝牙手机、车载电话等)作为交通安全管理三条准则,油田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执行自驾车行驶区域、路线和时间“三限定”管理,超出规定的行驶区域、路线、时间驾驶自驾车,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塔里木油田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塔里木油田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塔里木油田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塔里木油田车辆、道路、驾驶员和职工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油田公司管辖的道路、厂区内的交通道路、公共停车场以及车辆、行人可以通行的居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各类汽车、摩托车和其他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部是油田公司的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文件;(2)建立健全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3)监督油田公司管辖范围内道路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以及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4)组织开展油田公司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处理隐患和交通违章;(5)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并集中统计上报;(6)负责油田内驾驶证的管理;(7)负责与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的协调和处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的职责:(1)负责组织开展油田防御性安全驾驶培训员培训;(2)负责组织实施油田公司内部的驾驶执照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第9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1)交通法规、规章制度、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案例等。

;(二)防御性驾驶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行车安全第10条油田公司将把带安全带驾驶、酒后驾驶和使用通讯工具(包括蓝牙手机和车载电话)作为三大交通安全管理准则,油田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对行驶区域、路线、时间实行“三限”管理。

超过规定的行驶区域、路线和时间行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塔里木油田井控实施细则

塔里木油田井控实施细则

通用细则1 目的为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塔里木油田甲乙方员工及外来人员,为油田强制性执行标准。

3 责任安全能力是公司雇佣员工的基本条件,每位员工都应对自己的安全、周围人的安全以及所指导的人员的安全负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违反本标准中的条款,将会受到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 标准内容4.1 不安全行为4.1.1 不可触犯的行为,即安全高压线。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使是初次违反也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1)在禁止烟火的生产区域违反禁火规定。

(2)未办理特种作业手续、未经安全确认就组织、实施特种作业。

(3)在酒精、毒品、麻醉品影响下上岗工作。

(4)瞒报、谎报事故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

4.1.2 有下列行为之一,是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的,免去其行政职务;是普通员工的,会受到岗位低聘或待岗处理。

(1)建设或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未按照安全管理程序组织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未进行安全验收就组织投产的。

(2)未按安全规定录用承包商、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合同、HSE 例卷未经审批就组织施工作业的。

(3)员工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质、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排其上岗的。

(4)指导员工违反任何强制性安全标准的。

(5)特种设备无证使用的,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无证操作的。

(6)进行工艺技术变更时,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更新工艺信息的。

(7)脱岗、睡岗的。

(8)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认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的。

4.1.3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扣罚安全资质分等处罚。

(1)发生急救箱事件未及时报告。

(2)重复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穿戴规定的。

(3)不按规定进行巡检的。

(4)发现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或及时报告的。

(5)未按要求进行员工能力评估的。

(6)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没有及时安排整改或报告的。

(7)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或执行的。

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XX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XX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和留用察看六种形式,视情况可以多种形式并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员工。

为油田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造成责任事故,应赔偿事故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因未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下述行为,属于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一)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应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设计人员未按照标准、规范及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进行设计的。

(三)人事劳资、教育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没有及时到位,致使岗位人员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

(四)计划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或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等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纳入整改计划的。

(五)技术管理人员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

(六)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批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七)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物资的。

(八)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九)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十)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十一)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致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十二)单位副职分管业务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十三)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样本

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样本

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目次一、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井控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井控装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钻开油气层前的准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钻开油气层和井控作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井喷失控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防火、防爆、防H2S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井控技术培训............................................................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井控工作九项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为了贯彻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确保塔里木油田井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防止井喷失控事故的发生, 特制订本细则。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共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文件塔油发[2000]2号★关于印发《塔里木油田职工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四月十二日油田各单位:现将《塔里木油田职工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塔里木油田职工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塔里木油田职工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塔里木油田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

借聘职工发生工伤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第二章工伤范围第三条第三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②②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③③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④④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⑤⑤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⑥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⑦⑦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⑧⑧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⑨⑨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⑩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第四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①①犯罪或违法;②②自杀或自残;③③斗殴;④④酗酒;⑤⑤蓄意违章;⑥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塔里木油田安全管理制度

塔里木油田安全管理制度

塔里木油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塔里木油田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风险,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塔里木油田的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塔里木油田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辅,全面管理为要求,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条塔里木油田安全管理工作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形成全员参与、专业管理、协同作战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塔里木油田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六条塔里木油田将不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塔里木油田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生产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生产方案,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第九条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规定操作或冒险行为,确保每项作业安全、高效。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安全环境,发现、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事故危险源,做到安全诚信共建。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塔里木油田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第十三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生产实际需求,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对安全工作有较高的认识和掌握。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确保培训内容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第四章隐患排查整改第十六条塔里木油田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发现隐患需立即整改,并制定整改计划,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doc[资料]共6页文档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doc[资料]共6页文档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妥善处理员工病、伤、残、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自治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塔里木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第二章员工非因工病伤残亡的处理第三条第三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分公司工作年限(包括原石油企业工作时间,下同)分别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九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第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由用人单位按月付给病伤假工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患病或受伤前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

其中: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二年的为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为百分之百。

第六条第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满6个月后,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由用人单位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患病或受伤前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

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

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

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有利于塔里木油田井控工作的开展,杜绝井喷失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井控技术是保证石油天然气钻井安全的关键技术。

做好井控工作,有利于发现和保护油气层,有效地防止井喷、井喷失控及着火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井喷失控是钻井工程中性质严重、损失巨大的灾难性事故。

一旦发生井喷失控,将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使油气资源受到严重破坏,造成环境污染,还易酿成火灾、人员伤亡、设备破坏甚至油气井报废。

第三条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塔里木油田的勘探、开发、钻井、技术监督、安全、环保、物资、装备、培训以及钻井承包商和相关服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各项工作必须有组织地协调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包括井控设计、井控装备、钻开油气层前的准备工作、钻开油气层和井控作业、防火防爆防H2S措施和井喷失控的处理、井控技术培训以及井控九项管理制度等十个方面。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工作。

二、井控设计第六条井控设计是钻井、地质工程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钻井生产应先设计后施工,坚持无设计不能施工的原则。

井控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井场周围2Km范围(以井口为中心、2Km为半径)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进行勘查并在地质设计中标注说明。

特别需标注清楚诸如煤矿等采掘矿井坑道的分布、走向、长度和离地表深度,在钻井工程设计中明确相应的井控措施。

2.油气井井口距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应不小于75m;距民宅应不小于100 m;距学校、医院和大型油库等人口密集性、高危性场所应不小于500 m。

3.地质设计提供全井段的地层孔隙压力梯度、地层破裂压力梯度预测曲线,生产井分层动态压力以及浅气层、邻井资料及周围注气注水情况,提供含硫地层及其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

4.满足井控要求的钻前工程及合理的井场布局。

井场布局应满足放喷管线的安装需要,放喷管线应接到放喷池;一般不允许道路从后场进入;含H2S地区井的井场布局应考虑H2S防护需要。

XX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XX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安全、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又分为A级、B级、C级。

第三条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视情节轻重,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

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又分为A级、B级、C级。

塔里木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2011)

塔里木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2011)

目录一、总则 (1)二、井控设计 (1)三、井控装备 (2)四、作业过程中的井控工作............. .. (8)五、防火、防爆、防硫化氢措施 (14)六、井喷失控的处理 (15)七、井控技术培训 (16)八、井控管理十项制度 (16) (22)附件1 塔里木油田井控培训分班办法 (23)附件2 井控装备示意图 (25)附件3 井控装备试压标准 (37)附件4 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 (38)塔里木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为了贯彻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确保塔里木油田井控工作的开展,防止井喷失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井下作业井控技术是保证石油天然气井下作业安全的关键技术。

做好井控工作,既有利于保护油气层,又可有效地防止井喷、井喷失控或着火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井喷失控是井下作业过程中性质严重、损失巨大的灾难性事故。

一旦发生井喷失控,将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使油气资源受到严重破坏,造成环境污染,还易酿成火灾、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甚至油气井报废。

第三条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塔里木油田的开发、技术监督、安全、环保、物资、装备、培训以及井下作业承包商和相关服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各项工作必须在本细则规定内有组织地协调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包括井下作业井控设计,井控装备,作业过程中的井控工作,防火、防爆、防硫化氢措施,井喷失控的处理,井控技术培训,井控管理制度等七个方面。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塔里木油田井下作业的井控工作。

利用修井机进行钻井作业的井控要求,均执行《塔里木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

二、井控设计第六条井控设计是井下作业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井下作业应先设计(包括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后施工,坚持无设计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在地质设计(送修书或地质方案)中应提供井身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寸、扣型、水泥返高、固井质量、最近得到的套管技术状况及井下复杂情况等资料,提供射孔及封堵情况,主要作业史,提供本井和邻井的油气水层深度及目前地层压力、油气比、注水注气区域的注水注气压力、与邻井油层连通及地下管线情况、地层流体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以及与井控有关的提示;提供井场周围2000m(含硫化氢井3000m)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河流、国防设施、高压电线、地下管网和水资源等情况。

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规定

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规定

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规定1. 前言在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的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

问责制是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是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本文主要介绍油田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制度规定,希望能够引起广大油田工人的关注和重视。

2. 法律法规基础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基本安全法律,对企业在保障员工和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问责。

”2.2 勘探开发安全规定针对油气勘探开发的特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法规,其中《油气田勘探开发安全规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严守权责、明确追责”的原则。

2.3 文件制度除了法律法规外,企业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文件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

在问责制度方面,企业可以制定《油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

3. 问责制度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问责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对于稳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3.1 问责对象油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特别重要的责任人包括:1.直接责任人员,如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监管人员;2.间接责任人员,如部门负责人、业务执行人员等;3.相关监管部门人员。

3.2 问责原则油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谁主管、谁问责”,每个相关单位和部门都有明确的管理职责,根据职权范围做好事故的应对处理工作;2.“事故由谁引起、责任由谁承担”,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3.“重罚严管、以罚代法”,对于涉事的人员,责任重大时,应当进行严肃追责,大力打击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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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油田分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塔里木油田实际,特制定《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2003年12月24日油田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 责任 细则 通知抄送:油田分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办公室 2003年12月30日印发股份有限公司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文件塔油发[2003]22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和留用察看六种形式,视情况可以多种形式并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员工。

为油田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造成责任事故,应赔偿事故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因未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下述行为,属于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一)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应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设计人员未按照标准、规范及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进行设计的。

(三)人事劳资、教育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没—2—有及时到位,致使岗位人员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

(四)计划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或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等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纳入整改计划的。

(五)技术管理人员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

(六)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批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七)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物资的。

(八)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九)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十)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十一)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致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十二)单位副职分管业务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十三)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四)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三章追究程序第六条一般事故根据严重程度由油田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进行追究;重大事故由油田公司提出追究意见,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3—后执行;特大事故由股份公司负责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发生一般事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油田公司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1. 一次重伤1—2人、2. 一次轻伤3—10人、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4. 一次漏油3—10吨、5.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3—10吨;其它一般事故由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追究。

第八条一般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

属于油田公司追究范围的,由事故调查组按本细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意见,报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

由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发文处理;罚款由油田公司人事劳资部门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属于油田公司各单位追究范围的,由事故调查组按本细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意见,报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审批,由各单位发文处理,罚款由本单位人事劳资科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九条重大事故由油田公司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按本细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意见后,由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上报股份公司监察部门。

第四章追究细则第十条凡因第五条所述行为造成一般事故,油田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如下追究:(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2. 一次漏油0.2吨(含)以上1吨以下、3.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轻伤1—2人、2. 一次直接—4—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3. 一次漏油1吨以上(含1吨)3吨以下、4.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含1吨)3吨以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重伤1人、2. 一次轻伤3—6人、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4. 一次漏油3吨以上(含3吨)7吨以下、5.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3吨以上(含3吨)7吨以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重伤2人、2. 一次轻伤7—10人、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0—30万元、4. 一次漏油7—10吨、5.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7—10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处以2000-3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凡因第五条所述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油田公司将按如下条款提出追究意见:(一)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5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3000元罚款;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处以3000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处以3000—5000元罚—5—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死亡1人、2. 一次重伤3—5人、3. 一次轻伤11—20人、4.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5. 一次漏油10吨以上30吨以下(含30吨)、6.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30吨以下(含30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8000元罚款;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处以8000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处以4000—6000元罚款。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死亡2人、2. 一次重伤6—10人、3. 一次轻伤20人以上、4.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 一次漏油30吨以上50吨以下(含50吨)、6.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30吨以上50吨以下(含50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记过或处以5000—8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追究的同时,吊销其安全资质证,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三条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按留用察看提出追究意见,同时吊销其安全资质证,三年内不允许从事原工作。

第十四条违反《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过处分;属于重大事故的将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属于特大事故—6—的,由油田公司报上级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按照本细则进行追究的同时,对事故单位仍按照当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同时,油田公司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和挂黄、黑牌等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安全管理部门举报隐瞒事故的情况,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报批后,由监察部门行文处理。

第十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油田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责任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责任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本规定所称重要责任,是指责任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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