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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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港口岸线审批

港口岸线审批

港口岸线审批第一篇:港口岸线审批港口岸线审批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13条、第14条、第15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4号令)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3)交通部2004年第五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6号)第2条、第3条;(5)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交规划发[1998]677号)第2条;申办条件:(1)申办岸线选址:①岸线选址符合XX市港口总体规划;②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配套的资金;③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2)申办使用岸线:①使用岸线建设项目符合XX市港口总体规划;②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③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

(3)申办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和换证:①已经依法取得岸线使用权;②申办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和换证的事由合法;③符合XX 市港口总体规划;④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

申办材料:申请港口岸线使用需提交下列材料:1、设区市港务局转报申请文件2、项目业主使用岸线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及章程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港区规划图)4、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5、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上述材料均为一式二份)(以上为福建省岸线审核、审批应提交的材料)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一、基本程序申请人提出岸线使用意向→征询市港口管理局意见→办理岸线选址核准→办理岸线使用审批。

二、具体程序(1)办理岸线选址核准市港务管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全套完整的申请文件)→市港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处(业务承办)→市港务管理局(批复)(2)办理使用岸线的批文①办理使用临时岸线服务程序:市港务管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全套完整的申请文件)→市港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处(业务承办)→市港务管理局(批复),同时核发岸线使用许可证。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的水域(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其中“岸坡带”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五米(高程)内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水沫线之间的区域。

下文小编收集了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渝交委[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项目名称】(一)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二)港口岸线使用证登记(三)港口岸线使用注销备案【办理依据】1、《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上海港口条例》第六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3、交通部2004年第五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办理条件】1、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区城市规划;2、符合《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3、符合上海产业发展规划;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一)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二)港口岸线使用证登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三)港口岸线使用注销备案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一)申请港口岸线使用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3、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的有关论证报告(文本两套,电子文档一套);(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2011年12⽉8⽇,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委联合发布,⾃2012年7⽉1⽇起施⾏。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作如下解读。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4年1⽉1⽇,《中华⼈民共和国港⼝法》正式实施。

《港⼝法》第⼗三条规定"在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设施,使⽤港⼝深⽔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确⽴了港⼝岸线使⽤实⾏许可制度。

制定并公布《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考虑:⼀是依法⾏政和规范港⼝岸线使⽤审批⾏为的需要。

2004年7⽉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和详细的规定。

港⼝岸线审批作为⼀项涉及港⼝岸线使⽤的⾏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岸线使⽤审批⼯作的实际,对港⼝岸线使⽤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政管理部门的⾏政⾏为,提⾼⼯作效能,⽅便⾏政相对⼈,提⾼岸线使⽤许可的透明度。

⼆是合理使⽤和有效保护港⼝岸线资源的需要。

近年来,地⽅⼈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

各地建设港⼝热情持续⾼涨,加⼤了港⼝建设⼒度,相继建设了⼀批新港区。

在港⼝项⽬建设中,出现了⼀些岸线使⽤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存在未批先建⾏为。

港⼝岸线使⽤审批是港⼝管理部门对港⼝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段之⼀,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港⼝岸线,促进港⼝岸线资源的节约利⽤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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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湘交港航〔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港航〔2018〕7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4月9日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要坚持节约高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港口岸线工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初审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市、县港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锚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岸线使用权管理规定(3篇)

岸线使用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国家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岸线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在海岸线范围内使用岸线资源的权利。

第三条岸线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岸线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明确岸线功能分区、开发利用原则、保护措施等。

第六条岸线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岸线功能分区:根据岸线资源的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开发利用需求等,将岸线划分为港口、航道、养殖、旅游、防护等不同功能区域;(二)岸线开发利用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公共利益;(三)岸线保护措施:制定岸线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四)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布局:根据岸线功能分区和开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岸线开发利用项目。

第七条岸线利用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在岸线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岸线利用规划。

第九条岸线开发利用项目申请岸线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岸线使用权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岸线使用权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海洋主管部门签订岸线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岸线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出让岸线的位置、面积、用途;(三)出让期限;(四)出让金及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7.1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部党组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为推动解决基层和企业在岸线管理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水运规划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13日附件: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解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1.1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减轻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负担,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订完善《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将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为3年
现行《办法》规定,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延期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新修订的《办法》结合近年来建设项目实际,将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为3年,并取消延期审批,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明确港口岸线使用的申请材料要求。

现行《办法》规定,港口岸线使用的申请材料包括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并取消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推动解决基层和企业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我部起草了《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水运规划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1日附件1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申请材料中的“(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12(000)034
【摘要】<正>1.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2.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5-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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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港口岸线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保障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港口岸线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港口岸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岸线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战略,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港口岸线的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使用与保护第八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符合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性质。

第九条港口岸线的使用者应加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港口岸线的安全和效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岸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港口岸线的规划、建设、使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性质的;(二)破坏、侵占或者非法使用港口岸线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港口岸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港口岸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第一篇: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 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2、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4、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5、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6、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7、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附港区规划图)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⑷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非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审批。

对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⑶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与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条大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会同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共同编制港口岸线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港口岸线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第六条港口岸线建设和利用,应符合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规划。

第七条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行港口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应在项目立项前,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申请应说明岸线位置、用途等,并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选址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织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三)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四)申请人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复,按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环保、海域使用等审批手续。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1.11.1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部令形式联合发布。

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2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
/zhuzhan/yijianzhengji/,直接点击“意见提交”进行留言。

(三)电子邮箱:**************.cn
(四)传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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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的信息。

第十六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

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二十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港口岸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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